文◎陈重喜
基层检察院对接新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文◎陈重喜*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30051]
基层检察院身处执法办案的前沿一线,迫切需要按照修改后刑诉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的要求,坚持正确的执法理念,主动规范业务工作,积极探索贯彻落实机制,确保各项执法办案工作同新法规定有序衔接、顺利过渡。
首先,要建立审查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对必要逮捕“五种情形”的研究论证,另一方面要强化证据意识,实现审查逮捕工作从“构罪即捕”向“必要逮捕”转变。
其次,要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评估机制。笔者以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应仅指侦监、公诉部门依职权进行审查一种情形,监所部门配合提供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身体状况等,以确保侦监、公诉部门进行全面审查、准确判断。
最后,要完善审查机制。基层检察院应当从提升执法公信力的角度转变观念,实行阳光审查,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律师履职,并主动接受和听取律师意见,更好的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新刑诉法关于量刑辩论,侦查人员、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都将使公诉人出庭面临极大的挑战。这需要检察官在办案和法庭辩论中提高各方面能力。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完善量刑建议机制,加强检察机关自身量刑建议规范化建设;另一方面要对案件当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从严从重或从轻减轻的情节等进行综合分析,在科学评判基础之上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一是以建立质疑思维、动态思维和换位思维为基点,多角度多层次地审查判断证据;二是以引导侦查取证为监督载体,将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关口前移,实现重点证据“提前”补查到位和非法证据“提前”排除到位;三是以取得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为审查重点,注重甄别证据的来源合法性、效力可采性,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依据;四是以适时开展法律监督调查为突破口,确保非法证据得到合理排除,侦查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五是以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为依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与自侦、侦查监督及监所检察部门的协调配合。
针对律师辩护权的扩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定,切实加强初查工作,实现办案工作重心前移。探索研究“前紧后松”的办案模式,通过严格规范立案前的调查、初查程序,确保在办案区依法规范办案,降低办案区办案风险;坚持供证结合,注重收集固定外围证据;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功能,提高初查能力;及时有效地运用风险决策,依法果断运用立案以及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并在撤案率、拘留逮捕质量、起诉率、错案责任追究等考评指标上予以适当体现和引导。
一方面要积极研究职务犯罪查办中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需求,提高现代科技手段意识,增强对相关技术和知识的掌握能力,充分发挥技术侦查措施在确定侦查方向、获取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方面的作用。还要在实践中研究技术侦查和侦查技术的区别,善于运用侦查技术突破案件。
针对证据种类的扩展,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和方法,提高获取电子证据的能力,保证取证质量。善于利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以提高侦查效率。
坚持反腐败案件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结合高检院对要案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修改,积极争取党委对反贪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完善与纪委在查办案件中的衔接机制,既独立办案,又相互配合,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完善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各项机制,确保管用分离、看审分离、审录分离、强制物理隔离、视频全覆盖等制度的落实。
新刑诉法第52条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实现对接。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协调解决信息互通、经费投入、基础平台建设等重大问题,推进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联合公安局、法院、监察局、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各自的职责。同时主动加强对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引导,培养证据意识,保障执法规范。
新刑诉法第115条首次建立了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基层院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这一职能的主要业务部门之一,应从思想、组织、工作上为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做好充分准备。一是要加强宣传、规范执法,努力使民众的法律意识与立法的进步同步;二是要加强学习、提升素质,不断提高执法办案和释法说理能力;三是合理配置人员、尽快做好相关操作规范的制定工作;四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信息共享,运用法律监督调查手段,及时纠正侦查违法行为。
根据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刑罚执行监督由事后监督扩展到了事中监督。基层院应以此为契机,更新监督方式,突出加强监督的科技含量。要在驻所检察室运行体现监所检察业务特点的网络化动态管理软件,并与看守所总监控室的监控系统联网,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代替监所检察传统的工作方式和获取、交流、处理信息的手段。实现监所检察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的监督和羁押期限的监督数据化、信息化、网络化。
基层院在突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要着力探索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是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二是不能违反公共利益,三是要强化监督制约。
基层院开展刑事和解要注重把握的三个原则有效避免“以钱赎刑”。一是刑事和解的目的在于化解矛盾,尽可能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二是个案之间相对均衡,避免畸轻畸重;三是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
基层院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证程序运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防止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一方面,我们要把好强制医疗程序的“入口”,严格审查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避免将某些没有精神病的犯罪人当成精神病人处理或者将某些患有精神病的人当成正常犯罪人处理的情形,以保证正确适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另一方面,要依法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既对公安机关移送强制医疗是否合法、对法院决定强制医疗是否适当进行监督,也对强制医疗的执行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进行监督,保障被强制治疗人的合法权益。
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带来了检察机关执法工作量的大幅度提升。我们一要加大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增加人员编制,补充办案力量;二要强化培训,提升检察人员的侦查能力、讯问能力、审查证据能力、出庭公诉能力、信息化能力和群众工作的能力;三是招聘检察辅助人员配合完成执法办案工作中大量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使干警能专注于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工作。
新刑诉法对检察职能进行了扩充,现有的基础设施已不足以保障检察职能的发挥,我们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一是为提升公诉干警出庭抗辩能力,建设小型的模拟法庭,以真实案例、模拟庭审的方式,使干警更加注重证据的辩论与庭审实战能力的培训,拓展岗位练兵的新空间;二是建设专门的律师接待室,保障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阅卷权、意见表达权和投诉权;三是建设专门的听证室,适用于审查逮捕环节中检察机关主持听取侦查人员、律师、证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四是进一步强化案件管理办公室建设,加强执法管理与监督,促进规范执法。
基层院要对新刑诉法实施带来的工作量增加、配套保障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科学预估经费增加需求。对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宣传,赢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