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破职务犯罪的利器
——手机讯息的运用
【本期主讲】
潘军,法律硕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案件组组长,中纪委办案骨干人才库成员,河南省检察官学院兼职教员。先后负责京广客运专线河南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伯羽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新乡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赵建军受贿案等在全省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办理,并参与中纪委查办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深圳市市长许宗衡受贿案和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周镇宏涉嫌受贿案。在反贪侦查岗位上,多次被省院荣记个人一等功、二等功和三等功。
核心提示:人们在使用手机时,通过一系列的电子数据,会向外界传递出内容丰富的资料讯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这种讯息本身所具有的定人、定时、定位、定点和定关系等特点,因此,无论是在线索初查还是预审突破、问题拓展及人员追逃等方面,都能够不同程度地发挥其独特作用。
20 12年上半年,我们在办理中铁系统一高管孙某案件线索时,首先通过对被查对象手机话单的查询分析,掌握到重要的涉案人员及谋取利益事项等信息。随后,我们顺藤摸瓜在财产查询中发现相关受贿问题。在决定对孙某立案侦查后,我们又发现孙某已于三天前到国外视察海外工程,于是根据手机基站话单的查询我们随时掌控孙某的基站点移动状况,并在13天后,孙某从老挝返回国内长沙机场时将其成功抓获。案件立案侦查后,我们又通过对孙某使用的手机SIM卡中删除资料进行技术性恢复,从而掌握到孙某在案发后进行串供、作伪证等信息情况,上述信息为外查和审讯工作提供了充足的炮弹,并使证实犯罪产生了再生证据。同时在扩大案件线索、挖掘犯罪问题方面,我们通过对发现可疑点的分析判断,再通过专业话单分析软件的交叉碰撞,使原本相互孤立的问题能够串联成线,并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例如,我们在查询孙某购房款时,发现有50万的购房款是从其妻子的弟弟张某个人银行卡中支付,而张某银行卡中的50万又来源于山西的赵某。而此时孙某态度强硬,审讯中始终不能如实供述;张某声称只是向孙某提供了银行帐户,本人并不认识赵某;而赵某些此时却去向不明,在话单查询中也确实未能发现赵某和孙某及张某曾经联系的记录。为了揭开这个疑团,侦查人员通过话单分析软件将孙某、张某和赵某分别进行话单对撞,最终成功发现张某和孙某的共同联系人既孙某的下属左某,同时带出孙某和左某共同受贿200万元问题,揭开了左某将共同受贿款项存放在其亲属赵某名下,并通过中间转帐为孙某支付购房款的事实。
随着手机在社会中的广泛使用,手机的功能、作用也越来越多样化、智能化。近几年,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我们通过话单的查询和分析,透过被查对象的手机讯息,为确定手机使用人的身份、查找涉案关系人以及掌握相关人员的活动方位等,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与其他情报资料相比,手机讯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智能化。手机讯息是通过独具特色的电子数据构成相互区别或认同的。二是客观性。手机讯息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信息,因此能够客观地反映的事物真实情况。三是动态化。手机讯息可以完整地或部分地复制或移动.同时手机讯息又可以几乎不留痕迹地更改或删除。四是可储存。手机讯息可以借助电子设备.如手机本身、计算机、通信公司等记载并储存相关信息。五是能恢复。对已经删除的通话讯息可以借助电子设备进行技术性恢复。
手机讯息由于具有其他情报资源不可替代的特点,因此它在的侦查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定人、定位、定时、定点、定关系及证据等方面。
(一)定人
手机都具有IMEI识别码和SIM卡,因此手机具有比指纹更易识别的个性特征。IMEl是手机出厂时厂家为其编排的“档案”号,出厂后IMEI码就成为手机的“身份证号”。IMEl码与手机是一一对应的.一部手机的IMEI码是唯一的。SIM卡是用户识别卡,是一种带有微处理器的智能芯片卡,ICCID是SIM卡的系列号,用于识别SIM卡本身。而手机用户在购买SIM卡时一般都需提供相应的身份证资料信息进行备案,通过对上述资料的查询,可以达到查明持机人身份的目的。
(二)定时
手机、电信部门的基站等,都具有准确的电子时钟,因而其显示的信息客观真实,能准确地显示当时的时间、地点等信息。手机的任何一次通讯联络的起止时间均以分秒的精确度被记录下来,侦查人员可以利用手机这一特点,分析判断被查对象与特定关系人员联系的时间及被查对象处于特定区域的时间。
(三)定位
手机每到一个区域就会注册到最近的基站,所以移动运营商很轻易就可以通过基站的位置得到手机用户的大概位置。再通过信号到基站的衰减就可以计算出该用户距机站的距离以及方位。目前的手机无线信号基站需由三个基站呈三角形设置形成基站群,所发射的无线信号形成三个圆圈交叉构成一网线,每个基站群再呈三角形配置形成大网络,网络大致呈蜂网状,每个基站发射半径一般为200米左右,每H个基站直线距离为300米左右。每个基站发射范围为360度,其间以120度分H个扇面,故一旦任何手机开机,就与所在基站一扇面无线网络保持联线。例如,移动手机工作时,其账单上都有LAC号。因此,手机有较好的定位功能。
(四)定点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手机基站话单,通过专业的话单分析软件进行交叉碰撞,可以碰撞出共同联系人及共同见面地点。
(五)定关系
根据被查对象的手机通讯信息,通过通话次数、通话时间长短、通话时间段以及短信息等情况,分析判断其关系亲疏远近程度。
(六)证据价值
手机讯息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在证实犯罪方面具有重要证据价值。例如,查获的手机是重要的物证;与犯罪有关的通话记录清单是重要的书证;与犯罪相关的电话录音、手机拍照图像是重要的视听资料。以手机短信为例:手机短信内容有时能够直接表明或反映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活动的关联。犯罪嫌疑人手机存储的与犯罪相关联的短信内容,有可能直接或间接说明犯罪活动的事实。
(一)手机讯息的恢复
目前,国内、国外关于对SIM卡检验的软件及相关设备开发的较多,这些工具可以检出SIM卡中的各类文档信息,包括一些被删除的信息。它们主要是通过计算机直接读取SIM卡存储器中的数字数据,并将这些数字数据所对应的所有文档信息显示在计算机上,最后直接形成SIM卡存储器信息的内容报告。因为这些工具能够直接读取SIM卡存储器中的数字数据,所以它能够显示许多隐藏的信息。
(二)手机话单的分析
手机运营部门交换机所记载的通话记录主要有:主叫号码、被叫号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通话时间、主叫手机的IMEI及基地台识别码。但是手机话单往往涉及大量信息,需要侦查人员从繁杂的话单中提取、搜集,并通过分析研判以发现对侦查有用的信息。
1.基站话单分析的方法。一是基础查询法。主要是通过对被查对象基站话单查询,按照其所在的移动计费站(不论是移动还是联通,在每个城市都设有覆盖一定范围的数目不等的计费站)提供的所有手机通讯信息进行筛选,就能从中发现一些基础性的调查资料及可疑手机和固定电话。二是跟踪查询法。是指对可疑的手机号码或通讯中固定电话号码的延伸式查询,只要调取某一时段的手机或固定电话通话记录,就可获取线索,确定重要的涉案人员、关系网及位置。三是碰撞查询法。在案件侦查中,通过对多个不同可疑话单进行交叉碰撞,可以获取它们在共同区域、共同时间段的手机通讯信息以及相互关联的可疑目标。
2.基站话单分析的重点——发现可疑号码。在手机话单分析中.侦查人员要重点把握发现以下可疑号码:手机通话频率出现较高的;通话时间比较长的;短信联系频繁的;案发前后通话的;吃饭时间或夜间较晚通话的等等。
(一)在案件初查中的运用
手机讯息的查询是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的基础。首先,利用被查对象使用的手机号码,配合电信部门的客户资料库,查找被查对象身份信息,从而为延伸查询其家庭成员户籍资料提供依据;其次,利用被查对象与相关人员最近经常联络的电话号码,通过对方号码排序能够甄别出哪些人员是其家庭成员的号码,哪些人员是其工作上的同事,哪个人员是被查对象的司机,哪个人员是被查对象的情人,以及哪些人员是重要的涉案人员等;再次,利用被查对象通话的基站代码.分析手机发话的地域范围,从而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活动范围和位置;最后,通过手机短信能够发现机主银行开户行(如:手机开通了银信通业务)等相关信息。例如:2010年,我们在对某文化影视集团总经理王某某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时,就是通过话单分析首先发现王某某的话单排序中,与周某的通话频率最多,甚至超过王某某的家人,而周某只是该集团的一名中层副职,从工作关系上其之间间隔主管副总和部门正职两道门槛。同时,周某在手机漫游到西安时与王某某联系更多。于是,我们针对上述疑点顺藤摸瓜,通过相关查询,很快发现王某某和周某共同挪用公款200多万元在西安经商做生意的犯罪事实。
(二)在案件审讯中的运用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进行审讯的最大优势,就是双方掌控的信息不对称。这时审讯人员适时、适度地向犯罪嫌疑人释放出通过手机电话薄、手机短信、手机基站通话话单以及通过手机分析软件进行话单碰撞获取到的相关资料,很容易使对方产生无限联想,并最终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例如,2009年,我们在办理某客运专线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某涉嫌受贿案件时,陈某某被立案后一度不予配合,并在讯问中向预审人员进行试探摸底。由于初查期间掌握的线索较少,预审人员利用一天的时间,依据扣押陈某某的手机“电话号码薄”中人员名单进行了网上搜索,在了解到大量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特征以及承建客运专线施工标段信息后,有的放矢地对陈某某展开了预审,当审讯人员向陈某某抛出上述信息时,陈某某突然意识到检察机关前期做了充分调查取证工作,自己已丧失抵抗的资本,经过几番挣扎后彻底崩溃,如实交待了我们尚未掌握的大量涉嫌受贿犯罪问题。
(三)在挖掘线索中的运用
在案件办理中,无论是排查犯罪嫌疑人话单还是排查重要涉案人员的话单,我们都要把对方号码的身份、职业以及在某一通话时间段所发生的具体业务综合起来进行分析评估。例如,2011年初,我们在办理某国有建筑企业总经理赵某和副总经理汪某共同受贿案件中,通过话单碰撞,我们发现赵某和汪某在某高速公路招标期间均和招标方一负责人邓某进行联系,于是我们又将赵某、汪某和邓某的话单进行碰撞,准确显示出汪某和邓某在2010年下半年工程招标前有两次见面接触,而在财产查询中,又清楚地反映出汪某和邓某其中一次见面后半小时,邓某存入其妻子银行帐户40万元。于是,侦查人员有的放矢地对汪某展开了预审,很快就实现了案件的突破。
(四)在案件追逃中的运用
在案件追逃中,手机讯息能够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能够准确地对犯罪嫌疑人的号码进行跟踪、定位;二是犯罪嫌疑人潜逃后更换了手机SIM卡,仍然可以通过手机IMEI资料反查出犯罪嫌疑人现在使用的SIM卡新号码,从而判断位置,确定侦查方向;三是围绕犯罪嫌疑人前期联系频繁的目标人群号码,进行跟踪锁定,采取围点打援策略,最终解决问题。例如,2008年,我们在办理某市委组织部部长涉嫌受贿案件时,一重要涉案人员李某在得知自己因行贿被立案调查后畏罪潜逃。由于李某过去从事过公安工作,因此反侦查能力很强。在潜逃期间从不使用手机,住宿也多选择在洗浴中心和教堂 (不需出示身份证),侦查人员在音讯全无的情况下,及时调整了目标方向,对李某前期联系较多的三名朋友号码进行了跟踪,结果在第28天发现这三人中的两人一同登上了赴北京的列车,最后,在北京王府井附近,两人给李某送钱时,我们将李某成功抓获。
由于手机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通讯工具,它本身所具有智能化、客观性、动态性、可储存和能恢复等特点,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了价值极高的情报讯息。在案件不同阶段,侦查人员只要对相关讯息充分分析和灵活运用,就能最大限度提高侦查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