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朝霞 魏亚男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实践与探索
文◎张朝霞*魏亚男**
在基层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轻微刑事案件仍占据较大的比例。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为例,2010年该院共起诉3400余件/4300余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徒刑缓刑、拘役缓刑、拘役、管制、罚金以及免于刑事处分、判处无罪等情形)的轻微刑事案件2400余件/2800余人,约占全部判决人数的71%。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调整能力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因此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于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轻微刑事案件占比重大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要求,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一)加强专业化办案队伍建设
一是成立专业化办案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成立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专门处室的基础上,又成立了专门办理试点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组,公安、法院也选派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承办人组成轻微刑事案件办案组,与检察机关形成对口衔接。将轻刑快审案件集中于专业化办案组,既便于尽快办理、确保案件审限,又便于发现轻刑快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改革试点提供有益的经验。
二是加强办案人员业务培训。在办案期限缩短的情况下,要求办案人员仍应按时完成案件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这对承办人以及部门负责人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办案队伍建设,通过定期举办法律讲座、专题研讨会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为轻刑快审提供了专业化人员保障。
(二)明确快速审理案件范围
2009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区法院会签的《北京市朝阳区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轻刑快审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罚金附加刑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并且供述稳定,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4)适用法律无争议;(5)涉案犯罪嫌疑人少于二人(含二人),涉案犯罪事实一起,案由为一罪名。
同时,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适用轻刑快审程序:(1)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2)证据认定、法律适用有分歧的案件;(3)当事人有缠诉倾向的案件;(4)审查中有揭发检举线索需要核实的案件;(5)需要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6)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7)需要请示或者汇报的案件;(8)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五条情形的案件(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故意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试点工作开展伊始,北京市朝阳区公检法三机关首先明确进入30日快速审理程序的案件须符合 《意见》规定的轻刑快审案件范围。在办理轻刑快审案件的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又对多发性案件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使轻刑快审案件范围更加明确。例如,规定故意伤害案件需具有正式伤检报告,并且已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三)规范快速审理办案程序
一是加贴“绿、红标识”规范办案流程。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在卷宗封首右上角加贴绿色“启动快速程序”标识予以明示,已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案件,如果案件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快速办理的,在卷宗封首右上角加贴红色“终止快速程序”标识,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办理,同时函告作出快速办理决定的机关。
二是依托“一表三书”促进诉讼环节有效衔接。所谓“一表三书”即,一个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登记表、两个快速审理建议书和一个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登记表》登记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各诉讼环节办案情况,由启动部门填写,随案移转,最终汇集到法院统一留存,以备调阅、统计。两个《快速审理建议书》,一个适用于公安机关启动快速办理程序后,向检察机关发出,提示快速审查批捕或者审查起诉;另一个《快速审理建议书》适用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启动快速审理程序后,向法院发出,提示快速审判。《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适用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向公安机关发出,督促公安机关快速完成侦查工作移送审查起诉。通过“一表三书”的形式,有效实现了各诉讼环节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案件顺利办理。
三是以监所检察部门为后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案件是否超期进行监督,将案件统计情况定期上报政法委;检察机关具体案件承办人作为个案督办责任人,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和审判机关从快判决,提高办案效率。
(四)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
一是推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磋工作。在试行轻刑快审工作改革的过程中,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倡导推动,在朝阳区区委政法委的积极协调下,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工作中办案机构设立、办案人员保障、诉讼环节衔接等问题达成共识,并对试点案件类型、赃证物移送等具体问题予以明确,确保了轻刑快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在检察院内部,积极寻求法警队、证物室等相关部门的支持,针对轻刑快审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例如,法警队安排专人负责轻刑快审案件的提讯工作,确保及时讯问犯罪嫌疑人;证物室严格做到赃证物随案件当天移送法院。
自2010年3月北京市开展轻刑快审试点工作以来,截至2011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轻刑快审案件310余件330余人。综合来看,案件办理情况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受理试点轻刑快审案件中,以盗窃、信用卡诈骗、故意伤害案件居多,分别占全部案件的43.13%、14.06%、9.27%。其余还涉及危险驾驶、贩卖毒品、非法经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妨害公务、容留吸毒等罪名。
二是绝大多数案件能够按轻刑快审程序审结。从做出的处理结果来看,大部分案件均能按轻刑快审程序提起公诉,终止快速审理程序的仅占6.4%。终止事由主要涉及以下几项:(1)因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建议公安机关撤案;(2)发现新的犯罪事实;(3)需要核实未成年人年龄;(4)涉及累犯需要核实前科材料;(5)适用法律有争议,需要改变定性;(6)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7)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不认罪;(8)存在管辖权争议。
三是强制措施以刑拘为主。受理的310余件轻刑快审案件中,刑拘类、逮捕类、取保候审类案件分别占轻刑快审案件总数的77%、15.36%、7.64%。
四是法院判决刑期较低,但缓刑适用率偏低。截至2011年6月,受理的轻刑快审案件已向法院提起公诉270余件290余人,收到法院判决260余件280余人。判决中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最低刑期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无单处罚金判决。法院判决刑期普遍较低,但缓刑适用率也偏低。其中判处拘役刑、拘役缓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缓刑的分别占判决总数的71.64%、9.7%、14.93%、3.73%。
(一)切实提高诉讼效率,缩短了诉讼周期
《意见》对各诉讼环节的办案期限均在法律规定基础上有一定程度缩减,如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在30日内完成证据收集工作,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3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逮捕,20日内完成审查起诉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讼周期将从175天至少减少至60天以内,缩短65%以上。自《意见》实施后,办理快速审理案件平均诉讼周期48天,比以往提速72.6%。在试点工作中,公、检、法三机关均能够在规定的十天审限内审结案件,作出相应处理。据统计,公安机关从刑事拘留到移送审查起诉平均用时9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平均用时5日,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平均用时6日,即一起案件从刑事拘留到作出判决平均用时20日,与常规程序相比办案时限大为缩短,达到了“快侦、快诉、快审”的目的。
(二)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办理轻刑快审案件过程中,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注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期间,针对轻刑快审案件中发案单位存在的管理漏洞等问题,发送检察建议书2份。例如,在审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过程中,针对发卡银行信用卡发放方面存在的资信调查不严密、资信管理松散等问题向发卡银行发送检察建议,既提高诉讼效率、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权益,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为办理新型案件提供有益探索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危险驾驶罪等新罪名。其中,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中唯一一个最高法定刑为拘役刑的罪名,因不符合“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逮捕条件,为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程序性问题。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共同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办理该类案件,即在刑拘延长期限或取保候审期间,30日内审结案件,为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探索。
(四)为处理突发敏感案件提供法律手段
在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的基础上,轻刑快审工作机制为我们处理突发敏感案件,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在办理张某等六名上访人员攀爬高空危险地带闹访案件过程中,考虑到此类行为的特殊性,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处理与教育感化相结合的方针,联合区公安局、区人民法院共同启动轻刑快审工作机制,在三十天内完成了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张某等六名被告分别判处了一个半月到三个月不等的拘役刑罚,既在最短时间内作出了否定评价确保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
(一)细化轻刑快审案件范围,制定严格的终止事由
除明确最高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以及适用法律无争议”的基本适用条件,以及有关特殊主体(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七十岁以上老人以及盲聋哑人等)或特殊情节应当适用该机制的规定外,还可以对盗窃、故意伤害、信用卡诈骗等高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确立具体的适用条件和限制条件,并形成规范性文件。
同时,应明确轻刑快审的终止事由。虽然进入轻刑快审程序的案件是经过仔细甄别的特定类型的案件,但是由于案情的千差万别,当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不适宜继续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的情况时,应确保轻刑快审“可入可出”。另一方面,明确终止事由,也可避免办案机关随意终止快审程序。
对于终止快速审理程序的案件需要逮捕的,可由公诉部门直接决定逮捕或向侦查监督部门报捕,并随案移送已制作的审查报告,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诉讼效率,避免诉讼资源浪费。
(二)成立专门办案机构,建立专业化办案队伍
在综合考虑轻微刑事案件占收案比例的前提下,指定理论基础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承办人成立办案组专门办理轻刑快审案件。成立办案组后,还可以根据不同类别的案件再次进行分工,使在某一方面有特长的同志专门办理某类案件,以达到快速办案,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成立单独的机构专门办理此类案件,避免与其他案件交叉办理而出现轻刑快审案件挤压非轻刑快审案件时间的情况。在保障轻刑快审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使非轻刑快审案件的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
在公诉部门成立轻微刑事案件专案组的同时,检察机关内部其他部门也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轻刑快审案件办理提供相关支持与配合,从而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在规定审限内审结案件。例如:法警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轻刑快审案件的提讯工作,确保承办人及时讯问犯罪嫌疑人;证物室安排专门人员确保赃证物随案当天移送法院,等等。
(三)加强协作与配合,确保诉讼环节有效衔接
从综合层面上讲,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以成型的制度来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行为,实现工作的有效衔接。从具体层面上讲,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办理轻刑快审案件应分别建立专门办案机构,形成对口衔接,确保轻刑快审“绿色通道”顺畅。
(四)更新执法理念,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在轻刑快审的诉讼机制下,由于审限的严格限制,为保证“快审”,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职能被放大,并置于首要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有可能被弱化。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和审判机关从快判决,并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同时促进执法理念的更新,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博士[100043]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10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