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路维斯
(埃塞克斯街20号律师事务所,英格兰伦敦WC2R 3AL)
PSPC规则(《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规则》)由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6年制定。该规则是IMO所采取的试图减少海上船舶和人命损失的措施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已经做出共同努力以防止油轮和散货船沉船事件的发生。为了确保对船舶结构进行更加规范的检验,检验加强计划应运而生。然而,任何船舶建造后检验制度在全面性方面仍存在限制,因此,IMO很重视采取改善船舶船舱涂层的相关措施,从而保护船舶的整体结构不被破坏。基于上述原因,IMO制定了PSPC规则。该规则专门解决由于保护涂层失效以及由此产生的未受保护的钢板快速被腐蚀等情形导致的海水压载舱的整体结构遭受破坏的问题。为此,该规则针对船舶海水压载舱的设计和建造等各个不同阶段进行了详细专门的规定。规则对船舶本身的技术要求和证明所采取措施的文件要求都做了规定,具体包括涂层种类、涂层测试许可、船舶所有人、建造人和涂层生产商之间强制性三方协议、表面预处理程序、涂层施工程序、强制性涂层技术文件(CTF)中的数据收集和报告以及涂层检查等。
①该文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媛翻译,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王欣副教授审校。
PSPC规则适用于长度超过150米而且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国际上有两个重要制度与PSPC规则的实施相关。这两个制度在PSPC规则适用于某些新造船的时间方面有不同的要求。
首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第二章第一节3-2条和第七章第六节规定了PSPC规则的强制性适用。根据SOLAS公约,PSPC规则适用于根据2008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建造的船舶;或者,在没有签订船舶建造合同情况下,PSPC规则适用于2009年1月1日之后铺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另外,PSPC规则也适用于在2012年7月1日之后交付的新造船,不论船舶建造合同签订或铺放龙骨是在什么时间。
其次,PSPC规则还被并入到了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共同结构规范(CSR)中。IACS的会员包括在国际上被普遍认可的13家船级社,包括美国船级社、法国船级社、中国船级社、克罗地亚船舶登记局、挪威船级社、德国船级社、印度船级社、韩国船级社、劳氏船级社、日本船级社和波兰船舶登记局等。这些IACS的会员要求所有入级的新造船应当依CSR建造。据说世界上90%的散货船都是在这13家船级社入级。CSR规定,PSPC规则适用于根据2006年12月8日当日或之后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建造的船舶。也就是说,IACS的CSR要求实施PSPC规则的时间比SOLAS公约早一年半以上。为了保证统一性,IACS要求适用CSR时“不得有任何保留”。因此,船东要想按照CSR建造船舶和入级,就不得不遵守PSPC规则。
总之,如果船舶建造合同是在2006年12月8日之前签订的,则根据该合同建造的船舶不必遵守PSPC规则。如果船舶建造合同是在2006年12月8日和2008年7月1日之间签订的,则该船舶若要入级IACS的会员船级社并符合CSR,则应遵守PSPC规则。如果船舶建造合同是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签订的,IACS的CSR和SOLAS公约都要求根据该合同建造的船舶应遵守PSPC规则。
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大量造船厂和购买新造船的船东将船舶建造合同倒签(即合同实际的签订日期晚于合同注明的签订日期),这么做的目的是企图规避PSPC规则的适用,因为据称遵守PSPC规则既成本昂贵又耗费时间。
倒签合同的目的是使船舶建造合同的签订日期看上去是在2006年12月8日之前,而实际上合同却是在2006年12月8日之后签订的,有的甚至是在2008年7月1日之后才签订的。这样一来,不论根据SOLAS公约还是CSR,PSPC规则对本应遵守的船舶就不能适用了。具体来说,通过将合同签订时间倒签到2008年7月1日之前,合同双方可以规避SOLAS公约所强制适用的PSPC规则。如果进一步将合同签订时间倒签到2006年12月8日之前,合同双方就可以规避不论是SOLAS公约还是CRS所强制要求的PSPC规则的适用。
原则上,倒签合同并没有意义。是否适用PSPC规则取决于合同实际签订的日期,而非由造船厂和船东选择的且在合同中载明的虚假的时间。2009年7月修订的IACS程序要求第29条明确载明:“船舶建造合同的日期是将来的船东和造船厂签署船舶建造合同的日期。”然而,在这一规避做法中,双方却假装他们事实上在更早的时间签署了船舶建造合同。这就产生了在船舶建造合同签订的真正日期方面第三方是否受到欺骗的问题。
正如前文所述,在船舶建造之前和建造期间,PSPC规则都要求采取若干特别措施。
船舶建造之前,由监督船舶建造的船级社来决定根据SOLAS公约或者CSR是否应当适用PSPC规则。因此,如果船级社要批准某一船舶的建造,就要决定进行建造的造船厂是否需要遵守PSPC规则。做出决定前,船级社需要了解船舶建造合同订立日期。造船厂一般会在船舶建造之前、请求船级社提供船舶建造监督服务时,将这个日期告诉船级社。通过倒签船舶建造合同,造船厂在向船级社告知船舶建造合同签订日期时,做出了不同于真实情况的误述。如果某一IACS会员船级社被(不真实地)告知船舶建造合同签订日期在2006年12月8日之前,船级社在对船舶建造进行监督时不会要求遵守PSPC规则。如果船级社被告知真实的船舶建造合同签订日期,此时,船舶建造必须遵守PSPC规则中的附加要求。综上,船级社依赖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造船厂告知的船舶建造合同订立的真实准确日期来决定是否适用PSPC规则。假设船级社并未意识到被告知的日期是错误的,则其将被欺骗去监督一艘本应遵守PSPC规则但却没有遵守的船舶。
在造船厂要求船级社提供船舶监造服务的情况下,双方将会就相关的船舶建造订立一份协议。由于造船厂提供了错误的船舶建造合同订立日期,这份由造船厂和船级社订立的协议将建立在错误的前提上,即船舶不必遵守PSPC规则。在此阶段,船舶将被建造并被列入不必遵守PSPC规则的船舶范围。而全部建造完成后,船级社将会签发许多证书。如果船级社被误导从而错误认为本应适用PSPC规则的船舶无需遵守该规则,那么其相应签发的证书将会出现问题。如果船舶建造合同实际签署于2008年7月1日之后,但却倒签于更早的日期,则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中关于该船舶已按SOLAS公约建造将是一项不真实的陈述。由于船舶建造合同实际上是于2008年7月1日之后签署并且根据该合同建造的船舶并未遵守PSPC规则,则该船舶将无权获得该证书。因此,该证书会证明一艘实际上并未遵守SOLAS公约的船舶遵守了该公约。如果船舶建造合同签署于2006年12月8日之后,但却倒签到更早的日期,船级社证书中关于船舶已按照CSR规定的要求来建造的表述也是不真实的。由于船舶建造合同实际上签署于2006年12月8日之后并且根据该合同建造的船舶并未遵守PSPC规则,则该船舶无权获得该证书。因此,该证书会证明一艘实际上并未遵守CSR的船舶遵守了该规则。与证明船舶建造遵守了CSR的船级社证书相一致,船舶上会相应标注CSR船级标记,用以证明船舶建造符合标准。显然,如果船级社知道船舶建造合同签署的真实日期,则其将不会同意签发任何这类证书。许多船舶证书都可能是在存在错误的船舶建造合同签订日期的情形下签发的,比如国际吨位证书,有时可能是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本身。
综上,由于造船厂可能会在交船前后欺骗船级社,造船厂将会获得很多包括不实陈述的证书。一开始这些证书会是临时性的(由船级社当地分支机构签发),但是在交船后的几个月内将会被全套正式证书所取代(经常由船级社总部签发)。实际上船舶无权获得造船厂所声称其有权获得的证书。
在船舶建造合同中,在交船前后签发船舶证书时,不仅涉及到船级社,还涉及到船旗国。
通常,船级社在签发证书时,其不仅代表船级社本身签发,也代表船旗国签发,这是由于船舶入船级社的要求和船旗国对船舶的要求有重叠部分(比如SOLAS公约有关规定)。这是按照船旗国和船级社之间签署的协议进行的。在该协议下,船旗国指定船级社作为认可的组织。许多船旗国仅允许IACS会员的船级社为认可的组织。该指定的组织使船级社有权代表船旗国进行监督,包括与新造船遵守SOLAS公约相关的事项,并代表船旗国签发证书,包括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这一强制性证书。
如果船级社知道船舶建造合同签署的真实日期,其将不会签发任何不合法的证书。如果船旗国知道船舶无权获得其签发的货船构造安全证书,其将会撤销其指定机构签发证书的权限。
有了这些证书,最常发生的情况是船舶所有人通过出示这些证书从而向船旗国申请登记。船旗国将会准许船舶登记。正如船级社一样,船旗国对船舶无权获得被出示的证书并不知情。如果船旗国知道事实真相,船舶将不可能获得登记。在这种情形下,通过向船旗国误述使其认为船舶有权获得船舶所有人出示的证书,船舶将获得船舶登记。
船级证书和船旗国登记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是允许船舶进行贸易并为船舶所有人谋利。为了能够进行贸易,船舶所有人经常会向不同的第三人出示这些船舶证书。
在交船前后,为了办理保险,保险人也需要查看这些证书。这就产生了问题:如果保险人发现提供给他们的证书船舶本无权获得,保险人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呢?在英国法下,保险人将会依靠未告知和道德风险来判断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一艘船舶已出海,并且证书也表明其遵守了SOLAS公约,但其实际上却并未遵守SOLAS公约,这就是保险人希望知道的重要事实。若发生人身伤亡,保险人会拒绝赔付。英国法根本不考虑船舶未遵守SOLAS公约(未遵守PSPC规则)和人身伤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在订立租约(分租约)期间,或者在船舶交付给租家(或分租家)之前,也应向租家(和分租家)出示这些证书。如果租家发现船舶建造合同是倒签的并且发现这些证书存在笔者讨论的问题的话,他们可能会以此为由终止租约。
更重要的是,当船舶进出其挂靠的港口时也应向港口当局出示这些证书。海关当局和港口国监督机构经常会查看船舶各个证书。涉嫌刑事犯罪的会依当地法律处理。根据笔者的经验,许多国家的港口国监督机构都会严肃处理没有遵守SOLAS公约的船舶(仅限于港口国监督机构发现船舶没有遵守SOLAS公约的情形)。
每当上述情况发生,第三方一般会认为这些船舶证书是船舶合法取得的且信息真实,船舶已合法入级和取得国籍;获得船舶船级和船旗时,船级社和船旗国并未受到误导。但一旦真相被发现,船舶很可能会被滞留,甚至连船长也有可能被扣押。这就好比求职者依靠自己知道本无权获得的学位证书求职。未来的雇主会认为证书是合法所得,并依此来与求职者协商。通过使用不合法的证书,求职者默示陈述了其并不知道自己的证书是非法取得的。
当然,保险人、租家和港口当局等第三人不会认为船舶遵守了PSPC规则。由于船舶建造合同签署日期为较早的日期,而且船舶也没有获得船级社授予遵守PSPC规则船舶的船级符号,所以船舶应当并没有遵守PSPC规则。但是,依据所声称的较早的船舶建造合同签署日期,这些第三方会认为船舶不需要遵守PSPC规则,而事实上,船舶本应遵守这些规则。这些证书实际上掩饰了船舶未遵守PSPC规则的错误行为并且使船舶在不遵守PSPC规则的情况下也能够在国际间营运。
英国法对待不诚信会采取严格的处理方法。英国法不承认倒签的船舶建造合同的效力,尤其是当未意识到倒签事实的第三人受到影响时。正如IACS的程序要求一样,英国法只看合同真正签署的日期,并不允许双方当事人为了使船舶适用较早的制度而选择一个较早且不真实的合同订立日期。也就是说,英国法并不承认当事人通过选择倒签船舶建造合同从而不遵守PSPC规则的决定。因此,倒签的船舶建造合同因其违反英国公共政策而成为非法的合同,因而可能是无法执行的。相应的法律地位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或依合同制定文件来欺骗第三人,英国法将不承认该合同的效力。
例如,在the“Alexander v.Rayson”案中([1936]1 KB 169),房东订立一份租赁服务协议,该房东就房屋的真实价值对委员会进行了欺骗,这样他就只需支付较少的财产税。上诉法院认为房东与租家之间的合同无效。出租房屋合同本身并不违反公共政策,因为它并不是实行犯罪的合同,但由于已订立的合同文件欺骗了委员会,基于公共政策,这些合同文件中的协议不得得到法院的执行。其效果是,法院并不支持房东依靠这些不真实的文件来向租房人提起诉讼。
又如,在the“Mitsubishi v.Alafouzos”案([1988]1 Lloyd’s Rep.191)中,一艘日本新造船的船舶建造合同(适用英国法)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了错误的价格(真正的价格规定在补充协议中),以此来增加获得日本当局的出口许可的机会。该案例仅与一个暂时事件有关,因此,Steyn法官(后来成为英国上议院的大法官)并未认为这是不合法的。但是,他仍认为“在商业欺诈愈演愈烈的年代,法院不允许一方当事人赋予起草或订立用以欺骗第三人的合同以法律效力是很有必要的。本案中声称发生的事情在船舶建造市场是众所周知的,这一事实使得最先在这个领域适用公共政策成为迫切的事情”。在此案中,Steyn法官清楚地指出,公共政策并不允许当事人要求法院保护其基于不诚实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
众所周知,欺骗政府当局来免除遵守规则的公共职责是违反英国公共政策的,并将导致合同无效。英国法院和仲裁庭都会适用该原则,不论政府当局在英国还是国外。与此相关的是,船级社的地位与政府当局类似。而船旗国很明显是政府当局。当船舶抵达世界上的不同港口时,也会遇到政府当局。
欺骗第三人的合同是无效的,这需要证明吗?答案是不需要。依英国法,存在欺骗第三人的一般意图就足以使合同无效。主张合同无效的第三人不必提供证据证明其真的被欺骗了。从实践中来说,这意味着英国法下的船舶建造合同,若被倒签而规避适用了PSPC规则,则该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即造船厂或新造船的船东可能会不履行船舶建造合同中的义务。例如,如果市场发生变化,其中一方将会无兴趣履行合同,并以倒签的合同无效为由不履行合同。除非船舶建造合同被全部履行完毕,否则造船厂和船东都将处于不利地位。造船厂如果已经收到钱款,则将处于主动地位。这是因为英国法对不合法合同的处理方法是,损失停留在其所发生之处,因此不合法合同下的已付钱款是不能被追回的。
当事人不了解欺骗的准确后果也不能作为对合同无效的抗辩。造船厂和船东无权进行并为以下抗辩,即他们并未默示表达要倒签船舶建造合同和向船级社误述合同签署日期的意图。只要合同倒签了,双方就应明白由此产生的客观后果,即合同任何一方都无权请求法院认可合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船东将一艘依倒签的船舶建造合同建造的新造船根据定期租船合同交付给租家,如果租家发现真实情况,将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第一,租家可能会主张合同因不合法而无效。理由是对第三人的故意欺骗,尤其是对船舶营运中的分租家和港口当局。
第二,租家可能会主张他们有权终止合同。理由是在租约订立时或在交船时,船舶相关证书中存在误述。理由也可能是船东违反了维持船级社的船级或船舶保险合同的约定。
第三,租家可能会主张船舶停租,理由是若不欺骗港口当局,使用有问题的船舶证书的船舶是不能被用来进行营运的。
总之,英国法下,被倒签的船舶建造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英国法院或仲裁庭判决或仲裁之前无法确保该合同有效。只有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否则,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则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前者无需对法律上不能执行的合同承担责任。
被倒签的船舶建造合同的船东在用该船舶履行租船合同可能会遇到困难。只要船舶一直持有包含不真实信息并且无权获得的证书,面对发现事实真相后主张终止租船合同的租家,船东是非常不利的。
当涉及到船舶建造合同签订日期时,适用新的IMO规则是很正常的。当下,该规则是PSPC规则,将来可能是其他规则。如果造船厂或新造船的船东倒签船舶建造合同,在另一方违约时,其本人将无权获得救济,船东也可能会面对与随后的租家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