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曹仕旺
盗伐林木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定性问题
文◎曹仕旺*
本文案例启示:盗伐林木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定性,应在正确把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与盗伐林木罪区别的基础上,结合刑法中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罪数理论进行判定。
[基本案情]2010年9月中旬的一天,罗某春到罗某才家里玩,罗某才说村里很多人砍树卖,我们也去搞一点,罗某春表示同意。因罗某春当时没空,罗某才一个人带了把弯把锯,到连城县莒溪镇隔口村大坪坑自然村山场砍了1棵樟树、2棵松树。过了10余天,两人一起到砍树的山上,将樟树和松树裁成1米长的原木,因担心下雨,想尽快将木材弄出,经商量,由罗某春打电话邀王某湖前来帮忙,后三人分别用摩托车将裁好的樟树、马尾松载到大坪坑村尾的溪边路上。2010年9月30日,罗某才联系将樟树、马尾松卖给张某彪,并由张某彪叫张某朋开车装木材,张某朋将木材运至莒溪镇宝山木业出售时被查获。经福建兴盛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才非法采伐的樟树为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种,计立木材积0.721立方米,盗伐的马尾松计立木材积3.172立方米。案发后,罗某才被抓获后,罗某春、王某湖到公安机关自首。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除对被告人王某湖涉嫌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无异议外,对被告人罗某才和罗某春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罗某才盗伐林木的行为虽然同时符合盗伐林木罪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春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盗伐,但在被告人罗某才明确告知盗伐林木的情况下,表示同意,为共同犯罪,系从犯,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罗某才盗伐林木 (马尾松)3.172立方米,数量较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同时又非法采伐1棵香樟,侵犯了不同犯罪对象,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春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盗伐,但在被告人罗某才明确告知盗伐林木的情况下,表示同意,为共同犯罪,系从犯,也应定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罗某才盗伐林木(马尾松)3.172立方米,数量较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同时又非法采伐1棵香樟,侵犯了不同犯罪对象,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春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盗伐,但在被告人罗某才明确告知盗伐林木的情况下,表示同意,为盗伐林木共同犯罪,系从犯。鉴于被告人罗某春不明知罗某才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参与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因而被告人罗某春应定盗伐林木罪和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该案中被告人罗某才构成盗伐林木罪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罗某春构成盗伐林木罪和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王某湖构成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所谓一个犯罪行为,是指基于一个罪过所实施的行为。至于该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是确定故意行为还是概括故意行为,不影响想象竞合犯的成立。第二,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由于行为本身有多重属性或者行为造成了多个结果,使得一行为在形式上和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的特征。这里所说的数罪是指刑法规定的不同种罪名。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罗某才到山场盗伐林木与非法采伐香樟虽然实施的是同一行为即盗伐,但由于盗伐过程中该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对象,造成两个不同结果,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两个犯罪的特征,即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因此,该行为不符合想象竞合犯之行为特征,不能认定为想象竞合犯。被告人罗某春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盗伐,但在被告人罗某才明确告知盗伐林木的情况下,表示同意,为共同犯罪,基于同理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行为特征,不能认定为想象竞合犯。
(二)正确把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和《国家珍贵树种名录》所列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则指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树木。对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这两个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在对其进行选择适用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具体的罪名。即行为人具体实施了一个行为的,就选择该行为确定相应的罪名;实施了数个行为的,就选择该数个行为确定相应的罪名。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才盗伐林木(马尾松)3.172立方米,数量较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在与被告人罗某春盗伐林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又非法采伐1棵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侵犯了不同犯罪对象,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很明显,被告人罗某才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但是,被告人罗某才在实施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樟树行为后,又伙同被告人罗某春、王某湖实施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樟树的行为,该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罗某才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构成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故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被告人罗某才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罗某春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盗伐,但在被告人罗某才明确告知盗伐林木的情况下,仍然表示同意,为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罗某才盗伐林木3.172立方米,数量较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因而被告人罗某春也构成盗伐林木罪,但在盗伐林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罗某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鉴于被告人罗某春不明知罗某才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樟树,仅参与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因而被告人罗某春应定盗伐林木罪和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数罪并罚。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才、罗某春盗伐林木的数量以盗伐马尾松的立木材积计算,不包括樟树的立木材积。
被告人王某湖参与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樟树1棵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参与非法运输、出售马尾松3.172立方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而只构成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因非法采伐一棵樟树、两棵马尾松,三名被告人被判不同的罪刑。被告人罗某才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盗伐林木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被告人罗某春犯盗伐林木罪和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王某湖犯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人民检察院[366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