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型犯罪的情境预防*

2012-01-28 00:19刘涛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犯罪学表现型犯罪预防

刘涛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46)

一、表现型犯罪:本文的研究价值

表现型犯罪(expressive crimes)是指带有强烈情感色彩的侵害法益的行为,[1]这类行为可以包括由飙车所引起的交通事故、由足球流氓引起的伤害事件、故意毁坏财物、强奸、猥亵儿童等等。强烈的心理暗示给了行为人足够的行动动机,进而实施上述侵害个人及社会法益的行为。从社会根源来看,表现型犯罪往往与经济活动的市场化和消费主义的滥觞密不可分。正如有的西方学者所言,由于社会规范对于人们私欲的规制逐步放松,消费主义带来了一种特殊的后现代特性的“快感体验”的主体性经验。[2]这样一种主体性经验内含着冲动、自恋等强烈的情感冲动,并由此可能带来飙车、吸毒、放火、抢劫等犯罪问题。

在当下中国,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精神生活的重要性渐渐凸显出来。人们许多健康的、正常的精神需求逐渐增多,但很多不正常的需求也渐渐显现,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变化在人们自我私欲膨胀上也显露无疑。虽然中国社会不同于西方,但是西方学者所言的“快感体验”的非正常化也日益凸显。应当看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正常的快感体验需求无可厚非,也可以被社会所满足,但一个社会的存在需要社会成员或自觉自愿或者迫于各种社会规范而克制自己追求私欲的手段,而这样一种克制的底线便是不得犯罪。而现代社会的价值多元化和市场经济社会固有的自发性,伴随着社会转型期各种不成熟与新的社会规范尚未形成,表现型犯罪的发生与蔓延在中国已不可避免,如何进行有效防治成为学者和社会管理者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难题。

西方的犯罪学研究较为发达,对于上述在中国近年来才较为频繁出现的表现性犯罪已有犯罪原因和预防策略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笔者认为,在西方犯罪学领域关于表现型犯罪防治的研究中,以古典犯罪学派为根基的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借以理性犯罪人与机会控制的思考路径对于防控表现型犯罪具有较强可行性。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出现:古典主义犯罪学的回归

(一)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预防理论

自从欧洲启蒙时代以来,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就更为强调人作为主体及其解放。可以说,现代化的国家和市场的形成与此息息相关,然而,如前所述,强调主体性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也在当下有所显现。当然,我们不能因为当下出现的问题(包括上述的有关表现型犯罪的出现和蔓延的情况)而否认启蒙时代的重要意义。

古典犯罪学派在欧洲启蒙思想的影响下,力图变革中世纪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观念并确立了一系列影响至今的关于刑罚与犯罪预防的思想。古典犯罪学派反对对于犯罪过度的惩罚、反对不人道的刑罚方式,他们提倡对于犯罪的惩罚要适度。

而在此基础上,以贝卡里亚为首的古典犯罪学派又进一步提出了具有现代意义的犯罪预防观念。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残酷性造成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因为无论暴政多么殚精竭虑地烦心新刑罚的花样,但刑罚终究超越不了人类器官和感觉的限度。一旦达到这个极点,对于更有害和更凶残的犯罪,人们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以作为相应的预防手段。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人们无论是享受好处还是忍受恶果,都超越不了一定的限度。一种对于人性来说过分凶残的场面,只能是一种暂时的狂暴,绝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真的很残酷,那么它或者必须改变,或者导致犯罪不受处罚。[3]

依据古典主义犯罪学派的观点,刑罚不应当被视为一种强制或一个绝对的国家职权,而应当被理解为一种为“达到特定理想目的的社会控制工具。”因此,这一理想目的应当更多地通过理性、更少地通过感性的方式去实现,而不是像中世纪欧洲统治模式那样。刑罚必然带来痛苦,因而它自身也是一种罪恶,所以只有当刑罚能实现对更大的恶的排除时,它才被认为是正当的。为达到这一目标,刑罚首先必须定位为一种威慑性的预防性的措施。[4]

古典犯罪学派之所以对于惩罚的内涵做出如此的解释,不仅仅是因为人权观念以及人道主义思想,其所提倡的犯罪预防理论也与古典功利主义学派的思想息息相关。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贝卡里亚是一个人道主义者,但同时又是一个功利主义者。在一定意义上说,贝卡里亚的刑法理论具有相对的性质,贝卡里亚从人道主义出发,坚定地主张刑罚的缓和。当然,刑罚宽和的理由仍然是功利的。”[5]功利主义思想注重成本和效果的对应关系,承认人具有自由意志,并且进一步认为在自由意志控制下的社会人都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是功利主义的一句名言,“人们握有自由意志,他们受理性指引且本性自私。因此他们由于恐惧刑罚而受控制:如果刑罚带来的痛苦超过了犯罪所带来的快乐,人们会选择不去犯罪。”[6]

古典犯罪学派依照这些假设,便提出了“心理享乐主义”的概念。其是指在人们采取行动之前已经对快乐与痛苦进行了计算,并且以计算得出的结论作为指导自己行为选择的标准。因此,古典主义犯罪学家建立了一种刑罚和犯罪预防的哲学,以及基于理性人的精确计算所采取的相关策略。虽然这一套基于功利计算的思想在当时并没有付诸于实践的可能条件和环境,但是古典犯罪学派所提出了有关预防犯罪的主张却得以成为有着持久影响力的学说。

(二)情境预防对于古典学派的传承与发展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以实证主义学派为首的犯罪学家开始攻击古典主义犯罪学派的主张,并提出了自己的有关犯罪的思想。但是,实践证明,实证主义思想用于对抗犯罪的策略并没有能起到预期的理想效果。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被长时间忽视的古典犯罪学派以及其所提倡的一些关于理性犯罪人的假设又一次得到了重视,进而在新的一批学者的提倡和发展下,形成了有关犯罪以及犯罪预防的新的理论,而情境犯罪预防理论便是其中之一。

情境犯罪预防最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由英国内政部研究小组的“行政犯罪学家”们所提倡。①而到了八十年代,情境犯罪预防理论逐渐被发展,这其中以英国内政部的学者克拉克(R.V.Clarke)为代表,其也为情境犯罪预防下了如下的定义:“情境犯罪预防……指的是一种优先选择的手段,它不依赖与对社会及其结构的改善,而仅是致力于减少犯罪的机会……情境犯罪预防包括了这样一些减少犯罪机会的措施:第一,针对高度具体的犯罪行为;第二,对该类犯罪发生的直接环境的管理、谋划或控制越是具体和持久,效果也就越明显;通过增加实施犯罪的难度和风险,使众多犯罪人感到犯罪收益的降低,从而减少犯罪。”[7]

克拉克关于情境犯罪预防概念的概括可以说是十分精到的:首先,他指出了对于情境预防概念的提出基于这样一种现实的困境: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失败,或者说,实证犯罪学派所提出的有关通过社会改造等长期的社会改良来达到犯罪预防效果的尝试的失败。其次,他指出了情境预防理论的一个关键概念:犯罪机会。正是基于对于各种不同犯罪的犯罪机会的理解,情境犯罪理论发展出了一套预防犯罪的具体策略。再次,克拉克指出了对于情境犯罪预防而言,其关注的将是那些具体的犯罪和环境特点。最后,他提出了情境预防理论对于上述预防可能性的一个前提:犯罪人对于犯罪风险与收益的理性思考。

可以看出,情境预防理论预设受到了古典犯罪学派的影响,对于理性犯罪人功利主义的解读便是例证之一。大部分学者认为情境犯罪预防还有两个重要理论前提: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 Choice Theory)和环境犯罪预防理论(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②在这些理论基础之下,克拉克提出了如下的五大类的犯罪情境预防措施:[8]

1.通过控制目标或者犯罪工具,增加犯罪难度。

2.通过加强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监控增大犯罪风险。

3.通过财物识别以加大损失补偿的可能以减少犯罪的收益。

4.通过减少同侪压力或减少冲突降低面对犯罪挑衅的可能性。

5.通过设立规则来削弱犯罪借口。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犯罪情境预防理论不仅可以在上述五种方法中针对不同的犯罪情境和犯罪者做出不同的选择,而且在一些较为复杂的犯罪环境之中,情境预防的五大方法还可以进行组合。如通过为汽车加装防盗装置(控制目标)和在停车场安装监控设备(监控策略)而加强汽车及相关财产的安全性。

三、情景预防之于表现型犯罪:一个理论的诠释

情境犯罪预防理论针对具体的犯罪提出具体的预防措施,在古典犯罪理论的指引下,通过对于犯罪人理性选择的重构及环境的改造来促进犯罪预防的成效。根据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学者的假设,虽然一开始情境犯罪预防仅仅被适用于有关财产的犯罪以及街头暴力犯罪,但是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的预设适用于所有犯罪的预防。

如前所述,表现型犯罪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价值多元的社会在面对各种行为时的容忍度的提升,而在一定程度上,也与社会规范与制度在转型时期的失缺有着一定的联系。进而有的犯罪学家认为对于此类犯罪的防治应该从实证的角度进行分析,注重对于当今各种文化发展趋势进行把握,进而提出一系列社会改造手段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9]此外,学者在提倡所谓的文化犯罪学(Culture Criminology)的基础上,对于情境犯罪预防的正当性及其适用进行了抨击。其认为,第一,情境犯罪预防只能应用于那些所谓的“积累型”犯罪(acquisitive crime),③而文化犯罪学则能更好的解释表现型犯罪产生的原因并能对其防治提出更切合的主张和策略。第二,理性选择理论并不能很好地解释犯罪人做决定的过程中那些非理性的因素,这也是为什么情境犯罪预防理论不能够对于表现型犯罪的预防作出很好的解释的原因之一。理性选择模式与其说是分析了罪犯选择的心理过程还不如说是对那些可以衡量的犯罪好处的罗列。最后,学者认为,表现型犯罪的在近些年的大量出现主要是由于文化因素的变化。[10]

对于学者提出的质疑,笔者认为,对于表现型犯罪,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是可以有用武之地的,而且在一定的实践层面情境犯罪预防已经得以证明。

第一,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的应用虽然由具体的犯罪策略组成,但并不缺乏对于犯罪预防思想的整体把握。二十世纪以来的犯罪学理论大多从关注犯罪人着手,这是实证主义犯罪学的研究思路,犯罪预防的策略也就相应地忽视了对犯罪事件发生的构成要素的分析。[11]而情境犯罪预防正是基于对于犯罪情境的重视提出了一系列的具体犯罪预防主张。有的学者将有关于犯罪预防的策略按照层级分为三层:首要犯罪(primary crime prevention)预防策略关注与那些旨在全面提高社会社会经济、物质层次进而减少犯罪的措施。第二层犯罪预防将视角集中在那些有可能引起犯罪事件的人、组织或者社会情状上。最后一层的犯罪预防注重的是即时犯罪事件发生的预防,主要集中在对于潜在被害人的救助、犯罪“热点(hot spots)”的监视等具体的措施上。[12]

从层级上看,不能否认的是,情境犯罪预防主要注重的是具体犯罪发生的环境制约。但是,情境预防理论也逐渐延伸到更高层别的犯罪预防领域。可以说,正是基于对于二十世纪以来实证犯罪学派在首要和第二层次的犯罪预防方面的失败,才催化了情境预防理论的诞生和发展。作为与实证犯罪学相对应出现的犯罪理论,其在理论基础的发展上也注重对于具体犯罪预防策略与宏观犯罪预防方案的构建与协调。在实践中,情境犯罪预防常常具有一种阶梯式构造(laddering component),也就是说,相对于不同层级的情境,需要有不同的策略对应,有一些策略可以立即起效(如在汽车中安装防盗装置)而有一些策略却是需要长期的实施才能起效(如如何防止校园中的暴力现象)。所以,认为情境犯罪预防只能防范所谓的“累计型”犯罪是不能成立的,情境犯罪预防作为一整套理论体系,可以适用于不同的犯罪及其情境。

第二,作为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基础之一的理性选择学说在应对表现型犯罪时仍存在合理性。作为理性选择学说的代表学者理查德·菲尔生(Richard Felson)认为,即使是那些为了寻求刺激或者其他非物质可以衡量的心理满足的犯罪者,在其选择犯罪时,也存在理性选择的成分:行为人为了控制被害人的生活、为了私利报复、为了防止被害人作出令其反感的行为、为了提高自身的形象或者名声等等的考虑,都会实施犯罪行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行为人均有理性选择的成分。[13]现代理性选择理论的研究者认为,行为人选择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很多时候并不是基于金钱因素的考量,而是由于犯罪有可能带来的其他非物质好处,如兴奋感、地位、同伴的认同、尊重、爱等任何一种行为人需要的满足。行为人在是否从事犯罪时,会做一种衡量,一边是这些可能得到的好处,另一边则是可能面临的处罚或者可能带来的羞辱等等,这种衡量与考虑本身就是一种选择。[14]例如,人们通常认为的极度不理性的性侵犯行为,其犯罪人也会在行为之前衡量利弊得失,并进行初步的犯罪计划的设计,它们通常会将犯罪的地点选择在离自己居住的社区较远的地点,相比于容易得手的情境,犯罪人更愿意选择不被抓住的情境实施犯罪。[15]

进一步而言,对于理性选择理论的批评是对于犯罪利益的多元化的忽视。在市场经济中,有许多可以用金钱等物质手段衡量的利益,但也不可否认的是,有一些利益元素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从可物质衡量的利益中分离出来的。如果用上述文化犯罪学者自己的立场去说明,犯罪预防的变化,犯罪预防策略的可伸缩性也应当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而得到进一步的体现。而在这一点上,现代理性选择理论是开放的,现代理性选择理论将当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诸如造成表现型犯罪的各种利益驱动元素进行解析,并通过实证的案例证明了犯罪行为如同社会行为一样,理性因素是人作为主体在行动时始终会考虑的。

再者,这里应当注意到,理性选择理论中所说的理性不是纯粹的理性。理性选择理论的倡导者也十分重视对于“有限理性”这个概念的使用,有限理性是指犯罪人所作的决定、选择、判断会受到有限的时间、认知能力和资讯的限制。因此,即使是理性选择,也受到了限制,不是常态下的理性。另一方面,决定是否犯罪,不总是理性和深思熟虑的。犯罪人是一个变数,同样地,犯罪人分析情境的能力、做决定的能力、随机会改变犯罪类型的能力以及犯罪技巧也各不相同。[16]

所以,理性犯罪人远不止表现在那些有组织犯罪成员的身上,也体现在所有犯罪行为的决定过程中。反对情境预防的学者所指出的对于表现型犯罪中存在的不理性成分,其实是其对于人作为主体性追求的利益的多元化的限制解释和对于现代理性选择学说中的“限制理性”概念的视而不见。

第三,如前所述,不可否认,多数表现型犯罪的出现与现代消费文化影响的扩大息息相关,但是情境犯罪预防仍旧可以解决新文化所带来的新的犯罪问题。

首先,情境犯罪预防注重的是对于犯罪机会和行为的防治,对犯罪行为的分析是其的强点,情境犯罪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实证犯罪学派所提倡的社会改造理论的效果并不明显,由于一些主要的社会改造计划属于社会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在犯罪预防语境之下的社会改造所能获得的成效就变得十分有限。[17]

其次,情境预防的许多成效都是建立在循证科学(evidence-based science)的基础之上,④对于一种情境预防效果的考证,必须有实证研究的检验和数据的支撑。虽然对于现今犯罪统计研究并不能完全科学地反映一种犯罪预防措施的效果,但对于情境预防来说,其理论发展之初便十分注重对于策略实施的评估与分析,并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之上得出结论,对相应的预防方案进行调整。这也是为什么情境犯罪预防的实施总是在具体的犯罪情境之中:依据实证分析可以为具体环境之中的犯罪情形进行更为正确的描述,由此提出的犯罪预防策略相较于其他犯罪预防策略而言,也更为合理与可行。建立在询证科学基础之上的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并不是不重视文化所带来的犯罪形式的变化,只是其更注重对于具体情境下犯罪成因的多方面的细致描述,并由此产生相应的预防策略。

最后,虽然在防治由于文化变化所带来的表现型犯罪增多的情况时,社会文化的变化是在制定犯罪预防策略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但是在笔者看来,更为重要的还是关注行为本身的构成要素的控制。基于古典学派功利主义思想,社会为对抗犯罪所投入的资源始终是有限的,长期的社会改造固然对社会整体犯罪情形的改观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市场经济下,政府的行为也需要进行成本—效益的考量,而长远期的犯罪预防计划在这一点上并没有优势,并在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其预防方案不经济性和内在弊端。情境预防虽然在理论上对于犯罪重置现象还不能完全进行很好的回应,⑤但是其基于具体情境的策略为分析具体环境之中的犯罪行为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依据,也为犯罪预防的实施划定了有限但必要的限制范围,犯罪预防的策略在理论上可以有共同的理论基础,但是在具体的策略分析上必须将预防策略尽可能细化和量化,这也为犯罪预防的资源合理组合和利用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对于表现型犯罪的行为模式,在此依然可以适用,对于其的防治放在情境预防的模式之下也更为合理、有效。

四、预防表现型犯罪的具体情境预防:几个例证的分析

在具体的预防表现型犯罪的措施中,情境犯罪预防已经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效,这些预防策略的运作的方式从实证层面证明了犯罪情境预防理论正当性。其中,值得关注有以下几中具体犯罪的预防情况:

(一)由飙车引起的相关犯罪

一般而言,飙车可以给年轻驾驶者带来愉悦并且在同伴之间赢得所谓的“名声”,这些好处就是行为人所追求的。路障(speed-bumps)以及车辆分流措施(traffic calming)运用情境预防的思想,降低了飙车可能带来的愉悦感。[18]由于进行飙车的多是年轻人,而能带来愉悦的车辆一般为较为昂贵的跑车,所以与飙车相关的犯罪通常有盗窃。运用目标加固(Target Hardening)的情境预防策略,为汽车安装更为安全的车门锁,在停车场安装闭路监控,车载GPS的普遍使用也为被盗车辆的追回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更好的电子芯片防盗系统(immobolizer)提供了也更为有效的防盗措施。在理性选择理论的支撑下,这些情境预防策略更好的预测和加固了行为人进行行为时的潜在风险和需要花费的成本,并且有效减少了可能的收益。在情境预防策略广泛实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车辆盗窃的情况在近年有明显的下降,而这主要归功于对于飙车一族的情境控制。⑥

(二)体育比赛球迷骚乱引起的相关违法行为及犯罪

体育产业如今是大众消费产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拥有大量的受众群。职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体育比赛吸引了成千上万的簇拥者,由此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足球流氓等体育比赛中的不和谐因素层出不穷。由于比赛规模的扩大,这些看似由于球迷的激动情绪引起的小规模冲突有扩大为集体骚乱和严重侵害行为的可能性。尤其是在奥运会、世界杯这样的超级赛事举办时,由于现代恐怖主义的蔓延和其无差别打击的信仰的扩散,对于大型体育比赛举办中可能产生的犯罪的预防工作已经变得十分紧要。

情境预防策略从行为人的行为模式改良入手,在大型比赛举办的时候,开辟专门的通道和车辆供球迷使用(也是为了更好的进行官方的监控(formal surveillance)对于那些有名在册的潜在危险分子通过闭路监控和身份识别等手段禁止其靠近体育场所)。在球场内,不同球队和国家的支持者被分开,对于酒精饮品也进行严控。当体育比赛结束之后,不同的球迷被安排从不同的地点和时段撤离。在球场本身的设计上,也体现了情境预防的思路,全座椅式设计就是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踩踏事件。至少是部分的由于这些情境预防措施的实施,球场暴力事件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有了明显的下降趋势。⑦

(三)故意毁坏型的表现型犯罪

故意毁坏类型的犯罪的发生多基于报复等无法用金钱物质衡量的利益因素。对于故意毁坏类型的表现型犯罪,对其的预防情境主要在于加强对于物品的监控和减少从毁坏物品的行为中得到的非物质利益的控制。加拿大温哥华对于诸如在公共墙壁上的涂鸦等毁坏物品的犯罪采取了诸如移除目标、增加监控以及日常清理等手段综合的情境预防手段,并结合社会力量共同进行防治,使得毁坏型犯罪的数量有明显下降。可以说,对于毁坏型犯罪的防治光光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足的,需要对于行为发生可能的情境进行社会监控,社会资源参与犯罪预防,这也是情境预防理论所反复倡导的理念之一。

(四)猥亵儿童的犯罪

在反对情境预防的学者看来,猥亵儿童类型的犯罪属于典型的表现型犯罪,是为了寻求某种性刺激而实施的行为。而在部分学者看来,这样一种不正常的性刺激的满足是由于遗传等因素造成的,情境预防策略并不能很好的防范这样一种行为的发生。不过,从现代理性选择理论的角度来看,大多数的猥亵案件发生在家庭环境或者熟人环境之中,行为人之所以实施犯罪,主要是由于得手容易,而风险较小。根据这样一种犯罪的模式,一些诸如儿童陪伴计划(accompanying children)、儿童活动的场所的雇员的背景调查等情境式的预防方案相继得到运用。[19]可以说,虽然不管使用哪种犯罪预防措施,都无法完全消除一些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但是对于实施犯罪的机会,依旧可以通过情境预防思想的实践加以控制。

五、结语

情境犯罪预防注重具体的犯罪事件的生成模式,运用具体的犯罪预防策略,解决特定环境和条件下的犯罪问题。在理性选择理论支撑下的情境犯罪预防对于新近出现的表现型犯罪也有着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和方案。那种反对情境预防运用于表现型犯罪防治的意见是不能成立的。情境预防理论传承了古典犯罪学派的理论精髓,并结合环境犯罪学,将犯罪预防的理念提升到了新的高度。虽然情境预防理论作为一种理论仍旧在犯罪重置等问题上不能很好地回答反对的声音,但是其理论延展性性及其实证丰富,必将在将来通过更多的成功案例为其理论提供更好的支撑,也必将为各类具体犯罪的具体防治提供更为有效的途径和手段。

注释:

①在当时,并没有“行政犯罪学”这样一个概念,此概念是在情境犯罪预防理论逐渐发展起来以后由后继的学者所提出来的,具体可参见:YOUNG J 1994.ncessant chatter:recent paradigms in criminology[M]//M.MAGUIRE,R.MORGAN,R.REINER,The Oxford handbook of criminology.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Oxford:4.

②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著名城市设计学家简·雅各布斯(Jane Jacobs)提出了有关城市设计的崭新理论,她主张,城市活力的再现,在于社区安全和交流的重建。运用住宅的设计、街道的设计建立一些社区居民以及行人之间的自然监控(natural surveillance)以及邻里之间的互相守望(neighborhood watch),可以提高城市社区的安全指数。虽然其理论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学概念,但是其在城市设计理念中对于安全因素以及运用环境减少不安全因素的理念为环境犯罪预防的发展开启了一扇门。在情境犯罪预防理论之中,关于减少犯罪机会的设想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雅各布斯城市设计的理念和通过环境的犯罪预防理念。具体参见:JACOBS J 1961.The death and life of great American cities[M].Random House;New York;NEWMAN O 1973.Defensible Space: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Urban Design[M].Collier Books.

③这里的积累型犯罪是与表现型犯罪所相对应的概念,主要是指那些以金钱可以衡量的利益作为目标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等。

④具体可参见:ECK J 2005.Evaluation for lesson learning[M]//N.TILLEY,Handbook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Community Safety.Wilan Publishing;Portland,Oregon.

⑤犯罪重置(Crime Displacement)主要是指在情境犯罪预防中所出现的犯罪重新出现的情况,这主要是指由于情境犯罪预防主要关注的是具体的犯罪情境,所以对于犯罪环境周边那些并没有被情境预防策略影响到的地区,会在同时承受犯罪数增加的可能性。情境预防的支持者与支对者关于犯罪重置问题的讨论可参见:SMITH M J,CLARKE R V,PEASE K 2002.Anticipatory Benefits in Crime Prevention.Crime Prevention Studies[J],13:71-88.

⑥具体的例证可见:TAYLOR P,HOARE J,MURPHY R 2007.Property crime[M]//S.NICHOLAS,K.KERSHAW,A.WALKER,Crime in England and Wales 2006/7Home Office Statistical Bulletin.Home Office;London:73-94.

⑦具体数据可参见:LEICESTER U O 2001.Football and Footbal Hooliganism[M].University of Leicester;Leicester.

[1][9][10][22]HAYWARD K 2007.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and its Discontents:Rational Choice Theory versus the‘Culture of Now’.Social Policy&Administration[J].41:232-250.

[2]BAUMAN Z 1997.Postmodernity and Its Discontents[M].Polity Press.p.221.

[3][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4.

[4][英]戈登·休斯.解读犯罪预防—社会控制、风险与后现代[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24-25.

[5]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62、64.

[6][美]沃尔德等.理论犯罪学(第5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5.

[7]CLARKE R V G 1992.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Successful Case Studies[M].Harrow and Heston Publishers.p.4.

[8]CLARKE R V G 1997.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Successful Case Studies[M].Harrow and Heston.pp.17-24.

[11][12]BRANTINGHAM P,BRANTINGHAM P,TAYLOR W 2005.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as a Key Component in Embedded Crime Prevention.Canadian Journal of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stice/La Revue canadienne de criminologie et de justice pénale[J].47:271-292.

[13]FELSON R B,ASSOCIATION A P 2002.Violence and Gender Reexamined[M].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p.135.

[14]SIMON H A 1978.Rationality as Process and as Product of Thought.American Economic Review[J].68:1-16.

[15]JWARREN J,REBOUSSIN R,HAZELWOOD R R,et al.1998.Crime Scene and Distance Correlates of Serial Rape.Journal of Quantitative Criminology[J].14:35-59.

[16]周愫娴,曹立群.犯罪学理论及其实证[M].台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7.71-72.

[17]LINDEN R 2007.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Its Role in Comprehensive Prevention Initiatives.Revue de l'IPC Review[J].1:139-159.

[18]GEASON S,WILSON P R,CRIMINOLOGY A I O 1990.Preventing car theft and crime in car parks[M].Australian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p.46.

[19]WORTLEY R,SMALLBONE S 2006.Situational Prevention Of Child Sexual Abuse[M].Padma.p.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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