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峰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马克思对国家共同体的批判反思
马俊峰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开始批判书报检查制度的不合法性和不合理性,认为当时的新闻出版自由与自由报纸都不能真正成为人民政治参与的渠道。通过对物质利益问题的研究,马克思指出国家是一种虚假的共同体。这种反思为提出建立每个人真正自由与发展的共同体,即自由人联合体,在一定程度上做了理论的铺垫,对我们深入理解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马克思;自由;国家;共同体
1842年4月,马克思开始为《莱茵报》撰稿,同年10月至次年3月,任《莱茵报》主编。这期间,马克思第一次遇到了要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对这种难事的深入思考促使马克思研究经济问题。随之,马克思就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转向共产主义。
马克思通过《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这两篇文章质疑共同体权威的合法性。首先,马克思认为,因为书报检查令是由当权者自己颁发的,所以他们只是以自身的权威来确立其法令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以这样的方式颁发法令,其行为本身就具有强制性。如果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那么法令就只能被贯彻和执行而无法更改。这就意味着,法令似乎以自己的形式宣告自身是符合法律观念的,具有客观性、普遍性。这种书报检查法显然具有独断性和专制性,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缺乏根本依据。因此,无法体现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实现共同体成员的真正利益。在这个意义上,书报检查完全违背真理的旨归,因为“真理像光一样,它很难谦逊;而且要它对谁谦逊呢?对它本身吗?真理是检验它自身和谬误的试金石。……如果谦逊是探讨的特征,那么,这与其说是害怕谬误的标志,不如说是害怕真理的标志。谦逊是使我寸步难行的绊脚石。它就是规定在探讨时要对得出结论感到恐惧,它是一种对付真理的预防剂”。“真理是普遍的,它不属于我一个人,而为大家所有;真理占有我,而不是我占有真理。我只有构成我的精神个性的形式。”[1]110也就是说,真理应该是客观的、普遍的,为大家所有,而谦虚是属于个人的品质。检查令强调的不是真理,而是谦虚和严肃;检查官只是个别人,出版物才体现了整个人类。这样,就把事情整个颠倒了。在马克思看来,“严肃和谦逊”是多么不固定、相对的概念啊!严肃在哪里结束,诙谐又从哪里开始呢?谦逊在哪里结束,不谦逊又从哪里开始呢?如果我们的命运由检查官的脾气来决定的话,那么那种给检查官指定一种脾气和给作者指定一种风格都是错误的,过分的严肃是最大的滑稽,过分的谦逊就是最辛辣的讽刺。
其次,书报检查作为一种制度,通过公共机构加以贯彻执行,似乎它们就是真理的真正裁判者。公共机构把贯彻和执行法令视为它们的一种职能要求,但却从来不去研究和论证这种法令自身是否合理和正当有效,似乎它们只有履行职责的义务,没有选择的权利,不用去分辨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正确的、善与正确何者更为绝对正确。它们往往“为了保全事物本质——当前制度”而以牺牲人为代价,不知道人是目的还是手段。这种思想上的混乱造成事实上的混乱。于是,这些公共机构就把这种混乱归于制度本身的缺陷,而不认为其与执行检查令的执行官有什么关系。这实际上纵容了握有权力的官员,使得他们不按照理性行事,反而是依据他们自己的意志和脾气行事,其实质就是给精神施加暴力。精神本应该表现为欢乐、光明,但他们“却要使阴暗成为精神的唯一合法的表现形式,精神只准披着黑色的衣服,可是自然界却没有一枝黑色的花朵”[1]111。精神不再是“欢乐、光明”的,相反,变得阴暗了。检查令不遵循真理,执行检查官不使用事物本身的语言说话、表达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于是,他们便给真理指定一种方式、一种风格。这不仅损害了主体的权利,也损害了客体的权利,而且,由于抽象地理解真理,就把精神变成了枯燥地记录真理的裁判官。
最后,我们看到,马克思猛烈抨击检查令的不合理性,认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法律在处置我时所应依据的唯一的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这种法律是对公民名誉的一种侮辱,是一种危害我的生存的法律”[1]121。“我的生存遭到了怀疑,我的最隐秘的本质,即我的个性被看成是一种坏的个性,而且由于这种意见我要受到惩罚。法律之所以惩罚我,并不是因为我做了坏事,而是因为我没有做坏事。其实,我之所以受到惩罚,是因为我的行为并不违法,只是由于这一点,我就迫使好心肠的、善意的法官去追究我那非常慎重的、并未见诸行动的坏的思想。”[1]121追究思想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这样的法律表现为一种特权,它是同人民对立的。可以说,“追究思想的法律是以无思想和不道德而追求实利的国家观为基础的。这些法律就是龌龊的良心的不自觉叫喊。……在追究倾向的法律中,立法的形式是同内容相矛盾的,颁布这一法律的政府疯狂地反对它本身所体现的东西,即反对那种反国家的思想,同样,在每一种特殊的场合下,政府对自己的法律来说就好像是一个颠倒过来的世界,因为它用双重的尺度来衡量事物。对一方是合法的东西,对另一方却是违法的东西。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本身就是被这些法律奉为准则的那种东西的直接对立面”[1]122。这就表明,新的书报检查令陷入了自身固有的对立之中。我们看到:“反国家的东西却表现为国家的意见,即国家法;就形式而论,反国家的因素现在表现为一种普遍光芒照不到的、远离公开自由的发表场所而被赶进政府批评家的办公厅里去的特殊东西。又如:检查令想要保护宗教,同时又破坏了所有宗教的最普通的基本原则——主观思想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检查令想要消灭居心叵测或不明真相的人散布的流言蜚语,可是,由于它把判断从客观内容的范围硬搬到主观意见或任性的范围中,它就迫使书报检查官相信并转而散布这种流言蜚语,相信并转而从事不明真相和居心叵测的人所进行的那种侦探活动。又如,国家的意图不应当受到怀疑,但检查令却正好从怀疑国家出发。又如,好的外表不应当用来掩饰任何坏的思想,但检查令本身就是建立在骗人的假象之上的。又如,检查令指望增强民族感情,但它本身却是建立在玷辱民族的观点之上的。”[1]123检查令与国家本身的要求相矛盾,这种矛盾导致了一种虚伪的自由主义思想,使一些博学多才的人沦为报刊的看守者,沦为不完善东西的工具,检查令则显现出国家共同体的虚假性。人不再是自由的人,不能捍卫自己的权利,自由报刊不再自由了,无法实现报刊自由表达人民心声的原则。相反,我们看到,检查令则赋予纯粹的偶然性以空想的精神,以普遍激情宣布某种纯粹个人的东西。最终,检查令使得一切客观标准都消失了,而倾向成为判断的准则和尺度,这就导致书报检查官的专横,人民只能遭受专横的精神压制。因此,一种高压的国家如果想成为忠诚的国家,就必须取消自己,而根本问题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
马克思从黑格尔国家观出发,对普鲁士的书报检查制度进行了剖析,指出检查令是与理性和道德的国家不一致的,这种状况不仅表现在检查令本身,而且还表现在检查官身上,其言论和行为是相矛盾的。这样,马克思就把理性和道德的国家同普鲁士专制主义的警察国家对立起来,把理性国家本身与现实的国家机构、政府官员区别开来,认为书报检查制度本质是建立在警察国家对它的官员抱有的那种虚幻而高傲的观念之上的,是对公众的智慧和良好愿望的任意践踏,它给德国精神的发展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马克思把言论自由阐释为“你能够想你愿意想的东西,并且能够把你所想的东西说出来”,人们有权想自己要想的东西,表达自己想要表达的东西,这种想和表达都不应该受到限制,这便是人自由的一种表现。出版自由是人们言论自由的延伸,也是人民的喉舌和他们的公开形式,每个国家的人民正是通过它来表达自己的言论。可以说,出版自由构成一切自由的基础,没有出版自由,其他的一切自由就会化为泡影。出版自由本身是观念自由的体现,就是实际的善,是人类自由的实现。“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自由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现实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殊的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的权利而已。”[1]167因此,我们应该反对那种用特权或者个别集团和党派的利益来解释出版自由,反对把自由解释为等级自由,而不是人民的普遍自由。
检查令往往把普遍理性和普遍自由看作是有害思想,认为逻辑构成幻想,为了拯救特权的特殊自由,他们斥责人类本性的普遍自由。这样,就从论辩人的论辩逻辑方面暴露了他们的狰狞面目,揭示了论辩人的片面性和他们为“等级”呐喊的丑恶嘴脸。在这里,我们看到,马克思揭示了普鲁士国家共同体内成员的不平等的事实,这种不平等意味着人们不能平等地享有自己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出版自由。这表明,统治者试图以国家共同体结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掩饰他们关于等级观念的理解,并使得这种等级观念合法化。因此,只有通过对这种虚假共同体结构进行批判反思,才能促使人们认识到以人民普遍自由的观念取代等级观念是一种历史必然。
马克思指认:“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自由报刊是人民用来观察自己的一面精神上的镜子,而自我审查是智慧的首要条件。”[1]178既然如此,那种限制甚至取消出版自由的做法就意味着统治者不想让人们生活在理性的阳光之中,而是让他们生活在黑暗之中;统治者试图通过愚弄人们来加强他们的统治,以便维持和稳定现存的共同体,防止现存共同体的崩溃。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是站在民主主义立场上捍卫出版自由的。换言之,马克思是在为人民自由精神而奋斗。马克思主张通过法律来捍卫人的自由,因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176,真正的法律应该表现为自由存在的形式。哪里的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的法律就应该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因此,法律的根本在于人是自由的,自由是人永远所珍视的,它具有永久的诱惑力。马克思批判了包括鲍威尔和柏林的“自由人”在内的自由主义派关于自由的理解,认为这些自由主义把“自由从现实的坚实土地上移到幻想的太空就是尊重自由。这些流于幻想的空谈家,这些伤感的狂热者把他们的理想同日常的现实的任何接触都看成是亵渎神明”[1]189。
马克思对新闻出版自由和行业自由作出了明确区分,认为不能把新闻出版自由归结为行业自由,如果这样做的话,这就等于把自由精神降低为一般行业自由;而它作为头脑的行业,应当比手脚的行业有更多的自由。正是由于头脑的解放,手脚的解放对人才具有重大的意义。马克思认为:“宣称新闻出版自由是一种行业自由,这无非是在未保护之前先行扼杀的一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保护。当我要求一种性格要按另一种性格的方式成为自由性格时,难道我不是抹杀了性格自由吗?新闻出版向行业说道:你的自由并不就是我的自由。你愿服从你的领域的规律,同样,我也愿意服从我的领域的规律。按你的方式成为自由人,对我说来就等于不自由;因为如果木匠要求他的行业自由,而人们把哲学家的自由作为等价物给他,他是很难感到满意的。”[1]191因此,我们应该把事情倒过来,把行业自由看作是新闻出版自由的一种,因为新闻出版自由是通过油墨向我的心灵说话的。这就是说,新闻出版自由最重要的在于不要成为一种行业,不要把新闻出版贬低为单纯的物质手段和使用工具。应该说,新闻出版自由在于保护和捍卫人类的精神领域不受污浊浸染,使人类最纯洁的领域不再丧失,否则,人类的精神自由何以可能呢?
从马克思阐述新闻出版自由中,我们发现,马克思是把国家共同体视为一个有机体,是在这种有机体内阐释自由的。比如,他说:“自由每一种形式都制约着另一种形式,正像身体的这一部分制约着另一部分一样。只要某一种自由成为了问题,那么,整个自由都成为问题。只要自由的某一种形式受到指责,那么,整个自由都受到指责。”[1]201这就是说,如果新闻出版自由是自由的一种形式,这种自由形式一旦成为问题,那么,共同体所宣称的整个自由也就成为问题;而自由也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自由,而是被另一种形式限制的自由,每一种自由形式是与自由本身相一致的。可见,马克思的自由不是德国人的一种幻想和伤感的愿望,而是共同体之中成员个体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自由关系。马克思宣称,自由报纸本质上是人民的报纸,是人民自我认识和自我教育的一面镜子,人民能否在报纸上看到自己所表达的心声,是报纸能否得到人民认同的基本条件,与此同时,人民的承认也是衡量报刊的唯一标准。[2]因此,马克思主张建立新闻出版法,以便保护新闻出版自由。
《〈科伦日报〉第179号的社论》拉开了《莱茵报》和《科伦日报》论战的序幕,主要是由于海尔梅斯撰写社论攻击《莱茵报》的政治立场,要求普鲁士书报检查机关禁止青年黑格尔派在政治报刊上批判普鲁士国家和基督教。马克思的这篇论战性文章驳斥了海尔梅斯的这种公开告密,从原则上阐述了政治和哲学的相互作用及其改变现存的社会状况所具有的必要性。
马克思有力回击了海尔梅斯的社论,反驳海尔梅斯把科学变为宗教的附属物,把宗教看作是国家的基础。马克思指出,古代国家的宗教是随着古代国家的灭亡而消亡的,因为古代人的“真正宗教”就是崇拜“他们的民族”、他们的“国家”;不是古代宗教的灭亡引起古代国家的毁灭,相反,是古代国家的灭亡引起了古代宗教的毁灭。换言之,在古代宗教里,“关于神的东西的模糊猜想被谬误的漆黑夜幕所遮蔽”,因此,不能同科学研究相对抗。
海尔梅斯想证明现代国家是基督教国家,是以基督教教义为基础的。他认为,科学研究应该为基督教服务,科学研究的自由发展在于使自己化为宗教,国家帮助弄清科学研究与基督教教义的一致性,国家的职能是镇压异端的谬误和保证来世幸福。因此,海尔梅斯指出:“现代国家的目的不是使有道德的个人自由地联合(eine freie Vereinigung sittlicher Menschen)起来,而是使教徒联合(eine Vereinigung von Gläubigen)起来,不是实现自由,而是实现教义呢?”[1]215针对此种言论,马克思指出:“社论不是把国家看作是相互教育的自由人的联合体(einem Verein freier Menschen),而是看作是被指定接受上面的教育并从‘狭隘’教室走进‘更广阔的’教室的一群成年人。”[1]217“实际上,国家的真正的‘公共教育’就在于国家的合乎理性的公共的存在。国家本身教育自己成员的办法是:使他们成为国家的成员;把个人的目的变成普遍的目的,把粗野的本能变成合乎道德的意向,把天然的独立性变成精神的自由;使个人以整体的生活为乐事,整体则以个人的信念为乐事。”[1]217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关于“自由人的联合体”的思想,不过,此时的马克思把国家共同体理解为理性的存在,从黑格尔的国家观念出发,对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作论述,即克服个人达到整体,克服个别达到普遍。马克思这时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的概念还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并没有摆脱唯心主义的纠缠。在后来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把“联合体”建构在物质生产的基础上,他的自由人是现实的具体的人,统治阶级的虚假共同体被真正的共同体取代,每个人通过真正的共同体获得自己的自由。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最终科学地定义“自由人联合体”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真正共同体成为马克思社会共同体的成熟概念,马克思正是在这个范畴中进一步论证和阐述了关于正义的问题。正义与共同体成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核心范式。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一方面,国家共同体是一种文化的、制度的构成,依据共同体自身的规定性,应该在共同体之中实现法律和政治的自由。另一方面,作为维持共同体稳定的最终要素只能是理性而不是宗教,通过理性塑造的共同体的权威是符合共同体内在要求的,因为共同体的重心就存在于自身之中,无须借助外在的力量。而依靠宗教建立起来的共同体权威则是违背共同体本性的,因为宗教是一种偶像崇拜,表现为拜物教,从而造成外物对人的压抑和控制,这是与共同体要求人性自由展现相违背的。这就表明,那种建立在宗教基础上的国家是违背共同体原则的,是反人性的,而建立在哲学基础上的国家则是符合人性要求的。难怪马克思称赞马基雅维里、康帕内拉、霍布斯、斯宾诺莎、格劳秀斯、卢梭、费希特和黑格尔从理性和经验出发,用人的眼光观察国家,而不是从神学出发阐发国家的自然规律。因为他们遵循了共同体的基本原则——理性原则,共同体是人构成的,不是由神赋予的,人依据理性调节个人与他人、共同体的矛盾,以变革社会制度来维持共同体的恒久。马克思的理性国家观在现实中遭到私人利益的对抗,“物质利益”问题促使马克思转向政治经济学研究,从而把国家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
从早期《莱茵报》的研究活动看,马克思着眼于当下现实问题,着眼于社会存在,并很好地解析产生问题的根源,并以此为出发点,展开理论批判。针对书报检查制度致使新闻出版与自由书报不能成为人民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的渠道、不能真正表达人民心声的问题,马克思主张建立新闻出版法,保护新闻出版自由,保护人民心声和利益能够在报刊上得到体现。可以说,新闻出版自由意味着公共舆论的建立和发展,它对于改变传统的以政治权力为中心的社会结构、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主张废除等级议会制,实行人民代表制,保障贫苦民众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他试图通过软性的自由新闻传媒机制和硬性的人民代表组织机构的共同作用,实现对整个国家制度和管理机构的改革,防止法律成为私人利益的工具,防止行政管理的官僚化。马克思的这种民主政治的建构模式对我们具有重要借鉴意义。[2]应该看到,马克思的真正的自由人共同体应该说是一种民主模式,他恰恰试图通过这种模式来解决资本主义国家虚假共同体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便构成我们进一步深入理解马克思后来批判虚假共同体,以“自由人联合体”取代虚假共同体,理解马克思把共同体作为他的政治哲学核心范畴的理论进路。□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李淑梅.马克思《莱茵报》时期的政治哲学思想[J].哲学研究,2009(6).
责任编辑:戴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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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1605(2012)07-0026-04
国家社会科学项目“马克思社会共同体与公民社会认同研究”(11BZX015)阶段性成果之一。
马俊峰(1969-),男,甘肃张家川人,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政治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