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志锋
(广东警官学院 思政部,广东 广州 510232)
在中国社会从农业国家向工业国家转型的过程中,社会结构分化复杂,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社会治安形势异常严峻,警察站在解决冲突的“风头浪尖”上,时常被携裹进激烈的冲突中,执法权和人身权等权益受到了各方面的侵害。保护警察权益的核心在于塑造人民警察“恪守法律、秉公执法、超然于利益”的“中立形象”,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在处理热点案件时应遵循“及时、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掌握社会舆论中澄清案件事实的主动权,在与网民的平等互动中,有效维护警察的各项权益。
转型期是指从自给自足的农耕社会向现代化的工业社会转化所经历的比较漫长的发展期,这一时期也可以说就是工业化的整个过程。学术界一般认为,中国社会的转型期从1949年开始算起已经历了63年的历程,这一历程可分为两大阶段:1949年-1978年,从解放前的地主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与被压迫阶级的阶级分层转化为建国后以城乡户籍分割和干部与群众的身份分层;1978至今,改革开放后由身份分层逐步转向财富分层。我认为,前29年虽然重工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整个社会依然处于自给自足的农耕社会,社会的政治、文化、生活、观念等方面向现代化社会转型不显著;后34年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各方面的变化巨大,所以,本文所探讨的“中国转型期社会”主要指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34年。
在学术界存在着把“转型期”与“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等混用的情况,这里我试着辨析这四个概念:“工业化”是从生产科技角度来描述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 “城市化”是从社会生活样态来讲伴随着工业化过程而出现的大批人口由农村向城市迁移的过程;“转型期”是特指借助工业化的经济发展模式,从落后的农耕社会逐渐转变为发达的现代社会的所有的、方方面面的变化;“现代化”与“转型期”指的是同一个过程,但二者又有细微的差别:“现代化”蕴含着发达的工业社会绝对优胜于农业社会的价值判断,而“转型期”仅限于客观地描述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转变过程。
关于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转型”问题,学术界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孙立平、李强、陆学艺等学者所提出的。孙立平认为,中国社会的转型以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界可划分为转型分化期和深转型定型期两大时期,90年代中期的这种演变趋势是与三个背景因素密切相关的:中国社会从生活必需品时代到耐用消费品时代的转型;社会中的资源配置从扩散到重新聚集的趋势;中国逐步加入全球化过程。孙立平认为,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一个最突出的变化就是两极社会的形成:精英联盟与弱势群体。精英联盟由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知识技术精英组成;弱势群体包括农民、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层。[1]97-109李强认为根据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利益获得和利益受损的状况,可以把中国人分为四个利益群体:特殊获益者群体,主要指民企、国企、外企的管理层;普通获益者群体,指普通知识分子、干部、农民、店员等;利益相对受损集团,包括失业者、下岗职工等;社会底层群体,包括贫困地区、下岗职工中的贫困者、无正当职业的农民工等。[2]102-119
改革开放以来,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方针指导下,随着社会阶层的形成,人们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1978年-1997年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从133.6元上升到2090.1元;而同时期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也由343.4元上升至5160.3元。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7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79元,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2000年全国基尼系数为0.412,已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
转型期过程中的种种利益冲突表现得更加激烈,征地、拆迁、劳资纠纷、上访等引起的群体事件屡屡发生。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社会精英阶层对社会财富和社会资源的掌控,使得失业者和被边缘化的赤贫阶层产生了被剥夺感和反社会情绪,不平等的社会现实为弱势群体走向犯罪准备了土壤。
根据有关资料表明:1981年-1988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总数在50万件-90万件间浮动,变化基本平缓。其中:除凶杀案件从9576件增加至15959件,逐年增加略微明显外,抢劫、伤害、盗窃、强奸等案件数目变化不大。1989年似乎是中国社会治安的分水岭,刑事案件总数由1988年的827594件骤增至1971901件,上涨了近1.4倍。公安部办公厅在解释这一现象时说:“过去各地都存在刑事案件立案统计不实的问题,如盗窃非机动车 (主要是自行车)等一般盗窃案件,大部分不立案统计,严重盗窃案中有相当一部分作为一般盗窃案件统计,等等。1989年各级公安机关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取得较大进展,这是统计数比1988年大幅度上升的主要原因。其次是刑事案件确实增加了,据一些地方的调查,实际发案是数1989年比1988年大约上升30-40%。①中国法律年鉴 (1987-1997)(创刊十周年珍藏版),第773页1989年的刑事案件中除了盗窃案增加了100万件外,抢劫案件也增加了1倍多,凶杀、伤害、强奸、诈骗等案件均有比较明显增加。究其原因,我想除了统计方面的原因外,这恐怕与1989年混乱的社会秩序有很大关系。1992年实行了新的盗窃案件立案标准,使得1992年的刑事案件总数比1991年减少了78万件,但从刑事案件的各项构成来看,凶杀、伤害、抢劫等案件依然处在明显上升中。这种持续上升的态势在1995年达到了暂时的顶峰,刑事案件总数达169万件,此后三年基本稳定在这种水平。1999年刑事案件又开始明显上升,2000年骤增至3637307件,比1999年上升了61.7%,主要是抢劫、盗窃、诈骗等财物犯罪大幅增加。这似乎表现出了世纪之交的中国社会躁动不安的社会情绪。2001年-2010年,刑事案件总数依然逐年持续增加,新千年中国社会的刑事犯罪跨入了400万件的时代,逐年逼近600万件大关。但在案件构成上悄然发生了较大变化:凶杀案件逐年明显减少;伤害、抢劫案件基本持平,变化不大;盗窃、诈骗等案件持续上升。这表明当前中国社会的刑事犯罪依然体现出了“谋财犯法”的贫穷型犯罪特点。
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越轨行为,中国转型期社会30年来犯罪率的不断攀升,表明中国社会的失序程度越来越严重。承担了维持社会秩序重任的公安干警所面对的形势越来越严峻。
在工业化过程中,城市的扩建需要拆迁,由于对房屋补贴不满意而爆发的施工方与被拆方之间的冲突时常发生;在农村征地过程中,由于农民不满所得到的利益而发生抗征地的群体事件也屡见报端;随着群众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他们身上传统的服从意识越来越淡薄,代之而来的是为了维护自己利益的抗争越来越频繁,从“不满意厕所建在自家门口”,到“抗议村委会选举的不公正”,任何看起来微小的争执演变下去都有可能导致血案的发生。在发达城市的边缘与大片工厂比邻的是城中村,拥挤的生活空间挂满五颜六色万国旗般的衣服、街道上污水横流、喧嚣声和吵闹声不时传来,这里是各种案件的高发区。
在熙熙攘攘的社会矛盾中,面对纷繁复杂的利益纠纷,警察的工作是何等的艰难和繁重。当拆迁纠纷发生时,警察到现场维护秩序,却往往被当成拆迁部门的协助者而被卷入到事件中;抗征地群体事件出现时,警察到现场解决问题,也常常被农民当作征地一方的助手而发生暴力袭警。警察本来是解决纠纷的“中立方”,是公平的执法者,为什么在群众眼里就变成了强势势力的帮手?
“警察权益保护”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初学界就开始探讨,随着袭警事件的不断增多,90年代末这一问题渐成为学术热点,并且,学界热烈的讨论一直持续至今。“人民警察权益”是指人民警察履行职务时法律赋予的权力和利益。具体说来,警察权益包括两部分:警察权和公民权。警察权也称“警权”,即警察执法权。警察权是指处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的目的,而由一国宪法、法律赋予的警察机关的权力。警察的公民权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享有的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如生命健康权、休息权、获得劳动报酬权等。
我国早在1957年6月25日就公布了《人民警察条例》,在第五条和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的25项职责和权限。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布实施,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的27项职权。2000年2月28日,时值人民警察法颁布5周年之际,上海市公安局成立了“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受理范围:民警在正当执法和执行公务时受到各种形式的人身攻击和伤害;受到污言秽语谩骂、唾吐等人格侮辱且程度比较严重;受到诬陷、诬告或民警家庭、家属受到寻衅报复;受到无端阻挠、围攻且情节比较严重等案 (事)件。本委员会力争做到三个“避免”:一是避免民警流血又流泪;二是避免民警受怨又受屈;三是避免受气又受苦。让民警有苦可诉,有气可吐,消除忧虑,挺直腰杆执法。此后,各地公安机关纷纷效仿。
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作用是在警察权益受到侵害后的补救,这是相对消极的保护措施。如何防受侵害于未然?我认为除了众所周知的提高警察素质、规范执法外,应注意以下几项原则:
1.中立原则
警察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应谨记保持“中立”的执法形象,尤其是在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冲突的群体事件时,更要谨防任何冲突方产生“警察袒护另一方”的假想。当涉及案件当事人是官员或富商及其家属时,警察处理更要慎之又慎。因为在公众的观念中,公安部门作为政府行政组成部分,本身就是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的是说,警察本身就有类似于“官”的身份嫌疑。当涉及富商时,根据中国社会的人情交往习惯,大众会按照“官商一家亲”的想象逻辑来把警察设想成“富商的利益维护者”。一旦公众捕捉到了警察与某当事人“斟茶”、“搭背”等一些反映关系密切的细节现象时,警察就会被动地陷入“渴望公正”的公众们排山倒海似的舆论谴责声中,这样一来,无形中就为案件的处理增加了不必要的难度。因此,警察权益的保护首先就是要塑造公安机关超然于官商等强势群体之上的“中立”执法形象。
2.及时、公开、透明的原则
由中国传媒大学网络舆情研究所撰写的《2010中国网络舆情指数年度报告》指出:征地拆迁、反腐倡廉、涉警形象成为2010年中国网民最关注的三大问题。其中司法执法领域负面话题占此类话题的74.5%。2011年网络舆情热点话题中交通运输、司法执法、企业财经领域的热点话题成为前三甲,司法执法占全年热点话题数量的7.9%,其中此类热点中的负面话题占67.2%。暴力执法、执法人员言行不当、冤假错案、司法腐败等热点话题极易成为网民发泄负面情绪的对象。因此,在应对涉警热点问题时,公安部门应在1天之内即作出回应,抓住化解舆情危机的最佳时机,及时公布案件处理的进展,主动满足公众对案件的关注要求,避免造成被舆论声讨所胁迫的被动局面,从而有效维护警察的高效执法、公正公开的形象。
3.增强网络维权意识
随着中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中国网络社会已经形成。如果媒体报道的热点新闻事件涉及公安部门和警察队伍,而新闻中对警察负面的描述引起了网民的强烈反应,评论中谴责的声浪重创警察的公正形象。但是,同时我们却没有看到任何澄清的信息出现,这就意味着被谴责方默认了网民谴责的事实。随着这些新闻事件的广泛传播和各种平面媒体上专家学者长篇累牍地评论,警察形象就面临着被彻底“丑化”的危险,例如“我爸是李刚”“呕吐死”等事件造成的影响。这种影响一旦造成,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因此,公安部门应该组织专职人员专门负责澄清热点新闻相关事件的真相,还警察以清白——即使警察在工作中因失误造成了不该发生的后果,也要向公众交代真实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塑造警察“客观公正、秉公执法”的形象,而好的形象是警察免受各种社会攻击的根本。
警察承担的社会功能犹如社会有机体的“淋巴结”和“白细胞”:及时清理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犯罪“病毒”,有效维护着社会各种功能的正常运转;他们身居和平时期最危险的工作岗位上,为大家的平安生活既流汗又流血;他们身处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公民权利的纠结点上:既要保障公民个体最大限度的自由,又要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秩序。
[1]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李强.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分层结构[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