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广林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河南 郑州 450053)
专业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在西方,称“profession”是专门化职业,即专业,而普通职业则是“vocation”,专业是以高深知识为基础,受过专门教育或训练的、长期从事具有专门业务和担负特定职责的行业的角色群体[1]。它是由普通职业演化而来的,是普通职业发展的高级阶段。它不仅表示某种职业群体受过高度的专业训练,拥有特殊的能力,能够有效地服务于公众并取得公众的信赖,更是一种社会范畴,赋予受过专业训练者以特殊的权利与地位。因此,它又被称为“有学问的职业”,专指知识含量高的特殊职业,那些仅需要复杂操作性技能却无深奥知识的职业难以成为专业。伯曼认为,成熟的专业应满足如下条件:(1)范围明确,垄断地从事于社会不可缺少的工作;(2)运用高度的理智性技术;(3)需要长期的专业教育;(4)从事者无论个人、集体均具有广泛的自律性;(5)专业的自律性范围内,直接负有作出判断、采取行为的责任;(6)非营利,以服务为动机;(7)形成了综合性的自治组织;(8)拥有应用方式具体化了的伦理纲领。[2]从上述界说可以看出,通过长期的教育训练,传授高深的为常人难以掌握的专业知识,培养繁杂而为外人所无法掌握、不可言说程度较高的专业技术,培育以专业知识、专业技术为支持的专业伦理,是一个职业成为专业的重要条件。
任何专业都是从普通职业进化而来的。在初级阶段,人们解决社会生活问题的方法和手段,是靠个体亲身实践与长期摸索,或者依靠父传子继、师传弟承的经验传授,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不断提高,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职业实践越来越复杂,单凭先辈累积的经验越来越难以为继的时候,就不得不建立专门教育机构,系统传授经过界定、深奥且实用的知识和技能。很长一个时期人们只承认医师和律师从事的事业是专业,就是因为这两个职业经过中世纪大学的孕育,正是中世纪大学将医学和法学知识组织化、系统化成为专门的学科,将医学和法学知识传承和人才培养组织化、制度化,才使得这两个职业拥有今天这样受人尊重的社会地位和社会权力。
在一个普通职业专门化的过程中,高校的作用是对有关的职业知识与实践经验进行选择、整理、改造与创新,系统化为高校正式课程,培养和训练专业人员[3]。可以肯定地说,一个职业是否建立高等教育体系来培养专业人员是该职业成熟和被社会认可的关键。20世纪以后,随着科学技术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各行各业的专业化程度都在不断提高,许多普通职业都发展自己专业知识,在高等学校建立相应的专业学院 (系),培养专门人才,逐步向专业方向发展,如教师、会计师、建筑师、新闻记者等,但它们在向专业发展过程中情况各不相同,从不成熟到比较成熟再到成熟是许多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目前,警察职业还只能说是一个形成中的专业,正处于走向“专业化”的过程。我国警察职业要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受到社会普遍承认的专业,尚待警察科学的进一步发展、警察教育训练制度的完善和警察教育水平的提高。这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警察职业共同体长期的、坚持不懈的努力。
以上的界定说明,专业和职业是内涵不同的概念,专业是职业发展进程中的一部分,更强调知识、技能的专门化和崇高的专业精神,是社会职业结构的最高层次。其外在特征是薪资丰厚,社会地位崇高,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在西方,以高深知识为基础,具有娴熟技能和崇高专业精神的职业被称为“profession”,我们现在之所以对“profession”既有专业之称,又有职业之谓,是翻译中的表达问题,在英语世界中“profession”为专业,如 “professional dgree”是与 “academic dgree”(学术学位)相对的学位制度,我国教育界将其译为“专业学位”。至于职业用另外一个词表示,即“vocation”。
专业化既是指一个职业的发展状态和发展水平,又指一个普通的职业群体在一定时期内逐渐符合专业标准,成为专业并获得相应的专业地位的过程。经过专业化的过程,该门职业在较大程度上被社会承认为一种专业。因为就社会权力分配而言,人们只是在特定领域的无知从而无能时才会让渡权力给有知有能者,有知有能者在特定领域的不可替代性,其专业化的服务才受到人们的尊重,从而才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4]。警察专业化作为职业专业化的一种类型,简单地说,既指警察职业已经达到专业标准的状态,又指警察职业不断提高专业水平,提升社会地位,争取成为专业的过程。警察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掌握常人所缺乏的一种有学理支撑的技术,达到专业化水平,才能体现出专业权威,才能使警务工作成为一种受人尊敬的、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专业。需要强调的是,警察职业专业化既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是孤立的社会现象,它受到整个社会职业的专业化浪潮的推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我们认为,也应像我国《教育法》确认教师专业地位一样,在《警察法》中明确警察是专业执法人员,凸显警察职业的专业性,推进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
专业发展是指某个专门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与能力,从一个阶段进入一个较佳阶段,是从业人员内在能力的增长、工作水平的提高和对社会认识的拓展,是向更加优秀、更为杰出的专业人员的转变。警察专业发展是指警察个体在其整个职业生涯中,依托警察专业组织和专业教育训练机构,通过终身警务专业学习和训练,系统掌握警务专业知识,练就专业技能,表现专业道德,达致专业成长的过程。这个过程是警察个体通过不断的学习与探究来拓展其专业内涵的历程,是警察不断学习新知识,增长专业能力,从而达到专业成熟的过程。也就是说,专业成熟是相对的,警察专业发展着重强调不断改善警察的专业水平,使之在专业上从合格警察向专家型警察成长。可以确定地认为,没有警察的专业发展就难以保证警察职业的专业化,它是促进警察职业专业化的前提。
警察专业发展概念比警察教育训练概念更能反映警察队伍建设的意图,它不仅是警察队伍建设的核心要素,也为警察教育训练体系的建立提供依据,是警察教育训练追求的目标。其意义在于:一是专业发展的不同阶段,需要相应的不同层次的教育训练为之保障,为警察教育训练体系的建立描绘了框架;二是改变过往的警察在职教育过分强调知识更新、弥补不足和反对陈旧,把警察看成是不合格的专业人员,在很大程度上带有被动、消极和补救的性质的观念,以专业发展为旨趣的警察教育训练更强调的是发展,把注意力转入到自我的知识更新上,转入帮助警察增强专业决策和解决专业实践问题的能力上;三是警察在面对外在环境变化和挑战的主动回应,满足了他们自我实现的需要,因此,专业发展是内生的,体现的是警察自我成长、自我实现需要与警察机关发展需要的结合。实践也证明,警察的专业发展确是促进警察教育发展和提高警察社会地位的成功策略。
从本质上说,警察专业发展是警察个体专业不断成长的过程,是警察不断接受新知识,增强专业能力的过程,但不是一个自然的成长过程,它有赖于警察教育机构的配合和保证。建立起高等学历教育、初任训练、专业训练、晋升训练和日常训练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教育训练体系,是警察专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当代社会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对警察知识水平要求越来越高,不仅犯罪预防与犯罪侦查要采用先进的科技成果,而且社会民主、法治也要求警察具有法律法规执行的知识,懂得法律执行的程序,以及警察勤务活动对社会的价值,除此之外,警察工作关乎群众权利甚至生命,需要警察具有较高的人文修养和人文关怀。也就是说,专业化的警察队伍除了要具有高深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专业技能外,还要具有深厚的法律和普通文化知识,掌握这些知识和技能必须经过较长时间的院校学历教育。为此,许多国家建立高等警察院校,对高中后预备警官进行3-4年的警察专业教育,课程以专门学科为主,兼及一些提高警察素质的文理通识教育,注重基本素质培养和基本能力的训练[5]。鉴于我国警察招录均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而且这种考试除了个别警种外,大部分面向全社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考试内容侧重基本理论知识、逻辑思维能力和基本职业能力,这对我国目前过分以职业为导向的警察专业教育提出挑战,为了更好地适应就业制度的变革,我国警察院校的学历教育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笔者认为,减少过专的专业课程,提高专业课程的综合性,注重专业基本理论教育和专业基本能力培养;加大通识教育课程的比例,着重学生基本理论知识教育和逻辑思维能力训练。既是学生应对公务员考试的需要,也是作为警务人员未来职业发展的需要,同时,又是发达国家高等警察学历教育通行的做法。西方国家认为“高质量的刑事司法教育必须坚定的依赖于广泛的通识教育”,纽约市立大学杰伊刑事司法学院还宣称:“不仅是一个刑事司法学院,更是一个通识教育学院。”[6]93通过这样的教育,不仅为整个职业生涯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也为将来的初任训练预留空间。
初任训练,也称入职训练。它是指警察机关对经过公务员考试录用新警任职前的培训,使他们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掌握与警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掌握基本执法程序、警务技能和战术要领,养成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和专业道德,达到初任人民警察资格标准,具备从事警务工作的基本素养和实战能力。这个阶段教育训练与学历教育不同,是以实战技能培养为取向的,针对具体职业岗位需要,突出实战能力培养。在知识上,以实用经验知识为主,不讲求知识的学术性、系统性,注重方法、程序、操作要领等技术性、方法性知识的教授,以便迅速地转化为职业技能;在培养方式上,实行教学——实习——再教学——再实习“三明治”培养模式,使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在教学方法上,借助案例教学、角色扮演、模拟演练、情景对抗等,为新警提供一种更现实的体验机会;在教师选任上,除了要求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外,更重要的是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最好是一线办案能手、技术专家,他们将自己在工作中亲身经历的经验传授给新警,保证理论与实践的充分结合和实战能力的生成。
可以说,初任训练是我国警察教育最薄弱的环节,是急需加以改进和完善的。与西方新警初任训练相比,首先是我们在培训理念上重知识传授,没有突出职业岗位能力,目前,许多培训机构仍然以理论教育为主,成为院校学历教育的浓缩版;其次大部分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的大学生或者研究生,缺乏实战经验;第三,缺乏与实战能力培养相适应的实践教学设施,“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的时间,不少于训练总课时的50%”的规定也就自然不可能很好地落实;第四,没有建立起对实战能力考核的评价标准,考核不严格,导致初任培训流于形式。美国警察初任训练仅仅3至6个月,其面向实战的培训理念,先进、齐全的训练设施,严格的训练标准,造就了一支训练有素的警察队伍。当下虽然我国警察教育需要改革的方面很多,但初任训练是要着力进行改革的,特别是在警察院校大学生入警必须参加公务员考试,他们在校着重基本理论知识传授、基本能力培养的情况下,尤其应该加强入警后的初任训练。
它是指对有关专业警察根据其工作岗位职责的要求进行的知识更新,使他们不断接收新知识、学习新方法、掌握新技术,提高专业技能的教育形式。此种训练贴近实战,服务实战,采用“培训——工作——再培训——再工作”的模式,使学习与工作紧密结合,不断深化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拓展专业内涵,增强履职本领。教学内容也要突出职业岗位的新要求,体现警务工作的最新发展成果,注重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与运用。通过专业培训,使警察执法水平适应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的需要。
它是警察职务或警衔晋升前的训练。目前,世界大部分国家实行警衔制,没有警衔的,按照职务序列晋升。不同的国家培训制度也不一样,一般每晋升一级都要经过相应层次的院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晋升。培训内容、时间根据晋升的职务和警衔确定,进行与其晋升职务、警衔相适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应岗位的组织、管理和指挥能力的培养。晋升必培训,合格方晋升,已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从警察个人角度看,晋升不仅关系到职业地位、个人荣誉,还直接影响其生活状况,利益攸关,是每一位警察的职业追求,是启动、激发他们专业发展动机的重要因素,是他们完成既复杂又有意义的专业发展过程的有力支撑,因此成为促使其提高专业水平的重要切入点、内驱力。从警务工作看,不同职级有不同的要求,知识与能力达到相应职级的要求,才能完成担负的职责与使命。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已经确立晋升必训的原则,并规定晋升不同职务、警衔的培训内容和时间,但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除了上述初任训练中存在的理论与实践联系不紧密之外,最大的弊端是没有严格按照岗位要求,不同层次培训内容区分度不够,内容缺乏针对性,培训时间也达不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规定的要求,考核不严,流于形式,达不到理想的培训效果。针对这些问题,为了提高训练效果,公安部应严格晋升培训要求,尤其要建立严格的结业考核制度,不合格者不予晋升,切实保证培训质量。
它是指结合工作岗位需要,以“随时、随地、随人、随事”的方式,把工作岗位作为训练平台,在“战中练、练中战”,使日常训练与实战工作有机结合的训练方法。此种方法灵活多样、贴近实战,通常有执勤前工作布置、疑难案件的讨论、案件侦查终结的总结等。目前公安部根据基层一线公安工作特点,在城市公安局和有条件的县市公安局推行的“轮训轮值、战训合一”的训练模式,既进行业务知识、技能、体能的集中训练,又将其作为值班备勤、处置突发事件、救急抢险的机动力量。既解决了工学矛盾,又使训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一个值得大力推行的训练形式,也是我国公安机关对警察教育训练制度的创新。
此外,随着网络的普及,可以利用网络资源,开辟网上课堂、网上考场、网上练兵和远程教学,进一步拓展岗位练兵的渠道和方式,丰富警察教育训练的内涵。
除了上述警察教育机构的培训外,反思警务实践、开展行动研究也是警察专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反思警务实践是一种思考经验问题的方式,要求警务人员以自己的执法活动为思考对象,对自己的执法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进行审视和分析,找出问题,总结经验,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专业能力发展。如果专业人员仅仅满足于获得经验,而不对经验进行深入的思考,那么他的发展将大受限制。香港警队为了促进警察的专业发展,设计了下午茶制度,值得我们借鉴,他们每当完成一项重大警务活动,由主办人员主持,组织相关人员举行“茶会”,对整个警务活动过程,从目的到结果、从方案到情景、从方法手段到结果,多角度审视、质疑、评价,反思警务活动利弊得失,总结、分享经验与教训,积极寻找新思想、新策略、新方法来解决面临的问题,进一步改善执法行为,指导未来的执法行动。行动研究主张实践者也是研究者,要求实践者应用自己所学习的知识,对自身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根据有关理论和政策,做出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和反省,使警务人员成为“反思的实践者”,从经验中学习,在实践中研究,在对自身实践批判和修正中,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因此,警察机关不仅应建立起包括警察的职前专业学历教育、入职训练、在职提高一体化的、贯穿整个职业生涯的警察专业发展的教育训练制度,将警察教育的视野从传统的警察专业准备阶段扩大到警察职业生涯的全过程,为警察专业发展提供全程的支持,不再试图一次性培养出专业成熟的警察,而且鼓励警察成为反思的实践者和行动的研究者,提高终身学习、自我分析和自我评价的能力,促使专业不断精熟。
警察专业发展不仅要发展警察教育,保证警察能够不断学习,提高专业能力和素养,还要注重警察管理制度的设计,警察专业标准的制定为推进警察专业化、促进警察专业发展提供保障。
资格证书是其持有人具备专业学识、技术、能力、素质等基本要求的外在标志,是专业准入的基本依据。实行警察执法资格制度,就是设置执法门槛,对那些完成警察专业教育的人,是否适于从事警察专业工作进行评判,保证其达到应有的专业水平。因此,公安部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未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的,不得办理案件。”此项制度的实施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警察专业执法水平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警察独立执法的能力与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和社会公众的期待还有很大的差距,据吉林省公安厅介绍,全省5万多民警中具备独立执法能力的占1/3,具备协助执法能力的占1/3,还有一些执法水平较差[7]。这种状况将严重影响警察的专业地位和执业形象。通过警察执法资格考试制度,对于考试合格者授予执法资格,不合格者离岗培训,补考仍不合格的调离执法岗位,改变以往“当了警察就执法、就会执法”的习惯认识和做法。目前该项制度是针对“在编在职的公安民警”进行的,从职业人员准入角度来看,通过新警上岗培训就应该具有基本执法资格,基本执法资格考试的合格程度一般保持在警察执法需要的最低知识、技能水平上,即从事警务工作的入门水平上,保证在编警察都具有基本执法资格。通过专业准入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警察的专业地位,增强其不可替代性。在此基础上,根据专业发展的层次再分为若干等级。此外,警察执法专业资格认证工作也可以有效促进警察院校专业教育的基本质量,保证各院校的专业教育能达到合格的要求。
专业标准是确立和提升专业地位的重要前提,是评价专业人员工作质量的必要依据,建立客观、科学的警察专业标准是警察职业成为一门专业的基本标志,也是保障警察队伍整体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它不仅可以作为警察教育训练的依据,也可作为评价、鉴定警察专业发展的依据。因此,公安机关或警察协会应按照警察专业化的要求,制定明确的、可以操作的、不同层次的专业标准,包括专业的道德,专业的基本训练,专业知识、技能、能力,专业工作规范,专业培训机构与专业组织,专业自主性,专业边界的保护等。澳大利亚、英国教育部门保障教师专业发展的经验值得借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制定《全国教师专业标准》、《全国中小学校长专业标准》[8],这两项标准旨在为教师和校长专业发展提供一个模板,他们可以根据这个模板,对照自己已有的知识、品质、经验和技能确定各自的优势和需要发展的领域,该标准还将成为他们进行专业学习的框架,指导教师和校长进行自我反省、自我评估和发展。我国已经明确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专业标准,并于2011年12月12日至12月30日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因此,建议公安部或者警察协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制定不同警种、不同层次的《全国警察专业标准》,上文所述基本执法资格可作为专业标准的第一个层次,是合格警察必须达到的标准,然后可根据警衔初级警官 (警司)、中级警官 (警督)、高级警官 (警监)的划分,建立初级执法资格标准、中级执法资格标准和高级执法资格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执法资格制度体系。在内容上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伦理[1]作为专业标准框架的基本维度;在层级上逐渐提高和拓展,规定职业生涯的不同阶段应该具备的专业素养,体现出专业发展的渐进性和累积性;在实践中将其作为警察开展执法活动的基本规范;在管理上将是否达到相应专业标准作为准入、晋职晋级、教育培训的重要依据。用不同层次的警察专业标准框架保障一体化的警察教育训练制度的贯彻执行,指导、规范和引领警察专业发展。
专业化的警察不仅能够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和谐警民关系和保障社会稳定,还能够提高自己的职业声望和职业地位。促进警察专业发展,建设专业化的警察队伍,是警察队伍建设的核心。警察专业发展既有赖于贯穿整个职业生涯的一体化的教育训练,还要警察个体对自身实践经验的总结、反思和研究,更需要建立相应的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标准制度为之保障。警察专业发展不是一次性的教育或者培训能够完成的,其空间是无限的,成熟只是相对的,发展则是绝对的。因此,警察机关应将专业发展作为警察队伍建设的核心任务,警察个人则应将其作为终其一生孜孜以求的目标。
[1]袁广林.警察职业素质论纲:专业化的视角 [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4):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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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袁广林.美国警察专业化运动述评 [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4):27-31.
[5]袁广林.我国警察培养模式的重构 [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3):120-124.
[6]袁广林.我国警察职业素质培养研究 [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8.
[7]李双溪.吉林将实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 民警考试不合格将离岗 [DB/OL].新华网,http://news.163.com/10/0520/17/6754PQAG000146BC.html.
[8]李新翠.澳大利亚校长有了国家标准 [N].中国教育报,2011-10-11(3).
[9]王艳玲.英国“一体化”教师专业标准框架评析[J].比较教育研究,2007,(9):7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