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

2012-01-27 22:17林唐凌
政法学刊 2012年5期
关键词:初查职务犯罪手段

林唐凌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闽侯 350100)

古往今来职务犯罪都是老百姓深恶痛绝的,相比普通刑事犯罪更容易引发和激化矛盾。它不但扭曲社会价值观念,败坏社会道德、阻碍社会文明进步,而且严重损害公权力机关的形象,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严重的不稳定因素。反腐败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而反腐败工作中最基础也是技术含量极高、法律政策性极强的一项工作就是职务犯罪侦查。但由于实施职务犯罪的主体往往具有复杂身份背景,犯罪内外成因复杂多变,加之职务犯罪主体大多熟悉犯罪环境占据较为有利的条件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总是千方百计地在实施犯罪活动前后的各个阶段,为了躲避侦查和逃避法律的制裁,采取一系列的行动方法和措施手段掩盖其犯罪行为。尤其是近年来,受市场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和国外各种新型犯罪手段的示范效应的影响,职务犯罪更是呈现出了犯罪形式多样化、侦办难度大、职务犯罪大要案发案率高等特点。因此着力提高对职务犯罪反侦查的识别能力,加强对各种职务犯罪的侦查研究,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发展的势头,是我们在与职务犯罪做斗争中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定义与特征

“反”字在《现代汉语词典》及《辞海》有两种解释:一是反抗、反攻的意思;二是反对、方向相背、相反、背叛的意思。由此我们可将反侦查行为划分为积极的对抗和消极的逃避两种类型,无论是积极反抗或者消极逃避都与侦查行为处于对立面上,如同矛盾的两面有着截然相反的目的,但彼此又相互依存。

反侦查行为由来已久,大抵从侦查活动诞生之日起便存在于世,但真正成为学界研究的对象只是近几年的事情,综合目前几种主流学者观点可将反侦查行为界定为:犯罪分子及其利害关系人为掩盖犯罪行为、逃避侦查和法律的制裁,妄图使侦查活动无法进行或者误入歧途,而对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正在或即将进行的侦查活动采取的一系列对抗性或具有对抗意义的行为的总和。

概括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共通性特征,有助于正确区分反侦查行为与其他行为,有利于在侦查中更好地识别和揭露反侦查行为。

1.对抗性。如上文所述,反侦查行为的“反”,即有此意,职务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是建立于能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和支配“公权”资源的基础之上,其带来的侦查难度往往要高于普通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在作案之前,行为人大多精心策划,一来确保作案成功,二来确保其行动不致暴露,即使暴露也要让侦查工作难以获取正确的信息和证据。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一方面要根据现场周围环境和目标的具体情况实施犯罪,另一方面要尽量减少甚至避免留下犯罪痕迹,消除一切可能消除的犯罪信息,或者制造迷惑性的行动信息,使人们难以察觉出犯罪行为。犯罪后,一旦侦查工作开始,行为人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方法获取侦查工作信息,了解侦查工作进展,另一方面要采取措施,如准备虚假书面证据、订立攻守同盟、串供和向侦查人员施压等。此外,犯罪嫌疑人在职务犯罪之后还会采取逃跑、回避等消极防御方式阻扰对抗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2.欺瞒性与隐蔽性。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的欺瞒性,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实施反侦查行为的目的就是妄图逃避侦查和法律制裁,那么,在这个目标的驱使下,行为人会使用各种伎俩,比如假投案、说小瞒大、将贿赂款项说成个人借贷等等手段,往往具有相当欺瞒性。

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及利害关系人总是千方百计、绞尽脑汁地在作案数额、作案手段上采取各种手法,进行逃避和隐藏,同时,行为人实施的反侦查行为本身又是十分隐蔽、难以发现的,诸如订立攻守同盟、提前准备虚假书面证据等,手法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3.科技性、智能性。近年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实践表明,随着经济、科学技术高速发展,在推动社会稳步前进的同时也带动犯罪手段发生了许多变化。尤其经过检察机关长期的打击,职务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反侦查意识也不断提高,反侦查伎俩层出不穷。

4.关联性。职务犯罪的反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表现为共生和再生关系。无论是伴随故意型职务犯罪出现的隐瞒掩饰犯罪手段、线索误导侦查方向,还是过失型的职务犯罪弱化、掩盖结果的行为,抹杀主观过错等手段,其都是以职务犯罪行为为前提和基础。

5.两面性。反侦查行为在客观效果上具有不利于侦查破案的一面,但凡事无绝对,矛盾的对立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由于实施反侦查行为的条件大都有局限性,在具体施行过程中很难做到滴水不漏,这样的反侦查行为纯属画蛇添足,结果会“弄巧成拙”,反而导致了案件的暴露,甚至成为全案至关重要的突破口。

6.超前性。通常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已经做好反侦查准备,时刻提防侦查活动,一旦听闻风吹草动,即着手进行反侦查行为。

二、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刑事犯罪与经济犯罪活动的不断蔓延,犯罪分子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反侦查手段与反侦查能力也呈现出了迅猛的发展态势,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亦不例外。主要表现为:

一是手段日渐专业化。近些年各级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的突出感受便是如此。相较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来说,职务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社会阅历往往更为丰富,他们尤为关注有关犯罪与侦破的各种信息,从中得到启示并在以后的犯罪中予以利用。

二是主动反侦查行为增多。过去职务犯罪嫌疑人在案发之后大都采取回避、隐藏等消极被动手段,而如今许多职务犯罪嫌疑人从预谋实施犯罪活动伊始即做好全盘打算,并对诸多细节有着详实的安排。比如在索取贿赂款的过程中,指挥交款人围绕市区兜圈,确信无人跟踪后再实施交易;为防止录音,交易过程中一言不发或摁响车上的报警器进行掩盖。①谷萍,查洪南.揭密成都头号索贿大户朱福忠,成都检察,2005年第3、4期,2005年11月8日,第90页-第92页.检察机关在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时,反侦查力量会把获取全面、准确、及时地案情作为首要、关键的因素。他们会动用一切可以运用的关系,通过关系网络,设法把检察机关对嫌疑人的侦查情况搞清楚。

三是反侦查手段花样百出。在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隐匿、转移或销毁原始凭证、账目,篡改会议研究记录等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假装配合检察机关工作,愿意主动交代有关问题,但故意把受贿金额或受贿人说错,交代模糊收受贿赂的时间和地点,来试探侦查人员是否已经掌握其有关犯罪事实。

四是反侦查手段的隐蔽性与欺骗性增强。在查处的国家公务员中相当一部分是领导干部,他们官高权重,社会影响大,活动能力强,其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大都经过深思熟虑,作案手段十分狡猾,巧妙伪装,积极掩饰,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自身就是司法工作人员,精通法律和侦查策略,如果案发被抓,往往串供毁证,破坏侦查活动。

三、辨识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方法

(一)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心理入手

“趋利避害,作为人之本性,是导致犯罪的起因,这种看法在中国和外国的古籍中均可察见。[1]164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更是直接的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趋利避害本能作用的结果;在利与害面前,人在‘利’的诱惑下去犯罪,在‘害’刑罚的威慑下不去犯罪,都是自由意志的结果”。[2]37在反侦查行为的发生过程中,反侦查行为导源于反侦查意识,而反侦查意识的形成则受犯罪意识和安全需要的双重推动。就具体案件中特定作案人而言,其反侦查心理总是一条相对稳定的心理轨迹,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侦查办案人员可以采用侦查思维中的移情换位法,即指能设身处地地感受和理解对方的心情,一是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体验对方的所见所闻;二是把自己内心的情感移入对方和对方站在一起感受。确定作案人的智力水平,然后设身处地的设想自己在此种情况下会做出何种行为,采取哪些措施,实际是将犯罪人的智力和自己的智力同等起来考虑。

(二)从关联人员的异常情况入手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预谋、着手、既遂等各个阶段,大都存有做贼心虚的心理,也有可能做出“此地无银三百两”、“画蛇添足”等行径。可将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行为表现分为“应该出现而没有出现”和“不该出现而出现”两种异常现象,如侦查一村干部涉嫌利用输电塔征地机会贪污案件时,电塔沿线的村干部还没有案发,但是战战兢兢,整天向领导打听或托人向检察机关打听那些已经事发的人的情况,这就是反常情况;又如,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极为配合,滔滔不绝,而且对于讯问的问题答案熟烂于心,过分圆满。或者把罪行嫁祸给别人,向办案人员提供大量的“客观”的假材料或线索,引导错误的侦查方向或者增大取证量,降低取证的速度、效率,拖延侦查时间,同时也为其争取了反侦查的时间和机会。

(三)查找案件中的假象

犯罪案件总是通过许许多多的现象表现出来的,对案件歪曲的、虚假的反映,即是案件的假象。无数实例表明,案件中假象既有把侦查工作引入歧途的一面,又有将侦破工作引向深入的一面,关键在于假象是否能够被识别。比如受贿中,将行贿人、受贿人及有关知情人的陈述进行比较分析,看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存在矛盾,结合个人惯常做法哪些陈述更真实等;又如在很多贪污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做假账的方法平账,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在查账中找出其中的破绽。因此,查找当时的账目材料,尤其是原始的财务凭证,从中发现蛛丝马迹对贪污案件的突破至关重要。

四、防控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

在职务犯罪侦查与反侦查活动中,既要讲究斗争性,更要注重策略性。只有具体地分析所侦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处的反侦查阶段及其可能的发展趋势,结合潜在趋利避害心理、趋利避害心理、外化趋利避害心理,对作案人的趋利避害心理施加正确的影响和引导,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甚至避免反侦查行为的出现,[3]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做好初查工作,加强保密,麻痹犯罪嫌疑人

在初查过程中要力求避免“打草惊蛇”。为防范犯罪人反侦查行为形成,要想方设法让作案人产生暂时无“害”或无避“害”之迫切需要的错觉。具体工作中要转变侦查观念,侦查重点要从获取有关当事人口供向外围全面取证方向转移,在没有掌握确切证据之前或者在没有对犯罪人实施必要的控制之前,决不可让其意识到侦查行为的存在,这是防范其反侦查行为的必要措施。

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并包括必要的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以下简称 (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 “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通过长期大量侦查办案实践表明,仅仅依靠法定的、公开的侦查措施和手段难以达成破案的要求,而必须运用合法的秘密初查手段。现代的秘密侦查是指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在严密的指挥和监控下,秘密使用跟踪、设伏、录音监听、摄像、伪装潜入及其他合法手段,掌握侦查对象的动向,控制其活动,从而发现和揭露犯罪的一种侦查方法。[4]23实践中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秘密初查:一是商请被初查对象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协助调查;二是商请审计、税务、工商等机关协助调查;三是请举报人、可靠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协助调查;四是以案掩案,以小案掩大案进行秘密初查;五是利用“特情”、“狱情”进行秘密初查;六是秘密录音、录像等。而秘密初查的目的在于,获取罪证而不使被查对象察觉,避免或减少反侦查活动的发生。在秘密初查过程中要注意:一是隐蔽自己的身份;二是隐蔽初查意图;三是尽量不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四是依法获取证据。

(二)提高讯问技巧,依法讯问,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在讯问过程开始前,针对不同案件嫌疑人确定使用的方式方法、技巧、需要注意保密的地方,都应在讯问前做好相应安排。不同班次侦查人员的讯问工作务必衔接连贯、避免出现前后审讯人员提出的问题不一致,避免侦查人员在问话者面前表现出内部观点不一致的冲突,让职务犯罪者能通过其矛盾性,探查出侦查的进程或具体情况。此外,对于犯罪嫌疑人已经承认的罪行,应及时全面通过询问、讯问笔录等形式予以固定,堵住退路,使已获取的证据都成为铁证,以免因其思想波动造成翻供等情况发生。

(三)提高侦查手段现代化水平

将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工具运用于侦查活动,改进现有的刑事科学技术,探索新的技术手段,是侦查机关与侦查人员对抗日益科技化,现代化,智能化的犯罪手段的必然选择。比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运用合适的现代化技术手段对侦查进行分析推理,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动向和状态。

(四)采取恰当强制性措施,适时限制反侦查行为

侦查机关通过外围取证工作已经查明有关犯罪行为,案件事实较为清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指望此类犯罪人坐以待毙、束手就擒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他们实施串供,毁灭证据等反侦查行为的可能性就非常高。除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外,侦查机关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运用适当的强制性措施,并可采取异地羁押等更为保险的手段,堵塞犯罪嫌疑人可能进行反侦查行为的一切渠道。

(五)加强侦查队伍建设,提高办案人员的侦查素质,树立反“反侦查”思维模式

提高办案纪律教育意识和办案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认真研究反侦查与侦查、反侦查与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与规律,从思想上认识反侦查工作的重要性,并在各个环节中充分考虑反侦查因素,提前防范,截堵规避法律的行为。

(六)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遏制人员外逃、资金外流的现象

加强检察、公安、安全、通讯、交通、海关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建立情报分享平台,对可能逃往境外的人员实行报备制度,形成控制外逃的整体合力,力防职务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潜逃。

纵观如今对职务犯罪领域反侦查行为的研究,远远满足不了当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因此加强对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的研究,无疑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及惩治有着积极的意义,随着国内法治的不断完善,对于该领域的研究不断深入,职务犯罪的反侦查行为必将受到有效的遏制。

[1]储槐植,许章润,等.犯罪学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

[3]刘品新.论反侦查行为的防范[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5):39.

[4]樊崇义.论侦查模式的转换与改革 [D].侦查论坛(第二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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