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的措施探讨

2012-01-27 00:24
治淮 2012年5期
关键词:项目法人评标分包

宋 文

根据水利部总体规划,“十二五”期间,全国需完成5000多条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治理任务。江苏省睢宁县共有6条7个河段被列入“十二五”期间全国中小河流治理范围,从目前的建设管理实践来看,既有经验又有教训。现就如何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建设管理作一探讨。

一、注重前期与设计工作

1.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应符合要求

要通过勘察设计招标择优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江苏省内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需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要求进行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

2.前期与设计工作深度应达到要求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要求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同时还要依据水利部、财政部印发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保证设计质量和设计深度,尽可能避免工程实施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但由于勘察设计单位任务繁多,往往出现地质勘察深度不够、设计深度不够及存在设计缺陷等问题,造成项目建设管理中经常会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给建设管理增添额外的工作量,同时也影响工期。

3.设计单位现场服务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施工中存在的设计问题。目前有些工程设计人员往往很少到现场,对施工现场情况不了解,难以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求,这种情况必须扭转。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

1.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因此,项目法人组建要规范,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适时组建,即在项目可研批复后、正式开工之前组建,并明确项目法人地位及职责、其他组成人员的责任与分工。另外,项目法人内设机构和人员结构配备要合理,制度要完善,预案要完备,履职要到位等。

2.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中小河流治理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符合规定条件并履行规定批准手续方可采用邀请招标。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标,同一项目未全部实行招标,标段划分过细规避招标;采用邀请招标,但条件不符合规定且批准手续不完备;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2)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

未采用已颁发的水利水电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条款。

(3)招标行为不规范

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未在国家发改委规定媒介上发布;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不符合规定;评标委员会未按规定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未如实记载规定内容。

(4)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全部交由其他施工企业承担;中标人借用资质投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进行分包;中标人实施分包未经项目法人或监理机构批准;分包人不具备资质;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3.严格实行建设监理制

(1)监理任务要明确

总监要负总责。监理人员配备要满足要求,要制定完善的工作和管理制度,明确主要任务和控制最终目标。总的要求:控制方法得当、协调工作得力、工程进展顺利。

(2)监理工作要到位

监理规划要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监理细则要详细,设计要交底,图纸要签发,项目划分要合理,对主体工程、隐蔽工程、主要部位、关键工序要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

(3)监理成果要可信

检验的材料和设备应见证取样,认真做好施工参数的试验,跟踪、平行检测的频次应符合要求,各种记录应清楚、翔实、准确,监理日志要全面、仔细、认真,各种评定要适时、规范、真实。

4.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

主要是合同文本要规范,订立合同须合法,招标人必须根据评标报告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单位。必须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严禁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转包。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合同签订不全面

如只有施工合同,缺少监理、设计、采购、安全合同等;合同当事人变更、新增合同外建设内容等重大变更不签订补充合同等。

(2)合同签订不及时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

(3)合同内容不全面、具体

未按水利水电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格式。无合同专用条款或专用条款无具体内容。专用条款的主要内容未按通用条款的要求作出相应规定,如未规定工程预付款的比例或数额、未明确工程预付款和质量保证金的回扣办法;技术条款不按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等。

(4)合同签订不合法

合同签订主体不对等或主体不合格,如施工合同签订主体与招标投标主体不一致、承包方不具备法人资格、合同签订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合同中有不合法、不平等或背离招标文件的内容。

(5)合同执行不合规、不到位

合同签订和执行中,无履约担保和工程预付款担保;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不按合同承诺兑现,如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投入足够的、符合资格条件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未经项目法人同意随意变更;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投入足够并符合要求的机械设备、检测及试验设备;拖延合同工期;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等。

三、强化政府职能

中小河流治理涉及众多城镇、乡村,河道滩面及堤防大多都被当地群众承包种植、植树,加之征迁标准不完善,给施工前期清障工作带来很多难度。《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中小河流治理由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因此,必须强化政府职能,通过政府广泛宣传动员,逐级签订责任状,让沿线群众充分认识到中小河流治理的重大意义,并积极支持这项惠及子孙后代的水利事业,才能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四、结语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施工战线长、协调难度大,建设管理涉及方方面面,除本文提到的上述几个方面外,还应该加强质量监督、财务、档案方面的管理等等。只有全面、全方位地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才能确保中小河流治理任务圆满完成,确保工程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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