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西波 司西雯 刘加慈 丁兆娥 张佃习
(1.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农业办公室,日照 276826;2.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畜牧兽医站,日照 276800)
近年来,随着“三聚氰胺”、“瘦肉精”事件的发生,食品安全工作提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为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加强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市场的监督管理,除了关系到养殖户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甚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新《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的颁布实施,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兽药管理工作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作为基层工作者,发现兽药监督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经营者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或未经GSP验收,证照不全,经营场所不固定,超范围经营。
目前,一部分经销商是“夫妻店”;有的是家中一人干兽医,全家人跟着干;有的是根本没学过畜牧兽医知识,也在卖药,无从知晓农业部发布的21类《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学物清单》;更有部分兽药经营人员为迎合基层兽医的求利心理,销售违禁药品,躲避兽药管理部门的监管。
对那些利润高而来源不明假、劣兽药采取极为隐蔽的销售方式,对检查不配合或敷衍了事,严重扰乱了兽药市场经营秩序。
在城区,只有市、区两级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兽药器械站取得《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但许多兽药经营门市部违反《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暗地经营生物制品,获取较高利润。
部分兽药企业厂家规模小,采取直接给兽药经营户、养殖场不定时的送货上门。由于没有规律,增加了监管难度。多数兽药经营户是在乡镇经营,乡镇畜牧兽医站无根本的兽药监管检验设备,许多药品没法进行检验。区级兽药监督监察机构由于受人力、物力、财力制约,不能及时对乡镇经营户、养殖场进行监管。
区级设立兽药监督监察机构,或按照《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依托,具体实施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全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全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行业务培训、资格审查,发放许可证和审验;对全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在各乡镇成立协管小组,由各畜牧兽医站站长(动物监督分所所长)或不从事兽药经营的副职任协管小组组长,以避执法人员从事经营性活动之嫌。协助区级兽药饲料监督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好各项工作,确保辖区内畜禽投入品的合法经营和安全使用。
为增强兽药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1)要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执法人员首先要深入学习《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学法、守法、严格执法。(2)要通过举办不同层次的《兽药管理条例》培训班,对辖区兽药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学法、知法、守法。(3)要利用宣传舆论工具,结合开展执业兽医师培训、“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活动,坚持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兽药法律法规,消除部分经营者对GSP的认识“为认证而认证”的误区,提高养殖户用药安全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2.3.1 实行入市备案制度 凡辖区销售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经营者必须出具GMP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原件,待审查合格后方可入市。
2.3.2 实行信息通报制度 区级以上兽药饲料监督部门定期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兽药经营单位(个人)、规模养殖场公布通过GMP单位和个人名单及当年、当季度检出不合格药品、禁用产品名录等相关信息,设立信息咨询服务电话。建立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畅通广大群众举报制度、对执法人员违反《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等行为,一经查实,要视其情节轻重坚决依法给予处理。
2.4.1 加强GSP验收,促进合法经营 对具备条件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和GSP验收。(1)兽药经营单位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具备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非药学、兽医学技术人员必须经区级畜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准从事兽药经营业务活动;(2)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室、库房、货架、货位、柜台等,不准在露天存放药品;(3)营业场所和库房应整洁卫生,并有消防安全设施。药品的堆码、存放和陈列要整齐;(4)兽药的存放和保管场所,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应有防污染、防蛀虫、防鼠、防尘、防潮、防霉变等设施。需避光、低温贮藏的药品,应有专门设备。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5)要备有标准化的计量器具、清洁无毒的售药工具和包装物料;(6)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
2.4.2 完善兽药监管制度,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加强对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人、养殖场进货渠道的管理。加快基层兽药零售连锁步伐,建成规范零售连锁店。对药品购销、经营场所、人员、仓库管理、服务态度、收费标准等作明确规定,做到制度上墙、以制管药。实行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购销台帐制度,督促经营者建立完备的购销假、保管档案,准确记录并保存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销依据,依据保留3年以上备查。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强化畜禽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监管,督促、协助各养殖场和适度规模养殖户建立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确保投入品使用安全。
严格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审批条件和规范兽用生物制品诊疗、使用行为。
2.5.1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不得随意销售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苗等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政府采购,免费分发到基层,依法用于强制免疫,不得进入兽药经营环节。
2.5.2 严格、加强符合条件的养殖场自购自用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管理 (1)具有专职执业兽医。(2)有与所采购的兽用生物制品保藏运输相适应的冷链设备。(3)建立完备的规章制度,记录健全齐备。所有记录应保存到生物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以上。
2.5.3 非国家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实行一级代理经销制度 严格经营单位和个人与生物制品企业签订销售代理合同管理。如果变更代理销售的品种类别,需重新签订合同,并报原发证单位备案和换证。代理经销的兽用生物制品只能销售给养殖场(单位和个人、户)和动物诊疗单位。
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质量监督工作,生产企业要全部达到GMP要求,提高产品合格率。严厉打击、处罚非法制售假劣兽药,严禁非法生产国家已明确禁止的药物。取缔未达标生产小厂家,从源头上杜绝假劣兽药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