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工作要求
本刊讯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工作、明确相关工作要求,2012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再次重申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工作要求。
通知强调,申请人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同时,可申请使用其他辅料进行替换或申请去除相关辅料。替换或去除辅料应对产品质量安全无影响,并符合保健食品有关标准规范。申请人应提供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并参照《关于含邻苯二甲酸酯类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事宜的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发现未在规定时限内停止相关产品生产或销售的企业,应依法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进一步核实后,注销相关产品批准文号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