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院药房托管的可行性分析

2012-01-25 02:04:23王廷贤
中国医药指南 2012年9期
关键词:分业药房医药

王廷贤

(河南省南阳市中心医院西药科,河南 南阳 473000)

近年来,群众对看病贵、看病难的反应强烈;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比市场价格高;药品生产、流通市场复杂,中间环节较多;药品采购不规范,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杜而不绝。进行的医院药房托管探索,一直是业内外关注的焦点。判断这一探索是否可行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能否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从目前实行药房托管医疗机构的情况来看,平均门(急)诊人次药费、平均住院日药费均有明显下降,这表明,这种探索取得了一定效果。医院药房托管具有可行性。

1 医院药房托管经营的产生背景

医药分业一直是我国当前国内医院所面临的一项改革难题,1997年国务院在《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文件中最早提出,要“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2000年2月,国务院八部委联合下文,明确指出,“解决当前存在的以药养医问题,必须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要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1]。2002年中央九部委下发的《关于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允许探索以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为原则的其他改革形式”。鼓励了药房托管这一改革形式的探索。医院将药房托付给企业管理,不仅可以使药房的管理水平得到极大地提高,同时也对医院其他方面的改革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2001年6月由柳州中医院与三九集团合作试行。作为首次药房托管,这在当时被视为是医院实行医药分开的一种模式和大胆的尝试。此后,国内又先后有广西玉林中医院,湖北襄樊中医院,青海红十字医院,广州市脑科医院,上海公惠医院,唐山市中医院,四川南江县人民医院以及四川绵阳的5家医院等众多医院尝试药房托管的改革模式,2006年,南京市将近200家医院和卫生医疗机构将实行药房托管制度,以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药价虚高、医师吃回扣等问题。

2 医院药房托管的意义

药房托管,是我国医药分业改革中的一种新兴试行模式,是指在不改变医院对药房所有权的情况下,委托企业对药房进行管理。即保持药房法人地位、产权、人事关系不变,将药房委托给经营能力较强、实力雄厚的药品企业进行经营,托管企业负责全部药品的采购、配送和日常管理,并按合同规定给医院上缴利润;医院不再负责药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只对其进行监督[2]。

实行药房托管,医院的药品采购供给由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药品使用消耗情况编制药品采购目录,交由医药公司进行采购。医师对药品的处方权和药剂科对药品的采购权因药房经营管理模式的改变而发生了变化:医师的处方受到了更加严格的监督;药剂部门对药品的采购和管理权力则交给了药事委员会和医药公司共同完成。实行药房托管后,药事委员会负责药品采购目录的编制,医药公司按照目录采购药品;医院对药房经营收益实行统一管理,按合同规定进行分配。

实行药房托管,医院向社会发布药房托管的招投标信息,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对社会进行公开招标,让更多的医药企业参与到这项改革中。通过竞标,“暗实行透明操作,以选择信誉好、有实力的医药公司。医院通过这种公开、公正、公平的遴选程序只确定一家或少数几家医药经营企业,而且这些企业要按约定支付医院一定比例的分成,客观上流通环节中的利润空间已经被挤压。药房托管还使医院和医药经营企业之间形成了监督制约机制。药房托管后,医院由原来的药品“采购员”变为药品采购的“监督员”,医药经营企业同样派出1~2人参加医院药事委员会的决策与管理,对临床用药情况进行监督,形成了医院与医药经营企业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药品购销活动在多重监督下进行。

长期以来,我国医疗机构实行的是“医药不分”的体制,由于财政补贴不足等原因,形成了“以药养医”的不合理现象,滋生了回扣盛行、药品价格虚高等行业不正之风。特别在用药问题上,医师临床用药容易受利益的影响,临床用药时往往选择实际利润绝对值高的药品,选择能给医院或者医师更多灰色收入的药品。实行药房托管改革,医院不再直接插手药品采购,医药经营公司负责药品的采购配送,打破了医药不分的药品流通模式和原有的购销利益格局,医师失去了临床促销的影响,更加合理用药。这些不仅有助于推进实施医药分开,有利于提高医疗机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有利于维护患者利益。

3 医院药房托管可行性分析

药房托管经营模式对政府、医疗单位、医药流通企业和消费者等不同主体都有一定的好处,在现阶段具有可行性:有助于促进医药分业。医药分业任重而道远,大部分医院以药养医,药费占医院收入的50%以上,要切断医药之间的利益关系,必须使医药分开管理。但如果在短时间内硬性将药房与医院拆开,医院短期内资金紧张,有可能导致医疗项目中断,工作人员情绪不稳,进而影响求医患者的生命健康。药房托管则可作为医药分业的缓冲,既避免了医药分业短时间内带给医院的不良反应,又为将来医药彻底分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青海红十字医院在2001年正式将药房托管给青海省保康医药公司后,2001年药品收入占全院业务收入的50.57%,2002年为36.8%,2003年为35.79%,医院的收入逐年增加,而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却在逐年下降,医院对药费的依赖性逐年下降,达到了良好的预期效果[3]。

托管药房在经营时要效仿连锁经营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方法,抓三方面的质量影响因素,即组织因素,包括优化技术力量配置和改善服务设施;执行因素,包括采购进货、计划配送、台面管理等;结果因素,包括提高满意度、服务追踪等。抓住这三方面的影响因素为实现医药分业奠定了基础。

4 现有的托管模式

4.1 药房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权由医院保留,企业则取得经营管理权。医院的药房、药库仍保持原来在医院的位置不变,但药品采购、物流、储藏等事务则由企业负责,药房在按医院处方出售处方药的同时也对非医院患者出售非处方药物。

4.2 在人员问题上,托管企业接收药房原有的全部工作人员,并可视情况自主增聘员工,所有人员的薪资与岗位调配也由企业负责,但工作人员保留医院编制。托管企业可在药房自行建立绩效考核制度,鼓励药房工作人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并可从外招聘其他工作人员。4.3 在利润分配上,企业保障医院来源于药品经营的利润收入,托管后,医院从药品经营中获得的利润水平基本与原来一致,可按处方销售量的一定比例上缴医院。医院与企业可以签订托管协议或合同,采用股份制或承包制托管药房,双方协定合理的利润分成,企业可以定期定量上缴承包费用或结余时按股份比给医院上缴利润。

4.4 医院和企业双方组成监督小组,对药品质量、价格进行监督,按药剂科质控标准进行考核,托管药房需接受监督小组的监督和指导。监督小组为临时形式,成员可以采用固定或轮流制,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监督小组与托管药房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合作发展的伙伴关系,托管药房的进货情况不应对监督小组有隐瞒。一旦发现药品质量有误,应立即通报医院和企业进行处理。

5 潜在的问题

药房托管新增利润的另一个来源是对灰色收入的压缩。而对于灰色收入究竟能压缩到什么程度,药房托管后,处方权在医师手中的事实并没有变。所以,即便药房的经营权已交给医药公司,但只要医师不开处方,药品照样卖不出去,这就使得药品生产厂家或代理商不得不继续“打点”医院和医师。最容易滋生“灰色收入”的“新药”,其推广仍然要和医师搞好关系,否则,医师不开处方,新药即使已经进入托管药房也将最终成为积压品。可见,医师的“灰色收入”并不会因药房托管而消失。只不过药房托管后,对于药品生产企业惟一不同的可能是,又多了医药公司这一关。

药房托管模式在一些区域的成功经验显示,医药分业制度适合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的思路与方针,但须进行创新和完善。继续探索药房托管模式实现的方式与方法,如将政府主导的药房托管模式转化为以市场主导、政府监管的模式上来;将药房托管模式的成效进一步稳定和巩固下来,让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建设和和社会监督;对药房托管模式的绩效进行评价,将人为感性评价方式转化为可数量化的指标体系等。这些都有利于医药分业制度的健康发展。

[1]韦少雯.论述药房托管[J].中国药店,2003,23(2):25.

[2]蔡卫民.我国医院药学面临的机遇与挑战[J].中国医院药学杂志,2005,25(5):471.

[3]张琳,金言.深化医疗体制改革,促进医院迅速发展——记青海红十字医院[J].中华医院管理,2004,3(2):12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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