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价值的客观存在与档案价值鉴定的主观色彩

2012-01-23 04:05
黑龙江史志 2012年15期
关键词:客观存在主观性客体

刘 影

(绥化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黑龙江 绥化 152000)

一、档案价值的客观存在

(一)对客观性两种错误认识——否认客观性和混淆客观性

档案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两方面共同参与和实现的,因而,关于档案价值的客观性问题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受到了质疑。如美国档案学者米切尔就认为,档案价值完全是由人的主观愿望决定的,档案人员的鉴定工作在一切情况下都是主观主义的。这种论调显然是唯心的,它抹杀了认识事物的客观标准和界限,把档案价值鉴定完全看成是一种不可知的主观随意处置行为。但是,另一方面,把档案价值的“客观性”完全等同于“客体性”也是错误的,如有的学者就认为,档案价值是随着档案的产生而产生的,不管人们利用与否,都是客观存在的。这种论调又完全忽视了主体需求是体现和实现档案价值的社会基础。但是这种错误是富有迷惑性的,实践中这种情绪往往容易流露出来。比如,有些档案人员对于销毁档案心存疑虑、甚至抵触情绪,认为档案的实体存在,总有价值表现的时候。

因而,确立档案价值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思想,必须消除“主观性”和“客体性”两种思想的影响。

(二)档案价值客观存在的基础

档案价值之所以客观存在,取决于决定档案价值关系诸因素的客观存在。

首先,档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储有特定信息的物质实体,其表现出来的自身属性在实体与信息两个层面上充分体现出其有用性。就其物质载体而言,它是证明其原始性和真实性的重要依据;而其信息因具有社会性、水源性和稳定性得以被人们保存、利用和交流。这种属性的客观存在,就构成了档案价值的物质基础。

其次,人们对档案的需要也是被社会历史客观所规定着的。“这种需要虽然是在人的意识中以主观欲求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却又是具有对象性的客观事物,是一种取决于人的社会本性,个人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和人的客观工作。这种主体需要也是从根本中被人类自身的生产、生活方式所规定的,任何抛弃前人创造的文化遗产或抛弃原来积累下来的智力背景,去从事实践活动,不仅是低效的,而且是愚蠢的。

最后,档案价值关系的依附载体——社会实践活动,是客观的,而且是永远进行的。无论是档案自身属性,还是人的主体需要,都只是提供体现档案价值关系的可能,两者只有在实践中才能相遇,才能结合,才能使价值现实化。因而,没有不断进行的社会实践,档案价值永远只能是潜在的。

档案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社会性就说明了是可以被认识和评判的,而不是主观性宣扬的那样——档案价值是纯主观主义的产物,当然,档案价值也不可能像“客体论”认为的——档案的产生就证明了档案的价值性。

二、一种基于鉴定主体的色彩——档案价值鉴定的主观性

档案价值鉴定和档案价值关系,这两者实际上是两种不同层次的主客体关系。我们说档案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意味着档案自身属性和主体需求之间的关系,是客体存在的。但这种存在必须以一定的认知形式将它反映出来,而这种认识是主体的认识。因此,在鉴定过程中,又呈现出另一种主客体关系可以作如下示意:

从这示意图上看,我们可以得出这三个结论:第一,从鉴定的主体看,它具有双重身份,即可以是产生价值关系的主体(I),即代表者档案(文件)形成者的利用需求,又可以是对价值关系作出判别的实施者(主体II),即鉴定档案(文件)对于形成者和社会的有用性,一身而兼两任。

第二,价值关系(即客体II),是主体II(即形成者的利用需求)和客体(I)(即档案的自身属性)两者相互作用和结合的产物,它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很多情况下,它是一种现实的价值(如现行文件价值),这种价值决定了文件与档案自身的存在,也就是说如果不为了直接体现这种价值,文件根本没必要制作、形成和运转办理。因而这种价值关系不依赖于鉴定,而只是在鉴定中得到反映。

第三,当主体表现为主体(I)的角色时,价值关系是现实的、已有的,即是现行价值状态的;而当主体是主体(II)的角色时,价值关系是可能的、未来的,即需要鉴定主体判断潜在的第一价值与第二价值,或者是潜在的非现行价值。

从这种关系图示上,可以看出,档案价值鉴定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既可能是竭力促进现行价值实现的“运动员”,同时又是判断未来的、潜在价值的“裁判员”。

三、档案价值鉴定的特征

可以看出,档案价值鉴定具有以下特点:首先,鉴定是一种主体活动,它随着主体本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有强烈的“为我性”。在鉴定活动当中,主体的身份是双重的,它既是现实价值关系的一个方面,又是对档案价值潜在和长远价值关系进行评价和判别的具体执行者。因而,对档案价值的鉴定,往往会着重考虑“为我用”的价值,把“为我”性放在首位。比如一个机关对档案价值的考虑,首先是从为本机关各项工作服务这一点出发,而对于潜在或长远价值,即档案对社会的有用性的考虑,往往会受到鉴定者的阶级立场、认识水平和主体状态的影响。

另外,在档案价值关系中的主体因素又是具体的、历史的和不断变化的,比如主体需要是多种多样的,具有复杂性,主体也是各种各样的具有个体性。而鉴定则是在一定时间、地点和条件下,对一种具有固定属性的客体(档案)在满足主体需要之间关系的认识,因此,这种认识必然是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的。在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中,人们不断地认识和评价自己的鉴定标准和鉴定工作历史,这一点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其次,鉴定是一种对档案价值以决定论为基础的预见。鉴定,作为一种自觉的、有意识的评价和认识,总是包含着对一定价值关系所产生的“可能后果”的预见和判断。而这些预见和推断必然以一定的决定性意识为基础和前提的:即确信过去、现在和未来的社会活动(或者主体需要)之间存在着联系,没有这种联系就不能鉴定。因此要越是深入地、全面地认识档案的自身价值,就要更深刻和全面地把握主体、客体、实践的本质特点和规律,把握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

这一点也从反面表明,人们的鉴定总有一定的随机性的。因为,人们受各种历史条件和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不可能最终一劳永逸地把握全部决定条件和因素。正因为如此,鉴定标准应不断充实、发展和验证,不能作为绝对的、一成不变的指标和条律。

再次,鉴定也是一种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认识过段。鉴定具有不确定性,鉴定标准具有预测性,这并不表示鉴定行为充分是主观性的,是随意的。因为从宏观上来说,对档案必然存在着一个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符合社会整体利益、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价值标准。也就是说,对档案价值的鉴定,必然和一个符合大众需要的,讲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标准。这种标准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和条件下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因此鉴定也具有相对稳定性。

[1]陈光云.论档案价值鉴定中主客观的统一[C].中国档案学会第六次全国档案学术讨论会论文集,2002.

[2]罗峰.影响档案价值鉴定的主观方面因素探讨[J].山西档案,2011(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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