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种子纠纷进行田间鉴定时应注意的问题与分析

2012-01-22 09:56陈哲凯李金荣
种子科技 2012年4期
关键词:检验员种子法田间

陈哲凯,赵 祥,李金荣

(张家口市种子管理站,河北 张家口 075000)

近些年来,随着农作物种子新品种推广速度的加快,市场上急功近利的思想渐有抬头,品种杂乱,因品种真实性和适应性引起的田间纠纷也呈逐年增多的趋势,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表现为甚。解决纠纷的最有效的手段是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田间鉴定,而专家组进行田间鉴定的依据是2003年农业部颁布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因此鉴定过程必须依法施行。笔者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了多起田间鉴定,就其中应注意的问题加以分析并予以经验总结,供同仁参考。

1 专家鉴定组的人员要依法组成

《办法》规定,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因为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所以鉴定组组长一般应由种子管理专家担任。

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一般最佳人员组成为5人,即能满足鉴定要求。需注意的是,涉及出具田间数据,应有2名持证的田间检验员参加。

2 鉴定书的设计制作要全面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书》最好设计成固定格式,除《办法》规定的内容必须一一列出外还应在其内容中注意提供:(1)组织鉴定单位加盖公章的位置;(2)纠纷涉及的种子的栽培管理基本情况;(3)有无原始单据、包装、未播种子等证据情况;(4)由田间检验员签字确认的田间现场鉴定数据;(5)田间现场照片;(6)申请人或当事人提供的种子包装、标签复印件或照片;(7)专家组成员的资格证件证明复印件;(8)田间鉴定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申请人签字认可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征求意见函。

3 田间鉴定现场要保全证据

3.1 田间数据的采集:田间数据由田间检验员负责采集,注意带齐数据采集所需工具,一般应有天平、卷尺、游标卡尺等计量工具。

3.2 对照样品的认定:比对照样品应由作物育种专家予以现场认定,最好是同一品种不同来源的种子作为对照;若田间现场没有对照种子样品,要有该纠纷种子包装和标签载明的特征性状和种植条件的综合全面的分析记录,必要时须与育种人或品种权人进行沟通确认。

3.3 影像记录:现场照片应记录全面,尤其对纠纷涉及的性状、对照样品的性状表现要予以细致全面的影像记录,必要时给照片配予文字说明。

3.4 注意收集种子包装和标签,并由种子管理专家对包装和标签载明的信息及时予以验证。尤其是经营生产许可证证号和生产商经营商名称、地址等经营生产许可情况的验证一定要求真实准确,必要时须通过该生产、经营商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对标签信息的真实性予以函调确认。

4 结论用语务求措辞严谨、准确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书》作为纠纷双方的法律证据,其鉴定过程要合法、依程序进行,最后的结论要公平、公正、科学、真实。

4.1 因品种的适应性引起的纠纷:要对本地的气候条件(如特殊高低温度、干旱等)和栽培条件(尤其是播期)进行详细的了解。对未经试验示范就大面积推广种植的(尤其是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如蔬菜类),结论中一定要说明情况。若销售商未向购买者如实说明品种栽培技术要求和适应种植区域的,由销售商承担责任。结论用语中应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作为判定依据,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该种子作为主要农作物,为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不得在***区域进行推广种植。”;或“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七条,该种子作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在***区域未经试验示范,不得在该区域进行推广种植。”

4.2 因种子真实性或劣种子引起的纠纷:要根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并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0464-2006)予以判定。结论用语中应明确引用依据,例如:“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0464-2006),该种子标签不符合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该种子为假种子(劣种子),是造成种植户损失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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