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兰海
(晋中市种子管理站,山西 晋中 030600)
种子标签是保证种子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生产商对种子质量的承诺和使用者选择品种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对种子标签的制作、内容、处罚都做了详细的规定。通过近几年对种子市场监督抽查工作的实践,种子标签规范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现就目前存在的问题谈些浅见,供参考。
一些种子企业在包装和标签标注上不按规定标注,而是别出心裁,将自己企业定的名称或试验代号标注的字体很大 ,放在显著位置,而审定名称标注的字体很小,有的甚至不标注审定名称,用多年的老品种改用试用代号或自编注册商标名,还有的夸大其词标注一些“精品”、“抗病”、“高产王”、“超高产”、“正宗”等华丽名词,遮盖真实名称欺骗购种农民。
在种子质量的四项指标中,对纯度标注明确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自己标注就不合格;净度标注执行的是旧标准;对纯度、净度、水分百分率不按规定保留一位小数,标注的是绝对值;发芽率和其他植物种子数目不按规定保留整数而是随意增减,相当于降低了质量指标要求。
品种主要性状不按审定公告描述,只标品种的优点,对品种的缺点含糊其词,故意隐瞒。如感丝黑穗病、矮花叶病等病害,却标注为抗病或耐病品种。种植适宜区域含糊标注或不标注,包装上玉米穗子和品种实际严重不符。致使使用者盲目种植,造成减产。
种子生产年月和分装日期、种子批号标注在内标签上,或用不干胶手写等形式标注,极易丢失或看不清,给监督抽查和农民购种造成很大不便。
近几年市场抽查发现,一些蔬菜种子生产商和经销户违反国家和地方蔬菜种子质量标准,随意印制包装,随意标注质量指标。2011年山西省春季质量抽检中,15个不合格样品就有13个样品是蔬菜种子,相当一部分是标注不合格,给种子质量纠纷处理埋下隐患。
近年来,先玉335品种推广面积越来越大,其配套推广的单粒机播方式也同时得到推广。但是,我国国标玉米种子的发芽率85%是根据我国传统的播种方式制定的,如果发芽率达到国标就盲目采用单粒机播,势必形成缺苗断垄。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是种子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种子质量信息可靠性、溯源性以及质量监督的重要依据之一。种子标签真实性是种子管理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应提高对标签管理的认识,加强对标签制作、标注内容等的监督检查,规范标签使用。
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积极宣传种子标签的真实性制度,组织培训标签的制作要求、标注内容、判定规则及质量指标标准等知识,使生产商严格按标准制作标签和及时更新标签,增强种子经营者、使用者通过标签识别假劣种子的能力。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对种子标签的制作、标注内容都做了详细规定,生产商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按照规定,应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印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项目必须全部标出。对倡导性或建设性的标注项目,如种子批号、品种说明,也应标注在包装物外面,以方便种子抽检和使用者对品种的了解。
玉米单粒机播方式已为我市乃至全省农民广泛采用,为此,种子的发芽率、净度指标也须随着单粒机播的要求而随之提高,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适合单粒机播、高密度种植的玉米种子发芽率标准。实践证明,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才能保证田间出苗率。
蔬菜作物属于非主要农作物,种类繁多,品种多、乱、杂,现行法规不配套,是种子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由于近年来大力发展蔬菜尤其是设施蔬菜生产,种子需求量大,质量要求严格,蔬菜种子纠纷逐年增多。因此,加强蔬菜种子的管理就显的十分紧迫和重要。种子管理部门应将蔬菜种子的生产、经营抓在手上,制定蔬菜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措施,促进蔬菜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首先,种子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检查频率。在种子销售季节,要深入到每个生产经营企业和经销户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用种者和售种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加强售后监督。对购种农民和经销者发生的质量纠纷和标签标注的纠纷及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促使双方协商解决。对重大违反种子法律法规的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确保农业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