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坤相
(广安市广安区农业局种子站,四川 广安 638001)
农作物种子的使用者基本上是生活在农村的广大农民。自从2000年1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农民购种渠道多了,但种子经营者特别是代销种子的个人或单位也一年比一年多,至今已遍布各乡镇或村社,这给种子管理部门在工作上带来相当大的压力。为了确保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需要加大对种子营销的终端市场的管理力度,提高种子经销人员的综合素质。
从多年来掌握的情况,在广安地区从事农作物种子的经营的企业一般有20多家,为这些企业代销种子的个人最多时达250余人,代销种子的企业主要是广安邮政部门。从事种子代销的人员有城镇下岗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民、退休职工等,文化程度差异大,从文盲、小学毕业到大中专学历者均有。而委托他们代销种子的企业一般不会审查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文化知识,因为这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种子法》第32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因此,作为贯彻实施《种子法》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种子生产经销企业出具给种子代销人员的书面委托书及种子企业的 《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并作为备案的主要 依据。
一经备案,从事种子代销的人员必须接受种子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及与种子相关的业务知识的培训。要让种子供销人员基本掌握在当年所在区域内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农艺性状、栽培技术要点、病虫防治以及所经营的种子质量标准等。培训结束时应闭卷测试,对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书,方可有资格从事种子经销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专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监督的行政管理部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了要“强化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套牌侵权、抢购套购等违法行为。”在种子零售的终端市场上,每年都要查处数起假冒伪劣和套牌侵权的种子案件,最多的还是假冒货。个别不法商贩见当年哪个品种销路好,就用滞销货冒充畅销货,完全不顾品种的真实性及品种的特征。例如水稻长粒型品种装进圆粒型种子,像这样连普通农民都能一眼辨别假种子商贩也敢以身试法。所以,种子管理部门要对区域内所销售的全部品种进行备案,以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上市。
中间批发商需向当地种子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样送检。
为了加强对本区域内的种子经营者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防止假冒伪劣种子流入市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共同设计一套种子经营档案,凡参与种子经营的中间批发商和终端零售商,在参加县级种子代销人员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时发给与会人员。
种子代销经营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种子来源,品种名称,数量,进货时间,种子生产和包装公司名称、贮藏加工情况、运输情况、种子质量(种子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种子销售凭证、购种人、购种地点、购种时间、购种数量和种子价格等。中间批发商每进一批种子时,都应自行抽样送检,看所进种子是否与包装袋上所标注的质量相符,品种是否真实,发现问题也可及时解决。这种做法实则是对中间批发商和零售商自身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