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荣
(高淳县种子站,江苏 高淳 211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简称 《种子法》)自2000年开始正式颁布实施以来,种子代销从业人员和代销经营户数量迅速增加,为农民就近购买种子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十几年来,正是这些种子代销户撑起了基层种业的一片天。但无庸讳言,由于种子代销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也给种子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随着2011年4月10日颁布的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以及2011年8月农业部新颁布的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必将引发我国种业新的兼并和重组浪潮,相当一部分中小种子企业将会失去种子生产经营资格,转而加盟大的种业集团或成为大型种业集团的分销中心,县级以下的种子销售将会以代销形式为主。如何加强对基层种子代销户的管理,规范代销经营行为,进一步繁荣种业市场,促进农业丰收和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是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县级种子管理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目前,在基层从事种子代销业务的人员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原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原乡镇农技站长期以来一直从事着种子经营业务。《种子法》颁布实施后,这些技术人员大部分成为各级种子公司在乡镇的种子代销户,继续从事着种子的代销经营业务。二是农技人员的直系亲属。由于《种子法》对开展种子代销经营的门槛设置较低,一些农技人员利用原有的人脉和关系帮助其直系亲属开展种子代销业务。三是部分粮食系统职工。基层粮食系统的体制改革工作开展得较早,一些粮食系统职工因分流和下岗的原因,开始从事种子代销业务。四是乡镇农资经营人员。乡镇供销社或农资经营部原来多以农药和肥料经营为主,《种子法》实施后,部分人员开始附带种子的代销业务。五是其他人员。其他在基层从事种子代销业务的包括原乡镇供销社或农资公司在农村的农资代销经营店的人员,也包括乡镇农技站在农村的农资代销店的人员,他们中的一部分在开展农资代销的同时也附带开展一些种子代销业务。近年来,还有一些农村代销店在销售农村日用百贷的同时也附带开展一些种子的代销业务。
由些可见,农村种子代销从业人员不仅数量众多,而且从业人员成分较为复杂,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种子管理的难度。
从近几年种子市场管理和市场检查的实际情况来看,基层种子代销户所代销的种子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接受各类种子公司委托代销。基层种子代销户绝大多数和上级种子公司签有种子委托代销协议,执行上级种子公司制订的统一的种子销售价格,种子质量由上一级种子公司负责,种子代销户从中获得一部分种子代销手续费。
二是相互间串货。由于不同种子公司所销售的种子在品种、质量、价格和种子销售返利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而基层种子代销经营户一般种子销售量相对较小,他们有些从抑制竞争对手或扩大经营量、相互间吸引顾客的角度出发,会以不正当的方法获得竞争对手所代销的品种种子,采取低价销售等不正当的手段竞争。
三是自行采购。由于上一级种子公司所经营和销售的品种不能完全满足基层种子代销业务的需要,一些种子代销户会自行采购部分品种种子,以满足基层农户需要。这些品种种子大多集中在西瓜、蔬菜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上,近几年在棉花、油菜、玉米种子上出现的情况也比较多。
四是接受委托代销户再次委托代销。这种现象主要出现于村级种子代销户。村级种子代销户由于种子销售总量较小,出于降低种子代销成本的角度考虑,一般都会从县内其他种子销售量较大的种子代销户中进种。这实际上属于《种子法》禁止的委托代销户再次委托销售的情况,但由于种子委托代销户一般都能帮助村级种子代销户办理到合乎要求的种子委托代销书,从市场规范和检查的角度看,也是合乎相关规定的经营行为。
以上情况表明,种子代销所销售的种子质量,主要取决于上一级种子委托公司所生产和经营的种子质量,代销户间的种子质量竞争实际上是不同种子公司间的质量竞争在基层的表现。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种子代销户经营的种子数量较小,而销售的品种数量相对较多,在种子管理工作没有跟进的情况下,常会出现因销售过期种子而引发种子质量纠纷,这在非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中特别容易出现。
从种子代销从业人员的构成可以看出,种子代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普遍缺乏开展技术服务的能力。在近几年的生产实践中,技术服务能力的缺失成为引发种子质量纠纷的重要因素。如我县2008年发生的因浸种催芽方法不当引发的水稻种子质量纠纷、2010年因水稻恶茵病、水稻条纹叶枯病引发的水稻种子质量纠纷、2011年因玉米粗缩病引发的玉米种子质量纠纷等都属于非种子质量引发的纠纷。在这些非种子质量引发的纠纷处理中,凡是在原乡镇农技人员处购买种子的,部分因在购种时得到一定的技术指导,而大大降低了此类事件发生的几率,对已经发生的纠纷大多能得到妥善处理;而在一些缺少专业技术知识的代销户处所购买种子的,在种子质量纠纷发生时,多数代销户采用矛盾上交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纠纷处理的时间,激化了矛盾,也给后续处理增加了难度,一些地方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上访事件。
种子经营档案没有建立或虽有但台账不全,是目前种子代销活动中存在的普遍问题。造成这种局面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从主观上分析,是多数种子代销从业人员对建立种子档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特别是一些种子销售量相对较大的代销户,在种子销售旺季常常会疏忽种子档案的记载。客观上则是一些种子代销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不高,建立健全种子经营台账和种子经营档案有一定的困难。生产实践证明,在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凡是种子经营台账和种子经营档案较为健全的,一般都能迅速查明种子来源和种子销售去向,妥善处理种子纠纷,在发现种子质量存在重大缺陷时,能及时召回有缺陷的种子,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种子使用者的损失,避免和减少因种子质量问题而可能引发的种子质量纠纷。
绝大多数基层种子代销户的种子储藏保管条件较差,一些农资经营户因种子存放和保管不善而造成种子质量下降或种子变质,从而影响种子播种品质,容易引发种子质量纠纷;偶尔也会发生人为的种子混杂事故。
基层种子代销户大多是小本经营,由于《种子法》对开展种子代销业务的注册资金没有特别要求,一旦发生种子质量事故,普遍缺乏对购种农户损失的先期赔偿支付能力,容易造成和种子公司间的相互推诿扯皮,激化购种农户和种子公司之间的矛盾,增加种子使用者的维权成本,不利于农村稳定。种子专业知识和对种子质量的鉴别能力的缺乏,也使种子代销户不能实现对种子质量的控制和监督,不能做到将种子质量事故防患于未然。
一些基层种子代销户从扩大种子销售量和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出发,往往会有意无意的夸大所代销品种的优点,刻意隐满所代销品种的缺陷,误导和欺骗购种农户,从而为引发种子质量纠纷埋下隐患。
《种子法》明确规定,受委托代销户不能再次委托销售种子,但在实际的市场管理中,要完全禁止和查处这种现象较为困难。这主要是因为乡镇种子委托代销户在再次委托销售种子时,一般都能帮助办理相关种子委托代销手续。
首先,应设立种子代销人员从业门槛。《种子法》对开展种子代销业务的人员素质没有特别的要求,但从种子市场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立一定的种子代销人员从业门槛是完全必要的。
其次,种子管理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加强对种子代销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帮助种子代销从业人员提高开展技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要加强对种子代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营造公平竞争和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第四,要做好新品种的信息发布和展示工作,为种子代销从业人员提供直观了解新品种性状和表现的平台,引导种子代销户选择合适的代销品种。
首先,需要提高和改善县级种子管理部门的种子质量监控能力。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强化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必要的种子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配备相应的交通和通讯设施。
其次,要建立品种的登记备案制度。对在县内销售的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辣椒、西瓜等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在销售前应向县级种子管理站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需涵盖品种名称、经营数量、育成单位、经销单位、生产单位、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地点、经营许可证编号、植物新品种保护情况、品种审定编号、种子质量检验情况、主要特征特性及本地试种情况等。
第三,做好代销种子样品封存和备份工作。种子代销户所购进的每一批种子,除按规定要求和种子供应商签好种子供销合同外,每个批次的种子都必须封存样品并妥善保管。
第四,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代销种子的质量监督抽查,适当增加市场检查的频率和涵盖的范围,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假劣种子进入流通和应用于生产。
种子经营档案是种子销售行为的真实记载。通过检查档案,可以掌握每一批种子产地来源、加工包装、贮藏运输、质量指标、销售去向等内容。当销售种子一旦发现有质量问题时,依靠种子经营档案可以迅速查明种子来源、销售数量和销售去向,及时召回有缺陷的种子,妥善处理种子质量纠纷。《种子法》也明确规定种子经营者必须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县级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种子代销户种子经营档案建立的管理和检查力度,指导和督促种子代销人员按规定制作、填写和保存,做到填写及时,内容真实,项目齐全,保存期有效,建立规范的种子经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