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算机字体库的版权归属

2012-01-21 15:13饶先成
关键词:方正客体字体

饶先成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思政与法律

论计算机字体库的版权归属

饶先成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计算机字体库上凝结了多重版权,这多重版权存在于不同的版权客体之上,即字体设计稿版权、字体作品版权和字体库软件版权。确认版权归属是版权主体行使版权的前提。不同的版权客体其权利保护期限和权利范围也有所不同,而同样的版权客体归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也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采用合理的版权归属规则,并通过合同债权加以约定,可以适当延长版权的保护期限。结合“方正诉宝洁”一案分析其中涉及的多重版权及其归属,有助于厘清字体库中的版权关系,从该案亦可得到相应的启示,供学界共同探讨。

字体库;版权归属;保护期限;权利范围

字体库的制作需要经过专业设计师完成字体设计稿、扫描输入电脑形成高精度点阵字库、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质检、整合成库以及整体测试等多个步骤。在以上字体库的制作过程中,可能产生多个作品。例如,专业设计师创作字体设计稿,该字体设计稿在符合独创性的前提下势必形成书法作品;在数字化拟合和人工修字的过程中,体现了字体库作者对字体的选择、取舍、安排和综合,凝结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形成原字体设计稿的演绎作品;整个字体库制作完成后,以字体库软件的形式呈现出来,便构成了软件作品。通常情况下,创作作品的作者当然地享有其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的版权,但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作品,可能在版权归属上又有特殊的表现。[1]由于以上多个作品可能由不同创作主体完成,而这些不同的创作主体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加大了确认版权归属的复杂性。确认版权归属是主张版权的前提,因此运用版权法明确字体库的版权归属对司法实践至关重要。如“方正诉宝洁”一案,方正公司从字体设计师齐立处取得倩体字稿的著作权,后依据齐立的设计风格,经过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完成了倩体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换,命名为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宝洁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中使用了倩体“飘柔”二字——委托美国NICE设计公司设计。故方正公司以宝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倩体字库和单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

版权归属的不同,其法律效果也不尽相同。要解决上述纠纷势必需要先确认字体库的版权归属,笔者将通过对字体库所包含的多重版权的分析,从版权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来厘清字体库的版权归属。

一、字体库的多重版权

字体库的制作是个复杂且艰巨的工作,在多道工序之后最终以字体库软件的形式呈现出来,而在上述过程中形成了字体库的多重版权。字体库权利人欲对作品予以保护和维权必然要先厘清字体库上所凝结的多重智慧成果。之所以要分析字体库的多重版权,是因为该多重版权特性与传统作品不同。多重版权并非简单的同一类型客体版权的叠加,该多重版权来自于不同的客体类型——美术作品和软件作品。

字体设计意为对文字按视觉设计规律加以整体精心的安排,运用装饰手法美化文字的一种书写艺术。[3]文字设计是人类生产与实践的产物,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步成熟。从最初的象形文字到商周青铜器铭文中的图形文字、春秋战国时的金文字体、秦汉时的篆书字体、宋元明清的宋体印版字体,再到20世纪的现代字体设计,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4]虽然字体库的成品以软件或电子的形式呈现,但字体设计稿的创作依然需要手工完成,只是设计稿的创作工具较之前有所不同。专业设计师创作字体设计稿与书法作者撰写书法作品一样,都是创作者基于对字体结构、风格、形态等特征的安排和取舍而产生的,都是作者思想与人格向字体表现形式转化的过程。因此,字体设计稿在符合独创性的前提下势必构成书法作品,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以美术作品对书法作品进行保护,故字体设计稿本身存在美术作品版权。

字体设计稿需要扫描入计算机再进行后续处理,后续的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等步骤势必会在字体设计稿的基础上改变字体的形态,赋予字体新的视觉效果,应当将这种凝结了创造性劳动的作品认定为演绎作品。因此,字体库中包含的最终字体作品是美术作品版权客体。“方正诉宝洁”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字体库输出的单个字体无法与“书法家单独书写的极具个人风格的单字书法作品”和“经过单独设计的风格极为特殊的单字”相提并论,因而不具有独创性。显然,一审法院提高字体库单个字体独创性认定标准于法无据,因二者的字体设计手段和工具的差别而限制字体库单字的独创性尤为不妥,创作者对工具和方法的选择不应当影响字体的独创性判断。

随着科技的发展,字体的创作工具也得以改进。自从软件开始应用于字体库的开发,字体库软件便应运而生了。字体库软件作为字体输出的工具,同时也是字体作品的载体,整个字体库内的字体都通过代码的形式包含于字体库软件中。[5]软件是我国《著作权法》的法定保护客体,因此固定于有形载体之上的字体库软件应当存在软件版权。值得注意的是,对字体设计稿进行数据化处理的软件并非最终形成的字体库软件,采用软件对字体设计稿进行数据化处理是为了制作字体库软件而将字体作品代码化。

二、字体库的版权归属

根据创作中智力投入者与财力投入者的结合情况,即创作的基础关系,我国《著作权法》把作品大致分为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并且对其著作权作出了不同的规定。[6]在特定的情况下,智力投入者并不一定是版权主体,作者之外的其他人根据合同或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成为版权主体。[7]

(一)字体设计稿的版权归属

美术作品的版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通常认为财产权可由主体自行转让,而作为精神权利的人身权不可转让。[8]字体设计稿的设计者是其版权主体,而法人或其他单位不能成为字体设计稿版权原始取得的权利人,只能通过转让继受成为字体设计稿的版权主体。如上述“方正诉宝洁”一案中,齐立先生创作了倩体字稿,作为字体创作者的齐立先生势必享有字体设计稿的美术作品版权。因此,齐立先生有权将其字体设计稿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方正公司,方正公司也由此取得字体设计稿的版权。字体设计稿是字体库中包含的字体作品的基础和来源,故确立字体设计稿的版权是字体库开发的合法性前提,也为后续字体作品的演绎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二)字体作品的版权归属

字体库中包含的字体作品是基于对字体设计稿的演绎而形成的,对于字体设计稿的演绎需经字稿版权人同意,这就是方正公司先行取得齐立先生字体设计稿版权,再行完成倩体字体库开发的原因。由于经演绎的字体作品包含于字体库软件的代码和数据当中,故字体作品演绎和制作的过程同样也是字体库软件代码和数据的形成过程。然而,字体作品与字体库软件作为版权的不同客体又是相对独立的,二者的版权归属规则是不同的。字体作品作为美术作品,其归属规则与传统作品并无二异。因此,字体作品的完成人应当是作品的权利人,由于从事字体库开发的往往是单位,故在此种情况下,该字体作品一般为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可见,字体作品的权利人应当是作为作者的公民,而非单位,除非单位与创作者之间存在约定。因此,笔者对方正公司提起字体库单个字体的版权之诉存在疑问,被告有理由要求方正公司提供方正公司与其创作员工之间的独占许可协议,否则方正公司无法单独提起诉讼。

(三)字体库软件的版权归属

有学者认为,计算机字库是字体工具,[9]然而,这种表述并不精确。字体工具可以是字体创作工具,亦可指字体的复制工具,不同的定性,其内涵则大相径庭。笔者认为,最终的字体库软件并非创作字体的工具,而是复制字体的工具,因为字体作品的创作在字体库软件完成之前已经完成,字体库软件后续的使用只是简单而机械地复制输出或显示。

由于字库(尤其是中文字库)的制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字体设计和字库软件编写一般都由字库开发单位组织进行,但字体作品和字库软件的著作权并不必然同时归字库开发单位所有。[10]软件作为新兴的版权客体有着与传统作品不同的版权归属规则,体现在委托开发和职务作品中。字体库软件的开发涉及的工作相当庞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在软件行业,软件开发外包已经是司空见惯了。倘若方正公司的字体库软件的开发是委托其他公司完成的,那么,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因此,需要事先约定软件的归属才能保证后续的权利行使和主张。

软件在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上有着与传统版权不同的规定,由于字体库软件的开发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故应当认为字体库软件在职务作品版权归属上适用《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除外规定。基于上述理由,由单位开发的字体库软件的版权归属于单位,而员工只享有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

三、确认字体库版权归属的意义

不同的版权客体其权利保护期限和权利范围也有所不同,而同样的版权客体归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也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版权归属规则也是参与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分配规则,通过对各方主体的权利分配,促使版权激励机制有效运行。基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公共策略,版权归属作为版权法的一部分也充当了利益平衡的作用。

明确字体作品和字体库软件的权利范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是出租权的客体,权利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关于可供出租的作品,《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至少是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WIPO版权条约也有大体相同的规定。[11]然而,作为美术作品的字体并不是出租权的客体,可见软件和字体作品所享有版权的权利范围是不同的。在诉讼中,无论是权利方还是侵权方,都需要确定享有权利的主体、客体以及权利的范围,才能有效地进行诉讼或抗辩。

字体库软件版权归属于不同主体,其保护期限也有所不同。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任何开发软件的主体都想获得更长的保护,保护期限问题可作为一个保护策略。法人可与公民个人约定软件版权归属于个人,再通过协议方式将版权独占许可给法人,以延长保护期限,即以合同债权的方式延长字体库软件的保护期限。

版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对于不同的版权客体,版权的继受也有所差异。对于字体设计稿和字体作品,权利主体为公民的,公民死亡后,版权依我国《继承法》转移;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的,则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继受;无继受单位的,则由国家享有。[12]而作为软件作品的字体库软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出了特殊规定,即在无继承人或无继受单位的情况下,版权进入公有领域。将软件作品与传统作品在此作特殊规定是由于软件带有工业品属性,即兼具表达性与功能性,通过以上规定促使软件快速进入公有领域以促进后续的技术开发。

综上所述,确认字体库的版权归属存在一定的现实意义,它是讨论侵权判定、单个字体独创性和权利用尽等问题的前提。版权的保护期限和权利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版权的行使及其价值。笔者提出版权主体可运用版权归属规则合理地延长字体库的保护期限,以合同债权的方式实现不同主体间的权利转换,当然,司法实务需加以限制以防止权利滥用。笔者从一个新的视角来阐述字体库的版权,并对字体库形成过程中所包含的多重版权的归属作了系统的分类和研究。方正公司可以尝试用最初的字体设计稿来对宝洁公司

主张美术作品著作权,从而避免陷入软件版权和字体库单个字体版权独创性的复杂认定过程。对此,笔者心中仍有疑问,有待学界共同探讨和研究。

[1] 丛立先.论网络版权的获得与归属[J].知识产权,2008(7):22-29.

[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民事判决书[EB/OL].(2011-05-08).[2012-06-17].http://www.lawyerofchina.com/news/html/354.html.

[3] 陈原川.字体设计基础[M].上海: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06:8.

[4] 余鲁,余慧娟.字体设计[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2.

[5] 饶先成.计算机字体库软件版权双重性及其保护[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74-77.

[6] 邹晓红,许辉猛.著作权归属探析——评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6-17.

[7]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79.

[8]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第4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36.

[9] 张玉瑞.论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J].科技与法律,2011(1):59-66.

[10] 蒋玉宏,贾无志.计算机字库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判定[J].电子知识产权,2008(9):39-43.

[11] 汤宗舜.著作权法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75.

[12] 郑成思.版权法(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45.

(责任编辑毛红霞)

Copyright Ownership of Computer Font Library

RAO Xiancheng

(LawSchoolofAnhuiUniversity,Hefei,Anhui, 230601,China)

There are multiple copyrights in computer font library, existing in different copyright objects, i.e., font design copyright, font copyright, and font library software copyright. Ensuring copyright ownership is the main premise of exercising copyright. Different copyright objects have different terms of protection and different scopes of rights. Same copyright object owned by different subjects of rights may also have different legal consequences. Using appropriate rules on copyright ownership and contract claims may extend the term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Considering the case of Founder, Inc. v. Procter amp; Gamble, this paper analyzes multiple copyrights and the ownerships to help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copyright in the font library, and provide some enlightenment for academia.

font library; copyright ownership; term of protection; scope of rights

2012-09-12

饶先成(1987-),男,浙江常山人,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DF523.1

A

1671-2714(2012)06-0085-04

10.3969/j.issn.1671-2714.2012.0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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