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巴塞尔协议Ⅲ”合规分析

2012-01-17 08:04陆晓明
银行家 2012年2期
关键词:巴塞尔银行业存款

陆晓明

“巴塞尔协议Ⅲ”虽然是全球银行业的统一监管标准,对银行业具有普遍适用性,但它毕竟是在次贷危机这一特定背景下,针对欧美银行业暴露的特定问题开具的处方。“巴塞尔协议Ⅲ”在各国的贯彻需要根据各国具体情况制订特定版本。中国银行业实际上和欧美银行业差异甚大,并且社会经济和金融业处于更加动态化的发展过程之中。这要求银行业和监管者突破静态、孤立、表面的视野,将中国银行业“巴塞尔协议Ⅲ”合规状态置于动态、同业比较、深层次的多维坐标系中定位认识,以做出正确决策。

中外银行业“巴塞尔协议Ⅲ”合规比较

宏观环境影响因素不同

中国金融业中非银行业的作用在上升,但却是以“影子银行”这种危险形式。动态地看,危机后影子银行在欧美融资中占比减少,银行融资占比上升。相反,中国社会融资总量(TSF)中银行业占比在下降,同时非银行业占比在迅速上升。但中国正规成熟的资本市场融资在非银行融资中占比少于欧美银行业,它更多采用的是危险的影子银行形式。例如2010年银行信贷在中国TSF占比從2002年的95%下降到了58.5%,同期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这两种影子银行融资在TSF占比达10%。这使得中国银行业面对两难局面:这些资产继续作为影子银行业务置于表外,其风险会被掩盖,并且无资本覆盖;这些资产若转到表内,则会增加银行风险资产,造成资本充足压力。据美银美林估算:这类业务大约占中国银行业风险加权资产的10%~20%,国有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可能会因此下降至9.3%,股份制银行下降至7.7%。

信贷周期不同。中国在次贷危机之前并未出现信贷高速扩张,危机后欧美开始收缩信贷之际,中国银行业开始扩张信贷,与欧美银行业相比具有一定的逆周期特性。政府干预银行业支持经济增长固然有助于熨平经济周期,但它也可能带来信贷增长过快、资源配置不当、价格扭曲之弊。历史证明,银行系统性风险累积的最重要先导指标是信贷增量/实际GDP比与历史趋势水平相比较的缺口(信贷增量/GDP的比值超过历史趋势水平的程度)、房地产价格增长率缺口(价格增长率——历史趋势增长率超过历史趋势水平的程度)。次贷危机后,国际清算银行和金融稳定理事会已将信贷增长超过GDP增长的幅度作为衡量系统性风险的单一重要指标。

应对危机的财政手段不同。中国应对危机主要是利用银行贷款,例如对地方政府基础建设融资平台的贷款。据中国审计署和人民银行2011年6月信息,中国地方政府债务总量为人民币10.7万亿元,其中80%或8.5亿元为银行贷款,占银行人民币贷款余额的17.74%,占GDP的21.35%。而按照中国银监会估算,全部地方政府债务中的26%存在严重问题。鉴此,惠誉评级在2011年6月分析指出:虽然截至2010年底,中国银行业总体不良贷款率仅为1.1%,但如果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进行更保守的划分,银行业的不良贷款比率将接近6%。

中国进入通货膨胀加速上升通道,同时处于信贷价格—利率市场化的前期。美国20世纪80~90年代储贷危机的教训证明:在通货膨胀加速上升的环境下放松利率管制可能导致短期利率上升超过长期利率,造成银行危机。即使中国暂缓利率市场化,央行也不可能持续实行对称加息,短期利率上升同样会挤压息差,造成系统性利率风险。而欧美银行业这方面的压力则较小。

中国处于开放资本账户的前期。从相关研究看,金融自由化和资本账户开放过程中,经济体面临的不确定性和系统性风险通常有放大的趋势。“巴塞尔协议Ⅲ”合规含义:欧美银行信贷从危机前的高速增长转而进入低增长周期;相反中国信贷进入高速增长周期。随着欧美银行业信贷增长/GDP缺口缩小,监管资本达标压力会下降,而中国银行业的压力会上升。据“巴塞尔协议Ⅲ”逆周期缓冲资本要求,未来几年欧美银行业更可能不必计提逆周期缓冲资本,而中国银行业则更可能被要求计提10%的这部分资本。

中国银行业面临流动性和资产负债风险压力

短期流动性覆盖率(LCR)达标压力上升。该比率在计算分母——净现金流出时要求将零售存款根据是否有存款保险划分为稳定存款/欠稳定存款。没有保险的存款在市场压力下容易出现挤提,被划归欠稳定存款,现金流出率计算值≥10%。欧美银行业的存款保险体系使得其存款很容易地被归稳定存款。而中国虽然零售存款占比大,但在缺少存款保险机制的条件下,这类存款可能被划归欠稳定存款,银行为了达到LCR要求,需要维持更多流动性资产——现金、政府债券等。分子——中国缺乏具有规模和深度的债券二级市场,一级流动性(level 1)资产如现金、央行等资产较充足,但二级流动性资产如公司债券等有限。分子覆盖分母的难度更大。

长期净稳定资金率(NSFR)达标压力上升。目前中国的贷存比虽低于美国,维持在68%~70%,但美国贷存比从2006年初的93%下降到2011年初的75%,而同期中国的贷存比却呈上升趋势。中国银行业的低流动性中长期贷款/全部贷款比迅速上升,从2003年的40%上升到2010年的60%,同期具有流动性的短期贷款占比下降,使得长期资产负债匹配和NSFR达标压力上升。NSFR对“现有稳定资金(available stable funding,ASF)”衡量的基础是对负债按类别分配ASF因子,该因子从0~100%,越高则越表明该负债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资本及剩余成熟期 大于1年的核心存款都是最稳定资金。但中国银行业核心存款在全部存款中占比迅速下降,其他非稳定存款例如信托、委托存款占比上升。2010年美国的核心存款(FDIC保险存款)/全部存款比高达66%,中国相似的储蓄存款/全部存款比则仅为40%,而企业客户的存款占56%。NSFR对“要求稳定资金 (required stable funding, RSF)”衡量的基础是对资产按类别分配RSF因子,该因子从0~100%,越高则越要求该资产由长期稳定资金涵盖。而该因子的确定有两个指标:期限,资产期限越短因子越低;流动性或可迅速变现程度,资产越易变现因子越低。而其中变现程度与金融市场及其基础设施发达状况直接相关。中国缺乏具有高度流动性和有深度的金融市场及其基础设施,会妨碍资产变现程度,从而有更多的资产可能被赋更高的SFR因子,需要有更多的稳定资金涵盖。中国银行业增加核心存款等稳定资金或增加短期资产占比的压力会上升,银行可能因此不得不缩减工商/个人长期信贷。这可能成为中国流动性达标的软肋。

中外银行业“巴塞尔协议Ⅲ”合规结构性差异

银行“巴塞尔协议Ⅲ”合规的难易程度,除了取决于银行业现有资产负债结构和业务组合之外,还取决于它们所处的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环境,以及银行资产负债和业务的弹性、灵活性和可朔程度。欧美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相对成熟,市场基础设施更加完善,银行业务和资产负债组合更加多元化,运用市场从事资产和负债管理的能力更强。“巴塞尔协议Ⅲ”公布前后美国银行业的变化更是典型地显示了其应变能力和弹性。

财务状况迅速改善

2008年末以来,美国存款机构的一级资本、总资本风险资产比、杠杆率迅速提升。到2011年第一季度末,96%的存款机构达到或超过监管最高要求,并且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仔细分析还可发现,这段时间内,美国存款机构的资本绝对量增幅并不大,同时总资产仍然缓慢增长。这说明,其风险资本比提高的主要原因并非资本量增加,而是资产和业务结构调整降低了风险权数。同时,风险权数较高的利息收入占比下降,同时收费收入,特别是和资本市场相关的收入借股市、债市上涨而迅速增长。

资产负债结构迅速改善

资产方面,风险权数下降、期限缩短、流动性上升。美国拥有发达的债券市场,银行可很快在资产中增加高质量、高流动性、风险权数很低的政府债券和高级别公司债券,以替代监管风险权数要求被提升的贷款特别是房地产贷款,改善资本充足同时满足LCR标准。负债方面负债期限延长、稳定性提升。例如由FDIC保险的核心存款迅速增长,同时其他存款和资金迅速减少。长期负债占比增加既有助于银行提升NSFR分子,也有助于降低LCR分母。贷存比从危机前的接近95%下降到2011年第一季度的75.5%,银行业流动性压力普遍缓解。

相对而言,中国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有限,银行业多元化程度更低,特别是收费业务占比低而且开发能力有限,业务转型、资产负债表调整灵活性,从而资本占用弹性较低,对资产负债和业务重组调整的难度更大。例如,中国缺少发达的债券市场,为了LCR达标可能不得不更多依靠增持现金,牺牲盈利性。再如,中国银行业资产中资本消耗型的信贷占比更大,收入增长和资本的相关性更高。这样,静态地看中国银行业在资本充足达标方面走在欧美银行业之前,但其未来“巴塞尔协议Ⅲ”达标,以及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可能落后于欧美银行业。

中国银行业“巴塞尔协议Ⅲ”实施战略

中国银行业和监管者制订“巴塞尔协议Ⅲ”合规战略的目标应该是兼顾安全性和盈利性,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银行个体和整体安全,利用“巴塞尔协议Ⅲ”合规机会,增强中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和长期发展、盈利能力。关键在于解决中国金融业和银行业进一步深化发展,以及经济转型和持续增长与“巴塞尔协议Ⅲ”合规之间的冲突。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统一最低标准,中国监管者在制订实施法规时需要留有一定余地,需要动态、跨周期、综合地分析预测银行资本/流动性状况以及金融市场、宏观经济以及其他国家监管者和银行业可能采取的对策。

前面的分析揭示出中国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达标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中国监管者需要对此有充分估计。中国银行监管机构在2011年初曾考虑对中国银行业制订超过“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例如将普通股核心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比分别定为6%、8%、10%,高于“巴塞尔协议Ⅲ”的4.5%、6%、8%。但在最后正式发布的指导意见中降低了这些标准,和“巴塞尔协议Ⅲ”更加对齐,除了核心资本普通股定为5%高于“巴塞尔协议Ⅲ”的4.5%,其他均采用“巴塞尔协议Ⅲ”标准。这反映出监管者对中国银行业的状况和未来达标难度有了更现实的认识。

2011年8月15日,中国银监会又正式向外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参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明确将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银行,并将对其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分类标准的实施将意味着对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

即使如此,中国监管者的要求仍高于其他发达国家。特别是就系统重要性看,中国国有银行规模虽大,但实际上银行间关联不深、衍生交易和资本市场活动有限、国际化程度较低,相应地其系统性风险及风险贡献度并不如发达国家银行业那样高。但银监会对五家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SIFI)的普通股资本比要求为8.5%。若随后这些银行被巴塞尔委员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FI),那么很可能需要在此基础上再增加最高1.5%~2.5%的普通股。这样,中国最大银行的普通股资本比可能高达10%~11%,高于花旗等最具有全球系统重要性的大银行的9.5%~10.5%。进而言,中国银监会对中国SIFI达标要求定在2013年,早于G-SIFI的2019年底,它们的达标难度会更大。

实践表明,银行价值和资本充足之间可能有抛物线关系:低于标准,投资者会因为担心银行业安全性而回避银行股;高于标准投资者会因为担心银行业盈利性而回避银行股;基本按照标准执行或稍微高于标准,投资者会认为银行业有可能在安全性/盈利性之间获得平衡,银行股票则最有可能稳定上升。从板块数据看,那些资本标准高于“巴塞尔协议Ⅲ”的国家,投资者更慎于或回避对银行股的投资。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造成悖论——监管过严,银行筹资难度增加,反而背离监管目标。

中国最佳的“巴塞尔协议Ⅲ”对策是:微观层次——对资本和流动性充足均按照“巴塞尔协议Ⅲ”制定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采用一行一策模式,让各家银行自己权衡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确定实际水平;宏观层次——最好是主要运用逆周期缓冲装置控制信贷过快增长,这样比制订更高的固定标准可以更灵活自如地进退。

实践也证明,大银行在短期内大幅增加外部资本,对银行及其客户的冲击会很大。鉴此,“巴塞尔协议Ⅲ”达标的过渡期也不宜太紧,应允许银行在相对长的时间内通过内部积累逐渐提升资本比。所以银行业和监管者应向市场和投资者发出这样的信息:银行充实资本的主要战略和手段是降低风险权数、限制高风险业务、集中于改造分母,股东回报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此外,还需要考虑如何应对不确定性。自从“巴塞尔协议Ⅲ”产生以来,金融环境和监管法规变得越来越动态,同时监管合规成本也越来越高。“巴塞尔协议Ⅲ”也存在三个不确定性:许多规则需要持续讨论、观察、修改,版本更新不确定;规则在多大程度上被实施不确定;规则实施的效果不确定。银行可能会更倾向于拖延观望而非立即行动。鉴此,“巴塞尔协议Ⅲ”实施的步骤不易太紧,应该尽量从必须的基本要求和基础建设开始,逐步深化实施。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纽约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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