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专业合作社盈余利益分配标准的经济学分析

2012-01-03 05:02陈建敏黄森慰张春霞谢志忠
关键词:交易额交易量盈余

陈建敏,黄森慰,张春霞,谢志忠

(福建农林大学 a.人文社会科学学院b.经济管理学院 福建 福州350002 )

林业专业合作社盈余利益分配标准的经济学分析

陈建敏a,b,黄森慰a,张春霞b,谢志忠b

(福建农林大学 a.人文社会科学学院b.经济管理学院 福建 福州350002 )

针对林业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问题,分析社员的利益分配行为和两种不同盈余利益分配标准造成的社员利益差异,揭示社员倾向于按出资额与交易量比例中较大的标准进行盈余利益分配,以获得更多的利益而承担更少的成本,提出完善合作社利益分配制度应当在内部契约上坚持以交易额分配为主,将出资额的合理利息界定为合作社成本,尽量保持社员出资额与交易额比例相一致,在配套制度上政府应当减少税费、扩大财政支持、加强教育引导与外部监督,以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林业专业合作社;盈余利益分配;经济学分析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农获得了林地承包经营权,提高了参与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但分林到户造成了林地细碎化,不利于林业规模经营。林业专业合作社,能够有效地解决林农小生产与大市场连接的交易费用大和风险成本高的问题,对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将产生重要作用。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林业专业合作社迅猛发展,到2011年底,全国共建立林业专业合作社2.44万个,入社农户760.05万户,合作社经营林地面积7700.80万亩;其中,福建省已注册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社1433个。

但林业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利益联结松散、盈余利益少、盈余分红比例混乱等问题,影响了社员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和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本文针对林业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问题,分析了社员的利益分配行为和两种不同盈余利益分配标准造成的社员利益差异,进而提出完善合作社利益分配制度的建议。

一、林业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研究文献回顾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文献回顾

国际方面,学术界从各个层面研究了林农参与合作意愿、组织运行效率与持续发展的影响因素、组织规模、运行法则等问题[1-4]。森林所有权、管理体制、州政府支持与协调程度是影响成员参与林业专业合作化活动的主要因素。搭便车、短视以及成本等是影响合作社效率的重要因素,社员的异质性程度、资源共享制度、规模、产权清晰程度等则是影响林业专业合作社运行成本的重要因素,C.Morrow和R.Hull提出林农专业合作组织健康高效运行的8大法则。在利益分配研究方面,Rhodes指出净的经济收益是影响农民做出加入或者离开合作社决策的关键影响因素。

国内针对林业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的研究,涉及利益分配机制的重要性、现存问题、解决方案及政策支持等内容[5-8],主要有:合作社的分配制度是合作社制度的核心构件,完整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制度,应当包括社员与合作社的一次交易的利益契约和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合作组织存在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残缺、盈余界定模糊、利润分配以股金分红为主等问题。利益分配格局归根结底是由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决定的,由于社员的异质性,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的产权结构,采取不同利益分配方式的对策。应采取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权分红相结合的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以“惠顾返还”为主的利益机制,对于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补助、社会捐助、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豁免待遇等其他获取的收益,也要根据其来源的不同合理分配。总的来说,针对林业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的研究,定性分析较多,定量分析较少。

(二)研究意义

其一,提高经营绩效,促进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利益分配的和谐可以提高社员参与合作积极性及合作社的经营绩效;其二,规范专项基金的使用及分配,贯彻落实国家林业支持政策。国家资助款项能否惠及每个社员与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制度密切相关;其三,平衡社员利益,提高社员积极性。合作社存在按出资额分配、按交易(额)量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不同的分配方式直接影响社员切身利益及其合作积极性;其四,提高林业产业化水平,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业专业合作社促进林农抱团发展,在不影响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提高林农的市场竞争力,增进林农利益,解决了集体林权改革后,林权明晰与林业经营细碎化的矛盾;最后,利益分配规范化对林业专业合作社完善章程、股权、产权、组织、管理制度以及为国家制定林业专业合作社支持政策有重要的实践与理论意义。

二、林业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主体行为及其发展趋势分析

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异质性程度较高,组建发起人除个别为供销社、企业、政府部门外,大多为林业生产经营大户;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包括利益分配大多由大户作主,即使是通过社员大会决策,普通社员的决策影响力也是微乎其微;在合作内容上,虽然合作社登记经营范围很广,实践上主要体现为合作购买林业生产资料,销售林产品,合作造林,争取造林、节水、开路等国家支持资金等;在利益分配中,虽然合作社法中规定可分配盈余利益不低于60%应当按交易额(量)分配给社员,但绝大多部分合作社对可分配盈余利益按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分配的对象为核心社员,普通社员享有的好处一般为免费技术服务、较为稳定的购销渠道、优惠的购销价格;但核心社员也相应承担了合作社的管理成本,如办公场所租金、社员误工补贴、管理人员工资等。

上述利益分配情况,虽然不符合我国合作法的规定,但对于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的林业专业合作社来说,仍然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一,小规模经营的林农合作起来了,增强林业经营的市场竞争力,降低交易费用,有利于林业生产力发展、生态保护和林区社会稳定;第二,普通社员获得了免费的技术服务、便捷的购销渠道、优惠的购销价格,在利益上有所改进,对大户社员的经营决策行为一般没有异议;第三,对于一般为经营大户的核心社员来说,通过组建合作社,虽然多承担了一些经营管理费用,但市场竞争力的增强,足以弥补其承担的费用;第四,合作社规模小,经营业务少,一般不设专职会计人员,帐面资料也少,按出资额分配,节约了交易额(量)的计量成本,减少了利益分配的交易费用;五,少部分合作社获得国家支持资金,全体或部分社员因此而受益。但从另一角度看,上述利益分配情况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第一,核心社员控制合作社,不利于管理民主与普通社员的利益保护,国家支持资金在实际运作中难以惠及每个社员,可能滋生核心社员的腐败行为;第二,按出资额(量)分配不利于普通社员分享合作后的增益。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林业专业合作社盈余利益目前存在按出资额比例分配现象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符合可分配盈余利益以交易额(量)分配为主的合作社立法精神,随着社会发展和合作社制度的完善,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利益应当以交易额(量)分配为主,以更好地保护普通社员的利益,发挥合作社应有的作用。

三、林业专业合作社分配标准的经济学分析

(一)林业专业合作社分配标准涵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林业专业合作社对可分配盈余进行分配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本文以交易量作为分配标准进行分析;二是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因大部分合作社除出资额以外,少有财政补助、捐赠款,本文直接以成员出资额比例作为分配标准进行分析。

(二)可分配盈余分配标准的经济学分析

林业专业合作社一般在生产的某个环节进行合作,经营范围有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农产品购销、运输、贮藏、加工服务等内容。本文以社员通过合作社共同销售某一农产品为例,来说明合作社盈余利益按出资额与交易量分配对社员成本与效益的影响。

合作社有关情况假设如下:刚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五名社员是甲、乙、丙、丁、戊,出资额分别为A、B、C、D、E,当年度交易量为f、g、h、i、j(见表1),社员提供给合作社的农产品同质、单位产品的价格均为P1,合作社通过市场出售单位产品的价格为P2,P2大于P1,合作社的总盈利为M=(f+g+h+i+j)*(P2-P1),合作社当年的总成本为C,该成本包括房屋租金、管理人员工资、出资额利息等费用,M大于C,合作社无亏损、不提取积金,可分配盈余为N=M-C。

表1 盈余利益分配假定

盈余利益分配标准对五名社员成本与效益的影响相似,本文以社员甲为例进行分析:

社员甲因交易带给合作社总盈利为:

其一,若可分配盈余按出资额比例分配:

社员甲分配后得到的盈余利益为:

社员甲分摊成本Y1为其带给合作社总盈利减去分配后得到的利益,即:

从(2)、(3)式可以看出,假设该合作社社员的交易量、交易价格、总出资额不变,即Z与不变,则甲的出资额A越大,其可得利益X1越大,分摊成本Y1反而越小,把成本转嫁给出资少而交易量多的社员;这样会强化社员的出资,而弱化社员的交易量,不利于普通社员参与合作。

其二,若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比例分配:

分摊成本Y2为社员甲带给合作社总盈利减去分配后得到的利益,即:

从(4)、(5)式可以看出,假设该合作社社员的总交易量、交易价格不变,即P2、P1、不变,则甲的可得利益X与分摊2的成本Y2均与交易量f成正比,即效益与成本成正比,分摊较为公平;这样会强化社员参与交易,而弱化社员出资,不利于合作社吸引投资。

其三,社员甲按出资额与按交易量分配效益与成本差异比较

效益差异为:

成本差异为:

从(6)、(7)式可以看出:

通过资源整合,广垦旅游集团争取在酒店、旅行社、出租车队三大核心板块上实现效益较大突破,力争在“十三五”期末营业收入达到五亿元。

②相反,若社员甲的交易量比例大于出资比例,则δ<0,κ>0,作为理性经济人,他将倾向于按交易量比例分配,以获得更多的收益,分摊更少的成本。

③若出资额比例与交易量比例一样,则δ=κ=0,无论按出资额还是交易量比例分配,社员甲的成本与效益分配是一样的。

综上,不同盈余利益分配标准影响社员的成本与效益,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社员倾向于选择出资额与交易量比例较大的作为分配标准进行盈余利益分配,以取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林业专业合作社中成员异质性较大,难免同时存在投资额比例大、交易量比例小的社员与投资额比例小、交易量比例大的社员,在合作社进行利益分配过程中,社员之间就必然存在利益冲突。因此,缩小社员投资额与交易额比例的差距是减少由利益分配标准不同而造成社员利益冲突的一个有效途径。

四、规范林业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的建议

(一)完善内部契约制度

1.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交易额(量)分配为主

普通社员一般经济实力较弱,出资额不大,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交易量(额)分配为主,以提高合作社对普通社员的凝聚力、吸引力、市场竞争力;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可分配盈余不低于60%应以交易额(量)比例分配给社员的规定应予坚持。

2.将出资额利息列入合作社成本核算

合作社发展需要社员投入出资额,按交易额(量)分配不利于出资比例多而交易量比例少的社员,如果将社员出资利息作为成本进行核算,可以补偿该社员的出资利息损失,矫正盈余利益按交易额(量)分配对该社员的“不公”,有利于合作社吸引资金投入。但该出资利息应有一定的限制,一般应低于同期银行利息,具体利息可由合作社章程确定。

3.降低合作社经营成本

目前我国大部分林业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较小、经济实力较弱、盈余利益较少;要提高社员的可分配利益,除了扩大交易额,提高盈利能力外,还得全面减少成本支出,如减少办公场所租金、管理人员工资等。

4.社员出资额比例尽量与交易额比例保持一致

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社员倾向于选择按出资额与交易额(量)比例中较高的标准进行分配,因目前我国林业专业合作社普通存在社员出资额与交易额不一致的情况,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社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果能使社员的出资额与交易额比例保持一致,就能避免该冲突,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利益分配的外部配套制度

1.加强教育引导,提高社员对合作社的认识

只有社员普遍拥有合作社知识,才能真正促进社员合作,履行社员职责,增进社员自身权益,规范合作社利益分配制度。

2.减少税费,扩大财政支持

我国已取消农业费,但林业税费、育林基金等收费项目仍然存在,严重影响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效益,林业具有三大效益,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国家应当取消林业专业合作社有关的税费,还利于林农;同时,应当加大对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支持,以补偿林业经营的正外部性,增强合作社的盈利能力。

3.加强监督,规范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制度

在目前林业专业合作社员异质性程度较高,大户在经营过程起主导作用情况下,设立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有利于纠正大户在合作社利益分配过程的不当行为,更好地维护普通社员的利益,促进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综上,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对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影响较大,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对合作社利益分配行为存在差异,对可分配盈余按出资额与交易额(量)分配标准的经济学分析可以看出,理性社员倾向于选取自身出资额与交易额比例较大的作为分配标准,以分得更多利益而承担更少成本。完善合作社利益分配制度应当在内部契约上坚持以交易额(量)分配为主,将出资额的合理利息界定为合作社成本,尽量保持社员出资额与交易额(量)比例相一致;在配套制度上,政府应当减少税费、扩大财政支持、加强教育引导与外部监督,以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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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Surplus Profit Distribution Standard about Forestry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

CHEN Jian-mina,b, HUANG Sen-weia, ZHANG Chun-xiab, XIE Zhi-zhongb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a.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College; b.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College, Fuzhou 350002, Fujian,China)

According to the forestry cooperative benefit allocation problem, analysis benefit distribution behavior of members and two kinds of surplus profit distribution standard lead to members’ difference interest, reveal that members tend to choose the bigger proportions between transactions volume and investment to distribute cooperatives surplus benefit in order to gain more benefits and bear less costs, suggest that a good cooperative benefit distribution system should adhere to contribution standard of transactions cost, and define the reasonable interest as cooperatives cost, try to keep the same membership ratio about investment and transaction cost, In supporting system, the government should reduce tax, increase financial support, strengthen education,guidance and external supervision,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ooperatives.

forestry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 surplus benefit distribution; economic analysis

F307.21

A

1673-9272(2012)06-0041-04

2012-07-2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林农专业合作组织运行机理研究:福建案例研究”(编号:71173039)。

陈建敏(1972-),男,福建仙游人,福建农林大学讲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林业经济理论与政策。

张春霞(1947-),女,福建仙游人,福建农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林业经济理论与政策。谢志忠(1970-),男,福建仙游人,福建农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区域可持续发展与农村金融。

[本文编校:杨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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