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背景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

2011-12-31 06:34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

□ 李 岑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缘起与理论基础

进入 21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由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呈现出超预期增长态势,为缓解全球变暖,联合国发起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以下简称《公约》)的谈判 ,并于 1997年 12月 11日,在《公约 》第三次缔约方①中国于 1992年 6月 11日签署《公约》。截至 2009年 12月 19日,加入《公约》的缔约国已达 192个。会议上达成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在 2008年至 2012年期间主要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目标②《公约》附件Ⅰ国家 (包括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在 2008~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须将 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 5%(以 1990年的水平为基数)。为了达到这个水平,附件Ⅰ国家采取不同的量化限排和减排承诺。,建立了三种灵活减排机制③为了协助附件Ⅰ国家尽量降低履行减排义务的成本,《京都议定书》引入了三种灵活减排机制,分别是国际排放交易 (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联合履行(Joint I mplementation,JI)和清洁发展机制 (Clean DevelopmentMechanism,CDM)。。以“京都三机制”为起点,一轮全新的环境产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④《京都议定书》对各工业化国家温室气体限排和减排义务的规定都是用 CO2减排量计算,所有其他温室气体的减排量都要折算成 CO2的减排量,所以我们把“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又称为“碳排放权交易”。便在一个全新的框架内开启了。

环境产权是经济人对某一环境资源具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处分权以及收益权等各种权利的集合,是著名产权经济学家科斯定义的产权[1]在环境领域的扩展。本文讨论的碳排放权就是国家、企业对温室气体排放所拥有的各项权力的集合。而碳排放权交易就是发生在人类保护环境过程中产生的国与国之间、国家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为顺利完成对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而形成排放配额的交易行为。

碳排放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只有稀缺资源才具有交换价值,才能成为商品,这是导致碳排放权交易的经济原因。碳排放是发展经济而产生的外部性行为。企业的“碳排放活动”对整个地球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企业未将这些负面影响纳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企业从“碳排放活动”中受益,但其带来的危害却由全世界共同承担,形成外部不经济性。碳排放也是“公共地”引发的一场“悲剧”。作为“经济人”的企业和国家,只考虑如何扩大生产以增加收益,完全不考虑整个地球环境遭到破坏,最终将酿成“公共地悲剧”。科斯等人认为,所有的市场失灵,包括企业大量排放温室气体,都是由产权界定不明所导致。只要明确界定产权,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就可以有效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这也是“京都三机制”运用科斯定理解决碳排放问题的理论基础。

二、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现状

由于《京都议定书》为工业化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和限排目标,国际排放交易下的 AAUs①AAUs(Assigned AmountUnits,分配数量单位),是附件Ⅰ国家根据其在《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可以得到的碳排放配额。、联合履行下的 ERUs②联合履行机制中,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 ERUs(Emission Reduction Units)。、清洁发展机制下的 CERs③清洁发展机制中,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成为CERs(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的区别在于,前者项目东道国是经济转轨国家,后者项目东道国是发展中国家。成为稀缺资源,国际碳排放交易一时间获得了飞速发展。

表 1 2005~2008年全球碳信用交易市场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额

(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市场架构初步成形

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包括两个组成部分:配额型交易市场 (Allowance-based Trade)和项目型交易市场 (Project-based Trade)。配额型交易市场交易对象主要是政策制定者初始分配给企业的配额,如《京都议定书》中的配额 AAUs、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使用的欧盟配额 EUAs。配额型交易市场包括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英国排放交易体系等。其中,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交易量占配额型市场交易量/全部市场交易量的比重从 2004年的 52.15%/6.88%增加到 2008年的 94.41%/64.29%,在所有交易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 (相关数据详见表 1)。项目交易市场内,交易的对象主要是通过实施项目削减温室气体而获得的减排凭证,如上文提到的 CERs和ERUs。CERs的交易量占项目型市场交易量的比例从 2004年的 90.65%增加到 2008年 95.2%,是项目型交易的重要方式 (详见图 1)。此外,配额型交易市场的发展远远超过项目型交易市场的发展。

图1 项目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总量的构成

根据组织形式,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起初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随着交易的发展,场内交易市场逐渐建立。目前,全球已建立了 20多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遍布欧洲、北美、南美和亚洲市场。欧洲的场内交易市场最多,主要有欧洲气候交易所、纽约 -泛欧证券交易集团 BlueNext交易所等。(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架构见图 2)

图2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架构

(二)碳排放权市场交易规模急剧膨胀

经过多年的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规模和交易金额越来越大 (见图 3)。根据世界银行的《碳交易市场现状与趋势 (2009)》研究报告,2008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模扩大至 1263亿美元,较2005年的 108亿美元增加了近 11倍。从成交量来看,2008年市场中约有 48亿吨碳交易,较 2005年 7亿吨增加了近 7倍。各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都呈明显上升趋势。同时期日益流行的非标准化零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在逐渐普及发展。

图3 2005~2008年国际碳排放权交易规模(成交量和成交额)

(三)碳排放权交易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

碳排放权成为国际商品,基于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远期产品、期货产品、掉期产品及期权产品不断涌现。上文提到的 AAUs、EAUs、ERUs、CERs等都具备金融衍生品的某些特征。1999年,世界银行成立首款针对 CDMs的原型碳基金。从此,各种类型的基金层出不穷,按发行主体的异同,可分为世界银行型基金、国家主权基金、政府多边合作型基金、金融机构设立的盈利型基金、非政府组织管理的碳基金和私募碳基金等。[2]由于所有碳排放权交易都具有资金需求量大和未来发展前景高度不确定性两大主要特点,碳保险市场也应运而生,主要有碳担保和碳保理业务。[3]总之,日益膨胀的碳排放权交易催生出品种多样的金融创新产品,金融创新产品反过来又加速了碳排放权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

(四)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主体日益多样化

最初,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主要是有实际减排需求的各类企业,如一些大型能源、电力企业等。发展至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参与主体并不局限于此,越来越多的政府、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非盈利性组织等也参与其中。至 2008年,活跃在交易市场的买家中,基金占 34%、私营企业占 58%、政府占 8%。

在 1996年到 2000年期间,大部分碳排放权交易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尤其是美国和加拿大。但是,近年来这种状况发生了很大改变。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减排量的合同交易份额占比已经由2001年的 38%上升到 2002年的 60%,在 2003年前3个季度达到 91%。

三、我国发展碳排放权交易的 S WOT分析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方兴未艾,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才刚刚起步。在发展碳排放权交易的道路上,我国有着怎样的优势和劣势,又面临着哪些机会和威胁?为了充分发挥优势、利用机会、弥补劣势、化解威胁。我们通过 S WOT分析法对此做一解答。

(一)我国发展碳排放权交易的优势

1.我国目前已经积累了初步的排污权交易经验

我国于1991年将“可销售的排污权”概念引入国内,之后在许多经济发达地区和内陆大城市、工业城市进行试点工作。2002年,江苏南通成功地进行了我国首例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标志着排污权交易取得了开拓性成果。“7省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项目示范工作,解决了一些实施排污权交易所需要的技术支持和管理规范问题。[4]这些都为我国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奠定了较好的实践基础。

2.我国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发展碳排放权交易

2009年8月1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草案)》。《条例》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调将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培育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经济增长点;加快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由此可见,国内政策上的支持为发展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合法性。

3.全国已组织低碳省市试点

2010年7月19日,国家发改委气候司下发《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省和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八市作为首批低碳试点省和低碳试点市。《通知》要求这十三个低碳省市试点形成独特的发展思路,探索出成功经验,并在全国层面上推广。

4.各大金融机构积极参与

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主体多样化的同时,国内很多金融机构也都意识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会的到来。国家开发银行等正在探索针对清洁技术开发和应用项目的节能服务商模式、金融租赁模式等创新融资方案,商业银行也开展了碳金融有关业务,推出了 CDMs项目融资和挂钩碳排放权交易的结构性产品等业务和产品,一些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在尝试发展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等绿色信贷,还有一些金融机构推出了基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财产品。[12]

5.北京环交所已推出碳交易标准

为了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国内环境交易所意识到碳交易标准的重要性。北京环境交易所于 2009年 9月推出了中国首个自愿减排“熊猫标准”,并在哥本哈根会议期间正式推出标准公测版。尽管“熊猫标准”只是一个自愿减排标准,但它将是中国在全球碳交易领域中争夺话语权、继而争夺定价权的开始。

(二)]劣势

1.我国总体上还缺少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政策法规

尽管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但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方面至今没有相关法规出台,在操作流程上也没有统一的国家层面上的指导性文件。与国外大面积开放碳排放权交易相比,我国只能说尚处于初级阶段,在碳排放权交易方面更多是试点性尝试,而未形成成熟的市场运作机制。

2.国内环境交易所规模较小,没有实质地进入碳排放交易

中国最早的三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成立于2008年 ,自 2009年开始 ,山西、武汉、杭州、昆明、深圳等交易所相继成立。进入 2010年,大连、贵州、河北、厦门等地交易所也在或成立、或筹备之中。不过,至今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规模很小,这些平台依然没有实质进入碳市场交易。

3.国内缺乏碳排放权交易的核心技术和专业人士

虽然环境交易所等纷纷表示欲涉足碳排放权交易业务,但他们并不掌握碳排放权交易环节非常核心的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在制度设计方面,中国环境交易所也有不少难题需要解决,比如碳减排“标的”怎么确立和登记,碳强度指标怎样转化为企业的量的指标以及各种监管制度的设计等等。此外,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中国巨大的市场里并没有足够多的专业人士。

4.“碳交易所”呈泡沫式增加

图4 全国范围内“碳交易所”的分布图

随着中国在哥本哈根国际气候大会做出碳减排承诺,碳排放权交易在我国迅速成为后危机时代的朝阳产业。目前“碳交易所”的审批权归属各省。各地政府既看好低碳经济的发展路线,又看到了碳排放权交易可能带来的真金白银。“碳交易所”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详见图 4)。然而,在市场需求还不成熟的情况下盲目投资新项目,又缺乏固定的大客户,这些“碳交易所”可能会沦为普通咨询服务机构,巨大的投资将付诸流水。如果“碳交易所”经营不利就依靠当地政府补贴维持,那将会给国家造成新的经济负担。

5.碳排放权交易概念还未深入人心

中国碳交易市场处于外热内冷的尴尬状态。虽然国电、华电、大唐等多家机构已经充分意识到碳交易的价值,但这个概念想要深入日常生活,成为一种很多人都能熟知的商品还需要较长的摸索过程。

(三)]机会

1.发展中国家纷纷到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淘金”

随着发展中国家纷纷到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淘金”,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积极地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最典型的就是 2005年,山东省东岳化工集团与日本最大的钢铁公司新日铁和三菱商事合作,展开碳排放权交易业务。估计到 2012年,这两家公司将获得 55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是目前世界最大的温室排放项目。2006年,由 15家英国碳基金公司和服务机构组成的、有史以来最大的求购二氧化碳排放权的英国气候经济代表团前来中国采购二氧化碳减排权,所到之处均引起中国工业企业的关注。

2.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国外的差距较小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温室气体排放问题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才顺势发展起来。因此,相较于其他金融市场,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国外的差距要小得多,这也给中国带来了巨大机会。北京环境交易所董事、总经理梅德文曾表示:“目前,中国的碳市场相当于 10年前的欧盟,5年前的美国,3年前的印度。”

(四)我国发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威胁

1.我国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积极性有限

虽然我国承诺到 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05年下降 40%~45%,但是目前并不承担强制减排的义务,所进行的只是自愿减排,所以碳排放权交易对于中国环交所来说还不是主要业务。

2.目前我国还未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没有定价权

中国虽是一个碳资源大国,但目前却处在碳排放权交易微笑曲线的低端,在碳金融市场的建设上还相对滞后,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交易市场。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主要集中在项目层次上,而欧美国家已经跃升到碳金融市场阶段。由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和标准都在国外,中国丧失了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的定价权和主动权。有关数据显示,中国碳交易的价格每吨要比印度少 2-3欧元,更不及欧洲二级市场价格的一半。[6]

3.我国参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存在政策风险

首先,《公约》的延续性问题是市场未来发展的最大不确定性。《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期仅涵盖2008-2012年,各国对其有关规定仍存有广泛争议。目前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在 2012年之后是否会延续还尚未可知,其次,减排认证的相关政策风险可能阻碍市场发展。在原始减排单位的交易中,交付风险(Delivery Risk)是最主要的风险。而在所有导致交付风险的因素中,政策风险是最突出的因素。[7]

(五 ) 小结

将我国发展碳排放权交易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放在 S WOT分析矩阵中,就得到了图 6。从图 6可以看出,我国发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内部因素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进程。政策法规的缺位、核心技术和专业人才的匮乏、泡沫式增长的“碳交易所”成了制约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桎梏,这也是外部威胁存在的根源。如何弥补和化解这些劣势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应该着重考虑的问题。

首先,我国要扩大与国际间的合作交流,不断学习和借鉴国外“碳交易”的核心技术,吸引和培养专业人才。在技术引进和人才培养方面,我们可以采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思路。先把优秀人才和高端技术引进来,通过国内一段时间的实践,逐渐掌握参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要领”。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发挥出主观能动性,并结合我国国情,创新出属于我们自己的碳金融产品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一旦碳排放权交易所需的专业人才得到了循环供给,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蓬勃发展就指日可待了。

其次,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要拒绝“浮夸风”。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当年期货交易市场的发展类似。从1990年我国第一家商品期货市场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立,到 199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 15家试点交易所,短短不到四年时间里,期货交易所的数量飞速增长。1998年,国务院对众多期货交易所进行清理整顿,才有了现在三家期货交易所的格局。从图 5中我们可以看出,2008-2010短短三年的时间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数量已增加至 12个。这种面对新鲜事物时的“浮夸风”让我国的期货市场一度呈现混乱的局面,我们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集中CERs的供给与需求,不要让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走期货市场的老路。

第三,一切改进措施都离不开意识上对碳减排的高度重视。尽管“低碳经济”、“低碳生活”的字眼越来越多地见诸报端、杂志,但真正意识到温室效应严重性、了解碳排放权交易重要意义的人并不多。我国政府在考虑出台支持性政策的同时,应做好各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尤其是那些与环境资源密切相关的大型企业。这一方面增加了我国 CERs的供给,扩大了我国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也从长远上奠定了我国清洁发展的基础。

图表6 我国发展碳排放权交易的SWOT分析矩阵

四、结 论

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日益膨胀的今天,我国发展碳排放权交易是大势所趋,这其中不仅是国家利益在驱使,也是人类日渐醒悟的道德心和责任感在驱使。“京都三机制”的建立,给了我们一个试图寻求支撑国家利益和地球利益平衡点的希望,我国应充分运用这三种机制,在国家利益和地球利益之间找到这一平衡点。在今后若干年中,我们要清晰认识到我国在发展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现有的优势和机遇,看清自身劣势和面临的外界压力,不断学习国外先进的“碳交易”技术,引进和培养“碳交易”专业人才,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创新,争取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争得话语权和定价权。

[1]Ronald H.Coase.TheLighthouse in Economics[J].Journal ofLaw and Economics 17,NO.2(October 1974)科斯在该文中把产权定义为财产所有者的行为权力。

[2]王增武,袁增霆.碳金融市场中的产品创新 [J].中国金融,2009(24).

[3]王卉彤,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金融创新 [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4]黄桂琴.论排污权交易制度[J].河北学刊,2003(3).

[5]吕学都,刘德顺.清洁发展机制在中国[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6]郑爽.提高我国在国际碳市场竞争力的研究[J].中国源,2008(5).

[7]王元龙.谈金融的发展与商业银行的应对[J].中国科技投资,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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