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锋 陈以德
近年来,伴随着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的深入推进,河南、内蒙、陕西等煤炭大省也纷纷紧随,一场前所未有的国进民退战役在煤炭行业全面展开。这次大规模的煤炭资源整合,与其他行业的兼并重组不同,主要是以行政命令为前提,以国有重点煤矿为兼并主体,对数量较多、资源较小的地方或个体煤矿实施兼并。是两种所有制或两种管理体制的组合。是管理、技术、装备等方面占绝对优势的“政府军”对“地方武装”的兼并重组,是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但从近期的兼并重组后的实际情况来看,部分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单纯从投资收益的角度出发,置政府要求于不顾,不整合或假整合,没有加强对小煤矿的管理。个别小煤矿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并无视安全生产标准,最终酿成大祸,使无数矿工兄弟惨遭不测。政府实施兼并重组的目的没有达到。而部分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通过真投入、真管理、真整合,使被兼并重组的小煤矿的安全形势得到扭转,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职工得以妥善安置,环境得以恢复和保护。同为兼并重组的主体,对资源整合的管控力度不同,造成的结果或效果大相径庭。资源整合的目的是为了优化煤炭资源配置,实现煤炭资源的集中、安全、高效开采,杜绝资源浪费,保护环境,保持安全形势的稳定。如何通过有效的管控,实现政府推行煤炭资源整合的目的,需要煤矿高管或地方政府深入研究、科学总结、深入探讨。笔者通过参与这次煤炭资源兼并重组,通过对比分析和总结,提出以下拙见。
一、煤炭资源整合必须坚持政府既定的原则。
小煤矿一般规模小、资源少、生产技术落后,安全投入不足,甚至很大一部分小煤矿资源枯竭,靠采一些国有煤矿的边角煤维持,根本没有兼并重组的价值。但政府之所以推行这次资源整合,最重要的是从安全形势、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角度考虑。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是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履行政府优化行业资源配置职能,实现利益最大化、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执行者,也是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在兼并重组时,大的原则是坚决执行政府决定,没有商量的余地。必须按照政府要求,不折不扣地进行。要真投入、真管理、真整合,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对小煤矿的绝对管控,最终实现小煤矿的安全生产,完成政府交办的政治任务。
二、煤炭资源整合必须要实事求是。
国有企业落实政府的兼并重组任务,义不容辞,但作为国有企业,不能盲目整合,否则将给国家造成损失。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既要执行政府决定,又要从被兼并对象的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实事求是,更要量力而行。这就要特别注重兼并重组的方式。兼并的方式一般分为三种:一是整体兼并。即由国有企业出资,按照评估值出资购买评估后的本部资产,使被兼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发生根本的变化。二是增资扩股。即按照被兼并重组企业评估后的资产值,按照控股比例(一般是51%)进行增资,实现国有资本对非国有资本的绝对控制。三是成立新公司。即由兼并重组双方按照约定的股权比例共同出资,成立新企业。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新企业可能通过合资双方约定,将原企业的煤炭资源优化组合,使新企业轻装上阵,提升新企业的资产质量。这三种兼并方式各有优劣。具体来讲,第一种方式,优点是可以实现绝对控制,为兼并重组后企业的运行创造好的环境。缺点是投入较大,如果被兼并重组企业的资产、资源优良程度不佳,兼并后企业发展前景不好,势必造成重大投资失误(当然这是执行政府政策,履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替政府分忧)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二种方式,优点是投入少,风险相对于第一种方式相对较小。缺点是如果被兼并企业资产状况较差,债务较多,不利于企业以后的运营和国有投资收益最大化。第三种方式综合了以上两种方式的优级点,即在不增加投入资金的同时,通过合作协议的约定,将原企业的煤炭资源优化组合,资产所有权界定清楚,实现新企业资产优良化。
三、兼并重组要科学设置新公司的管控模式。
一要控制管理权。按照股权比例,实现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绝对掌控。新企业成立后主要管理人员必须由控股方委派,参股方可适当委派人员参与到经理层中,主要负责外协关系的处理。二要控制住资金。注入资金的使用必须进行约定,防止被兼并企业拿到资金后,只进不能出的状况。因为新企业成立后,首先要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按照国家的行业准入标准进行经营。这就需要大量的资金。如果企业发展前景不乐观,另一方股东很难追回投资。即使是以新企业的名义进行贷款,但受企业资产状况和国家资金控制的大形势的限制,新企业发展必然举步维艰。三要发挥被兼并企业的优势。
四、要兼顾重点有进有退。
胜利要有进攻,也要有适当的“退”。科学的“退”是为了更好的完成兼并重组任务。对等资源储量多、发展前景好的煤矿,要果断的“进”。要在找寻好管控平台后,按照煤炭行业的准入标准和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对小煤矿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和管理再造。对资源较少或枯竭的矿井,或经营前景较差的企业,要痛下决心,果断退出。否则,不但前期投入不保,而且会再来更大的亏损,更是违背了政府推行小煤矿兼并重组的初衷。
五、政府要积极配合。
一要配合国有煤炭企业推进兼并重组工作。企业之间的合作是平等的。对合作双方有歧义、不愿被兼并的矿井,政府要硬起手腕,从政策上给国有企业创造条件,当好后盾。特别是在关闭资源枯竭矿井时,更要强力配合。决不能出现个别政府官员为小煤矿出面讲情,想方设法为之创造条件,使之脱离兼并重组范围。二要合理补偿。对整合后进行关闭的矿井,要通过政策对兼并主体进行弥补,以弥补国有重点企业的投资损失。对原职工的职工给予合理安置,对原企业遗留问题帮助解决。三要出政策。对兼并重组后至达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之间这段时间,要在保证矿井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给予放宽的环境,防止硬着陆,使兼并重组工作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
作者简介:
刘锋,毕业于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大学本科,政工师,现供职于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陈以德,经济师,毕业于南开大学,大学本科,现供职于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