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与“诸于”

2011-12-29 00:00:00娄可树
文史杂志 2011年6期


  我发现一些人很喜欢用“诸”字,报刊、书籍、讲话稿中经常出现。可惜有的人用得不对,常把“诉诸行动”说成“诉诸于行动”,“公诸报端”写成“公诸于报端”,等等。不单是普通人会用错,一些学者、作家也会用错。例如,2004年11月某期《中华读书报》上刊载一篇文章,题目就是《礼失,求诸于野》;李国文在《疽发背而死的故事》一文中说:“通常用‘疽发背而死’这五个字,加诸于谁的盖棺定论上,可以肯定,这个家伙生前大概不是东西。”凡此,都是典型的错例。
  有人之所以会把“诸”画蛇添足地写成“诸于”,是因为他们不清楚在上述几例中,“诸”字是作为兼词出现的。所谓兼词,就是在古汉语里,用一个字的形体而兼有两个字的读音或意义的词。例如,“叵”是“不可”的兼词,“旃”是“之焉”的兼词,“盍”是“何不”的兼词;而“诸”则是“之于”的兼词。兼词“诸”的用例,如:“君子求诸己”,“子张书诸绅”。(《论语·卫灵公》)“段入于鄢。公伐诸鄢。”(《左传·隐公元年》)“因大笑,出示日记二册,谓可见当日病状,不妨献诸旧友。”(鲁迅《狂人日记》)“诸”是“之于”的合音与兼义,其中“之”是代词,“于”(古音读wū)是介词。如果将“诸”字写成“诸于”,那么,“诸于”实质上就成了“之于于”,两个介词“于”“于”连用,显然是不妥的。再说,在古代,“诸于”本身是个专有名词,是指妇女穿的类似披风的宽大上衣。如果不分场合地“诸于”、“诸于”随便用,还会产生其他方面的误会。明乎此,上述错例《礼失,求诸于野》,就应该还原为《礼失,求诸野》;李国文的“加诸于”则应改为“加诸”,或是老老实实地写作“加之于”也行。
  作者单位:邳州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