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我国在“十五”期间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其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序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进行了不完全信息的博弈分析,揭示了政府采购和供应商的行为动机,二者与采购实体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应的博弈均衡结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简述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政府利用其特有的职能,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一种行为。我国的政府采购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采购规模、年增长率、采购的范围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发展,下图是我国1998—2008年的政府采购规模以及增长率。
从图中可以看出采购规模呈逐年增加的态势,并且从1998年的31亿元到2008年的5 900亿元,十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增长了近200倍。但是我国2003年才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所以总的来说,我国的采购制度建立较晚,在制度建设、法律规范,以及采购范围等方面还有很多的问题,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也较为普遍。政府部门、采购实体和供应商三者之间的暗箱操作也常常防不胜防。
寻租是指设租人或寻租人通过其掌握的稀缺资源追求价值转移的活动,通常可以把政府部门也是招标人看做是设租人,而供应商也就是投标企业可以看做是寻租人。政府采购中寻租的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最典型的情况是某个公司向决策委员会的某一个或几个成员行贿,使自己中标。这种情况很普遍,但是并不是唯一途径。下文通过不完全信息博弈来分析政府采购中的这种寻租行为。
二、不完全信息博弈分析下的政府采购中的寻租经济行为
1970年之后,博弈论被逐渐加入主流经济学体系,它的经济学分析特殊魅力在于局中人与局中人之间的信息是不完全的或者称之为信息不对称。在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愿意为政府采购实体开出的最低价格或者是最高价格是投标人自己拥有的“私人信息”,他人一般不清楚,同样投标人愿意为采购实体接受的最低价格或者最高价格也是绝对的“私人信息”,一旦信息被披露可能中间就涉及了寻租或者暗箱操作的行为。不完全信息博弈经过经济学的发展与推进,在当代可以分为不完全动态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不完全信息博弈又称为贝叶斯博弈,在Harsanyi的研究下,可以将自然作为一个参与者引入贝叶斯博弈中,是在假定局中人拥有私人信息的情况下并不知道其他局中人的支付函数,也不知道他和谁在进行博弈,那么就至少存在一个参与者,参与者不能知道其他参与者的类型。
基本假设:(1)有两个参与者即政府与投标企业;(2)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企业即供应商行为假设:暗箱操作与不暗箱操作;(3)政府官员行为:决定与其合谋与不合谋;(4)供应商进行暗箱操作获得利益为a,那么不进行暗箱操作的利益则为-a;(5)政府官员决定与其合谋获得利益为b,那么不合谋的利益则为-b;(6)政府官员与供应商不合谋产生的一系列交易成本为c;(7)政府部门发现供应商有暗箱操作行为的,并查出,可以获得奖励d,相应的供应商则会受到处罚e;(8)a、b、c、d、e>0。
根据上面的假设,可以得出政府部门与供应商相互暗箱操作的博弈模型如下:
假设该博弈模型为不完全静态博弈,可以看出该模型明显没有一个占有均衡策略,当然也就不存在纳什均衡,但可通过微分法求出它的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
那么,假设(1)政府部门合谋的概率为p,则不合谋的概率为1-p;(2)供应商暗箱操作的概率为q,则不暗箱操作的概率为1-q;(3)政府部门与供应商勾结被发现的概率为s,则未被发现的概率为1-s.
政府部门获得收益:
π1=p*q*b+(1-p)[s*q*(d-c)+s*(1-q)*(-c)+(1-s)*q*(-c) +(1-s)*q*(-c)+(1-s)*(1-q)*(-c)]
=pqb-c+sqd-pqsd+cp
供应商获得收益:
π2=q*[p*a+s*(-e)*(1-p)+(1-s)*a*(1-p)]+(1-q)[s*(-a)* (1-p)+(1-s)*(-a)*(1-p)]
=pqs(e+a)+p(a-ap)+q(2a-es)
则政府部门与供应商收益最大化的一阶条件:
和
则可以得到政府部门与供应商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为:
p=(2a-as-es)/(a-as-es)
q=c/(sd-b)
所以,如果供应商暗箱操作的概率大于q,那么政府部门就会选择合谋,否则则不会选择合谋,相应的,如果政府部门合谋的概率大于p,那么供应商就会选择暗箱操作,相互勾结,反之则不会,从而形成一种制约,约束供应商和政府部门的行为选择。
进一步分析,通过将上面的供应商和政府部门寻租行为制成博弈模型,利用下图的博弈树进行分析,反映得更加直观。其中Ⅰ代表政府部门对于是否与供应商合谋的初次行为决策,Ⅱ代表供应商是否决定暗箱操作的行为选择,Ⅲ代表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是否发现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没有存在不法行为。
三、 相关政策建议
根据供应商与政府部门寻租行为的博弈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构建有效的监管机制的迫切性,政府采购中的寻租是一种无成本寻租,如果寻租成功,则采购方和供应商分别获得了约定的租金,结果导致政府资金的无谓浪费。所以建议构建全方位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首先,要针对政府采购中参加招投标大会的供应商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核,坚持政务公开,增加集中采购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及时发布所有采购项目中的中标、成交结果。
其次,我国的采购法是2003年开始实施的,法制、制度建设尚不健全,采购法的实施细则的缺失,也是导致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要完善政府采购体制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当前,我国也已经启动了《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按照与国际接轨的要求,也应建立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当然,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条例》中也努力在规范采购法中的缺失。如其规定,政府采购中“三代血亲、姻亲关系需回避”;再比如“相关人员有厉害关系的需回避”等规定可以从制度层面减少采购中的寻租和暗箱操作行为。
最后,要制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从业准则和岗位标准,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建设。可以通过制定培训或者考核制度,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如果政府采购人员丧失了职业道德,不仅会降低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会影响政府的形象,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所以,体制决定机制,而机制又影响体制,要杜绝暗箱操作和采购中的寻租行为,形成“阳光采购”的社会大氛围,这样既有利于建立有序、高效的市场经济秩序,又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安徽大学龙河校区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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