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利益侵占方式偏好

2011-12-29 00:00:00张剑飞
会计之友 2011年26期


  【摘要】 当前金字塔控股结构下的利益侵占问题逐步得到学术界的认同。文章以2008年沪市A股642家金字塔控股结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基于不同的所有权性质,从关联交易、担保、资金占用三种利益侵占方式角度,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金字塔控股结构利益侵占的状况,发现不同性质的上市公司对利益侵占所偏好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并针对利益侵占不同偏好,提出了相应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 所有权结构; 金字塔控股结构; 利益侵占方式; 措施
  
  较早研究利益侵占的是La Porta等人,他们(1999)研究发现,在投资者保护相对较弱的经济体中,具有控股性地位的股东普遍存在利益侵占现象。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这种股权过于集中现象,且对控股股东的制衡机制尚不完善,以致于控股股东以各种方式侵吞上市公司利益。这种情况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更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合理安排改善所有者结构必将成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样本选取与来源
  
  文章选择的研究样本包括沪市内所有A股上市公司2008年的数据。根据研究的目的,对样本做以下筛选:一是剔除银行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数据,因为这类公司的业务有其特殊性,因而其财务特征与其他行业相比有重大差异;二是剔除当年度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的公司,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公司报表不能够发表无保留意见,意味着其财务数据存在虚假性,将其选入样本做统计分析,容易导致出现错误的结论;三是剔除S、ST、*ST和S*ST类上市公司,这些公司的财务状况异常,或已连续亏损两年以上,若这些公司纳入研究样本中将影响研究结论;四是剔除数据有遗漏或不全的公司数据。
  筛选后最终得出的样本数为854家。所有研究数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上市公司年报手工整理而来,另有部分来自于清华金融研究数据库(http://terminal.chinaef.com/system/tsinghua.actiont)和锐思金融研究数据库(http://www1.resset.cn/product/)。
  我国利益侵占的所有权结构以金子塔控股结构为主,二元控股结构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几乎不存在,而交叉控股结构主要依附于金字塔控股结构而存在,是基于金字塔控股结构之下的交叉控股结构。这对我国上市公司金字塔控股结构现状的分析更加有意义,在文章所分析的851家样本中,具有绝对金字塔控股结构的公司有642家,占总数的75.44%。
  对2008年沪市A股642家具有金字塔控股结构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与所有权及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文章用CRR表示控制权,用CFR表示所有权,则所有权与控制权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n为间接控制链的个数,m为某一控制链条中层级的个数,Ik1为第k条控制链上第t个层级的持股比例。
  例如,控制链上A1、A2、A3、A4四家公司的控股关系如图1,A1对A4公司的控制权为Min(50%,30%,60%)=30%;A1对A4的所有权为50%×30%×60%=9%。当出现多条链时,则分解为多个此类简单的一条链进行相加即可。
  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偏离程度计算公式如下:
  学术上用来衡量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偏离程度的指标一般有三个:SEP1、SEP2和SEP3。
  SEP1=(CRR-CFR)/CRR
  SEP2=CFR/CRR(SEP2≤1)
  SEP3=CRR/CFR(SEP3≥1)
  其中,SEP1=1-SEP2,SEP3=1/SEP2,因此,SEP1与SEP3的值越大,SEP2的值越小,表示两权分离度越高,即控制权超出所有权的比例就越大。
  根据控制权与所有权的计算公式,文章对2008年沪市A股642家具有金字塔控股结构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程度进行计算。
  通过计算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现象,642家上市公司中,存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公司有269家,为了具体分析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本文对金字塔控股结构下存在两权分离的269家上市公司两权分离程度做进一步计算。
  由表2和表3对比以及图2可以看出,我国具有金字塔控股结构的上市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情况普遍存在,但在所有权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出现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公司,其分离度更大,这将导致其收益与权力出现严重不对等现象,终极控制人往往会利用其控制权较高,控制权力较大,对上市公司实施利益侵占,以达到其目的。
  
  二、我国上市公司利益侵占方式分析
  
  金字塔结构下终极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侵占行为主要通过关联交易中的关联业务、关联担保、资金占用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行为实现。本节将通过对两权分离条件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与其控制人、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子公司(下文简称关联公司)的业务往来项目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利益侵占方式进行分析。
  (一)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侵占方式分析
  通常终极控制人可以利用表决权优势,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安排。具体讲终极控制人可以利用不公平的商品交易、资金借贷等关联交易。比如,向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实现融资、进行商品购销、让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承担费用、让上市公司为其提供劳务及服务等等,将属于上市公司的资源从上市公司转移到他们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据为己有;利用转移价格将利润向关联方转移;通过关联交易让公司为采购品和劳务支付更多的资金。表4主要从商品交易等利益侵占角度出发,对上市公司利益侵占行为进行统计分析。
  从表4可看出,国有上市公司资产租赁及租金支出指标占交易总额的98.34%,说明国有上市更倾向于利用资产租赁及租金支出等方式对其控制企业进行利益侵占,而从民营上市公司角度来说,则倾向于利用更直接的办法,即表4中显示的提供资金支出的方法,这是由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性质决定的。由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以经营轻工业为主,涉及固定资产租赁交易的上市公司主要为国有上市公司,因此,国有上市公司资产租赁及租金支出几乎占被分析样本中资产租赁及租金支出的全部金额。
  通过购买商品和提供劳务指标(即公司对关联公司的支出)与销售和接受劳务指标(即公司从关联公司得到的收入)对比可以看到,无论是国有上市公司还是民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对关联公司的支出金额均大于上市公司从关联公司得到的收入。这说明,终极控制人通过购买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侵占的现象在国有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
  (二)利用关联担保进行利益侵占方式分析
  上市公司融资能力较强,信誉良好,因此终极控制人就以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的信誉为其关联公司担保,到银行去申请贷款,进行利益侵占。
  根据表5的数据统计,利用关联担保方式进行利益侵占在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从上市公司向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角度看,国有上市公司的侵占比例为3.92%,而民营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比例为10.17%,国有上市公司的侵占比率明显低于民营上市公司,说明民营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利用关联担保方式进行利益侵占。
  但是,从担保金额上看,国有上市公司要明显高于民营上市公司,一般来说,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与民营上市公司相比规模较大,可见在发生利益侵占时,国有上市公司的侵占程度一般会高于民营上市公司。
  (三)利用资金占用进行利益侵占方式分析
  当终极控制人以不合理的高价将其劣质资产或产品出售或置换给上市公司以换取上市公司的现金,或以不合理的低价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或产品时,会形成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而非正常手段占用资金在资产负债表上主要体现为其他应收款。本文主要侧重于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项目中与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对终极控制人无偿占用资金的利益侵占方式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结果见表6、表7、表8及表9。
  
  通过表6、表7、表8及表9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在应收账款中的侵占比例为40%以上,在预付账款中的侵占比例为60%左右,在其他应收款中的侵占比例为30%以下,而在应收票据及股利中体现为50%~65%之间。这说明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其利益侵占方式更倾向于通过正常的经营性往来,进而在应收款和预收款中体现,不倾向于通过其他应收、暂付款项(如与主业经营不直接相关的预付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收的租金、存出的保证金等)以及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的拖欠等方式进行无偿的资金占用。
  从上市公司性质上对比,国有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侵占比例在应收账款、预收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中的体现均高于民营上市公司,说明国有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更倾向于使用应收账款、预收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方式,而民营上市公司则偏重于使用应收票据及股利等方式,其应收票据及股利的侵占比例达到63.64%,明显高于国有上市公司的50%。
  从表10可以看到,国有上市公司的侵占百分比为41.95%,民营上市公司的侵占比率为34.57%,说明从总体来看,上市公司中对国有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更倾向于使用资金占用的方式。
  
  三、分别所有权性质,抑制利益侵占的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通过购买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方式进行利益侵占的现象在国有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利用担保方式进行利益侵占大多存在于民营上市公司;对国有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更倾向于使用资金占用的方式。针对于此,审计部门对所有上市公司,都应更加关注关联交易,对与民营上市公司和国有上市公司分别关注担保和资金占用方式,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同时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法制,要加强股市市场情况的信息及时披露终极控制人利益侵占方式,使中小股东不仅要行使用脚投票的权利,而且应该增强防范利益侵占的意识,同时发挥银行等债权人有能力监督企业的优势,通过债务契约抑制利益侵占,国家也应在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方面有所限制,以减少公司的代理层级,减小利益侵占的可能,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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