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参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途径分析

2011-12-29 00:00:00刁孝华
会计之友 2011年26期


  【摘 要】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农民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而商业保险参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是一个重要途径。文章分析了农民工社会保障中商业保险参与的必要性,提出了商业保险参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领域及方式,包括为农民工提供合适的商业保险产品,从而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以及政府推动为商业保险服务于农民工社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
  【关键词】 商业保险; 社会保障; 农民工
  
  农民工问题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以及东西部经济发展巨大差距情况下,随着工业化、现代化、城镇化而出现的一类特有现象,其特点表现为工作流动性大、间断性强、同时多在中小企业从事建筑、服务等低收入、高强度或脏累工作,由此而导致的结果是其参加各类社会保险遇到很多障碍。目前全国农民工约有1.5亿人,这些庞大的流动就业群体,近年来已经引起了国家及社会的高度关注。
  2006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2009年底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于农民工跨地区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结转作了详细规定。2011年7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也规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可以跨地区转移,并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该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应当说今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将逐渐全面覆盖,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其社会保险将相当完美。事实上,即使社会保险法实施,农民工的保障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除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和保障制度外,还需要商业保险参与协同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并发挥其独特作用。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中商业保险参与的必要性
  
  对于农民工群体,单独依靠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互相协同共同构建更为完善的保障体系。随着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体系的完善,尤其是《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应当说相对于过去,其社会保障从政策覆盖面的角度较为完善,但单独的社会保险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由于农民工就业的灵活性和间断性,尤其是一部分农民工就业于小企业或受雇于个体工商户,比如一些农民工跟随建筑“包工头”到处转战,而“包工头”并不是一个企业组织,农民工的工伤医疗等事实上仍然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险很难做到完全有效覆盖,那么农民工或其雇主不得不为自己或受雇者投保一些商业保险来解决基本的医疗、意外伤害需要。
  其次,相对于城镇职工,农民工得到的社会保险水平普遍较低,比如一些企业只按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60%缴费(这是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由此导致个人保障水平不高,而部分农民工的收入尚可以支撑更高层次的保障水平,而这可以通过商业保险途径得到解决。
  最后,一些必要的保险在社会保险中缺失,需要商业保险来解决,典型的是死亡保障,如果农民工因工伤死亡,而单位又参加了工伤保险,按最新法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保险赔偿金尚可以维持家属的生活,但现在部分企业临时用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更不为其参保,发生事故后推卸责任;另一方面,工伤死亡只是农民工死亡的一个方面,更多情况可能是非工作时间发生的意外死亡,或者由于疾病导致死亡,那么他们都不能获得工伤保险的赔付,这就需要农民工为自己购买保险。同时,农民工的未成年子女也需要保险保障,同样有保险需求。
  
  二、商业保险参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领域及途经
  
  目前农民工保障体系仍然存在多种制度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制度,一是以上海为代表的包含医疗、工伤、养老等保障的农民工综合保险;二是云南省的纳入农村保险模式;三是深圳市的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模式;四是浙江省的低标准的、参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模式。虽然社会保险法及有关配套规定对养老医疗等关系跨区结转有了具体规定,但商业保险仍有其“便携性”优势,可以参与社会保险制度构建,同时其在制度运行及基金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对社保制度运行也十分有利。
  (一)为农民工提供合适的商业保险产品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
  1.针对未参保农民工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
  对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比如“包工头”手下的到处流动打工的农民工,或者家政服务员(保姆),一方面,雇主应当为他们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必要的医疗保险,同时雇主为自己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从而为农民工提供最基本的保险保障。
  2.为农民工提供增补性保险产品
  对于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而言,他们的保障水平也只是最基本的,可以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险之外的增补性保障。比如医疗保险只是基本保障,相当一部分费用尚需自己承担,同时社会保险限额不高,那么个人再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也十分必要,同时雇主还可以投保团体意外险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比如深圳发展了补充医疗保险,鼓励企业团体投保,减轻了农民工和企业医疗费负担,同时放宽用药目录和就诊医院范围,提供健康体检服务,报销农民工社保医疗自费部分的90%~100%,有效提高了农民工医疗保障水平。
  3.为农民工提供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产品
  农民工虽然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由于仍然存在较高比例的自负额和封顶线,一旦遇到大额医疗费用或重大疾病,光靠医保和救助远远不够,鉴于个人投保费率较高,而且目前多数保险公司将医疗费用保险作为附加险投保,而投保重大疾病险,由于其事实上是附加重大疾病的终身保险,其保费构成中大部分实际上是用于终身死亡保障,而这相对于重大疾病保障来说必要性不大。农民工单独购买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费率太高或不经济,那么可以由政府牵头创造条件为农民工投保团体大病保险,制度设计上类似于高额的补充商业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承担超过医保报销部分的费用,因而保险费率将会明显降低,通常农民工每年缴纳一两百元就可以获得上十万元的保障,非常经济适用。
  4.为农民工提供商业保险不保项目
  比如目前青壮年农民工普遍面临“上有老、下有小”的状况,而且多数是独生子女,那么他们一旦发生意外,尤其是身故,必将对家庭造成重大打击。如前所述,即使其所在单位参加了各类社会保险,如果其非工伤死亡或疾病死亡,仍然得不到社会保险赔偿。而商业人寿保险正好可以解决此问题,比如最传统的定期保险,具有低保费高保障的特征,一个20岁的农民工投保20年期交费的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费每年不过200元左右,每年投保10万元保额的意外伤害保险,保费同样只有300元左右,因此商业保险公司应当主动向农民工提供此类保障。
  (二)政府推动为商业保险服务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提供政策支持
  1.政府支持商业保险为农民工提供小额保险
  该保险产品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低保费、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易懂、投保理赔简便”。解决农村人口风险保障问题,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是一种很好的手段。目前亚非拉美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比如孟加拉国、印度、阿根廷等国家。近年来,我国很多省市纷纷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试点,农村居民购买踊跃,已经成为解决农民人身意外风险的重要渠道,而农民工由于在外打工,收入相对较高,其购买能力更强,相对于在家的农民来说,见多识广的他们也更易于接受此类产品。
  目前小额保险多集中在意外险和定期寿险,未来应着重发展以下三类产品,一是综合性保障产品,属于“一揽子”保险产品,一方面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承保成本;另一方面可以为农民工提供意外、养老、医疗、家庭财产等家庭急需的综合保障。二是保费低廉的团体养老保险产品,此类产品由农民工所在单位统一投保,这不仅可以体现互助共济功能,更能为他们提供充足保障。三是一些储蓄性的保险产品,包括政府和企业补贴的补充年金保险。
  
  2.政府为外出农民工提供商业保险支持
  目前各地政府已经试点在高危行业,如煤矿、建筑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启动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类似于雇主责任保险),但是,其保障仍然显得不足,还需要政府为农民工提供补充的人身保险,尤其是有针对性地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和职业病保险,保障农民工抗风险能力的提高。目前不少地方开展了农民工保险,比如深圳、山东、厦门、重庆等地的政府及保监局推动实施了农民工保险,取得了初步成效。
  重庆市政府推动,保监局组织实施的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已经实施了近五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基本特色是:政府推动、政策引导、企业运作、自愿投保。中国人寿以保本微利原则设计专门产品,每人收取保费50元,提供3万元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和2 000元意外医疗保险保障;政府对参保农民每人补贴30元保险费;农民工则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和抗风险能力自愿投保,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首先,解决了农民工所在家庭面临的意外风险问题,同时,农民工所在地的当地政府也很满意,比如重庆市保监局秦士由局长到边远的城口、开县等地调研,当地政府领导深有感触地说,不要小看保险公司的这几万元赔款,他们避免了农民工家庭的灭顶之灾,挽救了一个家庭,也为财政状况困难的县乡政府解决了大问题。
  山东莒县开展的外出人员保险更适应农民工的实际需求,由于农民工的风险程度和所从事工种有很大差别,保险公司细分了农民工的工种,选取了不同卡折式保单向务工人员进行推荐,对危险性较高行业的务工人员,推荐保障功能更齐全、保险金额可根据投保人经济条件调整的麒麟卡;对危险程度较低行业的务工人员,推荐投保普通卡折保单。上述卡折式保单每万元保障交费30—90元不等,适应了不同行业人员的需求,受到了普遍欢迎。
  
  三、结语
  
  虽然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商业化解决机制十分必要,前景广阔,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和外部环境制约因素需要解决,比如农民工普遍文化水平较低,风险意识缺失或淡薄,甚至对商业保险存在一些误解和偏见,而一些需要地方政府推动和补贴的商业保险项目,也受限于当地财力而面临开展困难,同时,商业保险公司也需要在其利润目标和公共利益之间进行权衡,而农民工所在雇主的态度也是决定商业保险能否有效融入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状况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商业保险虽然可以在社会转型期间出现的农民工这类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但毕竟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具有较为明显的边界,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实际上体现为市场与政府、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依赖商业保险来明显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不现实的,尤其是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决定了他们的社会保障来源中,政府应当承担首要责任。同时,商业保险解决机制还要根据农民工的收入状况、家庭风险状况、区域发展状况灵活处理,需要保险公司在产品、渠道、管理、资金运用等方面加以创新,并得到相关政府部门在诸如税收、补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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