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剑,李 鹏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浅议犯罪情境的构成
王 剑,李 鹏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在犯罪学的研究中,对于犯罪情境的基本含义,学界已经取得了基本一致的认同。对于犯罪情境的构成,基于日常活动理论、“个体——情境”交互作用理论、死角理论、六要素说和三要素说等不同的理论预设,又可以分为不同的构造理论,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各种构成理论存在交叉和包容。确定一种更具现实意义的犯罪情境构成模式,应该结合我国犯罪控制的制度基础和现实做法,以求为实务操作中的犯罪控制提供理论基础。
犯罪情境;构成要素;犯罪预防;犯罪控制
为预防和控制犯罪提供理论支持,一直是犯罪学研究的目标之一。相对于消除犯罪原因的犯罪预防来说,针对犯罪条件遏制的犯罪控制模式近年来越来越被犯罪学研究者所重视。目前,学界已对犯罪情境的预防和控制提出了不少见解,但是对犯罪情境的细致剖析所做研究较少。明确犯罪情境的构成乃是提出犯罪情境预防和控制的前提之一,但专门针对这一前提的论述,目前仍不多见。因此,本文解决的问题是,在介绍和分析目前各种犯罪情境构成的观点之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犯罪预防和控制的制度设计,提倡一种更具现实意义的犯罪情境构成模式,力图在此逻辑基础上,为犯罪控制的各项制度设计打下坚实基础。
情境,是主体身处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以及这样的一些外部环境和条件对主体心理上产生的影响。情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外部的客观存在,二是指主体的主观反应。“情境属于一种关系概念,其本身并不独立存在,只有与个人、团体相联系时才可以成为所谓的情境。具体来讲,情境是指直接影响人形成某种动机,产生某种行动的内在与外在环境因素的总和,它有随机性、不可控制性的特点。”[1](P54)“情境”概念的引入,为犯罪学的研究打开了新的思路。不管出于什么原因的各种类型的犯罪,都离不开特定的环境和场合,也就是所谓的“情境”。犯罪情境之“情”表现为它激发了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情境之“境”表现为它总是特定时空条件下外部环境因素的总和。犯罪情境,就是犯罪行为人在日常所见的居住环境、交通环境、工作环境和娱乐环境等各种环境中,产生了犯罪动机,进而作出了犯罪行为。此时,犯罪学学者便把与犯罪行为发生密切相关的各种环境因素从居住环境、交通环境、工作环境或娱乐环境中分离出来,称其为“犯罪情境”。因此,犯罪情境,又叫作“犯罪场”或“犯因性环境”。笔者赞同这样的定义:“所谓犯罪情境(criminal situation,situation of crime),就是被犯罪人所感知的发生犯罪行为的具体环境。”[2]
基于不同的理论预设,关于犯罪情境的构成也有多种表述。
(一)按日常活动理论来分,犯罪情境可分为适合的犯罪目标、缺乏有能力的监控者和潜在的犯罪者三个部分。由犯罪学家Lawrence Cohen和Marcus Felson最早提出的日常活动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日常生活中的某些因素密切相关,人们的一些日常生活方式,往往有利于犯罪的发生。这些诱发犯罪的日常因素可以归纳为适合的犯罪目标、缺乏有能力的监控者和潜在的犯罪者三个部分。
(二)基于“个体——情境”交互作用的理论,犯罪情境可分为主观情境因素和客观情境因素。主观情境即犯罪人的认知因素,可以理解为犯罪人对情境的解释和态度,它应该包括意图认知、责任判断、行为决策、结果价值等认知过程。[1](P56)客观情境因素即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环境、条件。
(三)按死角理论区分,犯罪情境可分为空间死角、时间死角、心理死角和社会死角四个部分。犯罪死角,就是导致犯罪发生或者有利于犯罪发生的因素。死角理论是社会学家在研究社会控制理论时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控制是一种全面的控制,但控制是有死角的,这些死角的组合,就形成了犯罪情境。“时间死角是无人目睹犯罪行为的空白时间,空间死角是因空间建构形成的无人监管或疏于监管的地带,心理死角是出于各种原因使人们对某些犯罪危险产生的忽视,使人们对某些犯罪危险丧失必要的警惕性,社会死角是由于居民互不关心、互不联系,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削弱了社会关系中的区域性控制和监视作用而形成的有利于犯罪的环境条件。”[1(]P56)
(四)六要素说。根据王牧教授的观点,犯罪情境由以下六个要素构成:人、物、事件、时间、状态和地点。作为犯罪情境组成要素的人,主要有四类:犯罪人、被害人、执法者和旁观者;物,是指具有经济、心理等方面价值的物质资料或动物;事件是指对犯罪人有意义但是不受犯罪人的控制而发生的各种行为和变化;状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存在的事物之间的某种关系,在犯罪情境中表现为社会解组状态、治安较差、社会道德堕落等;时间和地点是指对犯罪人具有积极意义或消极意义的一定时间段和地点。[3]
(五)三要素说。根据罗大华教授在《犯罪心理学新编》中的观点,作为直接引发犯罪行为的犯罪情境,主要由三个要素构成:侵害对象、现场条件和现场气氛。作为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既包括人也包括物,对于犯罪恶习较深的惯犯、累犯,他们会主动去寻找侵害对象,制造犯罪情境。而那些初犯和偶犯,则主要受现场中自然存在的侵害对象的影响而诱发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现场条件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实施现场时间、空间、物质环境,犯罪人选择现场的原则是既有利于达到犯罪目的,又能确保自身安全。现场气氛是指带有浓烈情绪色彩的犯罪现场,它影响犯罪人是否产生心理压力及其程度。[4]
各种学说对于犯罪情境的构成要素如下图所示:
1.环境犯罪学的相关理论。在犯罪行为机制中,环境是犯罪的动机、决定、计划与犯罪者实现犯罪决定的临界点。犯罪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犯罪行为的停步或是向前,强有力的外部社会控制会打消个体的犯罪意图,而当潜在犯罪者处于适宜于他实施犯罪的环境时就会立即采取行动。“犯罪人的道德缺陷是犯罪的内在的必要条件,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外部环境瑕疵则是其选择条件,且为极其经常的原因。”[5]
2.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成本和收益的衡量是经济学贡献给其他社会科学的强有力的分析工具,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的假设也同样适于用犯罪者。在特定的情境中,犯罪行为人完成了最后的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的对比衡量,决定实施或者停止犯罪。犯罪者欲侵害的目标如果处于强有力的保护下,也就是情境预防中所说的“目标加固”,势必会增加犯罪者的行为难度,即使得犯罪成本加大,犯罪者很可能放弃犯罪念头。例如,一般来说,安装有符合标准的防盗门的居民住宅、单位被盗的几率要小于没有安装的,首次被盗的房屋在加固门窗后再次被盗的概率也低于没有采取加固措施的。
3.犯罪被害人学的相关理论。犯罪学流派众多,大体可以将其粗略分为犯罪生物学流派和犯罪社会学流派,被害人学作为犯罪社会学流派中的后起之秀,影响越来越大,学界对其关注也愈发密切。被害人学流派认为,在个人犯罪化过程中,被害人的重大作用是无法回避的,被害人的行为对犯罪动机化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影响,它可能减缓犯罪行为,也可能加剧。“众所周知,在一种情况下,有的人沦为被害人,没有附加任何来自自己方面的作用力;而在另一种情况下,有的人成为犯罪被害人,首先是因为自身行为对犯罪行为起了挑动作用。在实施犯罪时,犯罪人和被害人相互关系中的不同的情景都有可能在这些特殊情况之间发生。”[6]被害人学的理论价值在于,通过充分发掘潜在的被害人和最有可能实施犯罪的具体情景之间的联系,使被害人被害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或者至少能够使被害人避免严重的犯罪后果。
当我们讨论构造的时候,其实是对构成犯罪情境的众多因素的分门别类。在以上各种构成论中,六要素理论是最全面最详尽的;采取两分法的个体情境交互作用理论是最简单最明了的;日常活动理论也许更容易理解,因为它的理论是建立在“一些日常行为方式有利于犯罪发生”这一基础之上;死角理论很确定地告诉我们四种必然引起犯罪的情形;三要素说则把犯罪行为人排除在了犯罪情境的构成之中,由此带来一个显著的好处是便于集中研究。
综合看来,这几种分类是相互交叉、互相包容的。“三要素说”中的“侵害对象”其实就是“六要素说”的“人”和“物”;“ 六要素说”中的“状态”含义也几乎等同于“死角理论”中的“社会死角”;“个体——情境”交互作用理论中的“主观情境因素”即是“日常活动理论”中的“潜在的犯罪者”,同时还是“六要素说”中的“人”——不过只是这里的“人”的一部分。
如果我们仔细比较各种分类,就会发现有些分类法似乎存在不足之处。例如,“三要素说”中的“现场条件”这一提法比较模糊,如果只是从字面意义上去分析,它也可以表示犯罪现场一切和犯罪产生有所关联的条件的总和,那么,它与“犯罪情境”的概念就不免雷同之嫌了;“六要素说”中“事件”的含义过于模糊,“对犯罪人有意义但是不受犯罪人的控制而发生的各种行为和变化”这样的解释比较抽象,没有该种分类法中其他门类那样形象和易于理解。
应该以怎样的一种标准来进行划分?每一种划分的方式究竟有何意义?怎样的构造才更具有本土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这都是应该加以考虑的。基于这样一种考虑,笔者以为,犯罪情境构成的划分,至少应该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助于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要使具有控制犯罪功能的社会力量能够有效发挥作用;二是必须考虑到现有的制度基础。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当我们使用“犯罪控制”这一概念时,为了遵守术语的统一以及其所代表的概念的确定性的时候,就必须将其与“犯罪预防”区分开来。对这两个语义学上似乎相差不大的术语,学界对其具有明显的区分:犯罪预防主要是指阻断犯罪形成的因素,而犯罪控制主要是指遏制犯罪发生的条件。虽然同样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但犯罪原因和犯罪条件无疑是存在差别的。这样的区分可以确定两条不同的研究进路:从犯罪控制的概念出发,或者从犯罪预防的概念出发。但是,不可否认的一点是,虽然二者有所不同,但皆可包含于犯罪原因系统之中。犯罪情境,如果放置于犯罪原因系统中,又叫犯罪条件,它与犯罪的一般原因和犯罪的相关因素共同构成横向的犯罪原因系统。如果从纵向的犯罪原因系统中来看,犯罪情境则融合在了犯罪的现象原因、类型原因和个案原因之中。
为了满足以上两方面的考虑,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在当前的制度背景下,控制犯罪的功能是由哪些机关机构、组织团体来实现,不管是以直接的方式还是以间接的方式,也不论现在已明确了具有控制犯罪的职能或者是具有实现此项职能的可能性,都应该纳入“控制犯罪者”的范围之中。
对犯罪情境构成的讨论,最终还是要以犯罪情境预防为落脚点。情境预防理论是对犯罪原因的一种新的认识。传统上的犯罪防控主要是从根本上消除犯罪原因着手的,这种做法是以国家或者说社会作为犯罪防控的主体,首先通过国家法律机关明确符合与背离社会规范的行为,然后通过积极主动的引导、教育,使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约束自己,避免自己背离法定的社会规范的轨道。这种将社会规范内化为人们自觉行为的控制手段是一种“内在”的控制,与之相对的,或者说恰好可以作为它的必要补充的犯罪的情境预防,则将着眼点放在犯罪的“外部”控制上。
犯罪的情境预防是通过“认定或确定可能产生诱发犯罪的机会和时、空、对象等条件因素及其某种情境,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控制或消除此类诱发性因素、条件性因素或情境。这里反映了犯罪情境预防理论的一个假设:犯罪行为的发生,或犯罪决定的作出是犯罪人对具体的、应时环境(情境)因素的反应。并且还假设,人的动机是可以控制或调节的,因为,动机本身即是情境的反应。”[7]前文已经说过,与针对导致犯罪必然发生的犯罪原因的犯罪预防不同,犯罪情境控制针对的是导致犯罪可能发生的犯罪条件。众所周知,犯罪情境预防的基本思路大致如下:提高犯罪难度、增加犯罪风险、降低犯罪回报、减少犯罪刺激、排除犯罪借口。与这一逻辑前提相适应的现有工作思路是:强化措施、严密防范。在现有的实务操作中主要是从巡逻防控、人防技防、内部单位保卫和重点人员管控四个方面开展工作。如巡逻防控指的是增设报警点和求助电话,增加巡逻力量,加大巡逻密度,提高见警率等。相关做法如河南省公安厅“滚动排查、滚动挂牌、滚动整治”的做法,其要求是“进一步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逐步形成由巡特警、派出所、治安队、社会辅助力量共同参与的全天候、全方位、全时空的社会治安防范大格局”。
此外,犯罪情境预防的思路也与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契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认为,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而情景预防的特点正是不仅把犯罪预防视为政府机关的任务,而且视为需要全社会力量共同应对的事情。如通过公民广泛参与而监视社会的各个角落,减少犯罪得以实施的机会。
考虑犯罪情境的构成还需考虑到其现实意义,它是一种便捷、经济和效率的犯罪控制手段。“犯罪的情境预防是指在具体的时空内有效控制犯罪目标以减少犯罪机会的犯罪预防方法,因此,情境预防实质是微观上的个案预防方法的综合,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8]与情境预防相对的社会预防,是一种将社会资源进行整合的长期性规划,是一种深层次的犯罪预防,其实施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并且耗时久、见效慢,甚至可能产生“社会副作用”。而情境预防“关注直接导致犯罪的因素,是即刻和直接作用于犯罪的预防犯罪方法;不需要改变现有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所以在具体的预防实践中更能迅速见效;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在现实中易于掌握和大量运用”。[9]
“情境预防在个案中所起的作用是积极显著的。但是,多层面的微观预防方法,很难被毫无目的地聚合,它需要一种力量的引导。警察应成为情境预防的中心和领导者。”在我国,发挥着预防、控制和打击犯罪作用的主体包括人民警察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保安组织。例如,保安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通过入口控制提高犯罪难度。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以派出所为代表的警察机关的主导下进行治安管理,保安组织受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值得一提的是,《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已于2010年2月发布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对保安行业的管理已进入法制化轨道,这必将有助于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力量的有效增强。如果我们对上述三者的职责,从控制犯罪的角度进行整合,找到这些“犯罪控制者”在犯罪情境中发挥的或应发挥的作用,以此作为犯罪情境构成要素划分的参照系,那么,相信能够对犯罪控制理论体系的优化和理论之于实践的价值产生更大的作用。
[1]张晓东.犯罪情境预防的方法与理论探讨 [J].犯罪研究,2009,(1).
[2]吴宗宪.论犯罪情境[J].社会公共安全研究,1990,(1-2):10-11.
[3]王牧.新犯罪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42.
[4]罗大华.犯罪心理学新编[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65.
[5]张洪波.犯罪的情境预防[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4).
[6][俄]阿·伊·道尔戈娃.犯罪学 [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355.
[7]孙晓雳.犯罪预防中的情境预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7.
[8][英]Ronatd Blackburn.犯罪行为心理学[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334.
[9]庄劲,廖万里.犯罪预防体系的第三支柱[J].犯罪研究,2005,(2).
Key works:situation of crime;component elements;prevention of crime;control of crime
A Discussion on 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 Situation
WANG Jian,LI Peng
(1.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401120)
The education circle has reached an agreement about the basic definition of crime situation in the study of criminology.However,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 situation,based on the presumption of the theory of daily activity,the theory of interaction between individuals and situation,the corner theory,the theory of six factors and theory of three factors,can be divided into different theoretical structures.Various theoretical constitutions cross and tolerate with each other through analysis of comparison.Determining a model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situation should combine the systematic basis and practice of crime control in our country,so as to provid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control of crime in practice.
D917
A
2095-1140(2011)02-0119-03
2011-02-25
王剑(1986- ),男,云南玉溪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警察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李鹏(1985- ),男,陕西榆林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警察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陕西省榆林市交警支队民警。
王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