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今足球联赛腐败现象的经济学分析及对策研究

2011-12-28 01:33刘彦果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行为主体足球联赛裁判员

刘彦果,骆 杨,罗 勇

(1.湖南工业大学 体育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8;2.北京师范大学 体育与运动学院,北京 100875)

对当今足球联赛腐败现象的经济学分析及对策研究

刘彦果1,骆 杨2,罗 勇2

(1.湖南工业大学 体育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8;2.北京师范大学 体育与运动学院,北京 100875)

参照学术界对腐败问题的研究成果,从经济学角度对足球联赛的腐败行为进行再定义,通过确定腐败行为主体的构成,建立 “成本—收益”函数,将腐败行为作为一种在 “成本—收益”权衡中进行选择的模式加以研究,具体分析了影响腐败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因素,并从制度层面对足球联赛的反腐败工作提出建议。

足球联赛;腐败;经济人假设;“成本—收益”函数

2009年末一场声势浩大的反赌打假风暴席卷中国足坛,经过媒体的报道和司法部门的调查,一大批球队、球员、裁判员及足协官员的腐败行为被揭露出来。腐败问题不仅仅涉及媒体中常提到的假球、黑哨,在球员转会市场、球队控制权、裁判员指派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违法交易。如此大规模的腐败现象引发了中超联赛的剧烈震动和公众对中国足球的信任危机,也引发了全社会参与的对足球联赛领域腐败现象的激烈讨论,公众期待这次事件能像2006年意大利甲级联赛的 “净足运动”一样铲除中国足坛的“假赌黑”毒瘤。

由于传统上 “腐败”一直是政治和法学领域的术语,公众习惯把某些特殊行业中拥有控制权的人员为谋私人利益而滥用职权的行为定义为腐败行为。在体育社会学研究领域中尚未对腐败行为进行确切的定义和系统的分析,人们对于足球联赛中的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也缺乏清晰的认识。文章拟将 “腐败”这一概念引入到足球联赛并结合足球职业联赛的特点进行分析,采用经济学中经济人的基本假设,确定腐败行为的主体范围,并对产生原因加以剖析,以期为预防和控制联赛腐败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

1 腐败的含义

政治学和法学界将腐败界定为公职人员为满足私人利益而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或者是 “为谋取私利而侵犯公众利益,腐蚀、破坏某种现存社会关系的行为”。从狭义上说,腐败行为指运用公共权力来实现私人目标,这里涉及到权力、公职、职责、公众利益和私人利益。从广义上说,腐败行为意味着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治理一般意义上的败坏,这里不一定有人直接得到利益或好处,但整个社会的利益受到损害[1]。纳塞尼尔·莱夫认为: “腐败是某些个人或集团为影响官僚的行动而使用的一种法外制度。腐败的这一本质仅仅表明,这些集团较之其他情况下在更大的范围内参与了决策过程”[2-3]。这一定义中腐败的行为主体不只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还将公职人员背后的“某些个人和集团”归为腐败行为主体,使理论研究更接近于现实。

根据研究需要,现采用更为广义的说法,即除政府官员之外,一些对于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行业内,拥有控制权的人员为满足私人利益而滥用职权,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并依据上述特征对腐败行为进行分析。

2 足球联赛中的腐败行为

2.1 足球联赛是一个对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行业

2.1.1 足球职业联赛利益相关群体众多

世界五大联赛中除了直接参赛的球员、球队、裁判员之外,更有一大批的经纪公司、中介服务机构依靠联赛生存。由于联赛水平高,球迷遍布世界各地,因而大量广告商、知名企业乃至博彩公司都被吸引到这个市场中来。每个球队背后都有一个或者多个财团投资支持,这些财团往往也控制着其他行业,如有一些支柱产业甚至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个别大财团利用自身的经济实力左右着国家的政治[4]。除此之外,足球在世界各国民众心目中占有重要地位。以意甲为例,意大利注册的球迷超过300万,80%的意大利人直接或间接与足球有关;有民意测验显示,意大利人每天议论的话题中,51%与足球有关;足球联赛的进展会引起成千上万人的关注,每年因为联赛出现问题引发的球迷骚乱数以百计。

2.1.2 足球联赛作为一个产业体系在整个市场中占有垄断地位

足球联赛作为一个产业体系所提供的商品具有独特性,因而在市场中拥有自主定价的能力。一个国家的足球联赛往往面对的是几千万甚至上亿消费者,由一个生产者来满足如此庞大的市场需求,这使得足球联赛的产品具有相当大的公共性。一个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关乎该国所有该产品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足球联赛的生产活动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对公众利益有较大的影响。

2.1.3 足球联赛具有一个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权力的分配使得某些个人或集团对整个联赛拥有控制能力,一旦这些个人或集体为个体私利而滥用职权,往往会对整个联赛体系造成消极影响,而与联赛相关的社会各界都会引发波动[5]。而且足球比赛本身有比较独特的特点,如果拥有特殊权力的人对比赛过程进行干预,比如裁判员故意的错判漏判、俱乐部投资人的贿赂行为等,将对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而对于足球这样附着有浓厚的精神理念内容的体育运动,公平、公正的原则是不可违背的,这既是竞赛产品质量的本质和保证,也是公众体育精神的寄托,足球职业联赛的腐败现象实际上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2.2 足球联赛的腐败行为

现对足球联赛中的腐败行为定义如下:在足球联赛中拥有控制权的人员为满足其私人利益而滥用其对联赛的控制权,违背联赛规程、破坏联赛公平性,损害联赛其他成员及球迷利益的行为。

2.2.1 腐败行为主体的构成

通过腐败含义的分析,腐败行为主体具有两个明显特征:代理公众行使公共权力和行为足以影响公众利益[6]。据此,通过对足球联赛中各成员的分析,其腐败主体包括以下三个群体:

一是足球协会或足球联盟的官员。通常一个国家的足协或足联对该国的足球联赛拥有领导权,很多国家联赛的赞助事宜、电视转播权等都由足协进行管理,而且在某些国家足协还具有半官方性质,与政府机构有比较密切的联系。作为一个行业协会,足协与球队、球员甚至球迷之间存在着隐含的契约关系,它代理与足球有关的各方对该行业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

二是裁判员。裁判员在足球联赛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角色,他们对球队并没有控制权,但他们在比赛中拥有绝对的权威,是公平公正原则的化身,是足球竞赛产品质量的直接监督人,是保证消费者购买到合格竞赛产品的把关人,因而裁判员实际上是代表球迷行使对比赛的监督权[7]。

三是俱乐部投资人。足球联赛的竞赛产品具有比较大的公共性,而各足球俱乐部则是该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投资人投资足球俱乐部,首要目的是获得商业利润,同时由于联赛的垄断地位和足球比赛具有强烈的精神需求性和公共性特征,投资人的行为具有比较大的外显性,对公众会产生显著的影响。

2.2.2 腐败行为的目的

在足球联赛中,各成员主要的利益集中在经济利益上,出现腐败行为的主要原因也是为了满足各自的经济利益。其中足协官员和裁判员经常成为俱乐部贿赂的对象,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来换取金钱利益;而俱乐部投资人往往充当行贿者的角色,他们则是利用金钱来换取比赛的胜利或者是在转会市场上的优先权利。这些都会影响球队成绩,而成绩则直接关系到球队的市场规模、广告吸引力等。

2.2.3 腐败行为的手段

裁判员和足协官员的腐败往往通过滥用职权、破坏联赛章程来实现,而投资人往往通过金钱控制来实现,然而无论哪一种行为都是违背法律规则的。

2.2.4 腐败行为的后果

联赛腐败行为首先直接破坏了足球联赛的公平性原则。这里公平性原则包括比赛公平和交易公平。因为足球联赛的公平性是竞赛产品质量的保证,如果破坏了公平性,竞赛产品实际上就成为劣质产品。而对于消费者即球迷来说,他们支付了钱但买到的却是劣质产品,这无疑是对其利益的最大伤害,因而联赛腐败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共利益。同时,对于联赛中未进行腐败行为的成员来说,这种不公平也造成了不正当竞争。这种现象也损害了那些合法经营的俱乐部的利益,也是损害了联赛其他成员和球迷的利益。

2.3 足球联赛腐败行为的成本函数与收益函数的构建

在分析腐败行为时,很多学者会运用 “成本—收益”分析工具,认为只有在腐败的收益大于成本时,行为主体才会进行腐败活动。“由于犯罪对他 (罪犯)的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所以这个人才实施犯罪”。美国著名学者加里·S·贝克尔指出:违法同定罪可能性、同判定有罪后的惩罚、同从事合法与其他非法活动可得到的收入、逃避逮捕的机会、违法意愿等变量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

在分析足球联赛腐败行为时,文章也据此建立了腐败行为的 “成本—收益”函数,这一模型所设定的假设条件如下:第一,腐败行为的主体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会对其未来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进行计算,并遵循收益最大化原则进行选择;第二,对腐败行为主体来说,影响其腐败行为成本与收益的各个要素信息是可获得的、充分的;第三,足球联赛体系、商业运作规则及社会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因素作为本模型的外生变量保持不变,因此本模型所做的是短期的静态分析。在以上假设范围内,建立如下足球联赛腐败行为的成本函数:

其中:Cp为现时成本,即要实施腐败行为所花费的资金k和劳力量l;Cm为利用进行腐败行为的时间和资源从事合法活动或其他腐败行为可能获得的纯收益;Ci为进行腐败行为的违法成本,它由腐败行为被查处的可能性p、腐败行为发生的次数q和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强度d决定。而其收益函数为:Rg=f(m,s),对于联赛的行政管理人员来说,收益主要是s,即物质收益;对于球队的资本所有者来说,收益则包括球队名次m和物质收益s。由足球联赛腐败行为的 “成本—收益”函数分析可得出足球联赛腐败行为选择函数为:

当函数Ag>0时,腐败收益大于腐败成本,行为主体则会选择从事腐败行为。

我们对影响行为主体的各个因素再进行详细分析,决定腐败成本的因素有三个:

一是现时成本。俱乐部如果要通过贿赂裁判和足协官员的方式来获得比赛的胜利、控制球员交易市场等,通常会花费一笔资金,而裁判和足协官员则以有利于该俱乐部的劳动作为交换。这些是腐败行为主体直接为其行为支付的成本。

二是机会成本。在足球联赛中,如果足协官员不接受贿赂转而揭露其贿赂行为,可能会获得社会声誉的提升、官职的提升等收益,这是该官员会考虑的机会成本之一。如果俱乐部把用于贿赂的资金用于新球员的培养或附加产品的开发,也可能为俱乐部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这也是其机会成本之一。

三是违法成本。如果足球联赛与司法机构有相对密切的联系,或者联赛制度透明度较高,或者该国媒体发掘信息的能力比较强,腐败行为曝光的可能性较大,那么各行为主体进行腐败行为的成本会比较高,从而出现腐败现象的机会就较小。反之,则腐败就容易发生。如果足球联赛的制度或是该国法律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较大,比如裁判员和官员的腐败行为会导致牢狱之灾,并且造成身败名裂,或者投资人的贿赂行为会令其丧失巨额财产并且难以在联赛中继续生存,那么该联赛中腐败行为的成本也会很高,从而腐败发生的可能性较小。

腐败行为的具体收益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质收益,这是商业体育最根本的利益所在,导致裁判员和足协官员腐败的最主要因素就是金钱,各俱乐部为提高球队成绩而进行的贿赂行为,其最终目标也是扩大俱乐部的市场、获得更多利润。二是精神收益,足球联赛是一个需要激情、需要球迷追捧的市场,一个成绩优异的球队往往能吸引成千上万的人的追随,这会给球队的所有者带来巨大的成就感,如果通过腐败活动能够带来这种成就感,那么这种活动对人就是有吸引力的。

足球联赛中有可能进行腐败活动主体会对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从多种选择中确定对自己利益最大的一种行为。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足球联赛中的腐败行为是建立在经济人自利性基础上的一种成本收益选择,它与任何其他领域中的腐败行为都有共同的人性前提。但由于足球联赛一些独有的特点,该领域内的腐败行为在成本、收益构成方面也具有自己的特点。经过理性分析选择的行为应该是收益大于成本的,但腐败行为的败露往往带来巨大的成本,几乎是腐败收益无法弥补的成本,这反映出经济人理性的有限性,即智力、体力的有限和信息的不完全、不及时。在腐败行为主体因素一定的情况下,环境对腐败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司法效率、惩罚力度等环境因素对腐败的成本具有重要影响。

在文章的假设范围内,足球联赛腐败行为主体可以对其行为的成本收益进行精确计算,但在现实中,影响腐败行为的一些因素是难以量化的,如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等,因此文中可以说明影响腐败行为的各因素,但难以对某一腐败行为的具体计算过程进行量化说明,这是文章在解释现实状况方面的局限性。

3.2 建议

在任何一个组织体系中,制度建设都是组织能否顺利有效运行的关键。邓小平曾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而腐败现象是经济人自利行为所导致的外部效应之一,因此制度很自然地成为预防腐败行为的重要手段。

(1)尽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对足协官员及裁判员的受贿行为定性并制定明确的惩罚措施。中国目前的法律没有对特殊行业内的腐败行为进行明文约束,以致在涉及到足协官员或裁判受贿问题时,对其属于公务犯罪还是商业犯罪存在分歧。这个问题不解决,就很难对该行为定罪并实施惩罚,使得审理过程繁琐而漫长,甚至很多审理不了了之。这增加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加大了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可见,法律的不完善是腐败行为发生的重要客观因素[8]。

(2)加强联赛与司法部门的联系。在联赛出现腐败现象时,司法部门如果能够迅速介入调查和审理,对腐败行为及时惩处,将大大提高腐败行为的成本。意大利足球电话丑闻曝光后,意大利司法部门很快参与到事件调查处理之中,三个月内即终审,显示出很高的司法效率,这无疑会对腐败产生强大的震慑。相比之下,中国的足球联赛法制化程度亟待进一步的提高。过去,联赛中出现的腐败问题主要由足协来调查处理,很少引入法律程序。2009年末掀起的反腐风暴才正式有国家强制机关介入,这一方面反映出中国法律法规在不断走向健全,另一方面也说明足球联赛在开始改变以往相对封闭的状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避免腐败行为因缺乏法律的监督和易逃脱法律制裁而滋生、泛滥。

(3)提高联赛透明度,鼓励媒体参与。中国足球联赛往往把媒体作为广告宣传的工具,忽视了媒体的监督功能。在西方,媒体作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之外的 “第四权力”,肩负着监督整个国家政治经济运行的重任,保证立法、司法和行政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而我国由于缺乏这方面的传统,人们依靠媒体进行监督的意识还比较弱。在足球联赛中,如果能够改变对媒体 “宣传工具”的认识,改变对媒体监督的拒绝态度,鼓励媒体对足协、俱乐部及整个联赛进程进行深入报道和监督,那么对提高联赛运行效率、减少腐败现象将会有很大帮助。

(4)改进裁判指派方法。足球联赛中的腐败行为最常见的就是裁判员的受贿,如果能在裁判指派方法上进行改进,减少行贿受贿的机会,将有效防止腐败的发生[9]。如,在通知裁判去往比赛城市时实行保密制度,除足协和裁判本人之外不向任何其他人透露;在赛前不指明主裁判,直到比赛即将开始前的较短时间内才通知;裁判员到比赛城市后在指定地点住宿,裁判员手机上交,断绝裁判员与外界的电话联系等等。在各个环节上减少行贿受贿的机会,将有助于整体腐败现象的减少。

[1] 田心铭.反腐败论[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7.

[2] 倪星.腐败与反腐败的经济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3] 王沪宁.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4] 张万增.市场经济与体育改革发展[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3.

[5] 石书伟.我国体育竞赛腐败成因透析与治理[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0,24(5):1-3.

[6] 李文,吴丽萍,陈瑞梅.“黑哨”现象犯罪成因的主体分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10):1323-1324.

[7] 周国均,王长蓥.足球“黑哨”问题之法律透析及其治理[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4):445-448.

[8] 张磊.中国足坛“假、赌、黑”三大顽症的主要成因及遏制策略[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0,24(5):19-23.

[9] 李仪,吴海乐.关于“黑哨”成因的经济理性思考[J].体育学刊,2002(5):26-27.

Economic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on Soccer League’s Corruption

LIU Yan-guo1,LUO Yang2,LUO Yong2
(1.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uzhou 412007,China;2.College of P.E.and Sports,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 100875,China)

With reference to the academia’s research achievements on the problem of corruption,this paper redefined the action of soccer league’s corruption from the aspect of economy.Through determining the main body of the behavior of corruption and building the“cost-profit”function,it considered the action of corruption as“cost-profit”mode to study and concretely analyzed the factors that influence the cost and profit of corruption.Then it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on fighting against corruption in soccer league at the policy level.

soccer league;corruption;economic man;“cost-profit”function

G80-05

A

1008-3596(2011)06-0027-04

2011-08-01

刘彦果 (1985-),男,湖南益阳人,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为体育教育训练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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