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融资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2011-12-27 06:16隋维钧
实践·思想理论版 2011年4期
关键词:农村信用农村金融金融机构

□王 伟 隋维钧

农村融资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王 伟 隋维钧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不断发展,农村对资金的需求量迅猛增长。农村建设和发展资金的来源,不可能完全依赖于财政投入,在很大程度上还需要得到强有力的信贷支持。但从现实发展情况看,农村融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农村的金融环境和体制建设远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农村目前仍然面临资金供给不足、农民贷款难等诸多矛盾,集中体现在以下五方面。

第一,农村金融投入严重不足与农村巨大资金需求的矛盾。目前,随着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赋予农村市场金融主体职能的几大国有银行信贷资金已基本从农村市场退出,面向农民贷款的农村信用社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面对资金需求迅猛增长的广大农村市场显得势单力薄,资金投放总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建设。

第二,农户、农企“贷款难”与金融机构“难贷款”的矛盾。农户和中小涉农企业是农村金融贷款的主要对象,一方面,农民、农企面临传统种养加工业规模化扩张和产业升级的大量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大部分农户、农企难以有效解决“贷款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实行担保、抵押或信用评级管理等信贷制度,而农民和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中小企业这一有贷款需求的群体缺乏有效的资产抵押或具有相当实力的保证人给予担保,很难符合贷款条件,金融机构难以放贷,农户、农企也就无法获得贷款支持。

第三,农村金融机构主体功能定位的政策性与市场配置资源商业性的矛盾。随着面向农村的各大金融机构,对县域金融采取了机构收缩、权限集中政策,弥补市场配置的政策性资金扶持不足,导致其信贷服务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的缺失,与自身服务农村的政策性职能形成错位,导致农村金融主体功能发挥不充分,对农村的资金投放量大幅度减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农牧业投入的风险性和低回报与金融机构经营盈利性的矛盾。农牧业经济受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的制约,涉农贷款,尤其是农户和小企业的盈利能力弱,投资回报率较低,在追求安全性和盈利性为首要目标的金融信贷面前很难受到青睐。因此,各商业金融机构大都不愿把农村作为金融贷款投放的重点领域。

第五,农村信用环境欠佳与法制约束乏力的矛盾。一方面,部分农民信用意识淡薄,拖欠到期贷款现象比较严重,缺乏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守信者未得到有效保护,失信者未得到严厉制裁,导致银农、银企信用关系扭曲,给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带来较大危机。另一方面,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专门法律来规范和维护金融债权和信用秩序,导致由于抵押、担保财产不足值以及变现难等现实问题,依法收贷执行难现象较为普遍。

要解决好上述矛盾和问题,在现有金融体制框架下,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改善农村金融信用环境,增强融资内在吸引力。一是建立农企和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征信体系。各相关部门要探索建立政府行政管理、执法部门的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农户和企业的信用状况与贷款利率浮动、信贷授信、贷款抵押比例等相联系,使社会信用信息数据真正成为行政管理和各金融机构进行信贷投放的重要参考依据。二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研究制定规范的农企和农户信用评价制度,科学设定评价指标,并对各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情况定期进行通报,作为金融机构投放贷款的重要依据。三是切实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开展信用宣传活动,总结推广诚信典型,发挥示范和推动作用,引导农民和业主增强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债务观念。开展信用农户、信用企业、信用乡、信用村建设,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促进农村金融信用环境建设。

第二,加强农村金融扶持引导,增强融资外在驱动力。建立健全财政补偿农村金融机制,通过税收优惠、利差补贴、提供担保等直接对农村金融补贴的扶持方式,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贷款投放,发挥对农村经济资源的组织和调节作用。同时,落实扶持农村、农业的补贴和保护政策时,力争采取降低利率、改善贷款条件、增加信贷额度、扩大贷款范围等措施,以市场运作的方式,间接地扶持和补贴需要扶持的“三农”领域,从而逐步把农村经济主体对国家政策的被动依赖,转变为根据市场判断和政策引导,主动进行投资选择,实现扶持引导资金效率扩大化。

第三,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提升融资平台承载力。一是积极吸引直接投资。政府可充分运用贴息、税收减免等财政手段,引导本地和外地社会资本投资经营农畜产品种养加工业或与农企、农户合资参股经营。二是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重要融资渠道作用,采取企业、农户联户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循环贷款、整贷零偿、存单质押贷款等形式和手段,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策略、创新业务品种,满足农村客户需要。三是探索组建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为农村金融服务提供新的载体。借助目前政策上对民间融资进一步“松绑”的契机,借鉴浙江、四川、吉林等地已取得的成功经验,积极发展各种民间金融组织,吸收社会资本和民间资金,拓宽农村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四是涉农银行也应在新形势下进行市场重新定位,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扩大农村信贷投放份额。

第四,建立农村信用担保和农业保险机制,提升融资风险抵抗力。农民和农企作为特殊的信贷群体,难以提供可用于足额抵押或为他人担保的财产,且收入不稳定,缺乏信用衡量标准,可见,农村信用担保制度的缺位是信贷资金流向农村的重大阻碍。应通过制度安排、财力扶持,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催生一批专业性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为农村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强有力的信用担保支持,以解除信贷机构的后顾之忧。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可以放大贷款担保数额,从而解决农民和农企大额贷款担保难的问题。政府及金融机构在继续鼓励农户自愿互助担保的同时,也应鼓励农企按照“自愿组合、诚实守信、互相监督、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协会,其成员既是贷款人又是担保人,各成员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样既可以解决农企担保难问题,也可从运行机制上,保证贷款放得出、用得好、管得住、还得上,为确保贷款安全增设一道“防火墙”。要采取政策性措施,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促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发展农业保险分散和降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从而降低农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第五,完善农村信用法律保证机制,提升融资良性循环的法制保障力。农村信用保证是一项社会性系统工程,包括诸多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因素,涉及行政、司法、银行、企业、农户等多方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由于我国金融法制还不十分完善,导致金融机构资产安全不能完全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和维护。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发挥农村信用保证的主导作用,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权,为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司法机构要加大金融诉讼案件的执法力度,建立对逃废金融债务的惩戒制度,依法打击贷款主体的各类逃废债行为,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为农村金融贷款的良性循环提供法律保障。同时,金融机构也要练好内功,在着力改善外部经营环境的同时,要逐步构建科学完善、现代规范、安全高效的内控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各项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行业自律,约束自身行为,防范各类风险案件的发生。

第六,强化贷后监管,增强融资管理约束力。贷后监管是信贷管理的基础工作,是贷款风险全程控制管理体系中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的重要环节。但现行信贷管理制度中,由于成本控制、人员不足等原因,贷后监管环节往往易被轻视。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后,对贷款资金流向和贷款主体生产经营状况缺乏连续、动态、全面的监督和风险控制,使得贷款内在风险不能被及时发现,错失采取主动的时机,直至贷款不能安全收回。因此,建立健全贷款风险预警机制,有效增强融资管理约束力显得尤为重要。要加强贷后检查,对贷款业务发生后,信贷主体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以及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掌握资金运行状况。通过对信贷管理系统、客户账户信息、客户财务报表及公开信息、上下游企业、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号,控制、化解信贷风险。对列入不良信用客户内部控制名单的客户,要制定信贷退出计划,采取提前收回贷款、到期减少续贷、停止贷款或诉讼的措施,清收贷款本息,确保贷款管理的有效约束。□

(作者单位:兴安盟盟委党校、突泉县政府)

责任编辑:康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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