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燕
眉山市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5月3日因醉驾被挡获。但当地公、检、法在开了多次碰头会后,却因宿仁训的醉驾行为情节轻微,且是“因公喝酒”,对是否追究刑责,不能定夺。于是,交警按照《道法》新规,暂按“酒驾”开出了罚单,处以行政处罚。(5月25日《华西都市报》)
这起事件是酒驾分级入刑的一块试金石。就在日前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张军表示,刑法修正案中“醉驾入刑”的相关条款,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应按照事件情节恶劣程度判断,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坊间不免忧虑,情节较轻的不入罪,其实将为一些权贵留下口子。事实果不其然,宿仁训不过是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醉驾之后是否追究刑责,居然劳烦当地公、检、法开了多次碰头会。
作为公务员,其任何违法行为都应该首当其冲受到严惩。醉驾之后公检法会商,不仅明显违反法治,更难逃包庇开脱之嫌。醉驾是否构成犯罪,确实应根据情节而定。但如果不能保证执法的基本伦理和底线,分级入刑将沦为一些人逃避惩罚的机会。依照中国的国情,显然如此,但解决执法寻租、关系人情,绝不是靠严格法律就能实现。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角度看,目前醉驾入刑的规定确实还存在不完善和缺陷。正是模糊导致了类似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醉驾之后,是否追究刑责,暂时不能定夺。法律再严,终究是人在执行,因此即便没有“醉驾分级入刑”,如果司法环境得不到改善、执法部门不受到足够的监督,依旧会让一些有钱有权的人逃避惩罚。
在很多国家,包括我们的近邻日本,公务员酒后开车无论是否发生事故,一律就地免职或停职。2004年,时任赫尔辛基市警察局副局长的埃尔基·海麦莱宁因酒后驾车被课以重罚,随后被开除公职。
其实醉驾入刑也好,公职人员醉驾就地免职也好,归根结底还在于执行和监督。法律是一件长效执行的事情,如果之后的执行力得不到保障,交警的权力不受监督,就算规定再严厉,最终必然陷入“刑不上大夫”、“刑不上富人”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