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罚款就能保证到会率吗?

2011-12-24 09:51徐建华
人大研究 2011年10期
关键词:时时缺席责任意识

□ 徐建华

人大代表只因开会晚了,不论青红皂白就交“罚款”,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合法理。代表迟到,不是钱的问题,是责任问题,提高代表责任意识才是关键。毋庸讳言,人大代表是选民选出来代表广大选民参政议政,为民鼓与呼的。人大代表参会随时要维护所代表选民的利益。如果心中时时想着选民的利益,如果时时感觉到沉甸甸的责任,迟到要么不可能,要么是不可抗拒客观原因。对于后者,罚钱不合适。对于没有责任的迟到,罚几千块钱起不到任何作用。选民的利益,怎么样也不是几千块钱可以打发的。再者,罚钱的做法会慢慢侵蚀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迟到了不就是罚几千块吗?罚钱对他们来说是去除责任的最好时机。对那些有点责任意识的人大代表来说,这种以钱买时间的买卖起到很不好的示范作用。治理会议的迟到或缺席等现象,的确需要一定的管理办法,更需要智慧。简单的“罚款”肯定是不行的。2011年广州市在人代会期间对缺席或迟到代表名单进行对外公布的做法就比罚款要好。为确保常委会会议质量,该市甚至还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无故缺席三次,或会被劝辞。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一方面达到了对缺会代表惩罚的目的,也受到了专家和媒体的肯定和好评,值得各地学习借鉴。代表迟到,还是代表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一项职务,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代表只有把职责记在心中,落实在行动中,开会迟到或缺席的现象自然就不会发生,即使发生,概率也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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