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连成
询问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的一项权力。我国的代表法、监督法等多部法律对询问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一府两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规定,它与行使质询、表决等权力一样,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询问是人大会议审议的形式之一,是保证会议质量的有效方法。它不像提议案,有人数、提案主体、法定程序、内容等规定,有关部门只对提出的问题说清楚、表述明白即可,方法简单易行。对于“一府两院”,认真回答询问是责任和义务,也是支持配合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我国法律对询问作出规定后,各级人大都先后尝试并进行过,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以来,多次选择重要议题、社会热点等,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询问,效果很好,反映很好。
询问是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由于询问是在组成人员履职过程中进行的,一问一答,目的性强,与职责紧密相连。如制定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重要条款、内容的增删,有关汇报报告中暂时不涉及的情况或数据,以及提问人想知道的其他问题等,通过询问,明确原来不清楚、不明白的问题,了解到之前不知道的情况,为进一步的分析研究创造条件,利于深化对问题的认识,促进对审议议题、事项的正确理解和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是科学、理性和依法决策的前提。这些都是基础工作,做好、做扎实,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心中才能有数,才能行使好职权和不负人民重望。
询问能够推进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从询问的实践来看,它的切入点是进一步清楚情况、清楚事实真相,分析研究问题,提出好的意见建议,主观上不是与有关部门过不去,不是找茬或刁难,目的是深化会议审议,提高会议审议质量。凡问到的,都是“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自己负责或天天做的工作,绝大多数同志的专业和文化素质高,只要重视,完全可以做到对答如流。同时,在回答中感受人大的仔细和负责精神,明确工作中的不足,能够增进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联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几次询问,国家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的负责人,视询问为对工作的支持帮助,心理上重视,态度端正,回答轻松自如,其精彩令人敬佩。应当说,询问是推动“一府两院”工作、提高人大履行职责的有效措施。
询问要认真组织,坚持多形式和经常化。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和人大行使职权形式的充分运用,询问应当积极探索,大力开展。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前,要查阅资料,调查研究,熟悉情况,对询问的重大和复杂问题,还要事先通知有关部门,使其进行必要的准备。询问时,要从工作出发,讲究提问方式,抓住主要问题,做到既依法又合情合理。询问的形式,可以在联组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小组会议上进行,还可以约见;可以现场询问,也可以书面提问、书面答复;可以会议期间进行,也可以会后提出。总之,人大开展询问,要大胆探索,尤其要围绕促进工作,实现气氛和谐,达到与“一府两院”工作方面的互相支持,收到监督和促进工作的双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