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阶段我国政府协调劳动关系问题的思考

2011-12-24 09:16解梅娟
党政干部学刊 2011年10期
关键词:劳资劳动力劳动者

解梅娟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吉林 长春 130022)

对现阶段我国政府协调劳动关系问题的思考

解梅娟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吉林 长春 130022)

在现代社会,政府调节劳资关系是政府调控经济社会领域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经济社会加速转型阶段,劳资力量失衡,劳资矛盾激增极大的加剧了我国的经济和社会风险,要求政府发挥干预作用,加快劳动关系体系的制度建设。当前,重点要处理好几方面的关系: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劳动力成本与社会生产发展的关系。

劳动关系;政府干预;劳资矛盾

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劳动关系的三方主体之一,协调劳动关系是政府的重要职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劳动领域的冲突日益显现并加剧,迫切需要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协调体制。同时,就业矛盾的凸显,全球化企业竞争的加剧,都需要政府通过适当的干预,协调劳资双方利益,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如何在社会经济全面转型和国际产业结构深度调整的背景下建立一个既符合现代社会的理念又适合当前中国国情的劳资关系体系是政府面临的一个紧迫的现实难题。

一、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及影响分析

劳动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决定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的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对此,恩格斯曾经指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全部现代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和资本是两个相互对立的阶级关系。实际上,人类进入到工业文明之后,作为工业化产物的资本家和劳动者两大阶级就一直经历着从对立冲突到矛盾缓和的循环往复的力量博弈过程,早期的劳资关系中资方占据了绝对优势,劳方的权益无从保障,这种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直接威胁到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到了近代,政府作为第三方力量开始参与到劳资博弈过程中,政府的政策取向直接影响着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从而也从宏观、中观和微观等各个方面影响着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因此,在现代社会,政府采取何种方式干预劳资关系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社会领域的重要内容。

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劳动关系领域具有其特殊性。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转型阶段,与此相对应,我国的劳动关系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向市场化的转型使我国劳动关系的运行从政府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的劳动关系领域形成了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方利益一致型的劳资关系模式,与计划经济相对应的是政府采取直接管理的方式管理劳动关系的运行。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的劳动关系体系也开始面临着一个制度重建过程,最直接的变化就是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元化、市场化、契约化和自主化的特征,相应的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调节也由直接管理为主开始转变到市场调节、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来。市场化改革推动着企业的兼并重组,在城市,由于企业改制所带来的企业破产、兼并使大量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面临着转换,在收购兼并过程中解除劳动关系的经费补偿和社保经费的欠债成为焦点,很多国有企业职工在身份转换时权益补偿不到位,劳动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增多。同时,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农村释放出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剩余的劳动力涌向城市形成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这些农民工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缺乏专业技能,大量集中在低技术含量的就业岗位,游离在劳动保障框架之外,由于缺乏有序的组织和维权意识,劳动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十分普遍。此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我国在产业层面和企业层面更深地融入到世界竞争格局当中,外资企业数量大量增加,在私营和外资企业中,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工会维权作用显现不充分,劳资双方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和协调机制,政府职能的转变远没有到位,使劳动关系领域的劳资力量对比失衡,劳动冲突和劳资纠纷大量增加。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近年来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从2005年的31.4万件攀升至2008年的69万件,翻了一倍还多,其中绝大多数是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因此,我国现阶段的劳资模式呈现出典型的“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这种格局的形成有其基本的原因,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劳动和资本的相互关系来看,劳动者为了生存,必须通过为资方提供劳动换取报酬,这使其相对于资方处于一个天然弱势的从属地位,但更客观的原因是,现阶段我国就业市场上庞大的过剩劳动力群体加剧了这种天然的不平衡,供求失衡使资方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在劳资博弈过程中,买方市场条件下劳动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无疑,我国目前的劳资力量处于明显的不平衡状态,劳动矛盾和劳动纠纷的激增,加剧了我国的社会和经济风险,这需要政府作为第三方力量介入,通过完善的政府干预使劳资力量趋于平衡。

首先,从社会影响看,由劳动冲突和劳动争议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持续增加,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加大了社会风险。劳资矛盾和冲突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经济利益的冲突,可以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进行调节,但由于在市场化进程中我国的劳动关系协调体系也在重建之中,存在着政策和法律的真空,很多劳资矛盾没有得到及时的疏导和解决,很多转制企业的职工和私营外资企业的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得不到重视,发展下去就使矛盾从经济领域扩展到社会领域,从个体的局部的经济纠纷和经济矛盾上升到负面影响较大的社会矛盾。长此以往,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和我党执政基础的巩固,引发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因此,从改革现实看,目前很多地方、单位劳动关系矛盾的凸显,已经成为企业改制、社会转型和改革发展关键时期最大的社会风险源之一,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执政党、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其次,从经济影响上看,劳动者长期以来收入偏低是造成我国内需不足的重要原因,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日前分析称,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由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极端事件,其重要原因是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低、福利待遇差,“据前两年的不完全统计,因收入分配和保险福利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占劳动纠纷(事件)的65%以上,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根据他列举的数据,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而从1978年到2005年,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续下降形成了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从宏观上说劳动者收入增长缓慢限制了居民的消费能力。同时,长期以来坚持的低廉劳动力成本的发展模式,影响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国家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十二五时期”我国将进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的加速转型需要可持续的技术创新能力和高素质的劳动力,但是在劳动领域普遍存在的“低工资、低保障、低教育、低技术、低劳动生产率”的低劳动力成本模式下,劳动力成本越低,企业越缺乏投资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动力,另一方面,企业为了保证产品的低成本优势,就越不愿意为职工提高工资,职工的素质与技术水平就越得不到提高。同时,资方对劳动者持续掠夺性使用,劳动者长时期低保障低报酬,使劳动者无力进行劳动力生产的再投资,无法进一步对自身的生活条件进行改善和增加职业技术培训,造成了劳动者“用脚投票”退出生产领域形成“民工荒”,或者大量低技术劳动者集中在低端的产业环节形成过度竞争,形成效率和公平双输的局面。可见,目前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阻碍因素。

二、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思路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发展轨迹表明,靠市场来自发调节劳资关系是有局限的,必须通过适当的政府干预平衡劳动关系,使其在应有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内进行博弈。在我国经济社会特有的转型期,我国劳动关系的管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方式转变,还存在着政府管理的“缺位”和“越位”的现象,有效的劳动关系协调体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客观上使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的劳资矛盾和劳资纠纷大量增加。应该看到,从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我国现阶段劳动领域的实际出发,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十分重要,在劳动关系的主体定位中,企业和职工双方的自主协调在解决大量的、一般性的劳动关系问题上应该发挥基础性作用,而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三方的协商在研究解决普遍的复杂的劳动关系问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作为劳动关系的规制者、劳动纠纷的重要调解者与仲裁者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冲突的控制者,政府在制定政策、执法监察和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上发挥着主导作用。

在我国现阶段市场化的劳动关系重建过程中,政府应着力处理好几方面的关系:

第一,要正确处理初次分配中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应该看到,经济社会转型期也是劳资矛盾的多发期,要降低劳资领域的不稳定因素,纠正劳资失衡的利益格局,就必须按照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而其中,政府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应该充分发挥其干预作用。当前,劳动者报酬连续多年增长速度偏低,这表明在现有的初次分配中劳动者付出与回报没有保持相应的比例,很多劳动者的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这种情况不扭转,造成劳资关系紧张,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发生冲突,怠工、消极生产缺乏劳动积极性的现象很普遍,客观上降低了生产的效率,从长期看损害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因此,政府在初次分配层次中,也要构建合理的利润分配机制,保证劳动者的利益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具体来说,就是开展集体协商,把建立工资能增能减机制与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起来,同时建立最低工资保护制度。在保证经济发展效率的同时维护公平,使改革措施的制定和选择能让大多数人分享到改革成果,这样他们才会积极参与改革,支持改革,形成生产和分配的良性互动。

第二,要正确处理劳动利益和资本利益的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理论中,资本、劳动和技术都是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拥有资本的资产者和提供劳动力的劳动者都有依据要素贡献参与分配的平等权利,劳资双方的权益都应得到平等尊重,因此说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劳资双方平等的基础上的。而经济发展的现实是,经济的高速增长需要庞大的资本支持,而低素质劳动力的结构性过剩使劳动力市场呈现典型的买方市场特征,因此在地方经济发展中资本的相对稀缺性是显而易见的。资本权益的优先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可以推动一些地区GDP的快速增长,但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到,劳动者权益受损同样带来相当大的现实和长期危害。现阶段我国已经进入到劳动领域冲突的高发阶段,个别和局部的冲突没有合理的解决渠道会直接冲击社会稳定,后金融危机的时代各地经济增长都面临着内需不足和经济结构加速调整升级的压力,应该看到大量低素质劳动者集中在生产低端领域是无法实现经济长期可持续增长的,消除这些瓶颈的关键就是提高劳动者福利,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使劳动和资本在合理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内进行平等的博弈。政府在政策导向上,核心一点是确立、完善集体谈判制度和三方协调机制,通过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加快工会组织建设,健全劳动关系争议调解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建设,为劳资双方的平等博弈搭建一个合理的平台,实现经济发展中劳动与资本的共赢。

第三,要处理好劳动力成本与社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自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力低成本一直作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参与对外经济竞争中的一个突出的比较优势,在过去的二三十年间这种劳动力低成本模式使经济显现出巨大的活力,但发展到今天这种模式面临着几方面的压力和挑战:一是面对劳动者自身权益保护、自我实现和发展的压力,缓慢增长的工资使很多劳动者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难以满足劳动者用于住房、教育、医疗、养老和子女抚养及自身素质提高方面的需要,劳动者权益被利润过度侵蚀的现象加剧了劳资关系的紧张程度,因为被剥夺的一部分工资正是职工用于未来发展与改善生活状况的基础,将他们的这部分工资剥夺,等于使他们丧失了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无论从现实还是长远来看劳资关系难以达到和谐,因此良好的劳动关系可以使劳动力成本的竞争优势长期处于不断自我提高之中,从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是产业结构转型和升级的压力。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依赖于产业结构不断的调整和升级,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劳动力成本的优势已不再取决于劳动资源的数量而是劳动资源的素质,要使我国劳动力状况得到改变以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必须注重提高劳动力素质,改善劳工条件,使劳动者权益获得与经济增长同步,通过建立稳定而和谐的劳动关系,营造健康而有吸引力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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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杜福洲

C91;F046

A

1672-2426(2011)10-0061-03

解梅娟(1969-),女,吉林长春人,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就业理论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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