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议公平正义

2011-12-24 09:16程立显
党政干部学刊 2011年10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公正正义

程立显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漫议公平正义

程立显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在人类道德观念的源头上,中、外不同文化在表现形式上虽有差异,但在尊崇正义、将义列为主德的根本原理上是一致的。公正就是为一定的道德体系所认可的对社会成员之权利和义务的恰当分配,就是一定道德体系的权利命令。当代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要义,就是主张权利平等,尊重人权和公民权。罗尔斯等人的当代公正理论,从不同的权利视角对此作出了诠释。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利益分配上,公平正义原则将确保社会成员所得待遇合乎其应有权利和基本人权,维护利益相关者正当所得的适度不平等,反对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的社会不公。在当代社会,除非弄清权利问题,没有任何通向公平正义的捷径。

公平正义;文化源头;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当代公正理论

一、引子

现代汉语中的 “公平正义”、“正义”、“公平”、“公正”、“社会公正”乃至“公义”、“公道”等词,其意涵皆相同或相近,大致对应于英文的 justice、fairness、social justice、right、righteousness、impartiality、equity等词。作为道德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或公正既是哲学、伦理学、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等人文社会学科的基本概念,也是使用频率极高的日常生活用语。

温家宝同志说过:“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这不禁让人联想起古希腊哲人的类似比喻:“正义是永恒的太阳,世界无法迟延它的到来”;“无论晚星或晨星,皆不及公正庄严”。再往前追溯2000多年,崇拜Matt女神(即正义神)的古埃及人认为,“公义至大,比国王的力量还要强大”。[1]我国著名伦理学家周辅成先生生前有言:“人人需要公正,比每日需要吃饭还更迫切。”[2]

上述古今箴言揭示了一条自明真理:公平正义就像阳光、空气、水和食物一样,是人类生活须臾不可或缺的必需品,因而不能不是人性的必然追求。无怪乎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公正即被视为“至德”、“全德”;在当代世界,则被视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古往今来,“我们很难看到不关心公正的道德体系”[3],因为没有公正,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与发展、个人的幸福与尊严。那么,究竟何谓公平正义?让我们从它的文化源头说起。

二、公平正义的文化源头

公平正义或公正是人类道德史上最为古老的道德原则,远在人类还不懂得道德为何物的原始时代,人们就已经在氏族部落的内外交往中,实际恪守着公正原则,世代传承着崇尚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

周辅成先生的《论中外道德观念的开端》等文指出,正义观念的最早源头,可追溯到公元前3000年的古埃及人的原始社会时期。当古埃及人既崇拜太阳神,又崇敬娥赛里斯(Osiris)神的时候,正义观念便已经成为社会生活或道德生活的中心了。他们所描绘的娥赛里斯神,其身边总伴随着正义女神(Maat)。正义女神是农神(Osiris)的女儿,手握天秤,在人死后,衡量人心是否公正。因此,西方人将Maat译为主管justice(公正)、truth(真实、真理)和 righteousness(公义)的神,或作为“公正”、“义”的化身。在古埃及人的心目中,正义是形成各种社会生活的必需条件,比国王(法老)更有力量。国王不过是正义的执行者,是神的心(Heart)和口舌(Tongue)。约在公元前2000年有一位古埃及圣君,名叫Ptahotep,他的墓前镌刻的遗言中说:“公正或义,高于一切。”古埃及人的正义观念,应该说是和善恶观念或道德观念同时出现的,其协调社会生活的作用也是相同的。[4]

一般说来,原始社会的公正观念,首先表现为报复公正或报应公正。这种公正观认为,“如果人们杀了人,为了‘天平的平衡’,他们就得付出生命。这种古老观念至少可以追溯到 《旧约全书》时代,常常是氏族、帮派、部落或其他族群相互间的长期世仇与血仇的根据。例如,如果甲部落酋长的儿子被乙部落的人杀死,那么,乙部落酋长的儿子就必须被杀死,如此等等。”[5]西方近代著名思想家拉法格指出,原始人为了抑制无休止的流血复仇所造成的毁灭性后果,并满足原始共产主义的平等感情的需要,产生了以命抵命、以伤抵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等报复的观念,正是“同等报复在人类头脑中撒下了公正思想的种子”。[6]

随着游牧部落的定居和家族财产的产生,导致了对氏族可耕土地的分割问题。于是,分配公正问题应运而生。例如,从公元前2000年希伯来人的 《旧约》中,可以见到早于古希腊人几百年的希伯来人,就把正义看作是原始社会土地均分后人们遵守“界石”的重要标志,由此强化了在氏族内部平均分配生活资料的公正要求。拉法格指出:“以打击还打击,所受损失的平等赔偿,在分配生活资料和土地时的平等份额,这是原始人所理解的唯一的公正观念。”[7]

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如何分配物质和精神财富,不同阶级的道德体系提出了不同的公正标准。尽管统治阶级的公正观念和原则总是居于支配地位,但任何阶级社会的被统治者,从未放弃过自己的道义武器,总要张扬本阶级的公正观,借以同统治阶级的公正观相抗衡。因此,无论哪个阶级的道德体系,都无一例外地突出公正德目,但由于阶级地位的不同,其具体含义和要求各有不同。当然,统治阶级的公正观念总是占据统治地位或成为社会主流道德。

就文明社会占据统治地位的道德而言,在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那里,公正被列为四主德(智慧、勇敢、节制、公正)之一。《美国百科全书》的“公正”条目写道:“公正是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的主要美德,一直是社会道德责任和道德律的典范。”

古希腊人的正义观念,在荷马史诗中尚不明显,直到公元前8世纪左右的赫西阿德 (Hesiod)的长诗 《劳动与时令》,才明白提出正义是人人应该遵守的德目。此时的正义,已经和政治、法律相结合,因而使人觉得似乎是先有法律,后有正义。[8]其实,政治和法律,不过是表达并护卫统治者的道德公正、保障社会和谐的载体或工具而已。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500多年前,古希腊雅典政治家梭伦就面临并恰当地处理过公正与和谐的关系。在当年贵族和劳动人民之间尖锐的阶级矛盾以及种种社会弊端的挑战面前,若不是追求和谐公正的梭伦改革,很可能要引发一场革命,导致僭主的独裁统治,就像其他希腊城邦那样。[9]梭伦改革之所以成为后来占统治地位的古希腊伦理思想的源头,就在于它力图“调整公理与强权,使之和谐共处”,“令人人各得其所”,不让贵族和平民中的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据优势。如此则相安,相安则公正,不相安则不公正。相安的别名,即是和谐,不走极端,不偏不倚。这是希腊公民中庸美德的来源,也是亚里士多德中庸之道的根据。由此可见,“公正是和谐,是中庸,是不偏不倚,这说明智慧、勇敢、节制等道德规范,也不能不以此为中心。”[10]后来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所以认定“公正是全德、至德”,道理就在这里。

上述古埃及和古希腊文明中的正义观念,在犹太教、基督教和希腊文化为源头的西方文明中可谓一以贯之。至于印度文明,也大体如此。古印度人创造了一个词叫Dharma(“达磨”),其意义类似于古埃及的Maat,也相当于中国古代的“义”字,[11]类同于中国古代文明的正义观念。

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儒家文化始终占据主流地位,其核心内容是所谓“仁义道德”。孟子曰:“杀一无罪非仁也,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意思是说,占有不该有的东西是“不义”的,也就是不公正的。他以“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比喻,主张“舍生取义”,视公正高于生命。华夏先民的公正理想在《礼记·礼运》篇中有过经典表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几千年来,“天下为公”的正义理念始终承载着中华志士仁人的社会理想。

就儒家的“仁”、“义”二德而言,何者为先呢?周辅成先生认为:“关于‘义’德,作为道德观念,无论从古史材料看,或从理论发展过程看,都比‘仁’的出现早。……‘义’,作为德行,也许是和文化的开端同时开端。因为人类社会,如果没有仁,也许还可存在几年;如果没有义,只怕要立即瓦解了。”[12]周代的《尚书·洪范》明确指出:“三德,一曰正直,二曰刚克,三曰柔克”,“无偏无陂,遵王之义”。可见在中国文化中,正直或正义很早就被列为“百德之主”了。[13]义的观念或许起源于中国文化的开端,远远早于仁的观念。

在中国古代孔子之前的千百年间,礼与义是表里关系,礼、义并称。到了孔子时代,方提出“智、仁、勇”三达德,才有孔子的“仁论”。同时,墨子、告子、《中庸》均将仁、义并言。到了孟子,方提出“仁、义、礼、智”四达德。[14]至于“仁”、“义”二德的关系,宋代文天祥说得好:“孔曰成仁,孟曰取义;唯其义尽,所以仁至。”这就是说,只有做到公正了,才谈得上仁爱。

综上所述,无论是古希腊、古埃及,还是古印度或古代中国,当道德观念萌芽开端之时,都以“正义”或“义”为其主德。古代文明的大多数人都信仰多神或自然神,并以“正义”或“义”为众神中最庄严的神。[15]在人类道德观念的源头上,中、外不同文化在表现形式上虽有差异,但在尊崇正义、将义列为主德这一根本原理上是一致的。公平正义是任何人类社会赖以有秩序 (包括道德秩序)和发展的基础,这是一条古今中外亘古不变的历史定律。

三、公平正义的权利意蕴

英国著名法学家、伦理学家H.凯尔森说:“‘什么是公正?’这是人类永恒的话题。没有任何问题像公正这样一直激起如此热烈的争论,没有任何问题像公正这样令人为之流血洒泪,也没有任何问题像公正这样吸引了从柏拉图到康德诸多杰出思想家的广泛关注。然而,这一问题迄今未曾有过最终解决。看起来,公正是人类智慧只能努力推进而不可能给出最终答案的问题。”[16]

是的,古往今来,有多少种道德体系,就有多少种公正定义,就有多少种对“什么是公正”的回答。这是由道德这一社会意识的时代性和阶级性所决定的。恩格斯说:“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17]他还明确指出:“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18]由此可见,一定的社会、阶级或族群,因其所在社会经济关系的不同,必然尊崇其具体内容、具体要求、具体尺度各有不同的公正观。例如,“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19]

然而,这绝不意味着公正是不可定义的,因为在诸多不同甚至对立的公正观念之间,毕竟蕴含着某种共同的道德价值。例如,有学者认为:“公正原则以种种名义统治着世界——大自然和人类,科学和良知,逻辑和道德,政治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文学和艺术。……唯有公正原则,凭借其互惠和均衡之策,方能重建制度,创造和谐,为矛盾多变的现象奠定法治和稳定的理性基础。”这里所谓“互惠和均衡之策”,道出了一切公正观念的本质特征和道德价值。正如拉法格所说:“公正观念用毕达哥拉斯派的公式来表示就是,不要破坏天平盘上的平衡——天平秤自从被发明之时起便成了正义的形容词。”[20]任何道德体系的实质就是要确立社会成员之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规则,这种平衡就是公正。

公正所追求或维护的均衡、平衡,核心是权利(因而也是义务)的均衡或平衡。不管人们持何种道德立场,总是认为尊重任何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公正的,而侵犯任何权利则是不公正的。古罗马《民法大全》就从权利角度定义说:“正义就是给予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而永恒的意志”。[21]此后的许多公正定义,绝大多数也都是从权利角度立论的。《美国百科全书》的“公正”条目指出,“公正是社会全体成员间恰当关系的最高概念”,它“不取决于人们关于它究竟是什么的想法,也不取决于人们对自认为公正之事的实践,而是以一切人固有的、内在的权利为基础的,这种权利源于自然法面前人人皆有的社会平等”。前苏联的伦理学辞书也认为,公正说明事物的这样一种协调状况,它被认为是应有的,是合乎对于人的本质及其权利的固定理解的。还有哲学辞书定义说,公正就是建立个人权利同他者(社会、公众、政府或个人)权利的和谐关系;“公正就是恒久地使各人得其应得”,“就是人们普遍赞成的一定道德体系的权利命令”。[22]所有这些定义表明,维护社会成员对于社会利益 (含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社会生活领域的利益)之权利的均衡或平衡,是公正的一般意蕴。

唯物史观认为,道德起源于原始人调整在劳动分工基础上产生的个人之间、个人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需要。所谓调整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无非就是通过一定的原则和规范,规定人们各应占有哪些利益、各应承受哪些负担,也就是分配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社会利益的占有形态,亦即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方式,倘若得到道德的认可,则谓之公正;反之,则谓之不公正。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公正就是为一定的道德体系所认可的对社会成员之权利和义务的恰当分配。

总之,公平正义的具体内容和尺度因时代和阶级之异而异,因道德体系之异而异,但作为一定道德体系所认可的权利义务之分配方式,它的权利意蕴是确定无疑的。在人权理念得到广泛普及的当代社会,要准确理解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的公平正义,就必须铭记马克思的经典论断:“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23]根据这一论断,当代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要义,就是主张权利平等,尊重自由平等的人权和公民权。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德沃金等人为代表的当代公正理论诸流派,从不同的权利视角对此作出了诠释。

四、当代公正理论的权利取向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3)是20世纪下半叶最有成就的伦理学家之一。四十年前,他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甫一问世便轰动世界,掀起了持续至今的社会公正论研究热潮。有学者因此把他同康德、亚当·斯密、密尔等学术巨擘相提并论,誉之为“20世纪的洛克”,断言“20世纪余下的时间将由他的思想来决定,就像亚当·斯密和洛克的思想决定了19世纪一样”。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是研究社会制度怎样达成公平正义的理论。他写道:“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个思想体系,无论多么精致和简练,只要不具真理性,就必须予以拒绝或修正;同样,一定的社会和法律制度,无论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不公正,就必须予以改革或废除。”[24]

罗尔斯将其正义理论命名为“旨在公平公正的正义理论”(a theory of justice as fairness)。他指出,公正的主要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基本结构,公正决定着社会基本制度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的方式。他提出了著名的公正二原则:

第一条是“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受最广泛、完全、平等的基本自由,一切人的类似自由可以和谐共存”。

第二条是“平等分配条件下的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1)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以一切社会职位向一切人开放的机会均等为前提。[25]

罗尔斯的第一条原则优先于第二条原则,它主张自由权利的平等分配,即所有公民都享有同等的自由和权利,且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政治上如此,道德上亦然。第二条原则承认社会福利、生活资料和物质财富等利益分配方面不可避免的不平等,但为之设置了两个前提:第一,必须最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第二,必须是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结果。他说:“社会的一切基本价值,即自由和受益机会、收益和财富,以及自我尊重的基础都应该平等分配,除非任何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26]

不难看出,罗尔斯公正论的最大特点是强调所有公民的权利平等(机会均等是权利平等的体现之一),关照“最少受惠者”(即所谓“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和最大利益。通俗地说,贫富之间“不平等”的实际差距,必须是富人遵循权利平等原则的“公正所得”,同时必须对穷人的权益保障有最大好处。为此,政府的二次分配、税收调节等社会政策就是必要的正义之举了。

罗尔斯的公正理论,旨在限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贫富悬殊。他反对功利主义的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论,而倾向于照顾“最少受惠者”的利益,要求实行补偿原则以使天生不利者同有利者一样真正享有均等机会(平等自由);他要求社会向“按努力分配”的标准倾斜,以补偿偶然性的天赋不平等。[27]这种带有平等主义倾向的自由主义公正论,遭到他的哈佛大学同事罗伯特·诺齐克 (Robert Nozick,1938-)的坚决反对。

诺齐克于1974年出版《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从极端自由主义立场出发,猛烈批评罗尔斯的公正理论。概括地说,他反对罗尔斯的补偿性再分配理论,主张每个人都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entitlement),去占有或支配自己通过“正当的创造性行为”或“正当的转让行为(买卖或馈赠等)”而获得的所有物。在诺齐克看来,分配公正就要保障每个公民对正当所得之所有物的占有权和支配权,因而罗尔斯所主张的再分配是不公正的,因为它侵犯了才能杰出者的权利(entitlement)。

诺齐克将他的公正理论命名为“保障应得权利的公正理论”(a theory of justice as entitlement)。按照这一理论,每个人都是自主的和自我负责的,应该不受任何外来干涉,自己创造自己的生活,这是“绝对的权利”。他认为唯一合乎道德的国家是所谓 “守夜人国家”(night-watchman state),它通过“看不见的手”即市场机制管理社会,不会侵犯个人权利,其主要职能在于防止暴力、偷盗、欺诈等活动,以维护个人的“绝对的权利”。[28]

比较罗、诺二人的理论,可以看出两者不同的权利视角:前者强调当下分配的公正,优先考虑满足人们基本需要的平等权利,因而主张通过国家税收等再分配措施限制社会不平等;而后者则强调既往所得方式的公正性,优先考虑人们正当所得的权利,因而要严格限制国家的再分配措施。很明显,这两种表面上对立的权利/公正理论,各有其理论局限性;但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二者又各有其现实针对性。如何发挥它们对社会决策的理论引导作用,关键取决于社会决策者“理论联系实际”的智慧、勇气和正义感,取决于他们是否真正做到了“认真对待权利”,——另一位当代公正论学者德沃金的呼吁。

英国牛津大学教授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1931-)于1977年出版《要认真对待权利》,直截了当地阐释了 “权利指向的公正理论”(a theory of justice as rights)。

西方近代以来的政治和道德理论,大体上可分为三大类型:一类是以功利主义为代表的目的论,其判断政治和道德行为之正当性的最终根据是行为目标或结果;另外两类则为义务论,即基于义务的义务论(例如康德的“绝对命令”式的义务论)和基于权利的义务论,二者对行为是非的判断根据都在行为自身,而不论其达到的目标或结果如何。德沃金认为,三大类型的理论都必须阐明公正概念,鉴于公正概念的权利意蕴,基于权利的政治和道德理论或许是建构公正理论的最好选择。[29]

德沃金的权利分析基于这一论点:公正就是确定人们应享有哪些权利,从而确保人们受到合乎权利规范的对待,因此,侵犯人的重大权利是严重的不公正问题。在德沃金的理论体系中,公正和权利共存共生、不可分离,“哪里有公正问题,那里就有权利问题”。他还依据人权观解释公正观,认为违反人权是典型的不公正问题,因为人权同所有个人权利一样,同公正有着相互诠释的关系。

德沃金认为,公正的基本要求是“对每个人的平等的关心和尊重”,这是人的“终极权利”,因而每个人在社会利益分配中都得到尊重的平等权利是十分重要的。[30]他主张对个人借以创造财富的社会资源必须实施平等分配,使社会成员得到近于“均等”的社会资源。他同罗尔斯、诺齐克等学者一样,也认为在分配资源时,市场机制最符合平等关心和尊重的原则。公正需要市场,也离不开市场,正是因为市场的分配功能可以确保大致的“资源均等”,而“资源均等”是公正的首要选择,——虽然资源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人的目的的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平等的关心和尊重”也好,“资源均等”也好,意味着人们基本权利的平等或机会均等,并不意味着事实上的“待遇平等”,不是要对价值物实施平均分配,让每个人的最终所得相同。德沃金认为,所谓“待遇平等”、“福利平等”纯属空想,社会不可能保证每个人都得到同样的满足和成功,因为根本不存在量度“满足”和“成功”的可操作的客观尺度,而迁就和满足那些“穷奢极欲”、“欲壑难填”的人,既不公平也不可能。因此,公正要保障人们的所得待遇合乎其享有的权利,决不追求所得待遇的平等。

为了公正,德沃金呼吁“要认真对待权利”。如何“认真对待”呢?国家(政府)和公民个人都有“认真”的问题。公正务必体现于立法,务必成为立法的唯一基础。为了公正,国家立法必须“认真”地平等分配权利,取消一切特权。权利平等也就是义务、责任的平等,为了公正,每个公民都要“认真”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通观罗尔斯、诺齐克和德沃金的理论,不论其公正论述有何不同,不论其阐释权利的视角有何不同,其权利取向是共同的,其权利平等的主张是相同的。这反映了当代社会公正理论不同流派的基本共识。

在当代社会,“权利平等”(因而“机会均等”)和 “人权保障”(含财产权保障),是公平正义的基本元素。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利益分配上,公平正义原则将确保社会成员之所得待遇合乎其应有权利和基本人权,维护利益相关者正当所得的适度不平等,反对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的社会不公。在这个意义上说,公正既维护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均等,亦即“起点平等”),也承认实际所得的“结果不平等”。这恰好兑现了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公正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当代公正论者普遍认为,除非弄清权利问题,没有任何通向公平正义的捷径。19世纪欧洲资本主义的社会状况是:“人们跟我们大谈其对这个社会应尽的义务,对我们在这个社会中的权利却避而不谈,也不付诸实现。”[31]20世纪以来,人类社会已经逐渐步入呼喊社会公正的“权利时代”,避口不谈人权和公民权利的统治策略早已失效了。然而,在21世纪各国人民争取公平正义的斗争中,尤其是在我们这样缺乏权利观念的传统文化背景下,如何实现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公正理想,让公平正义的光辉普照大地,依然是个艰难的历史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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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姚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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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2426(2011)10-0007-04

程立显(1948- ),男,江苏沭阳人,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社会公正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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