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本刊记者 张静
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改革的一次创新性发展,已成为现有农村金融组织的有力补充。特别是在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于有效配置区域金融资源,引导民间资金投向,解决县域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困境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为此,国家应当出台积极的扶持政策,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服务与盈利能力;监管部门应明确监管职责,对其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从而为我国“三农”又好又快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提及小额贷款公司,许多研究小额信贷的经济学教授均无比感叹其发展之速度,尤其是与村镇银行相比。西安交大经济与金融学院的阎敏教授告诉记者,小额贷款和村镇银行的试点工作都是从2005年开始的,2007年第一家村镇银行诞生;2008年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自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以西安为例,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末,村镇银行在西北地区仅有几十家,而小额贷款公司仅在西安就有一二百家。由此看出,小额贷款公司虽起步晚,但发展速度却比村镇银行快几十倍甚至几百倍。
2005年5月央行开始的“只贷不存”小额贷款机构试点要求,该机构资金以自有资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资金为主,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利率在不超过4倍基准利率的前提下,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主要采取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抵押贷款等方式在县(区)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允许跨县(区)经营。
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由部分省、市试点推向全国以来,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一季度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027家;贷款余额2408亿元;累计新增贷款427亿元。
拿西部十二个省市区来讲,截至2010年4月11日西藏裕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结束了西藏无小额贷款公司的历史。阎敏教授说,截至2010年12月底,成都市已有27家小额贷款公司获批筹建,其中21家正式开业,3家小额贷款公司完成了增资扩股。27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41.66亿元。其中,社会资本占到了88%,除10.2亿的外资之外,还有20多亿都是来自民间的资本。2010年,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5026笔,发放贷款53亿元,贷款余额288844万元,不良贷款仅仅11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是新型的农村金融组织,一般由多家民营企业出资组建,以服务“三农” 为宗旨,按照“基层化、点多、面广、小额、分散” 的战略,其市场化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小额贷款公司聚集了民间资本,使地下钱庄“阳光化”,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实现民间资本与“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顺利衔接,解决农户和涉农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困境。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是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商业性机构,其高效、灵活的放贷机制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网点逐步收缩造成的“真空”。
更重要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一方面,用个人的钱放贷,避免一些贷款户恶意拖欠贷款;另一方面,其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性质促使信贷员在发放贷款时坚持谨慎、负责的态度。此外,其贷款发放效率高,避免了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办理时间长、手续繁琐的弊端,为农村金融市场注入活力。
基于此,小额贷款公司也就跑得比较快,甚至是在迈着跳跃性的脚步前行。然而,它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红灯”。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不属于金融机构。从事着经营货币、发放贷款的活动,履行着金融机构的职能,却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但在实际发放贷款中小额贷款公司却出现了与这一规定相悖的现象,有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主要以非农企业为主,贷款额也随之变得“较大”。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用模式比较单一,仅发放贷款,不能经营如票据、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低风险的业务,也使小额贷款公司定位起点较低。
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这就出现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省政府一般有金融办进行监管,到了市县两级由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管;另一种情况是由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不直接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使上述两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贷款投向、资金流向等进行监测统计时,经常出现提供数据不准确、报送资料不及时的现象。
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风险控制还很不到位。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户和微小企业,而很多微小企业和农户根本没有征信记录。还有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自有资金较少,若按照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取提足损失准备金,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资金损失后的补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两家银行机构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进行经营,但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产品、服务行业以及客户群体都与当地农村信用社有高度的同质性,出于竞争及县域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信贷条件等原因,小额贷款公司很少能从当地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即使从当地银行机构获得资金,也是以一般工商企业的身份获得贷款,资金成本较高,其本身利用这部分资金再发放贷款盈利能力有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从当地银行机构获得资金的积极性。
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只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即可,这样低的准入门槛,使大量企业老板、农民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从业人员。由于这些人缺乏金融从业经验,对金融法律法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小额贷款经营等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藉此,银监会于2009年6月下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为村镇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指出一条可供选择的出路。但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胡秋灵教授分析说,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须由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这就弱化了民营资本的控股权,使小额贷款公司丧失经营活力;而且,以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的村镇银行能否坚持服务“三农” 的主旨,是否会重演农信社、国有商业银行“边缘化” 农村的历史。
除了胡教授建议之外,西安交大阎敏教授也在谈到小额贷款公司如何更好发展时特别谈到了孟加拉著名的经济学教授穆罕默德·尤努斯在该国推行小额信贷试验。
他介绍说,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需因地制宜,实施创新;要严格选择客户,借款者定位为有一定的生产意愿和能力的穷人。依靠小组借款人的自由组合和相互监督,将不合格的借款人排除在外;同时要合理控制贷款额度,必须以借款人的资金状况为基础,为了防止借款人过度负债,金额不宜过大,但要能满足生产启动资金的需求;要将公益扶贫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和谐发展农村金融业,把客户价值最大化作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非一味的追逐经营效益,这样可实现社会和自身价值的双赢。再者,这也是为回馈员工,回馈股东,回报社会,构建和谐村行的应有之义,只有这样才能加速社会财富的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