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族石牌律研究的“三重证据法”

2011-12-23 11:18莫金山
广西民族研究 2011年4期
关键词:瑶族历史材料

莫金山

瑶族石牌律研究的“三重证据法”

莫金山

研究瑶族历史上的石牌文化,应采用“文献资料、出土资料和口述资料”三重证据的互证方法,才会有新发现、新收获和新突破,研究结论才会真实、可靠、科学,令人信服。

瑶族文化;三重证据;口述史料

瑶族石牌律主要存在于广西金秀大瑶山。金秀大瑶山是中国瑶族集中聚居之地,位于广西中部,现金秀瑶族自治县是其主体部分。这里群山绵延,峰峦叠嶂,谷深林密,交通不便。元末明初,瑶民始从湖南、广东等向此地迁移,并在此定居繁衍。从那时起,这块二千多平方公里的山区,在明、清和民国时期虽然名义上被周围七县所“分治”,但实际上却是一块政治真空地带,既无官府衙门,又无土司、瑶官之类的封建官府代理人。瑶民既不抽丁当差,也不缴纳“皇粮国税”,自耕自食,是一块名副其实的“化外”之地。因此,这里的瑶族传统文化保存得较为完整、丰厚。

当然,大瑶山也不是一块净土,并非人间的桃花源。明清以来,随着瑶族社会内部的私有制、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的产生与发展,大瑶山里恃强凌弱,以众暴寡,争山霸田,抢劫财物等现象时有发生。明王朝为镇压大藤山瑶民起义,先后动用十几万大军,对瑶民进行围剿。在这样的险境下,大瑶山瑶族为了生存和发展,创立了自己的习惯法形式—— “石牌律”。

所谓石牌律,即是瑶族把有关维护社会生产活动,保障社会秩序正常运行和人们行为准则的条律,刻写在石板上 (或写在木牌上),立于村口或大路旁,大家要共同遵守。因而,石牌制被称为“中国瑶族最典型、最重要的习惯法和社会制度”。

大瑶山石牌律形成于明朝初期,经过六百多年的发展,到20世纪30年代因国民党新桂系实行乡村建设运动而衰落。1940年农历七月十四日,国民党金秀警备区署强行“开化”大瑶山,把大瑶山划分为13乡,委任乡长、村长,实行保甲制度,以治民事,石牌制度实际上被废止。

目前,人们能看到的大瑶山石牌律有38件和“料话”(律文解说词)6件,共45件。对瑶族石牌的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0年,中山大学生物采集队进入大瑶山,庞新民先生参加本次考察。他写成了《广西瑶山调查杂记》,文中设有“石牌由来及意义”一目,论及石牌。

其后,费孝通和王同惠、唐兆民、徐益棠、韦贽唐、雷金流、徐远之、吴彦文等先生,先后进入大瑶山开展社会调查,对石牌制都有专文论述。新中国建立后,1956年10月至1957年9月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组成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对金秀瑶族五支系进行全面调查。参加调查的有杨成志、唐兆民、黄钰、李维信等人,写成100余万字的《广西大瑶山瑶族社会历史情况调查》。

然而,从1958年至1978年的20年间,大瑶山石牌制度几乎处于无人研究状态。1980年,胡起望和范宏贵先生在费孝通先生的倡议和指导下,对大瑶山的盘瑶进行专门研究,写成《盘村瑶族》一书。该书设有“石牌统治及其瓦解”专题,对石牌与盘瑶关系提出许多新的见解。姚舜安先生《瑶族民俗》一书,设有“石牌律”一章,对石牌制度也多有论述。周宗贤在《瑶族的石牌制试析》一文认为“大瑶山的石牌制度是原始社会末期的一种政治制度”,这个看法引人关注。

大瑶山石牌的历史,是瑶族自己的历史。按理说,对它的研究和理解最有权威者应该是瑶族人民自己,俗语“要知山中事,须问砍柴人”。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瑶族人民受教育少,汉文化水平低,根本谈不上对石牌的研究。新中国建立后,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扶持下,大瑶山的教育事业有了迅速发展,出现一批各类学有专长的学者,例如在中央民族大学工作的苏德富、刘保元、刘玉莲等人,他们利用自己的学业专长,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陆续发表一批学术论文,从不同角度讨论石牌制度。其中,苏德富先生的《大瑶山石牌制度析》一文,把石牌组织看作是进入国家门槛前的部落联盟的观点,很有启发意义。

勿庸隐讳,前人对石牌制度的研究也有许多缺陷与不足。例如:重收集而轻研究,重叙述而轻考证。没有人对每块石牌产生的背景、特点、价值作过深入研究与系统论述,由于研究上的缺陷,影响了世人对石牌的识读与理解。

笔者出生在金秀大瑶山,1995年开始收集研究瑶族石牌律,2000年8月出版《瑶族石牌制》一书 (32万字),探讨了这个制度的来源、发展和演变、消亡的过程,揭示了石牌制的特点和缺陷性,提供了100个案例来说明它的运作情况。此书现已成为研究中国南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重要参考书。

笔者认为,在研究瑶族石牌律过程中,如想有新发现、新收获和新突破,必须有新的研究方法。于是,在原有的研究分析方法基础上 (如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数据分析法、逻辑推理法、语言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使用了新的研究方法—— “三重证据法”。

1925年,王国维在清华国学研究院讲授《古史新证》时,提出“二重证据法”。他说:“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以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可断言也。”所谓“二重证据法”,即是“纸上之材料”与“地下之材料”两重证据互证的研究方法。

王国维运用“二重证据法”,将地下研考材料与《史记》、《汉书》等文献史籍资料进行比较互证,对汉晋木简、甲骨文、金文和敦煌文书等研究,取得重大成果,成为一代学术大家。“二重证据法”也成了近代一种公认的科学的学术研究方法。

其后,陈寅恪在《王静安先生遗书序》中归纳王国维的治学方法有三:“一曰取地下之实物与纸上之遗文互相释证“;“二曰取异族之故书与吾国之旧籍互相补证”;“三曰取外来之观念,与固有之材料互相参证。”但是,陈寅恪的“三重证据法”,并不广为人们所接受。其原因是“异族之故书与吾国之旧籍互相补证”,“取外来之观念,与固有之材料互相参证”,从形成上说,这两种方法仍然是中国传统的“以史证史”,以“以文献证文献”的陈旧办法。

1982年,香港中文大学的饶宗颐先生在“二重证据法”在基础上,提出“三重证据法”,[1]即将王国维“地下之材料”,分为“无文字的实物”(考古资料)和“有文字的材料”(古文字资料)两种,其中“地下的有文字材料”,是他的新解,即是他的“三重证据”的核心。但是,在笔者看来,饶先生的提法也只是将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进一步细化、明确化,实际上并没有增加新的内容。

近年来,毛佩琦先生提出“纸上之材料、地下之新材料和社会调查”的三重证据法。[2]应当承认,毛先生的“三重证据法”比之饶先生的“三重证据法”,更具有科学性和广泛性。但是,在笔者看来,“社会调查”的工作相当大的内容和任务,就是搜寻“纸上之材料和地下之新材料”,他的提法与王国维的提法显然有明显的重叠和重复之处。

有识于此,笔者在研究瑶族石牌律时,采用了“纸上之材料、地下之新材料和口述史料”的三重证法据法。

口述史料,顾名思义,应是指口头讲述而非书写的历史材料。口述史是史学的源头。历史是人类对过去经历的回忆和反思。中国远古时代有关燧人氏、有巢氏、伏牺氏、神农氏、炎黄二帝的诸多传说,先是靠口述而后载入史书而得流传。瑶族也有这种回忆和反思,他们在狩猎耕作之暇,也会思念和议论起祖辈、父辈或自己一代人所经历的欢乐和艰辛。他们从口耳相传中获得历史知识。瑶族中有关于祖先盘瓠故事,也是先靠“口述”后来载入史书而流传下来的。

瑶族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但由于各种历史的原因,瑶族没有形成自已的民族文字来记录历史,瑶民汉语水平也低,难以用汉字书写历史。封建时代的汉族文人学者大多将瑶族视为“蛮族”,少为之记录历史,即使有也少得可怜。因此,具有四五千年历史的瑶族,文化湮没、断层的现象十分明显。他们历史文化的传递,主要靠口耳传递,亦即“口述历史”。瑶族的先民用口头语言将过去的人和事讲述出来,后人又把所闻所知讲授给下一代。瑶族就是采取“用口传述,用耳听取,用脑记忆”的方法,将自已民族的历史传递,如薪尽火传,代代承递。所谓“十口为古”,前人口述的内容到后来便渐渐地成为“古事”,或历史了。瑶族进入金秀大瑶山的历史并不久远,远的不过五六百年,近的是一二百年的事,民间口述史还具有相当的完整性和可信性。因此,口述史料在瑶族文化研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某种程度上说,它甚至超过文字材料和地下材料。这是由大瑶山瑶族自身的历史文化特点使然。

那么,笔者是如何运用这种“三重证据法”来开展瑶族文化研究的?取得了哪些成果?

一、利用地下新发掘资料,证史之实,将石牌的历史向前推移155年。

1957年,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在金秀区古卜村收集一个民间口述材料:该村茶山瑶的祖先,陶姓,明初溯西江由广东迁至广西梧州、藤县时,被广西藤县的覃千户率兵丁驱赶,瑶族势不能敌,且战且退,由濠江进入平南县北部的琉璃、利两等处,然后沿“大同水”进入大瑶山。但覃千户仍紧追不舍,瑶民于是利用大瑶山山高坡陡的有利地形,与覃千户决一死战,把官军打败,覃千户中弩身亡,他使用的大刀也为瑶民所缴获。得胜之后,瑶民将覃千户的大刀砍为13段,分给13个族人,建立起13个石牌组织。[3]

关于瑶族石牌的起源,史无明文记载。清同治六年 (1867年)金秀十个茶山瑶村寨共设立的《坪免石牌》记载:“在明朝目下,立昨 (着)会律法。”有人据此提出“石牌产生于明代”的观点,但因无实物可证,这一观点也只能归于“合理的推论”范围。在1990年之前,人们看到金秀最早石牌是《寨堡、杨柳、将军三村石牌》(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所以,当时大多数研究者都认为瑶族石牌产生于清代。

1990年5月,金秀瑶族自治县三角乡三角村的村民,在该村原废墟的庙地上挖土时,无意挖出一块石牌。据查,明朝后期,在今三角村一带与寨堡一带,因山外人的不断迁入,人口增多,村寨搬迁而引发了山林田地纠纷。此中扮演主角的是成二村,该村当时与下故都村有长田之争,与故叁村有山地之夺。随着矛盾的加剧,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各方都有捐弃前嫌,和好相处的愿望。于是众村寨杀牛猪各一只,拿出两窑酒,三两银,请瑶民们吃喝。经协商,最后达成如下共识:诸位不得任意生事端,五甲、成二不得霸占下故都田地,下故都也不得去金村、金秀村、平南、滴水村。故叁人不得作事,将山还给五甲、成二。同时杀牛祭天,立碑盟誓:“夫妻男女,生同生,死同睡”,和睦相处,生死与共。石牌就立在各方村民出入经过的策田 (今名长田),作为定下协议的存照。

这件石牌的发现,证实了明朝时期瑶民已经立有石牌。此前,有人认为瑶山石牌产生于清代,完全低估了石牌历史发展的程度。这件石牌的发现,以无可争辩的事实证明,至迟在明朝崇祯年间,瑶族石牌便已存在了,而且其名称与后世完全相同,概称“石牌”。这样便将石牌历史从乾隆五十一年 (1786年),向前推进了155年。

在这里,“口述材料”(古卜村民间历史传说)与“地上材料”(坪免石牌文字)和“地下新发现材料”(《成二、下故都等村石牌》)三方面互证,通过“三重证据法”终于得出“瑶族石牌产生于明代”的坚实结论。

二、利用历史文献资料,补考古材料之不足。

传世文献的优势是:一旦形成可以长期保存下去,后人一般不可能对文字历史随心所欲地加工和篡改,记录历史比较详细,也较少可能发生相反含义的解读,使事实按照原始的样式确定下来。

金秀大瑶山瑶族各姓的来源,是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要问题。但是,由于历史久远,文献记载奇缺,金秀瑶族早期的历史大多已湮没于历史的烟尘中,印象模糊,淡褪遗忘。因此,各种传说甚多,1957年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组根据民间传说,记有如下来源:

1.“金秀、白沙、昔地、罗梦、平林、六竹、古卜、田村的苏姓、钟姓和龚姓;古卜、板衍的陶姓;立龙和上下卜泉的龙姓和莫姓;岭祖、巴勒的两处六村的蓝姓;田村的田姓,其祖先以前都是住在广东猪儿巷”。

2.“六段的苏姓祖先,原住南海普陀山,迁至湖南猪儿巷 (一说是衡阳猪儿巷,一说是祁阳猪儿巷)”。

3.“杨柳村的莫姓祖先,原住湖南金县 (疑定靖县之误)猪儿巷”。4.“长二、长滩、土县的陶姓祖先,原住湖南衡州府猪儿巷”。[4]综上所述,“猪儿巷”的地方有六处:

1.广东猪儿巷;2.湖南猪儿巷;3.衡阳猪儿巷;4.祁阳猪儿巷;5.湖南金县猪儿巷;6.湖南衡州府猪儿巷。

由于传说纷纭,莫可细究。1984年出版的《金秀瑶族自治县概况》说“猪屎巷,现地名不详”(第18页)。1992年出版的《金秀瑶族自治县志》也说:“广东猪儿巷,现地名不详。”(第104页)。

今金秀瑶族自治县的金秀镇所辖的长二、长滩两村,是明代一对兄弟陶法佑和陶法达分别建立的。清道光十二年 (1832年)二月,这两村共同设立一块石牌,上记:

成二、长叹 (即长二、长滩)二村料令:先适 (时)□□□开壁 (辟)

□天地福,照付〈伏〉羲纸 (姊)妹造人民。先立瑶,后立朝。我瑶山先祖公三代,□南京县广东猪纸 (屎)街□□兵马家□□长在□造门□乾隆立在□□造门立□□国法□养人民山水,无有□所管。我族方□□□□方□□山地□有村老□光□。乾隆嘉庆五 (王)世界平安,我□□王世界□□□□石牌社□□□□□□。

……

按瑶族石牌的命名习惯,我们将之称为《长二、长滩两村石牌》。1957年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组找到了这块石牌,但由于文字脱落太多,模糊难辩,识读困难,因此当时并不被人们所注意。

这块石牌虽然残破,但却很有价值,它给我们提供了其祖先迁移的路线。石牌明记“我瑶山先祖公,□南京县广东猪纸 (屎)街”。

在上述“猪儿巷”的有六处述传说中,哪一种较为可信呢?笔者认为应以《长二、长滩两村石牌》所说为是。因为此石牌立于道光十二年 (1832年),时代较早,且石牌是经两村民众集体讨论同意后镌刻在石碑上的,具有较大的公开性和可信性。其他几种说法,是民族工作者在20世纪50年代的调查中采录到的,年代较晚,多系口耳传闻,其可信性自不如前者。

那么,“广东猪纸 (屎)街”,到底在何处呢,我们认为“纸 (屎)街”就是“珠玑巷”的谐音字。“广东猪纸 (屎)街”,就是“广东珠玑巷”。《南雄府志·古迹》记:“珠玑巷,得名始于唐张昌。昌之先为南雄敬宗巷孝义门人,其始祖张辙,生子兴,七世同居,(唐)敬宗宝历元年,朝闻其孝义,赐与兴珠玑,修环以旌之,避敬宗庙谥,因改居为珠玑巷。”

清代学者屈大均的《广东新语》则说:“吾广故家望族,其先多从南雄珠玑巷而来。盖祥符(今郑州一带)有珠玑巷,宋南渡时,诸朝臣随驾入岭,至此南雄,不忘桑榆所自,亦号其地为珠玑巷。”

尽管两书在“珠玑巷”得名问题上歧异很大,但他们都肯定珠玑巷在广东南雄。近人黄慈博《珠玑巷民族南迁记》(广东中山图书馆印)引乾嘉时人胡渭源语曰:“珠玑巷,在今南雄府北三十里沙水村,路旁有铁舍利一座,其旧址也。

我们认为,“□南京县广东猪纸 (屎)街”,即是“湖南靖县广东猪纸 (屎)街”。由此,我们可以勾划出这两村陶姓祖先的迁徙路线:先由湖南靖县迁到广东南雄珠玑巷。明初,溯西江由广东迁至广西梧州、藤县,最后由濠江进入平南县北部进入大瑶山。

在这里,“地上材料”(方志文献记载)与“口述材料”(民间有关族源的传说)和“地下新发现材料”(《长二、长滩两村石牌》)三方面互证,通过“三重证据法”终于弄清楚金秀茶山瑶的苏姓、钟姓、龚姓、陶姓、龙姓、莫姓、蓝姓、田姓等姓氏的族源。

三、利用口述材料,证史之缺,补史不足。

史家记事,由于所掌握的材料残缺或不全,所记史事,难免阙如,留下悬案。石牌文字是瑶社会先民遗留下来的原始资料,具有很高的真实性,后人可以利用这些石刻文字资料来补充、鉴定这些史事,帮助人们认清历史。

1957年,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在金秀大瑶山开展民族关系查时,记有这样的文字:“清道光十一年 (1831年)至二十五年 (1845年),龙华花蓝瑶与容洞茶山瑶争山事件,都是由于山丁反抗缴纳山租而引起的。”[5]寥寥数语,简而失义。这件事的过程如何?结局如何?此书并未明说,给读者留下了多年的谜团悬案。

龙华村是花蓝瑶的村寨,侯姓,其祖先在250~300年前,从广西浔州府迁来。进入瑶山后,由于山地河流森林,已被先来的容洞村茶山瑶所占,人少村小,只好四处游耕迁居,先住龙兴(地名),后来与蓝姓、金姓、冯姓一起到龙华合村共住。容洞村,茶山瑶的村寨,与龙华村图上距离约4公里。过去在这两村中间的大路傍,曾立有一块石牌。新中国建立后,它被指责为“封建时代民族压迫的证据”,被撬翻,滚下山冲。1982年侯守华和村民在狩猎时,无意中找到。1995年秋,笔者在该村作民族文化考察时,才从猪栏中找到。由于这块石牌文字模糊不清,识读困难,所以,在此其间的13年岁月,并无一人认识其价值。笔者在村民的帮助下,洗涮污泥,仔细推敲,终于辩识如下文字:

启立石牌回 (为)界,前年容洞村 (葬)祖公坟,到道光二十一年三月初二日启事。到道光二十五年过□□□,四十二名勘事明白,容洞十六主愿化大倒小 (意为“大事化为小事”——笔者),□山地大河上边大岭龙祖分水界,下来江河龙祖为介 (界),下边大河通程洞 (长垌)为介(界),上至通上 (天)顶为介 (界),到龙兴村所官 (管)。龙兴村出艮 (银)一百十四两,容洞十六主出艮 (银)三百两。两边分明,龙祖上来山地大来到容洞所官 (管)。右边山地下来,通大田为介 (界),容洞十六主所官 (管),过四十二名老分明。

道光二十九年 (1849年)四日初二日立

按瑶族石牌的命名习惯,我们将之称为《龙华、容洞两村石牌》。根据村民口述,说出这两村石牌产生的背景和经过大体:

花蓝瑶在迁入龙兴时,这一带的山水田地已被先来的容洞村的茶山瑶所占。花蓝瑶只好向容洞村山主批租田地耕种,每年向山主缴纳一定数量的谷物、银两或猪、鸡等,作为地租。此外,每三年交一次河租,每个成年男子交30斤鱼,否则不批山,不租田,不准下河捕鱼。龙兴花蓝瑶,因分姓居住,每村几户人,力量弱小,因此,在较长的一个时期里,一直受容洞村山主管束和剥削。自从四姓合聚为村后,力量强大了,他们反抗压迫剥削的情绪高涨了,他们要求占有山地扩大生存空间。而容洞村的山主则不准许,并将祖坟葬到离龙华村不远的山坡上,其意是说“我祖坟葬在此,即我村的山界至此”。于是,在道光十九年,以容洞村葬祖坟为导火索的两村纠纷拉开序幕。到了道光二十一年 (1841年)两村的纠纷演变成械斗,即所谓的“启事”。双方互用砂枪射击,拦截过往村民。

经过四年的械斗,两村都已疲惫。容洞村的头人苏公顺与龙华村的头人侯公定,原是“老同”(即结拜兄弟),又是本次械斗的主要组织者。因本次械斗旷日持久,影响了两村的生产和生活,苏公顺便传话给侯公定,愿将两村的械斗,简化为两人的决斗,并约定:如苏公顺胜了侯公定,则龙华人“租上加租”,增租一倍,子子孙孙都得服从容洞村人的管制;若侯公定胜了苏公顺,则免龙华人的地租河税。侯公定答应了。决斗开始时,两人各在山头上对射,不敢前进,天色将黑,侯公定机智勇敢,避开苏公顺的警界线,悄悄摸近敌手,举枪将苏公顺击毙。苏公顺被打死后,两村请金秀四村石牌头人来“判事”。经过调解,容洞村山主愿“大事化为小事”,于是两村划分山界。其界是“以山地大河上边大岭龙祖分水,下来江河龙祖为界,上至通上 (天)顶为界”,为龙华村所管;从龙祖 (地名)石边山地至大田一线为容洞村十六户主所管。这个分界线经两村四十二名村老临地踏看后,便成为两村共同协议。同时,为解决人命案和石牌头人调解费,龙华村出银一百一十四两,容洞十六户主出银三百两 (含人命钱)。至此,两村的械斗宣告完结。

在这里,“地上材料”(1957年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的记录)、“地下新发现材料”(《龙华、容洞两村石牌》)和“口述材料”(村民的有关两村械斗故事传说)三方面互证,通过“三重证据法”终于弄清楚这石牌的历史背景和两族关系。

口述材料有一个优势,就是“史事记载的细节化”。它能将那些台后的、背面的、隐藏的历史信息和盘托出,我们据此可以了解一部真实的历史。但它也有明显的不足,口述材料经许多口耳传承,时间一久,传述的内容不可避免地会变形,记忆难免有差错,口述难免不准确。1957年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组根据民间口述史料而记录“清道光十一年 (1831年)至二十五年 (1845年),龙华花蓝瑶与容洞茶山瑶争山事件”,就是根据民间口述而误记了年代。这块石牌实物的发现及调查材料的挖掘,证明:这两村争斗的年代,不是在“清道光十一年 (1831年)至二十五年 (1845年)”,前后14年。而是在道光二十一年 (1841年)三月至道光二十九年 (1849年)四月,前后历时9年。这样,1957年民族工作者从村民口耳流传中所采集到的调查材料,终于从地下发掘材料中得到补充、纠正和证实。

口述历史在中国源远流长,但是,有相当长的时期里,它的地位和作用被忽视了、贬低了。在美国,20世纪50年代就兴起口述历史的热朝,中国则在改革开放后才逐步火热起来。口述历史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为研究问题提供新的资料。对于历史学家来说,口述材料可以弥补史料的不足,对于人类学家和民族学家来说,很多时候口述历史是知识的唯一来源。口述史料可补“正史”之不足,可补考古发掘新材料之不足。“正史”经过史官、史家的修补与剪裁以及各种正规体例的限制,成书后往往只有骨架而没有血肉,难免读之乏味。考古发掘新材料提供的信息往往不多,内容有限。而口述历史的内容,因口述者的亲历、亲见、亲闻,包含有许多历史细节。当然,口述史料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隐蔽、疏失、模糊,甚到文过饰非,歪曲事实。口述史料未必就是信史。这些局限和不足当用“三重证据法”来纠正。因此口述史料应与文献史料、考古发掘新材料互证,既不可厚此薄彼,也不要厚彼薄此,三者理应互相映照,相辅相成。

[1]饶宗颐.谈“十干”与“立主”——殷因夏礼十二例证[A].饶宗颐二十世纪学术文集[C].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2~17.

[2]毛佩琦.历史研究中的“三重证据法”[N].科学时报,2006-11-16.

[3]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M].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233~234.

[4]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M].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228~230.

[5]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M].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283.

“Three Evidences Method”among the Research on Customary Lawof the Yao Minority

Mo Jinshan

The research on Yao customary culture should respond to the three composing evidence research—— “document data ,unearthed data and dictated data”.It is the only newway to discover,to a chieve and to innovate.Then the research results can be more reasonable,authenticity and reliable.

Yao minority’s history and culture;three evidences method;dictated historical data

【作 者】莫金山,广西民族大学民族研究中心教授。南宁,530006

C95

A

1004-454X(2011)04-0120-006

〔责任编辑:覃彩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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