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文 富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 科社教研部,河南 郑州450002)
包容发展中的社会弱势群体权利贫困问题研究
田 文 富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 科社教研部,河南 郑州450002)
权利贫困既是弱势群体的本质特征,也是造成弱势群体日益被边缘化和固化的根本原因。权利弱化还是当前社会不同群体“非竞争型弱势化”的主要原因。为此,建构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制度和法律规范,赋予社会弱势群体更多的社会权利和发展机会,使其利益表达、利益博弈、利益获取合法有序,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和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权益,是实现社会包容与和谐的有效路径之一。
社会弱势群体;权利贫困;非竞争型弱势化;阶层固化;制度伦理
弱势群体是从社会阶层分层的角度对社会群体所作出的概括,它主要是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利分配的不平等以及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一个社会学概念。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存在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利益表达和实现基本权利的贫困性和承受力不足的特殊社会群体。具体表现为那些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不能享受社会保障的人群、失去劳动能力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就业机会而长期无法就业或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明显弱势的人群、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如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农民工、灾难中的求助者,等等。
弱势群体贫困问题不仅是经济贫困和能力贫困,还包括享有基本社会服务权利和机会方面的贫困,即社会权利贫困。社会权利贫困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部分社会成员由于缺乏必要的资源而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了正常获得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无法享受社会和法律公认的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工作、名誉、分配、医疗、财产、晋升、迁徙、住房、教育、娱乐、被赡养以及平等的性别权等。经济贫困不过是社会权利贫困的外在表现,经济贫困的深层原因不仅仅是各种经济要素不足,更重要的是社会权利的贫困,当然还包括与社会权利相关的政治、文化和经济权利的贫困。就社会权利贫困而言,一方面,弱势群体社会权利表达不畅,缺少主流的话语权,使其人格、名誉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迁徙、晋升等机会遇到种种有形和无形的障碍,工作权利、受益权利等经济权利常常受到侵害,无法或难以享受其他人群所能够享受的平等权利和均等机会。“官二代”与“民二代”、“富二代”与“穷二代”等“二代”现象以及“蚁族”、“蜗居族”、“打工族”等“族类”现象,说明相对强势群体,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和权利表达机制的缺失。另一方面,现有的权利没有稳定明确的制度和法律保证,权利的救济没有充分的、合法的途径。即使有时人们已经享有相当数量和质量的权利,以及得到了获取权利的机会,但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即使现有的权利和机会也可能随时得而复失。“黑砖窑”事件、“开胸验肺”事件、“罗彩萍”案、“邓玉娇”案和最近发生的“药家鑫”案,以及部分地方肆无忌惮的“圈地运动”和“强拆强占”等行为,无不反映出处于弱势一方的受害者权利及其救济途径的缺失。可见,权利贫困既是弱势群体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急剧转型过程中造成弱势群体日益被边缘化和固化趋势的根本原因。
社会权利贫困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利益调节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重大社会问题。
首先,社会权利贫困不利于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1]作为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分子,每一位劳动者都有权利平等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有权利获得公平的收入分配。30多年的改革开放,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社会财富得到很大积累的条件下,形成的一批社会强势群体和少数特权阶层,他们的地位和社会影响力使得其利益表达容易在政府政策和体制上得到安排,出现“职能倾斜”、“政策倾斜”甚至“机制倾斜”等值得警惕的现象,这对于权利贫困的社会弱势群体就会产生排斥,直接损害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损害了社会公正和社会团结,造成了社会弱势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的社会差别和紧张对立,最终损害的是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在一定意义上,权利贫困加重了社会弱势人群的无助感、受挫感和孤独感,并因此有意无意地疏离主流社会,甚至与主流社会对立。特别是当社会弱势群体自身脆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通过制度和法律等正当途径维护不了自身权利的情况下,极易采取各种“非制度化”渠道和手段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呼声,由此构成了当前我国社会中很多矛盾激化的一个重要深层背景,制约了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
其次,社会权利贫困使社会安全与秩序得不到有效保障,社会“弱势化”趋向严重。转型过程中市场机制、公共政策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权利缺位和机会不公已成为导致社会弱势群体扩大和“弱势化”心态蔓延的重要原因。这里面有些弱势化是制度设计时就被排斥了的群体,有些是受到制度歧视的群体,也有些是被制度忽视甚至被制度遗忘了的群体,从而产生“制度障碍型的弱势化”,[2]一些学者称之为“非竞争型的弱势化”。弱势群体由于社会资源匮乏,所获得的公共服务不足,受困于各种先天和后天条件的制约,因此其改变自身状况的能力也不够。相对强势群体而言,无论是物质财富的获得、政治权利的实现,还是话语权的掌握、社会地位的提高都不尽如人意,当自身利益被侵犯时往往束手无策,这会使得他们的社会公平感不断下降,并且当这种状况长期无法改变时,就会出现“马太效应”。这种长期存在的状况同时也造成这部分社会成员的心理压力感逐渐增强,在他们心中就会沉淀起悲观、抑郁、愤世,甚至“仇富”、“仇官”等消极心理。同时,权利的普遍贫困状况也是导致“弱势心态”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急剧蔓延的主因。在这种情况下,不但弱势群体具有弱势心理,而且一些其他非弱势群体如教师、医生、基层公务员中,存在焦躁疑惧、迷茫失落、愤青思维、拜金主义等失衡的社会情绪的一部分人也把自己称为“弱势”。尽管近年各地纷纷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提出平安建设和幸福建设工程,但是社会成员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并没有显著提升,在一些时候、一些地区,甚至还明显下降。这种状况不仅加剧了人们对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感,而且扩大了社会成员之间的隔阂与距离,从而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孵化器”,明显不利于社会生活的有序化,不利于社会健康发展。
再次,社会权利贫困带来对改革机制的动力和活力不足。中国30多年改革的动力主要来自于社会底层。但是当前来自社会底层的改革动力机制正失去传导性。“在一部分人的心目中,改革意味着失业下岗,意味着强势群体对公财和私财的瓜分和掠夺——在被称之为改革的社会过程中,社会不公的现象与日俱增,而这种不公平感,正在日益瓦解改革在普通民众心目中的正面形象”。[3]一方面,占社会大多数的弱势群体权利贫困问题已经成为现在最突出的问题。由权利贫困造成生活困难、社会地位下降,已经损害了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降低了弱势群体对改革的认同感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阶层固化趋势正在让弱势群体越来越边缘化,使他们感觉不到改革和发展带来的物质富足和精神幸福,从而对改革产生抵触情绪和行动;同时,社会差别持续扩大,会导致激励机制扭曲,使部分低收入者对通过勤奋劳动改善处境失去信心,从而丧失工作和创造的激情,使社会发展丧失活力。另一方面,占据优势社会地位的强势群体,往往只在意既得利益是否安稳,害怕改革触及自身利益,并不会真正关注甚至在某些方面阻挠经济社会的进步,造成社会割裂与对立,阻碍有关损害其既得利益的改革而成为改革的阻力。这种状况如果任其延续,将会影响到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社会团结与和谐,甚至可能引发一些人对我国改革、发展大业的质疑与不满。
最后,权利贫困最终会积聚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满,使得各种社会矛盾集中指向政府,从而对政权的合法性与政治稳定构成威胁。人民群众对于权利同质和权利增加的要求实际上是对政府转变职能的需求,希望政府能够更多地完善制度和法律体系,更多地向弱势群体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给予社会弱势群体更多的政策倾斜和人文关怀。因此,政府如果不能有效回应这种需求,其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在我国经济发展到今天这个阶段,政府仅靠促进经济增长来增强其合法性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各种合理诉求。
重视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既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主张,也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主要工作重点。党的三代领导集体,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等从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高度在不同会议和场合都曾多次阐述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特别是在转型期剧烈的社会分层背景下,新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更是如此。2010年9月,胡锦涛同志在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中首倡“包容性增长”,他强调“实现包容性增长,根本目的是让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所有国家和地区、惠及所有人群,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4]包容性增长的逻辑延伸就是包容性发展,尤其是在社会建设中更需要倡导这一“社会包容”理念,而不是“社会排斥”、“社会分割”、“社会歧视和边缘化”。从包容性增长到包容性发展的根本要求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推进和实现每个人、每个群体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和谐包容,确保社会建设包容性发展和全面进步,从而实现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的统筹兼顾和相互推动。可见,在让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从经济增长中受益且多受益,扩展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利,实现社会包容和谐等方面,赋权理论与包容性增长和发展的认识是一致的。包容性发展的实质是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伦理安排,来建构一种正义公平的社会规范,实现不同社会主体利益表达以及博弈行为的有序与和谐。因此,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谋求实现社会和谐,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具有更为基础的地位,那么以规范人际社会关系为主旨的公平正义等制度体系,赋予社会弱势群体更多的社会权利,着力促进人人平等地获得发展机会,不断消除弱势群体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让他们过上一种更幸福、更有尊严的生活,“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5]才能使社会更公正、更和谐。
首先,更新理念,赋予社会弱势群体更多的社会发展的权利,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权利贫困理论认为,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如果缺乏相应的权利实现的途径,人们不仅享受不到经济增长的好处,反而可能因贫富差距扩大和社会普遍贫困制约经济的发展而成为贫困进一步加剧的诱因。解决途径就是赋予贫困群体更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社会赋权的实质在于赋予贫困人群与其他个人、群体同等地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并享有成果的权利。平等参与是为贫困人群赋权的重要途径,即赋予贫困人口参与发展、摆脱贫困的机会和权利。这里的参与既是发展的手段,更是发展的目的。[6]只有由家庭及其成员和社区通过平等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才能保证穷人在事关自身利益和前途的时候,能够有合法、合理的渠道,发出自己的声音,并使政府决策者们不得不考虑他们的意见。实现赋权并不在于制定一项项具体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而在于赋予贫困人群与其他个人、群体同等地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并享有成果的权利。为此,政府应高度重视社会权利贫困和不足这一事实,倡导社会包容发展理念,通过对相应的制度安排,建立一套经济、政治和法律体制,赋予弱势群体参与发展、摆脱贫困的权利、机会和能力,加大支持和保护的倾斜力度,以保障贫困者享有基本的生活需要和教育、医疗卫生等权利,充分体现科学和人文关怀。
其次,加强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和机制建设,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益。要着力维护促进弱势群体获得平等发展的权利和机会,使公平正义体现在各项活动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通过经济增长创造和发展机会,让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享有充分流动的自由和同等的就业机会,在共建中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合理的社会流动是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协调机制,破除阻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的城乡分割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着力加强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领域的改革,推动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弱势群体自身的收入和能力,广泛实施益贫式保障政策,使贫困人群获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收入增长,保证弱势群体和非弱势群体阶层之间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实现社会各阶层主体之间平等和有序流动。
再次,有效协调弱势群体与其他不同群体之间的特殊利益关系,畅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在协调社会不同阶层利益关系、城乡利益关系、区域利益关系、劳资利益关系以及行业利益关系时,侧重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创新化解社会不同群体矛盾和疏导社会不良情绪的体制与机制,构建起弱势群体诉求表达的渠道和网络。同时,要不断扩大积极有序的政治参与的有效程度和范围,提高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做到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化、明晰化和规范化,充分保证弱势群体对社会问题、改革发展、利益分配等事项有足够话语权,使党和政府能够听到弱势群体的声音,以便在国家关于社会利益判断和分割的政治决策中得到公正、平等对待。
最后,大力加强社会伦理建设,重拾中华民族平和、包容的传统美德。目的和手段的混淆,是当前我国出现道德失范的主要原因。发展经济不是目的,通过发展经济增加人民幸福和公共福利才是目的,应在经济发展中引入伦理考量,把发展看成涉及经济增长、减少不平等、消除权利贫困等多方面变化的过程。加强对社会成员的心理疏导和引导,把个人价值取向和国家发展需要结合起来,把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享受个人权利自由与承担社会责任义务统一起来,把个人融入到集体社会中去,不断健全人格,在争取和实现个人利益价值的同时,实现社会的利益价值,实现人的身心和谐、人际和谐、群己和谐与天人和谐。
总之,解决社会权利贫困问题既是扭转弱势群体日益被边缘化和固化的根本措施,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因此,只有提高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开放和包容度,使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制定更多地向弱势群体倾斜,赋予社会弱势群体更多的社会权利和发展机会,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和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权益,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64.
[2]李强.警惕“非竞争型的弱势化”[EB/OL].http://theory.people.com.cn/GB/13476991.html.
[3]马国川.中国改革纪事大碰撞[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6.231.
[4]胡锦涛.深化交流合作 实现包容性增长——在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上的致辞(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N].人民日报,2010-09-17(1).
[5]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5年2月19日)[A].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711-712.
[6]叶青春.从现代性困境看当代中国文化软实力的超越性[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8-34.
Social Inclusiveness and the Rights Impoverishment of Disadvantaged Group
TIAN Wen-fu
(Teaching office of Social Sciences,School of Administration,Henan Provincial Party School,Zhengzhou,Henan,450002,China)
As the essential feature of disadvantaged group,rights impoverishment not only becomes the basic cause of their marginalization and solidification,but also results in a situation of being“non-competitive disadvantaged”among different strata at present.Therefore,one of the effective route to realize social inclusiveness and harmony depends on the followings:to construct systems and legal norms which center on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to grants the group more social rights and opportunities so as to regularize their ways of interest expressing,game participation and interest obtaining;to guarantee their basic living needs and rights of education;to ensure the group medical care and health service.
disadvantaged group;rights impoverishment;being non-competitive disadvantaged;stratum solidification;institutional ethics
C913
A
1009-3311(2011)05-0051-04
2011-07-20
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0BZZ001)
田文富(1970—),男,河南鹿邑人,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科社教研部副教授。
[责任编校:吴守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