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皎
(云南民族大学马列主义教学研究部,云南 昆明 65003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中国共产党在思想文化建设上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和重大战略任务。它鲜明地回答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用什么样的精神旗帜团结带领全体人民开拓前进、中华民族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重大问题,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具有重大意义。在民族地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是要使各民族有归属感、认同感,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充分认识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的重要性。
作为一个多民族的边疆省份,云南少数民族人口与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在全国独占翘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来,云南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边疆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文化资源的培育、保护和开发,并取得较大成绩,保持了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社会和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伊始,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就高度重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成为党的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原来还分别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奴隶制社会、封建领主社会、封建地主制社会的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改革开放、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云南省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政策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使这些地区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
(一)民族地区经济持续发展,各族群众生活不断改善
2007年,全省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实现生产总值1820亿元,地方财政收入136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194元,这三项数据分别是30年前的57倍、44倍和30倍。[1]2009年,在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全省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仍然保持了平稳较快的发展势头,国民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与经济危机前的2007年相比,均有大幅度的增长。值得一提的是,迪庆藏族自治州在“十五”、“十一五”期间,全州经济总量、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收入均保持了两位数的高增长。2007年,全州农民人均纯收入2287元,[2]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给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十五”期间,民族自治州预算内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接近18亿元。现今,昆明至8个自治州州府的公路等级已全面提升,西双版纳、德宏、大理、丽江、迪庆、文山、昭通、临沧等州市修建了机场。随着昆石、元磨、大保、玉元、锁砚、通建、鸡石等等一大批高速公路的相继建设和开通,小湾、糯扎渡等一批水电站的开工和发电,带动了周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的基础设施建设也长足发展。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175个行政村中,174个村通了公路、167个村通了电、167个村能够接收CCTV电视节目、171个村通了电话、172个村有清洁的饮用水。[3]
(三)持续的“兴边富民”行动给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2007年,根据国务院《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云南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族团结示范村”和“兴边富民示范村”建设的意见》,并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强了“民族团结示范村”、“兴边富民示范村”的建设力度。2000年至2010年,云南省总计投入兴边富民资金254亿元。[4]目前,云南省“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扩大到25个边境县,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四)扶贫攻坚、特殊扶持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快速脱贫
云南7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普米族、阿昌族和布朗族)的脱贫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2002年云南省委省政府作出了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加快7个人口较少民族脱贫发展的决策,有力地促进了人口较少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但由于历史、自然等方面的原因,人口较少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仍然较低,经济社会发展仍面临诸多困难。2005年底,7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175个行政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仅845.70元,为全省的41.42%;贫困人口17.5万人,其中约50%的人处于绝对贫困状态。[5]2006年,云南省根据国家《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制定了《云南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6—2010)》,在实施“三免费”教育、综合扶贫开发、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干部培养等方面加大了扶持力度。截至2008年底,7个人口较少民族农民人均纯收入翻了近一番,贫困发生率下降了一倍。
当然,我们同时也要看到,由于自然条件、历史因素和发展基础形成的自身发展能力不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不论在经济总量、发展效益还是在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方面与中东部地区相比都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即使在本省不同少数民族之间也存在着巨大差距。譬如,个旧市下辖的回族聚居区——沙甸区,1993年即荣获云南省“综合实力百强乡镇”称号,成为滇南第一个亿元镇;2001年被列为云南省“乡镇企业50强”;2007年全区农村经济总收入达到15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880元,[6]远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因此,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发展与自身发展能力不足这一矛盾,缩小发展差距,依然是以后促进民族关系和谐、保证边疆稳定的关键。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是中国共产党协调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最根本的民族政策。60多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云南省全面贯彻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政策,为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进行民族识别,废除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地名和民族称谓
新中国成立后,为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使各民族不分大小,真正达到一律平等,进行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这项工作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开始,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正式确认中国有56个民族,前后历时30多年。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居住地域大小、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高低,统统都称为民族,一律平等,是新中国进行民族识别的总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主要依据两个具体原则开展民族识别:一是依据民族特征,这是识别民族的基本依据;二是尊重民族意愿,坚持“名从主人”的原则。
1954年,中央民委派出云南民族识别调查组。云南当时有260多个自报的不同民族名称亟需进行识别和归并,其中只有少数属于识别其为汉族还是少数民族的问题,而大量的则是属于民族支系的归并问题,最终是要确定其是单一的少数民族,还是其他少数民族的一部分的问题,其工作量较大的是对彝族和壮族支系的识别和归并。当时识别确定了彝族、白族、哈尼族、傣族、壮族、苗族、傈僳族、回族、拉祜族、佤族、纳西族、景颇族、瑶族、藏族、布朗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崩龙族(后改为德昂族)、独龙族、蒙古族等21个少数民族,并经云南省委省政府同意,由国家民委正式列入全国少数民族族别。1979年确认基诺族为单一的少数民族。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时,云南正式确认了25个少数民族。
1954年8月,云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昆明举行。出席大会的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近41%。大会通过《关于更改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地方名称》的决议。并报经中央批准,将含有侮辱少数民族之意的县名进行更改:缅宁改为临沧;蒙化改为巍山;顺宁改为凤庆;镇南改为南华;平彝改为富源;宣威改为榕峰(1959年恢复宣威);镇越改为勐腊。1963年,经国务院批准,将“卡佤族”改称“佤族”。“卡”意为“奴隶”,是历史上傣族对山区被统治民族的通称。
(二)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是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我国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新中国成立后,按照中共中央的部署,云南省开展了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和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
1950年4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民族杂居地区成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指示》。1951年2月,时任西南局第一书记的邓小平明确指出:1951年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指导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及建立联合政权。2月下旬,西南军政委员会正式提出:本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暂就其所在行政区,分别建立各级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中央和西南局的指导下,云南省委省政府结合云南实际,于1951年2月正式批准成立了昆明县各族人民政府委员会。这是云南省建立的第一个县级各族人民政权,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汉、回、苗、彝族等8个民族。3月,成立了云南省第一个专区级民族联合政府——宁洱专区民族联合政府。在云南省委省政府的推动下,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建立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民族民主联合政府。
在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和开展民主改革的基础上,1951年,云南省开始进行建立民族自治区的尝试。5月,云南省第一个县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峨山彝族自治区正式成立;1953年1月,第一个专区级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区成立(1955年6月改为自治州)。由于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上缺乏经验,当时将成立的县级、区级甚至乡级的民族自治地方都称为自治区,名称很不规范。这一时期,云南除继续以某一民族为主体建立自治区外,还根据杂、散居多民族的意愿,探索出了一条多民族联合自治的方式,并在已有的县级自治区的基础上调整、合并成立专区级自治区。随着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民族区域自治在云南进入快速健全的发展阶段。到1955年11月,全省先后建立了4个专区级、5个县级、12个区级、445个乡级的自治区,180多万少数民族实现了区域自治,占全省少数民族人口的32%。到1958年,全省共建立了8个自治州。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建立之后,各地开始建立民族乡,作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三是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四是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此外,还拥有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它各项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体现了各少数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当家作主,结束了许多少数民族千百年来无政治权利的历史,使得各少数民族人民把热爱家乡和热爱祖国,热爱本民族和热爱整个中华民族的感情融合在一起,增强了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整个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三)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少数民族干部是党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党做好民族工作的骨干力量。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对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决定性意义。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很快就把培养大批少数民族干部提到重要议事日程。1950年11月,政务院批准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提出要“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云南民族学院(2003年更名为云南民族大学)1951年成立时的首要任务就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从1951—1956年的6年间,云南民族学院共培训各族学员5705人,发展共产党员505人,共青团员894人。[7]这些学员回到家乡后大都成为各级领导干部。他们带着党的主张,深入到民族地区宣传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生产,建立基层政权,为疏通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发挥了汉族干部不能替代的作用。1955年底,边疆少数民族干部已经占到当地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1956年,云南省委进一步提出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大胆地提拔使用;并要求在两年内,内地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干部要达到干部总数的20%;边疆少数民族县的少数民族干部,要达到干部总数的50%。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目前,在省、州(市)、县(市)三级领导班子中,民族干部比例分别达到35.9%、42.2%、38.9%,高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25个世居少数民族,在省直部门都配备了1名以上厅级领导干部。少数民族人才队伍从1950年的1600多人增加到2008年的29.3万人,占全省人才总数的28.4%。[8]
“十一五”期间,云南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并出台了一系列特殊政策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一是加强源头和基础建设,不断拓宽少数民族干部的来源。主要是加大少数民族预科班、特有民族大中专班办学力度,对少数民族学生采取定向的招生、培养、分配、保送、委托培养等措施,增加少数民族学生的受教育面和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学历,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源头和基础建设。同时,采取倾斜政策录用少数民族公务员。按规定,省直机关招录公务员时,招录5人以上的按不低于三分之一、招录10人以上的按不低于15%的比例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符合报考条件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少数民族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务员,可以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优先选派少数民族大学生担任“村官”。二是加大选拔任用力度,造就优秀少数民族领导干部。主要是,第一,坚持“六个优先”选用少数民族干部,既对少数民族干部优先提拔、优先任正职、优先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党外干部。第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州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配备1名以上少数民族干部;巩固“人口5000人以上的25个少数民族都有1名以上干部担任省级机关厅级领导”成果。第三,建设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从政绩显著的县以上干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代表人物中选拔掌握100名正厅级、200名副厅级少数民族后备干部人选,进行定向培养,使各个少数民族都有一定数量的后备干部。
云南25个少数民族,每一个民族都有着自己的历史和文化,在不同文化的交流碰撞中,逐渐产生了“和而不同”的民族意识,形成了多元一体的民族文化格局。多元一体的民族文化格局使云南民族文化呈现出丰富多样、开放兼容、跨国跨境、和谐共存的特色。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对民族地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云南民族地区也先后进行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在上层建筑中居于领导地位,是主流政治文化。与此同时,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得到充分尊重,少数民族文化得到弘扬,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1956年,云南省成立了民族语文指导工作委员会,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整理、研究和改进。同年,云南人民出版社首次用新傣文和景颇文出版了一批少数民族读物。改革开放以来,云南省加大了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力度,开展少数民族文化和语言文字资源数据库建设,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2010年5月,国家民委下发《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就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做出了全面部署。
民族风俗习惯是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生活方式。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关系坚持民族平等原则,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并在很多方面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比如:对从事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企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对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给予充分的尊重,并从政策上扶助清真食品业的发展;对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给予相应的假期;对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给予尊重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宗教信仰问题,特别是全民信教民族的宗教信仰问题上,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规。
(二)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云南省高度重视民族文化的保护。从1953年起,全省就先后组织大批音乐舞蹈工作者,深入到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族歌舞艺术的具体整理、创作,发掘、整理和创作了大批优秀作品和文艺节目,如阿细跳月、十大姐、孔雀舞等。并开展了对少数民族民族民间文学的收集和研究工作。1961年,云南文史学界在对全省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和文化艺术发展情况先后作了历时3年、3次较系统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写出《民族简史》、《民族简志》、《民族自治地方概况》和《民族史志》等民族历史和民族文学书籍共26本。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大格局下,2000年5月,以文化部下发的《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西部文化建设的意见》为转折点,云南省把建设民族文化强省作为重要的发展战略目标,率先在全国启动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普查工作,初步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省级、州(市)级和县级4级保护名录;云南独有的少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东巴文化、贝叶文化、毕摩文化等得到较好保护和发掘。2010年开始专门设立的“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项目专项经费”,使云南的民族文化保护有了资金保障。
(三)大力促进民族教育的发展
新中国建立后,为保障各少数民族子弟能够享受受教育的权利,党和政府在民族地区开始建立现代教育体系,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教育。1950年,云南省政府接管了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在民族地区办的民族小学、中学以及教会学校和私立中学,学校的经费由政府直接拨付。同时,民族中小学教育被确定为全省基础教育的重点。为加快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党和政府从内地派遣了一大批干部和教师到边疆民族地区,创办了一批食宿包干的省立中小学。到1953年建立省立民族小学97所,民族中学8所。在这些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都得到了衣食住和学习用品免费的特殊照顾。1956年全省首次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之后,民族中小学教育得到迅速发展。部分小学还正式开始推行民族语言教学。到1962年,全省在高等院校学习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占在校大学生总数超过10%,并且改变了过去只有白、回、纳西、彝族4个民族有大学生的状况,哈尼、壮、苗、傈僳、藏、佤、傣、怒、瑶、普米等16个少数民族也有了大学生。
进入新世纪后,更全面的、更大规模的特殊政策使云南民族教育前所未有的发展。
一是加大寄宿制、半寄宿制中小学的办学力度。进一步提高寄宿制、半寄宿制学生补助,保障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建立和完善资助贫困学生的制度,农村及城镇低收入家庭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教育(免教科书费、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
二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实行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双语教学。《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把学前“双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扩大“双语”教学覆盖面;培养和培训“双语”教师;编写出版适合民族地区实际的“双语”乡土教材、课外读物;建立科学合理的“双语”教学衔接体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双语”教学模式。
三是加大少数民族预科班、特有民族大中专班办学力度。继续坚持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招生优惠政策,扩大和增加高等院校少数民族学生的人数与受教育面。对于人口较少和干部成长较慢的少数民族,坚持定向的招生、培养、分配、保送、委培等政策倾斜,以保证其对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人才的需求与发展。
至2008年,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在校生达257万多人,占全省在校生总数的32%。
四是实施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工程,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所需专业知识的培训教育。按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在2012年以前,云南省将对县处级以上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乡党委书记、乡长实行一遍轮训。结合岗位需要,采取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等不同的教学和学习方式:一是每年安排一批在民族地区从事科教、法律、农村等方面工作的少数民族骨干到省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培训;二是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开展培训,结合少数民族干部的特点和实际,安排教学计划、设置课程、编写教材;三是通过开展上下互派、对口帮扶、基层任职、交流轮岗和挂职锻炼等各种形式的实践锻炼,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和基层挂职锻炼。使少数民族干部进一步开阔眼界、丰富阅历、健康成长。[9]至2010年,少数民族干部人数达到占干部人数的30%的目标。
根据边疆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2009年首次推出了《云南省政法机关2009—2010年少数民族政法干部培养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与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同步招录1000名左右通晓少数民族语言和风俗习惯的学生进行培养,毕业后充实到急需少数民族干部的政法等机关,计划用4至5年时间,使县以下政法部门及政法基层单位都有通晓当地主体民族语言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司法调解员,[10]加强少数民族政法干部队伍建设。这一培养计划由云南民族大学、云南大学、云南警官学院具体实施,至今已招录两届,受到普遍欢迎。
[1]伍晓阳.云岭高原奏响民族团结进步壮歌[EB/OL].新华网,2009-1-6.
[2]王德强.云南藏区维护社会稳定经验述要[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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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云南民族大学.云南民族大学55年[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
[8]黄毅.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开创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 [N].云南日报,2009-9-29.
[9]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09]21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J].今日民族,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