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光 跃,张 萌
(1.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重庆 401120;2.重庆交通大学,重庆 400045)
高职“产学合作”新视角
——“官产学”关系及政府职能研究
张 光 跃1,张 萌2
(1.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重庆 401120;2.重庆交通大学,重庆 400045)
通过分析“产学合作”的经济和社会属性,论述了“产学合作”中的“官—产—学”关系及政府在其中的作用和职能,提出政府应在政策法律、公共服务、中介评价、监督和保障等方面应为“产学合作”做出应有的努力。
高职教育;产学合作;官产学关系;政府职能与对策
高职“产学合作”是指产业界、企业与高职之间的合作,其内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产学合作内涵特指教育教学方面的合作,广义的产学合作是高职与企业在更广范围内通过教学、科研、服务及社会公益服务等多方面的合作。高职“产学合作”内涵已从产学双方原来仅限于人才培养方而的合作,逐渐拓展到包含应用技术开发、企业员工培训、社会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和科技成果转让等多个领域。
过去认为“产学合作”只是市场行为,是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忽视了这种合作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忽视了政府在其中的重要作用和职责,使企业在“产学合作”中积极性不高,缺乏长期和稳定的发展机制。本文从政府、企业、高职院校三者关系分析入手,以一种全新的视角探索“产学合作”中政府的职能和应履行的职责,并提出了具体的策略与措施。
“产学合作”发展过程,应是高职院校和产业部门共同参与教育的过程,也是职业教育从根本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过程,“产学合作”可以拓展职业高职院校的职能,使高职院校办学由社会的边缘逐渐向社会的中心转移,“产学合作”的发展受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水平的制约,经济发展水平对“产学合作”的制约主要表现在社会的工业化程度及对劳动者的类型和层次的不同需求,而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即毕业生的质与量又反作用于“产学合作”双方的利益和社会效益。
“产学合作”的主要产品是实实在在的劳动者,当“产学合作”积极适应社会,会对企业的经济和培训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因而可极大提高劳动生产率,产生出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
高职院校与产业界之间的合作关系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产学合作”的直接受益者,除了高职院校、受教育者个人和接受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外,恐怕社会和国家是最大的受益者。“产学合作”可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推动高职院校和企业自身的建设,促进地方职业教育和经济的发展,可以实现劳动力的合理就业、减少社会失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产学合作”的这种“准公共产品”特性,决定其必须由高职院校、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参与,而且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从“调节”功能看,市场层面对“产学合作”的调节是第一次调节,主要在相互利益的需求上;政府层面的管理与监督属于第二次调节,主要在社会效益和社会稳定领域。市场和政府共同调节,既可以提高产学合作双方效益上的双赢,又可以保障“产学合作”发展的社会效益、社会责任和社会公平,显然政府的调节作用十分重要,而且是必需的。那种以“服从市场选择”为借口,放弃政府对“产学合作”调节、管理和监控的责任,对“产学合作”的发展是很不利的。
利用高职院校和社会两种不同的教育资源,吸收行业或企业的积极参与是国外职业教育发展的成功模式,也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世界各国在发展职业教育“产学合作”过程中,政府都积极制定出各种政策,鼓励“产学合作”的发展,许多“产学合作”的成功范例有力地支持了“产学合作”是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如: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工读交替学徒培训制、日本的产学合作制、美国的合作教育计划及前苏联的高职院校—基地企业培训制等,这些“产学合作”模式都从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及不同的文化背景证明了“产学合作”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贡献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高职院校和产业界一直是相互无关联的两个独立系统,随着人类社会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双方出现了交流、互动与耦合,形成一定的合作关系,见图1所示。
图1“产学合作”的演绎过程
在耦合阶段中,高职院校和企业都扮演双重角色,高职院校扮演企业角色,体现在帮助培育新技术,将技术转化为生产工艺流程,进行知识的再生产,组建产学研发中心;企业扮演高职院校角色,表现为接纳学生实习和就业及开展一些培训和科研,对职业院校给予一定的资源支持,于是,在高职院校和企业之间逐渐出现代理和替代及相互依存,形成高职院校——企业双重关系的合作,但这仅仅是高职院校和企业两者之间的利益耦合,对于维持高职院校——企业长期和稳定的“合作”是远远不够的。双重关系是一种游离的、不稳定的结构,因为合作的双方更多的是从自身的利益考虑,而把社会责任和义务放在从属地位,这是双方难以实现持续和深入发展的深层次原因。
在经济社会中,政府既是高职院校和企业的举办者和管理者,又是高职院校——企业双方实现合作的重要保障和粘接剂。政府可以扮演企业的角色,通过资助和制定一些管理政策来支持企业的发展和开展“产学合作”;同样,政府也可以扮演高职院校的角色,通过制定符合社会需要的教育方针和评估指标体系来规范高职院校的发展,促进“产学合作”。因此,互利的、互补的、稳定的、长期的、新型的“产学合作”关系,应是政府—高职院校—企业共同参与的“三重关系”模式。国内外许多研究称其为“官—产—学”(Govermment-Enterpris-College)“三重关系”,见图 2。
图2“官产学”关系模型
“三重关系”表明了政府、高职院校和企业在“产学合作”中是相互依存的关连体,若用函数关系来描述三者,设G表示政府、E代表企业、C表示院校、,“产—学”所包含的主体实际上只有两个,是从(E1、C1)到(E2、C2)的变化,而“官—产—学”则是指从(G1 、E1、C1)到(G2 、E2、C2)的变化。政府、企业、高职院校分别表示函数的自变量,而“产学合作”的结果就是函数的因变量。值得注意的是三个变量并不是平行的,而是相互偶合和螺旋上升的,其中政府这一变量对函数的结果影响尤其明显。从图2还可以看到,三者的交汇处产生出“共生体”,“共生体”同时具有三者的属性。[2]
过去在研究“产学合作”时,往往只强调高职院校——企业双方的作用及服从市场的选择,而忽略政府的职能和作用。在高职与企业进行产学合作中,我们认为,政府主要职能包括:立法保障、政策引导、中介服务、社会监督等,利用经济手段监督和引导社会各个子系统积极参与产学合作,主要应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从执政和管理的角度,政府应发挥其调控角色的功能,在促进“产学合作”方面,政府作用主要是利用经济和法律杠杆,制定特定的政策和立法来推动企业和高职院校双方开展合作,如制定企业税收减免法;企业教育培训法;产学合作法等法规,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保证“产学合作”顺利进行。
在宏观调控方面,政府的职能是鼓励行业、企业制定发展职业教育的措施,为企业参与“产学合作”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对接受学生实习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企业支付实习学生的报酬以及相应的实习支出投入计入生产成本,予以税前扣除并实行税收减免和银行贷款上的支持。对高职院校,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贯彻落实全国职教会精神,要求各类职业技术高职院校实施“双证制”、“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学习形式,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先培训后就业”。[3]
在图2中,“政府—高职—企业”三者交融处称为“共生体”。“共生体”独立于三者之间,又融合在三者之中,“共生体”的具体形态就是市场的咨询、中介组织,如各种行业协会、劳动仲裁机构、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律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专门针对“产学合作”的评估机构等。这些机构作为政府职能的延伸,可以代替政府履行特定的职能,能为“产学合作”的双方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互利互惠的激励机制。
中介机构作为第三方,其任务是为双方提供公共服务,为“产学合作”中的公共产品——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使政府工作重心由微观向宏观转移。譬如,“产学合作”中的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人身意外事故是令企业和学校很难处理的,可以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每个学生购买实习险种来解决,而校企合作中如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问题也是企业感到的难题,通过中介机构第三方的担保,完全可以消除企业的担忧。
“产学合作”的双方是在各自不同权益基础上寻求共同发展、谋求共同利益的合作。学校和企业是产学合作这一矛盾统一体的两个方面,由于两者对合作的利益期望值不同,存在矛盾是必然的。政府作为双方的主办者和管理者应起到协调和平衡权益和义务的作用。政府协调的职能,首先考虑合作产生的社会效益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然后是双方的自身利益,通过调动企业、高职的合作积极性,化解合作中产生的消极因素和矛盾;其次是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开展、领导、协调产学合作教育,使产学合作教育的机制正常运转,使企业和高职都从产学合作中收获不同的利益。
产学合作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产学合作”涉及高职院校和企业双方,它们分属不同类别的管理,政府在监督和保障“产学合作”时,应建立专门机构对产学合作的双方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政府牵头,行业主管和教育行政主管、高职院校、企业、社会和学生及其家长都应参与,按照“产学合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要求,制定出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应有“软”的指标,包括培养人才的质量、管理的科学化、社会满意程度等;也有“硬”的指标,包括合作双方培养人才的数量、效益,合作企业的成本、收益等。只有通过有效的评价机制,才能够检验产学结合形式的正确与否、效果好坏、效益高低及成熟度等。[4]
“评估”的方法可采用分项评估、分类评估、合作条件和合作效益评估、观察分析、调查座谈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产学合作”的目标、过程、效益环境及质量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价和监督。合理的评估体系指标对“产学合作”的双方既是一种监督和约束机制,也是促使双方以合作促发展的激励机制,使“产学合作”不断步入正常运行轨道。
为保证评估的公开、公正和权威性,政府可指派和授权第三方的、具有权威性的社会评价机构实施评估,如:中介机构、行业专门的评估组织等。政府、高职院校、企业以及社会都应该了解评估工作的全面情况,评估的结果应定期公布于社会。政府可根据评估的结果决定对“产学合作”双方实施奖励或惩罚。
在“产学合作”中,政府作为国家公共管理部门,应积极扮演监督、调整和协调的角色,使产学合作制度化,保证高职院校、企业相互支援、共同受益,满足家长对教育产品的期望,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政府应该设立“产学合作”专门机构来监督和控制企业和高职院校的行为,监督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可以保证产学合作较为顺利的校企双方沿着既定的合作目标、合作方式运行,确保合作内容的实现,而且可以推动合作不顺利的校企双方承担自己的合作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自己的权利。
[1] 张英杰,徐涵.校企关系嬗变历程视角下我国校企合作关系的探索[J].职教通讯,2010(10).
[2] 王成军.官产学—三重螺旋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99-101.
[3] 邱开金,王立英.新一轮高职教育改革的发轫:行业链、专业链与学业链的融通[J].职教论坛,2010(21).
[4] 俞仲文,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践教学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47-57.
The New Perspective in“College-enterprise Partnership”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Govermment-enterpris-college”Relations and Functions of the Government Research
Zhang Guang-yue1,Zhang Meng2
(1.Chongqing Industry Polytechnic College,Chongqing 401120,China;2.Chongqing Jiaotong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45,China)
In“College-Enterprise Cooperation”,the two sides is not only a market behavior,but also a social behavior and a social responsibility。The government plays a pivotal role in the“College-Enterprise-Cooperation”.This paper analyses economic and social attributes in the cooperation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of“govermmententerpris-college”in“college-enterprise cooperation”and suggests that the govermment shoud make effort in the field of policy law 、public service 、intermediary agent judging supervising and ensuring for“college-enterprise cooperation”.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college-enterprise cooperation;triple relations of“govermment-enterpris-college”;government's function and countermeasure
张光跃,男,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数控技术和职业技术教育;张萌,女,200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工程管理和教育经济。
G712
A
1674-7747(2011)21-0019-04
[责任编辑 曹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