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运动员国际体育仲裁胜诉第一案述评
——兴奋剂处罚的程序正义问题

2011-12-07 19:54宋彬龄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兴奋剂仲裁程序

宋彬龄

中国运动员国际体育仲裁胜诉第一案述评
——兴奋剂处罚的程序正义问题

宋彬龄

国际体育仲裁院最近推翻了对中国柔道运动员佟文的兴奋剂禁赛处罚,这是中国运动员在国际体育仲裁中第一次胜诉。该案明确了程序规则的含义,强调了程序权利的重要性,明确了程序瑕疵的弥补方法,肯定了体育仲裁中禁反言原则的适用。它启示中国体育界人士应重视兴奋剂检验程序中的程序正义,对运动员的法律救助要制度化,建立运动员法律救助资金保障制度,充分利用国际体育仲裁机制。但本裁决在裁决理由上应做更详细的说明。

体育仲裁;程序正义;兴奋剂

2011年2月23日,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发布裁决书,推翻了国际柔道联合会(The International Judo Federation,简称IJF)2010年4月4日作出的对中国柔道运动员佟文因兴奋剂禁赛两年的处罚决定,这是1984年CAS成立以来,中国运动员利用国际仲裁机制,成功推翻兴奋剂处罚的第一起案例,其意义不言而喻。本文拟就该案涉及的程序正义这一关键问题展开述评。

1 基本案情[1]

1.1 案件起因

2009年8月30日,佟文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的世界柔道锦标赛上获得了女子78公斤级冠军。但在9月8日进行的兴奋剂检测中,佟文的A样本被查出含有双氯醇胺(clenbuterol)这一兴奋剂成分。但IJF却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佟文该药检结果,直到10月18日才通过其下属机构中国柔道联合会(Chinese Judo Association,简称CJA))通知佟文该药检结果。

之后,IJF的执委及CJA的副主席告诉佟文如果她请求B样本检验,会引起大家对她的反感,这样IJF可能会给她比接受A样本检验结果更长的禁赛期。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与IJF合作以求减轻处罚,这样她就可以早日重返赛场、积累足够的积分来参加伦敦奥运会。

从始至终,没有一个人告诉佟文:第一,要减轻可能适用的处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第二,根据奥运会宪章第45条,被处以6个月以上的禁赛,佟文就将被禁止参加伦敦奥运会。

10月25日,CJA的翻译刘先生代表CJA的秘书长告诉佟文她应当向IJF写一封信表示她愿意接受A样本检验结果,因为这样做对她是最有利的。于是佟文在刘先生的指导下给IJF写信表示其愿意接受A样本检验结果。在信中她说,她在参加世锦赛之前的几个星期和一些朋友去了她家附近的一个非正规餐厅吃了烧烤,很可能就是这些食物中含有双氯醇胺而使其药检呈阳性。她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请求轻判,也很希望能参加伦敦奥运会。11月11日,刘先生要求她再给IJF写一封申请撤回B样本检验的信,并口授了信的内容由佟文签字确认后寄给IJF。然而在11月25日,IJF仍对佟文的B样本进行了检验,但并未通知她也并未给她机会亲自或通过其代理人到场参加检验。B样本检验结果依然是呈阳性。2010年4月4日,IJF决定给予佟文2年禁赛,同时收回其世锦赛金牌。

1.2 申诉理由

针对上述处罚决定,佟文于2010年7月6日向CAS提出仲裁申请,她认为IJF的处罚决定违反了IJF2009年版的反兴奋剂规则(2009 Anti-Doping Rules,简称“2009 IJF ADR”)。佟文提出了以下申诉理由:第一,用于A样本检验的机器已经18个月未标刻度了,这违反了2009年1月世界实验室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Laboratories,简称ISL)5.4.5.2和5.4.5.4,所以A样本检验结果不具可采性;第二,佟文未被给予出席B样本的开启和检验的机会,这违反了ISL5.2.4和3.2.6以及2009 IJF ADR.7.1.4和7.1.6;第三,根据2009 IJF ADR的规定,佟文的若干基本程序权利都被侵犯。如告知其检验结果比规定迟延了7周,且结果未直接由IJF通知其本人,同时CJA给了佟文不正确的信息和建议,包括告诉她挑战A样检测结果处罚将更重,使她错误地认为与IJF合作可使她重返赛场参加奥运会,未告知她禁赛6个月就不能参加奥运会,以致她做出了错误的放弃B样本检验的决定,IJF还未在8个月内给她任何有关A样本检验的材料、没有给予其任何听证的机会等,错误是如此严重以致整个程序应当是无效的,所以应撤销IJF的处罚决定。

1.3 仲裁裁决

CAS最终采纳了佟文的第二点意见,它认为根据2009 IJF ADR 2.1.2,在运动员放弃B样本检验且B样本未被检验时,或者B样本被检验且B样本检验结果证实了A样本检验结果所发现的违禁物的存在时,就构成兴奋剂违规。所以只有在运动员放弃B样本检验时且B样本未被检验时,才能单独依赖A样本检验结果来认定兴奋剂违规。佟文未被给予出席B样本的开启和检验的机会,这违反了ISL 5.2.4和3.2.6以及2009 IJF ADR.7.1.4和7.1.6。既然开启了B样本检验就不能只依照A样本检验结果来认定兴奋剂违规,而此时B样本检验结果因程序瑕疵而无效,不能证实A样本检验结果,无法构成兴奋剂违规,所以CAS撤销了IJF的处罚决定。

2 案件意义

2.1 明确了程序规则的含义

运动员出席B样本的开启和检验的权利不但是各体育组织的反兴奋剂规则中规定的运动员的权利,也是为CAS判例[2]所确认的运动员的基本程序权利。通过运动员出席B样本的开启和检验,运动员可以确定被检验的容器是否是运动员样本号码所对应的容器,可以确认在样本开启时封条是否完好无损、样本是否被篡改,还可以检查当时样本的状态。在这个阶段如样本有何变化或者检验有何不规则的地方,运动员都很容易发现,这些都可以被记录下来作为之后质疑检验结果的依据。由此可见,运动员出席B样本的开启和检验是B样本结果公正的程序保障,也是运动员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武器。不告知运动员B样本检验的时间地点,在运动员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进行B样本检验,将使运动员变成检验程序的客体而不是主体,是极为严重的程序错误,这一错误足以引起整个B样本检验结果的无效。

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运动员已经放弃了B样本的检测,是否意味着同时她也放弃了B样本的开启和检验的知情权和到场权呢?CAS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它认为,运动员可能放弃B样本检验,IJF却可以自行决定对B样本进行检验。在一般的情况下,当运动员放弃检验时,反兴奋剂组织不会再进行B样本检验,但只要进行了B样本检验,无论是基于什么原因进行的,无论B样本检验请求是由运动员提出的还是由体育组织提出的,运动员都有B样本开启和检验的知情权和到场权。不能因为运动员放弃了B样本检验而可以不告知他B样本检验的时间、地点,不告知他有权出席B样本的开启和检验,所以放弃B样本的检验并不意味着放弃了B样本检验的知情权和到场权。

2.2 强调了程序权利的重要性

本案佟文胜诉的原因在于她成功地利用了兴奋剂检验程序的漏洞,CAS也指出该判决并不能被理解为佟文没有使用或故意使用兴奋剂,只是IJF因检验程序中的错误而未完成其承担的证明佟文使用了兴奋剂的举证责任。

随着“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运动员要在实体上证明未构成兴奋剂违规越来越困难,而近年来那些运动员翻案成功的案例,几乎都是利用了反兴奋剂机构程序上的违规而胜诉的,本案的代理律师,还曾为北京奥运会上被查出药检阳性并被剥夺了奖牌的白俄罗斯男子链球选手追回了奖牌,其理由就是北京实验室处理尿样流程有误。可见,在兴奋剂案件中,CAS并不仅仅重视是否使用兴奋剂这一事实的查明,同时也重视在兴奋剂检验过程中运动员程序权利的维护。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我国学者顾培东说:“首先,公正的程序可以排除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的不当偏向。其次,公正程序本身就意味著它有一套能够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措施与手段,并且由此能够形成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常规机制”[3]。

为了免于兴奋剂检查结果公正性受到质疑,在各体育联合会的反兴奋剂规则中都规定了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查程序中的程序权利。而经过35个奥林匹克体育联合会和许多其他组织一致同意通过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Code,简称WADC),作为统一各体育组织之间反兴奋剂规则、政策的框架性协议,也规定了一系列运动员药检程序中的程序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要求检验程序遵守国际标准的权利。在WADC下有4个国际标准是对所有体育项目都统一适用的,它包括(1)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清单(List of Prohibited Substances and Prohibited Methods,简称List),它详细列明了什么构成使用兴奋剂;(2)国际检验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Testing,简称IST),它规定了进行有效检验的流程,确保样本同一性和完整性的管理方法,以及对运动员的通知义务;(3)国际实验室标准,它要求兴奋剂检测都由被授权的实验室做出;(4)国际治疗用药豁免标准(InternationalStandardforTherapeuticUseExemptions,简称TUE),它规定了授权需要进行治疗的运动员使用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批准流程。兴奋剂检验若未遵守以上标准,运动员都可以对检验的结果提出质疑。第二,要求对阳性检验结果进行初步审查的权利。一旦运动员所在国的国内反兴奋剂组织收到了A样本呈阳性的检验结果报告,就应当对结果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运动员已经获得或将要获得治疗用药豁免,是否有任何与ISL或IST的明显偏离,从而导致了阳性的检验结果。第三,初步检查结果的被告知权。如果对阳性检验结果进行初步审查未发现结果有问题,反兴奋剂组织应立即按照其规则中规定的方式通知运动员他的检验结果为阳性且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则。第四,要求对B样本进行检验的权利。在通知运动员A样本的检查结果时,同时要告知运动员他有权立即要求对B样本进行检验,如果他不提出要求,就视为放弃B样本的检验。第五,B样本检验的被告知权。如果运动员或反兴奋剂组织要求检验B样本,就应当告知运动员B样本检验的时间、日期和地点。第六,出席B样本的开启和检验权。如果提出检验B样本,在实验室检验国际标准规定时间内,运动员和(或)运动员代表有机会出席B样本的开启和检验。第七,检验资料的获取权。运动员有权要求得到有关A样本和B样本的实验室文件复印件,其中包括IST要求提供的信息。

这些程序权利的侵犯都有可能作为运动员上诉的理由,不论是运动员还是反兴奋剂组织都应熟悉这些程序权利,以免检测结果受到质疑,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3 明确了程序瑕疵的弥补方法

虽然程序权利不容侵犯,但是对于违反程序的法律行为并不一定都无效,有些程序上的瑕疵是可以通过事后修正的方式来弥补的,而不一定要全盘否定整个程序的效力,使整个程序重新来过,这是各国程序法上共同的认识。而在佟文案中,IJF也认识到了自己或许在流程上没有完全遵守规则,于是要求对B样本进行第二次检测,并邀请佟文参加B样本的开启和检验以弥补程序上的瑕疵。但是佟文拒绝了,于是IJF要求CAS对佟文的拒绝行为作出不利于她的推定。所以,这里的争点就是,运动员未被通知、未出席B样本检验的瑕疵,能否以重新检验的方式弥补?

CAS认为该程序瑕疵与侵犯运动员的听审权不一样,在反兴奋剂组织的调查过程中若没有进行听审就作出裁决的瑕疵,可以通过事后的体育仲裁中的听审来予以弥补,而运动员未被通知、未出席B样本检验的瑕疵不能通过仲裁程序弥补,不能通过在仲裁程序中对B样本进行重新检验而重新确定样本的检测结果,因为B样本的封条在很久之前就被损坏了。

对于程序瑕疵的弥补方法,在CAS先前的案例中也有一些原则上的规定,即对兴奋剂检验程序标准的偏离,仅仅在该偏离足以影响呈阳性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时,运动员才有权推翻该检验结果。这个原则在奥林匹克反兴奋剂条例(Olympic Movement Anti-Doping Code,简称OMAC)第6章第5条中也有规定,“不能被合理地认为是影响了检验结果有效性的微小的不规范,对该结果不应当产生影响。”

根据该原则,要评估程序瑕疵是否足以影响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仲裁庭必须对该程序规则的重要性进行审查,要考虑该规则制定的原因,要考虑瑕疵是对检验程序的整体还是部分有影响。所以程序瑕疵是否推翻检验结果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根据当时的情况,对文本和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后才能确定。

有趣的是OMAC第7章第5条也规定,微小的程序不规范不包括B样本检验被提请时,未给予运动员出席B样本开启和检验机会的程序瑕疵。

2.4 肯定了体育仲裁中禁反言原则的适用

禁反言原则是指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行为时,应对自己以言词做出的各种表示负责,不得随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虽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和仲裁中尚未确立禁反言原则,但是它却是被CAS所认可的法律规则。在本案中,IJF就认为佟文违反了禁反言原则,因为她承认了在她的A样本中发现了双氯醇胺,之后却又主张B样本检验的无效。而仲裁庭不认为这违反了禁反言原则,虽然它没有对此作出过多的解释,但从CAS之前案例对禁反言原则的解释中,也很容易作出此推论。

在Susin案中,CAS就曾要求对禁反言原则作出说明。Viviana Susin是一名意大利国家游泳队队员,在一次比赛后接受了一次常规药检。对她的样本的分析显示其体内睾丸激素含量过高。于是实验室进行了稳定同位素比例质谱仪检测(Isotope Ratio Mass Spectrometry,简称IRMS),以确定这些过量的睾丸激素是内生性的还是外源性的。之后,意大利游泳联合会裁定不对Susin作出任何处罚决定,国际泳联却对此很不满意,于是国际泳联的执行委员会向国际泳联内部仲裁庭就此提请仲裁,该仲裁庭决定对Susin处以四年的禁赛,这两个程序中都没有引用到IRMS的分析报告。Susin不服向CAS提出上诉,国际泳联却向CAS提交了IRMS的分析报告,Susin认为这构成一个新的指控,这足以改变程序的本质,这就使CAS仲裁庭必须审查国际泳联是否应根据禁反言原则被禁止在CAS仲裁程序中提出IRMS分析报告。仲裁庭认为,CAS仲裁规则第57条清楚的规定了仲裁庭有权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全面的审查,基于这种广泛的审查权,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并不受之前提出的证据、辩诉理由的限制,仲裁庭必须全面考虑仲裁程序中所有的证据和辩诉理由,所以也应当考虑IRMS的分析报告。仲裁庭进一步指出,由于没有证据显示国际泳联曾向Susin明示或暗示地做出过它将不会提出IRMS分析报告的任何承诺或任何表示,也没有证据显示Susin信赖该承诺或表示,所以国际泳联的行为不违反禁反言原则[4]。

禁反言原则是被瑞士法广泛承认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是建立在禁止权利滥用的理念的基础之上的。从该案可以看出,体育仲裁中的禁反言原则与一般法中的内涵相同,即当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与其之前的主张相反,当另一方当事人因相信其之前的主张而做出了决定时,该当事人的行为就构成权利的滥用。由此可见,佟文之前放弃B样本检测的行为并不表示她就不会再质疑B样本的检测结果,也不意味着IJF会基于其放弃行为就相信她不再质疑B样本的检测结果,所以佟文的行为不构成对禁反言原则的违反。

3 案件启示

3.1 重视兴奋剂检验程序中的程序正义

创造公平的体育比赛环境,严厉打击利用禁用药物和方法创造比赛优势的运动员固然是反兴奋剂规则的宗旨,但是除此之外,为了避免规则的滥用,也必须要注意对运动员权利的保护。一部法律和规则的目的不仅是惩罚违规者,还要制约那些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侵害人权。反兴奋剂规则也一样,它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那些没有违反兴奋剂规则的人免受追诉,而不能放任那些力量明显强于运动员个人的反兴奋剂组织滥用规则和程序来侵犯运动员本应享有的权利。基于保障人权的宗旨,要求对规则和程序的尊重,即强调从本质上对程序正义的尊重。在英美法系,程序正义理念已深入人心,而CAS也通过这些年来的判例彰显了其对程序的重视,尊重程序已成潮流所趋。我国历来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对程序正义的呼吁大多也都只流于纸面。随着我国与世界的接轨,尤其是在体育领域,运动员们越来越多的参加世界级比赛,若依然留念传统观念,忽视对世界先进理念的接纳融合,是必将碰壁的。目前我国运动员所涉及的兴奋剂纠纷,如该运动员像佟文一样属于国际级运动员,尚可以向CAS这样的国际仲裁庭请求帮助,而如果属于国家级运动员,其纠纷只能在我国国内解决,而在我国目前的兴奋剂处罚虽然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建立了听证制度,但是程序公正并未作为一项制度明确下来,我国对兴奋剂处罚的听证程序中的无偏私的听证者、告知、答辩、期间、法律代理、申诉几乎未涉及[5],这些都无法满足运动员急切的救济需求。通过佟文案我们应认识到,除在思想上还需要加强对程序的重视外,在实践中也要将程序正义理念加以贯彻,使之成为保护运动员权益的重要武器。

3.2 对运动员的法律救助要制度化

当运动员面临使用兴奋剂的指控时,就意味着他的运动员职业生涯面临崩塌的危险。而运动员因为长期专注于训练,对于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一般都知之甚少。此时他们所能依赖的主要就是其所在的体育单项联合会。然而从佟文案中,我们可以看到,CAJ并没有给其以专业的救济援助,反而给其错误的指示,要求佟文放弃B样本的检验,若没有IJF多此一举地进行了B样本的检验,案件很可能就无从翻案,从而酿成大祸。这反映了在我国,即使是体育联合会的官员他们应对纠纷的专业性还不够,应对指控的经验也不够丰富。我国的运动员作为国家培养的专业人才,理应受到国家的保护,当他们面临指控时,应当积极的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尤其是兴奋剂案件这样的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被指控的运动员如果没有合格的法律顾问和科学专家的帮助是不可能对该指控提出有效的质疑的,其更是需要对专业运动员的法律救助。在美国,职业运动员联盟的成员同时也是各自领域运动员工会的成员,当某一运动员面临兴奋剂指控时,根据运动员工会和联盟之间的集体协议,运动员工会有义务依诚信原则作为其代理律师或者帮助其聘请代理律师来应对诉讼[6]。另外,美国《业余体育法》还规定美国奥委会要聘请体育检察员,为运动员提供免费的咨询与帮助,为运动员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援助[7]。而我国对运动员的帮助,仅仅是道德性的,没有这样制度化的规定,自然会影响到援助的水平和质量。我们应吸取佟文案的经验教训,加强对运动员的法律援助,并将这种援助制度化、常规化、专业化,以有效的保障运动员的权利。

3.3 建立运动员法律救助资金保障制度

兴奋剂案件中聘请专业人员给予运动员帮助是必须的,但是一般情况下,这样的专业服务是收费的,而且价格不菲,一般运动员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聘请这些专家。佟文案中若非请到“高明”律师相助,就很难把握到案件的漏洞,而这样的“高明”律师国内却少有,而佟文案是由欧洲的律师团来代理的,这种级别的服务价格可想而知,若非佟文曾经在2008年取得了奥运会的冠军,一般人是很难负担起这样的律师费用的。笔者认为,体育组织可以花大笔资金来打击兴奋剂违纪行为,同时也应当建立资金保障制度来为运动员提供法律救助。体育组织有必要通过建立基金、保险或者某融资项目去帮助被指控的运动员,也许这些需要通过IOC、体育单项联合会或国家奥委会的协作才能实现,但从保护国家这么多年培养的运动员的权益来说是有必要的,如可从奥运会获得的广告、赞助、商标权的出售等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对运动员的救助。

3.4 中国体育界应当充分利用国际体育仲裁机制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若干起中国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案例,中国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因非兴奋剂原因产生争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但到目前为止,除了佟文案之外,中国运动员利用国际体育仲裁机制解决体育纠纷的仅有一例,即1998年中国4名游泳运动员不服国际泳联因兴奋剂违规而对其禁赛两年的处罚而上诉至CAS的案例。该案经过艰苦的仲裁程序最后甚至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但最终仍以败诉收场确实给国人以不小的打击,但是必须承认的是,体育仲裁具有及时性、公正性、专业性的优势[8],CAS已被所有的国际奥林匹克体育组织和许多非奥运体育组织认可为解决体育纠纷的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上诉机构,各国法院也多次裁定确认了CAS裁决的可靠性及裁决程序的正当性,它是具有公信力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佟文案的胜诉再次证明利用国际体育仲裁机制解决体育纠纷是维护运动员权益的有利途径,对待不公正的裁决,中国体育界不应当再选择沉默,应充分利用国际体育仲裁机制捍卫自己的权利。要想充分的利用国际体育仲裁机制,必须对体育规则有充分的了解,本案再次提醒我们,体育界与法律界应加强沟通交流与合作,在体育运动突破国界频频走向世界的趋势下,国内体育法的学习也应跟上步伐,进一步加强对体育法律法规尤其是国际体育规则的学习和研究,深入了解国际体育法发展的方向,以求给在国际赛场上的中国体育健儿以充分的法律援助,及时、有效、便捷、经济的为其争取其应该享有的权益。

然而,不得不说的是,通过利用国际仲裁,佟文确实赢得了官司,可以重回赛场,但其是否使用或故意使用兴奋剂却不得而知。一般情况下,A样本药检呈阳性的话,其用药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若不是反兴奋剂机构过于大意,佟文非常有可能面临禁赛处罚,这次胜诉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运气。一般来说药检流程的错误率极低,要想复制佟文的获胜模式是很难的,所以想要不遭受兴奋剂处罚最好的办法就是远离兴奋剂。佟文在抗辩中提到自己可能是因为服用了受到污染的猪肉而摄入了兴奋剂,即使事实果真如此,根据规则其也会因过失遭受一定的处罚,只是处罚会比故意服用要轻一点,所以对于运动员来说应当对自己服用的食物、药物等保持足够的谨慎,确保没有禁用物质进入自己的体内,而其教练、家人和其所属组织也应时刻提醒运动员要提高警惕。总之,国际体育仲裁作为一个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在尊重程序正义的前提下也充分尊重和追求实体正义,即力求裁决结果反映事实的真相,处罚理应受到处罚的人,所以,如果运动员真的犯错,除非其有足够的运气,否则即使再如何了解法律了解规则也难逃法网,因此运动员不应抱着侥幸心理,试图以身试法,应洁身自爱,靠不懈的努力获取真正属于自己的荣誉。

4 本案裁决的不足之处

佟文在上诉中除了认为IJF侵犯她出席B样本的开启和检验的权利外,还侵犯了她的其他一些基本的程序权利。如迟延通知检验结果、提供不正确的意见、未给其完整的材料等,这些程序瑕疵到底属于微小的瑕疵还是重大瑕疵,是否对整个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产生实质上的影响,CAS在本案中没有做出回答,而双方对此却颇有争执。仲裁庭认为因为IJF侵犯了佟文出席B样本的开启和检验的权利,足以做出支持佟文的上诉申请、撤销IJF对她的处罚裁决的决定,不需要再对佟文的其他申诉理由提出自己的意见。

民事程序制度具有解决纠纷和维护法律秩序的双重目的,审级制度在配置上诉程序具体功能时,必须在服务于个案当事人的私人目的和服务于社会公共目的二者之间权衡和妥协。设计的一般原理是,越靠近塔顶的程序在制定政策和服务于公共目的方面的功能越强,越靠近塔基的程序在直接解决纠纷和服务于私人目的方面的功能越强[9]。CAS创立的目的是想成为“体育世界的最高法院”[10],而作为最高法院,应在制定政策和服务于公共目的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即应更关注在法律的统一解释、渐进发展及制度性审查方面发挥特殊功能,保障对整个体育界做出统一的、权威的、先例性的裁决,而不应该把自己的定位和功能与一般的仲裁机构和体育组织的内部仲裁机构相混同,不应该只注重个案纠纷的解决,而不顾案件的后续影响,忘记自己的特殊职能。

目前各个体育组织之间的自治规则有很多冲突和矛盾之处,许多规则本身适用的弹性也比较大,以致在适用过程中经常产生争议,很需要有一个权威的机构就这些规则的适用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如在佟文案中,就运动员听信IJF官员的错误建议而做出了不利于自己的判断,IJF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一问题双方就争论非常激烈。运动员认为,IJF这样的做法违反了正当程序、禁反言、诚信、公平原则,应当承担责任,而IJF认为这并未剥夺她从律师或其他专家那获取咨询意见的权利。所以体育组织是否应该像行政机关一样负有合理的告知义务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需要有关机构做出解释和说明。

而以成为“体育世界最高法院”为目标的CAS应当承担起这项任务,虽然CAS作为一个仲裁机构从理论上说其裁决并不具有先例的作用,但是从现实情况看,仲裁员很少做出与先前裁决相冲突的裁决,甚至在很多裁决中就以先前的裁决作为引用的理由,比如佟文案中就是如此。而且,CAS目前是大多数体育组织的内部裁决的上诉机构,其作出的裁定必然对下级体育组织具有实质性影响。所以,CAS的裁决实际上发挥了最高法院判例的作用,它在裁决中对规则做出的解释很有可能成为整个体育组织今后在各自内部的纠纷处理程序中作出统一的裁决的依据,这样就自然实现了“统一司法”的功能。

既然CAS具有承担最高法院公共职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那么就应该积极的承担起这样的责任。而在本案中我们遗憾的看到,在这一点上CAS并没有抓住机会对任何争议点都发表自己的意见,而是仅仅着眼于纠纷的解决功能,CAS以其已经因其他原因支持了佟文的上诉请求为由不再对其他争议问题再做出解答,实际上就回避了一些规则适用上的争议,所以未能发挥其本应承担的法律解释和统一规则的功能。倘若以后再遇到这样的问题又会再次产生纠纷,这不论是对体育纠纷的解决还是对体育规则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因此,作为目前被广泛认可的具有终局裁决功能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CAS应重视先例的作用,积极发挥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CAS应充分利用每一个案件裁决的机会,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对有争议的问题力所能及的做出自己的解释和判断,特别是法律规则适用方面的争点,应逐一发表自己的意见,使之成为一种规则性的指向,引导人们做出正确的行为预期,避免在同一问题上继续产生纠纷,这样才更有利于其实现成为体育界最高法院的宏伟目标。

[1]CAS arbitration N CAS OG 10/2161[EB/OL].http://www.tas-cas.org/d2wfiles/document/4581/5048/0/Award%202161%20internet.pdf,2011-02-24.

[2]CASarbitration NCASOG02/385[EB/OL].http://jurisprudence.tas-cas.org/sites/CaseLaw/Shared%20Documents/385.pdf,2011-02-24.

[3]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M].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67.

[4]CASarbitration NCASOG00/274[EB/OL].http://jurisprudence.tas-cas.org/sites/CaseLaw/Shared%20Documents/274.pdf,2011-02-24.

[5]韩勇.兴奋剂处罚中的程序公正[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8,31(8):1038-1041.

[6]Maureen A,Weston.Doping control,mandatory arbitration,and process dangers for accused athletes in international sports[J].Pepperdine Dispute Resolution Law Journal,2009,10(1):5-50.

[7]郭树理、黄莹.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仲裁制度[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7,41(1):6-9.

[8]郭树理.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22.

[9]傅郁林.审级制度的构建原理[J].中国社会科学,2002(4):84-99.

[10]Richard H McLaren.Twenty-five years of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s for sport:Alookin theRear-viewmirror[J].Marquette Sports Law Review,2010,(20):305-325.

Review of the First Recovering Case of the Chinese Athlete in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The Procedural Justice in the Doping Disciplining

SONG Binling
(School of Law,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 410005,China)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has overturned the deci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Judo Federation which imposed a two-year ban on the Chinese judoka Tong Wen for doping.It is the first recovering case of the Chinese athlete in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In the award of the case,the panel has clarified the meaning of the procedural rules,emphasized the importance of the procedural rights,made clear of the method to change the procedural flaw and recognize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s in the sports arbitration.It tells us that we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procedural justice,systemized the legal assistance to the athlete,create the income-maintenance programs of legal assistance for the athlete,and make full use of the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But the reason of the award should be more detailed.

sports arbitration;procedural justice;doping

G 80-05

A

1005-0000(2011)02-0109-05

2011-03-01;

2011-03-18;录用日期:2011-3-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6BTY013)

宋彬龄(1981-),女,湖南怀化人,助教,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体育法学。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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