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红刚,方新普,黄文仁
(1.安徽工程大学体育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2.集美大学体育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制度创新:体育利益格局均衡的保障
董红刚1,方新普1,黄文仁2
(1.安徽工程大学体育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2.集美大学体育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新时期的体育制度创新面临内外压力。体育利益不均衡是导致体育制度创新的内在动力,而现行体育制度与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不相融是其变迁的外部压力。现有体育制度的局限性体现在:单一性和行为多样性的矛盾、规定性和选择性的矛盾、稳定性和变化性的矛盾,正是局限性的存在才为体育制度创新提供了可能。进行体育制度创新,必须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处理好创新成本问题与历史和文化传统问题。我国体育制度创新的路向应是强制性制度创新为主、诱致性制度创新为辅的混合型,且是一种融合正式和非正式体育制度的、与整体制度结构相协调的制度变迁。
制度;体育利益;利益格局;均衡
体育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30多年前,在我国体育事业“一穷二白”之际,国家创新体制,以“举国体制”大力推进了竞技体育的发展,极具创新精神和实践勇气。而今,权利划分上如何理顺体育社会组织与体育行政部门的关系,资源配置上如何理顺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的利益关系,这些体育事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矛盾问题,成为当今体育制度创新要解决的基本问题。然而,体育行为主体当初改革创新的勇气正让位于一种保护既得利益的精神僵化[1]4-9。为此,笔者沿着:“现行体育制度的局限性→制约体育制度创新的因素→体育制度创新路向”的框架进行分析,指出重新规范体育利益主体的行为、调节体育利益关系使体育利益格局协调均衡由可能到现实,是新一轮体育制度创新的重要内涵。
诞生于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现行体育制度虽历经调整但仍未能适应新时期的要求[2],其局限性集中体现在三个矛盾中,即单一性和行为多样性的矛盾、规定性和选择性的矛盾、稳定性和变化性的矛盾,而现有体育制度的局限性使制度创新势在必行。
“制度是一系列界定人们选择空间与相互关系的规则,国家规定的正式制度具有适用于任何人的单一性特征。[3]29”然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制度只是其中之一,还有包括社会文化习俗、人们生活习惯、以及诸如思想、情感等行为因素。
在体育经济行为中,政府抓住个体“牟利”这一中心,进行一系列制度设计以保障体育经济行为的正常运行,这些行为规范具有适用于任何人的单一性特征。然而,在体育事业的实践中,一些现象是制度无能为力的。诸如体育参与是一个综合经济收入、政治环境、社会文化氛围以及个体行为偏好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多维因素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结果。这类问题具有行为多样性特征,是很难以正式的体育制度加以规范的。这也从一个角度解释了为什么我国群众体育政策实施乏力以及学生体质连续 20多年下降的原因。
从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体权利的角度,制度规定的越细越好。但是,制度规定的越细,行为主体选择的空间就会越小,越不利于行为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4]285。
现行体育制度框定了体育利益主体的责权利,建立了稳固的体育利益格局。这种制度安排既无法满足人们多样性的体育利益需求,也无法提供一种制度环境使其中的资源配置以有利于体育和谐发展的具有社会效率的方式进行。体育制度影响体育利益主体选择是通过控制体育资源来实现的。体育利益调整实质是体育资源的重新分配,其并非只是人们无选择的简单参与,而是一个利益相关者博弈 -妥协的过程。制度创新增加了向行为主体提供选择的可能性[4]287,使之能够拥有在体育制度创新中的获利机会。然而,制度创新在激励人们追逐体育利益的同时,必须面对既得利益群体的维护性挑战。规定性与选择性之间的矛盾实质上是既得利益群体与利益受损群体之间的博弈。因而,只要存在利益非均衡就存在规定性与选择性的矛盾,也就凸显了体育制度创新的重要内涵是调整体育利益格局使之趋于均衡。
稳定是制度的特性,稳定的制度面对不断变化的现实,必然会由开始时的适应逐渐走向不适应。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变迁被看成是经济运行的内生变量。制度变迁同样是体育事业和谐发展的内生变量,是体育利益格局均衡的保障。
30年前,国家选择了“举国体制”模式发展竞技体育,是一种实事求是且极具开拓精神的创举。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它承担了特定的历史使命,事实证明那时它是成功的、先进的。然而,维系 30年前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的母体正在消解[1]4-9。当初的“旨在快速有效地集中有限体育资源以建立一元化垂直领导和条块结合的举国体制”已经不适应当前体育资源相对丰厚的时代,或者说现有体育制度与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不相融,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社会公众的现实体育需求,阻碍社会绝大多数人体育利益的获得,甚至成为社会资源进入体育领域的某种制度性障碍。当前,伴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而来的是体育利益主体多元化、体育利益诉求多样化、体育利益格局分化重组,并由此产生出的一系列利益矛盾。在多重利益关系调整的过程中,体育行政部门依然沉迷于挥舞着权杖,兼具制度设计者和既得利益者双重角色,而社会公众、民间体育组织、体育经济行为主体成为体育利益受损群体,这种集裁判员和运动员于一身的做法显然违背了以人为本的时代主题,亟待革新。
体育利益格局均衡程度在质上的一个重要含义就是体育制度的不断创新。体育制度,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此种制度安排形式,对应一种稳定的利益分配格局,而体育制度创新实质上是对现有体育利益格局的分化重组。然而,资源的重新配置必然面对既得利益群体所设置的重重阻碍。
政治理念赋予体育制度以灵魂,构成体育制度创新的合法性依据,在今天,这一理念首先表现为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其次是改革创新精神。
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具体呈现于体育行政部门对待弱势群体体育利益诉求的态度。随着体育利益格局的调整和体育利益主体的分化,各种体育利益的冲突和表达将会成为一种常规社会现象,体育行政部门不应当把体育利益表达视为社会抗拒过于敏感而讳莫如深,而应该构建有效的体育制度安排来加以规范和疏导。社会各阶层的体育价值观念和目标取向不尽相同,产生分歧也在情理之中。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要求体育行政部门倾听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体育利益诉求,构建程序化、法制化的体育利益表达机制,引导其合理、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体育行政部门是调节体育利益矛盾冲突的行为主体,如果体育行政部门被利益主导其公共管理行为,体育利益格局将因此而陷入一种整体脆弱的状态。
在北京奥运会获得成功后,与多年的奥运争光计划相比,当前的体育体制目标层面变得方向模糊了[5]。正如郝勤教授所言:“原本以为在 2008年举办的中国体育发展战略研讨会上,会形成体育改革的重大战略转向,但会后有种淡淡的模糊感和失望感”。与 30年前竞技体育“举国体制”创立之初相比,今天的体育制度创新正经历着某种停滞,作为行为主体的体育行政部门当初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创新精神正让位于维护既得利益的精神僵化。有学者[6]指出:“我国目前的体育体制改革是‘两头热、中间冷’的中梗现象,‘两头热’指上层中央决策集体对体育体制改革持支持态度,底层社会公众表现出强烈的变革要求;‘中间冷’指处于中间层面的体制内部利益群体表现出对体育体制改革推进的抵触情绪。”是什么扼杀了体育行政部门的改革创新精神?中国的体育制度创新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当改革的深入触及体育行政部门的自身利益时,其必然制定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体育制度。当体育制度创新成为体育行政部门权衡自身利益得失的工具时,这一兼具政策制定和既得利益的双重身份者必然失去了改革创新的勇气。
“成本”(cost)张五常教授译为“代价”,经济学的意思是可用来代替市场价格的价 (price)[7]。此处创新成本,笔者指体育制度创新的潜在费用——建立和实施新制度安排所必须支付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它既受人口因素、生产力状态、经济结构、既有的社会关系框架、社会科学知识水平等客观方面的影响,也受制于偏好、文化素质、心理承受力、思维方式等主观因素,其中任何一个都会对体育制度创新产生微妙但却不可忽视的影响。
体育制度创新的内生动力源于体育利益不均衡,体育制度创新的外部压力是现有体育制度与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不相融,即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然而,这种不均衡或者不相融只有在体育制度创新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大到足以抵消潜在费用时,体育制度创新才可能发生。也就是说,体育制度变迁能否实现,归根结底取决于体育制度创新成本 -收益比,成本过高,会导致体育制度创新失败。
体育制度创新成本的大小因制度创新主体 (政府或社会组织)的不同而不同。由社会组织进行体育制度创新,需要得到它所管束的一群 (个)人的准许,这就必然要在社会群体内部达成一致性意见,这种诱制性体育制度创新需要支付较高的组织成本。随着组织人数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达成一致性意见的成本也将随之提高,过高的组织成本常常使制度创新无法实行。在当今中国这种自下而上的诱制性体育制度创新模式显然成本太高,足以扼杀主体制度创新的勇气。政府主导的强制性体育制度创新,是政府命令和法律介入强制执行的体育制度变迁,因而组织成本较小,但必定承担“强制成本”。政府强制性调整体育利益格局当然能够扭转体育利益非均衡状态,但事实证明,我国官僚机构和集团利益冲突致使行政化手段必定承担较高的潜在费用。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各自职能范围和组合方式所能带来的最大效益和较小成本。一般而言,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应为特定的制度安排提供合法性基础或为社会组织的制度创新提供平台。为此,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创新虽然有很高的“强制成本”,但却是必要的,“没有一个国家不是在明智政府的积极刺激下取得经济进步的[8]402”。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只有政府才能承担体育转型的成本。
在解决了体育制度创新的成本 -收益问题后,面临着新体育制度的运行问题。人对事物的认识常常受他所在的社会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因此,通常成本最小的体育制度创新未必与社会文化习俗和个人生活习惯相一致。像中国这样内蕴五千年文明的后发型国家,其发展不可能脱离历史和文化传统。所以,体育制度创新必须解决好制度变迁与历史文化传统融合的问题。唯有如此,新体育制度才会有效地发挥作用。
体育制度分为正式体育制度、非正式体育制度及实施机制三个方面。从制度约束的层面来看,我国体育事业在建立正式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建立在传统文化及价值观基础上的非正式约束与正式制度仍然存在诸多矛盾。正式制度缺乏充分的社会力量支援或者说社会心理基础,有时往往是一纸空文,这意味着正式体育制度在设施过程中没有发挥出设计者的预期效能。国家出台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旨在大力发展群众体育,可至今这一愿望仍然未能实现,缺乏与之相适应的非正式约束或者说缺乏社会基础不能不说是—个重要原因。在社会学家看来,正式约束只有在与非正式约束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在体育制度创新过程中,如果不尊重历史和文化传统的非正式约束,认识不到社会支援的重要性,新的制度安排便得不到普遍的认同。其结果,不仅导致新规则丧失威信和效力,而且连同它们内蕴的价值、理想会一同失去吸引力,体育事业将陷入一种更深地迷茫状态。
近些年的实践表明,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特点是新法规制度大量出台,而其具体的实施状况堪忧。从体育制度创新的实施机制层面看,存在着有令不行、屡禁不止的现象,致使体育制度实施“软化”。正式体育制度没有与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同样是一纸空文,国家一以贯之的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协调发展甚至没有充分的规范性力量来加以制约。我国体育制度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反馈机制,由此引发一种“规避自身”的普遍心理,大家都希望制度对自己没有约束力,这种历史文化传统是体育制度创新的最大障碍。为此,构建一种行之有效的体育制度监督反馈机制,以保障体育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成为体育制度创新的必备环节。
体育制度创新的路向,从创新主体上可分为:诱制性制度创新和强制性制度创新;从力度上可以分为:渐进式和激进式;制度结构中还有正式和非正式制度之分;由此形成了多种不同组合。当然,现实社会中人们要将不同类型的体育制度创新截然分开是困难的,更难将某个方面的体育制度创新归结为一种单一的类型。林毅夫先生[8]371-403当年是采用市场经济理论框架来解释诱制性制度创新,采用政治制度框架解释强制性制度创新,从而得出在社会所有制度安排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一个。
诚如上文分析指出的,体育行政机构的理念、体育制度创新的成本 -收益、以及历史与文化的惯性束缚,导致我国体育制度创新只能是以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创新为主、社会组织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创新为辅的混合型制度创新方式。虽然,市场经济体制采用诱致性制度变迁方式是题中应有之意,但即使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最完善的国家,政府也不可能做到只是提供法律和秩序以及保护产权的“最小国家”。新一轮体育制度创新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重新规范体育利益主体的行为,厘清权利划分和资源配置的问题,理顺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的利益关系、体育社会组织与体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以有效扼制部门官僚和权力腐败。为此,体育制度创新要以规范化、系统型为路向,构建体育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体育利益公平分配机制、体育利益合理补偿机制、体育利益监督反馈机制并形成完善的机制链条。同人民群众利益相一致,是体育制度创新的基本原则。为此,体育制度创新要以人性化、服务型为路向,转变体育事业管理方式,使之与日益市场化的主体行为的客观要求相适应,调节体育利益关系使体育利益格局由不均衡到相对均衡,实现社会各个阶层的体育利益。同市场经济体制相融合,是体育制度创新的基本要求。为此,体育制度创新要以市场化、协调型为路向,努力构建与我国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协调一致的体育制度。而在体育制度创新的力度上,则应承袭过去的成功经验,继续走渐进改革之路。
这里,还要区分正式体育制度和非正式体育制度,明确体育制度创新是融合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体育制度的系统工程。仅就体育参与行为而言,确实强迫各类社会体育机构和各阶层群体按统一的标准和形式参与体育活动,既不符合体育规律,也违背行为多样化的客观原则,易导致体育制度安排的失败。诸如这些涉及个体选择行为,是很难以正式的体育制度形式加以规定的。此时,非正式的体育制度安排显得尤其关键,这种历史文化传统积累沉淀的非正式约束是破除制度单一性和行为多样性矛盾的最佳路径。当融合正式和非正式的体育制度创生出来,而且个体的预期收益大到足以抵消潜在费用时,个人会努力接受新的体育观、价值观而不管这些习惯和规则看上去是如何的根深蒂固。
概言之,我国新一轮体育制度创新的路向应该是:以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创新为主,解决正式体育制度安排问题,成本较低地规范利益主体行为,能够加快体育利益协调均衡格局的建立;以社会组织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创新为辅,解决非正式体育制度安排问题,在利益机制引导下,逐步形成完备的体育事业发展体系,有利于满足不同阶层的体育利益诉求。新体育制度安排在制定、实施、反馈的具体环节均要体现出正式制度的规范化和非正式制度的人性化以及制度实施的标准化。
一个特定的制度安排不均衡就意味着整个制度结构不均衡,现行体育制度与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的不相融成为其变迁的外部要求,而体育利益不均衡是其变迁的内在动力。从根本上讲,体育事业的巨大进步是体育体制改革的产物,制度创新是体育事业和谐发展的根本推动力量。
在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型国家中,政府偏重于经济制度建设符合发展阶段性的特殊逻辑。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制度会日臻完善,新的体育制度会被创生出来,无论其阻力多大,这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洪流。新一轮体育制度创新已不只是在原来基础上的自然演进和枝节上的变化,而是大幅度的结构性调整,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社会公众广泛受益的、体育利益格局均衡的体育主体行为规则的创生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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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itutional Innovation:Sports Interests Balanced Protection
DONG Hong-gang et al
(School of PE,Anhui Polytechnic University,Wuhu,241000,China)
Sports innovation is related to the Organizations of social progress and human development,sports interests’distribution imbalance is the cause of physical system innovation,and other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in the existing institutional system is a kind of external pressures.This article believes that the existing limitations of the sports system are reflected in:contradiction between unifor mity and diversity,conflict of prescriptive and selectivity,stability and variability of contradictions,is the limitation exists only as a sport innovation offers the potential of the system.Sports system,must be under the direction of the human-oriented scientific development concept,deal with the problem of innovation costs and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issues. Sport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s should be mandatory on the direction of innovation,approach to innovation as a supplement of hybrid,and is a combination of for mal and infor mal physical coordination,and overall system architecture of the system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institutional;sports interest;interest pattern;Balance
G80-05
A
1001-9154(2011)05-0001-05
G80-05
A
1001-9154(2011)05-0001-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时期体育利益格局的分化重组与对策研究”(08BTY021)。
董红刚 (1978—),男,黑龙江省嫩江县人,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体育社会学。
201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