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2011-11-23 07:18曾灿辉易璐薇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14期
关键词:新法案保险费系统性

曾灿辉 易璐薇

2010年7月21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了有关金融监管改革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下称新法案)。新法案提高了对大型金融机构、消费者信贷等的监管标准,扩大了监管范围和内容,这势必将对世界经济格局以及全球金融监管体制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而中国作为世界经济体系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也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内容

从新法案的内容上看来,美国将监管范围几乎扩大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各个角落。无论是监管框架和格局的设定,还是对金融机构业务的监管范围,新法案均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一、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加强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新设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界定并处理威胁到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由财政部长担任主席,其成员包括10个有投票权的联邦金融管理者和5个不具投票权成员。当委员会认定某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对金融系统构成威胁后,可向联邦储备委员会提议对该机构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特殊情况下,该委员会甚至有权分拆大型金融机构,以维护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二、新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在美联储下新设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旨在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进入机构制定业务规范并对其实施监管。该机构虽然属于美联储系统,但具有独立的监管权力,且署长由总统直接任命。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繁多,涉及面广,包括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故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可监管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包括总资产在100亿美元以上的各类信贷机构和金融中介。

三、保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强化对银行的监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改变存款机构保险费基数的计算方法,由原来的本国存款减有形股权,改为并表总资产减有形股权。因为大银行的资金大部分由非存款负债组成,所以新的计算方法将增加大银行的保险费基数。大银行为节省保险费用,被迫缩减资产规模。相对而言,小银行受影响的程度较有限。此外,存款机构的保险费储备金比例下限由原来的不低于投保存款的1.15%提高到1.35%,此项要求将大幅增加大银行的存款保险费。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的启示

在本轮全球金融危机中,由于我国金融市场未实行全面对外开放性,故我国金融市场整体较稳定,所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但也暴露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许多不足。特别是在实施“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原则时,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和美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此,美国此次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加强宏观监控。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将监管方式由分散监管向集中监管转变,通过把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对冲基金、金融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等纳入监管范围内,致力于消除监管真空,从而降低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我国目前存在的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趋势不相匹配,造成了监管主体的重叠与缺位并存。有必要通过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权限,加速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从宏观层面上加强宏观监控,扩大金融监管覆盖范围,明确界定并有效抑制系统性风险。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年度会议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纳入了央行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主要任务,这项制度的建立能降低存款人面临的不确定性,既能防止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演变成系统性风险,有可以建立起有效的市场监督和约束机制,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的步伐,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加大新措施出台的宣传力度,并对其做出合理详细的解释。与此同时,还应尽快完善保护投资者的相关立法,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交易、进入消费争端解决办法、金融产品风险提示等重要环节进行规范,着实加大对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三、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在金融监管协调方面,我国金融监管当局虽然已经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和“高层定期会晤制度”,但其监管效果不明显。有鉴于此,我国可建立一个跨部门进行监管协调的长效机制:由“一行三会”、发改委、财政部等核心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部分金融业专家学者组成一个金融监管协调机构,隶属于国务院,负责各监管主体间的协调合作,构建金融监管共享平台,对金融市场监管进行统一管理。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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