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农地流转的经济与社会后果分析
——基于皖南林村的考察

2011-11-21 11:20王德福
关键词:大户种粮农地

王德福,桂 华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4)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有偿自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出台的这份纲领性文件,将土地流转列为推进农村制度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这意味着,土地流转将对农业生产,进而对农民生活,甚至是整个农村社会的发展产生根本性影响,因此,考察其实践效果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一个具体的土地流转案例为对象,分析大规模土地流转所带来的经济与社会后果。

一、研究回顾

既有的关于土地流转的研究,主要是分析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并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一是关于土地流转的经济效益研究,二是对土地流转的社会后果的研究。

围绕土地流转的经济效益问题,形成了观点对立的两派。一方认为“改造传统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土地规模经营是必由之路”[1]61-66,在指出小农经营的弊端后,提出了规模经营在提升机械化水平、降低劳动成本、提高粮食商品率,进而增加农民收入方面的优势[2-4]。另一方则认为“农业在本质上并不是一个有显著规模效率的产业,在中国,农地家庭小规模经营仍然是有效率的”[5],他们的研究没有发现规模化与机械化、粮食商品率、劳动生产率的正相关关系[6-8],进而对中国农业通过规模化、产业化实现现代化的路径提出了质疑[9]17-29。

关注土地流转的社会后果的学者们指出土地的多功能性,认为不能只从经济价值的角度去理解土地的意义,要认识到土地在农民生存保障、获取生活意义、维护村社文化、保证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尤其强调土地对中国社会稳定的保障作用[10-13]。因此,在土地流转中“必须避免农村出现大资本排挤小农户,避免出现土地的大规模兼并,避免大批农户丧失经营主体地位、不得不沦为雇农的现象”[14],土地流转要与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同步,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必须要谨慎[15],并且要关注土地流转对农村阶层分化[16-17]和村庄治理[18]造成的影响。

第一个方面的研究主要是考察土地流转与规模效益之间的关系,探索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可行的道路。第二个方面的研究反对仅仅局限于土地的经济功能,认为土地流转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也即不仅是个农业问题,更是深刻关涉农民生活、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社会问题,乃至政治问题,必须要丰富对土地流转效果的多维认识。尽管,早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就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但是,政府推动的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却是税费改革之后几年才普遍出现的。总体来看,学界对土地流转的经济社会效果的研究还很薄弱。纵观以往的相关研究,仍主要集中在农户农地流转的影响因素以及各因素的影响大小方面,并且将问题主要归因于农地产权制度[19]。在各地流转已成事实并迅猛发展的情况下,这种研究显然已经与现实要求脱节。关于土地流转问题,还需要更多的实证研究。

笔者于2010年国庆期间到皖南林村进行土地问题调研。林村属于皖南F县,村域面积9.7平方公里,其中耕地3200亩,林地1200亩,属于半山区半圩区,现辖25个村民小组,总人口830户,2748人,农民人均纯收入5500元左右。F县紧邻长江三角洲地区,位于皖江城市带的核心区,区域经济比较发达,因此,林村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有大量农民外出务工,农户之间自发的土地流转一直存在,并在近年持续扩大,直到2008年这种流转方式才被地方政府推动的集中大规模流转所取代。

二、林村两种类型的农地流转

以2008年为界,林村先后分别存在两种类型的农地流转。2008年前主要是农户之间的自发流转,本文称其为自发农地流转;2008年在当地地方政府的主持下,将全村2200亩左右的耕地一次性集中流转给了承包大户,本文称其为大规模农地流转。下面分别对这两种方式的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介绍。

(一)自发农地流转与农地经营模式

自80年代分田到户以来,林村逐渐有人外出打工,并在90年代形成了打工潮,青壮年劳动力都流出村外。在劳动力外流的推动下,林村逐渐发生了自发的农地流转,2008年之前,林村农户之间的自发流转已经非常普遍。在自发农地流转的影响下,林村形成了三种农地经营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只经营自己的土地。这类模式的经营规模一般在1~3亩左右,有两类农户:一种是老人,与儿子分家后独立生活,由于各种原因他们没有代耕子代家庭的土地;另一种是家中劳动力少,或者身体素质差,只能耕种自己的土地。

第二种是户内代耕模式,即父母为儿子代耕土地,这类模式的经营规模一般有5~8亩。在林村即使父母与儿子名义上已经分家,但在儿子举家外出务工后,父母一般都要为子代家庭照管土地,种地的收益要么归父母要么归儿子或者父母与儿子均分,一般来讲多数是归儿子所有。

第三种是户间流转模式,当地俗称“种亲戚(邻居)田”,即外出务工的家庭把土地转让给亲戚朋友或邻居耕种。这种模式的经营规模比较大,一般在10亩以上,多者可以达到二三十亩的规模。转出土地的农户多是全家外出,或者父母双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为了不让土地荒废而将其交给亲戚朋友,而转入土地的农户多是因种种原因不能离家外出务工,正值壮年的夫妻二人都在家靠务农为生。这样的农户虽然不多,但却经营着全村多数的土地,是当前农村农业生产的主力,村民也将这类农户称为“种粮大户”。林村有几十个这样的“种粮大户”,耕种了全村一半以上的农地。下面仅以林村大坝组三个“种粮大户”为例说明这种经营模式。

“种粮大户”之一:姚某,男,40多岁,全家7口人。独子,父母70多岁,没有分家,3个孩子在上学,上有老下有小,不能出去打工。夫妻二人从亲戚朋友手中转包了40亩田,不用请小工,年收入2~3万元。

“种粮大户”之二:张某,男,50多岁,全家4口人。一儿一女,女儿出嫁,儿子在外打工,夫妻二人耕种10多亩田。

“种粮大户”之三:朱某,男,40多岁,全家4口人。两个孩子都在外打工,夫妻二人种了20多亩田,还开车跑运输。

当地普遍存在的“种粮大户”就是通过自发的土地流转形成的。农户之间自发的土地流转往往是在自然村范围内进行,且是无偿的,即不收租金,经营收益归转入方,而国家的粮食直补归转出方;双方一般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并不签订文本协议,也不经过村级组织;流转期限比较灵活,转出方可以随时将土地收回*当然,这样的事情也比较少,只不过存在这种可能。。

对于这类自发土地流转形式,不少学者持批评态度,他们认为这种“不正式”的土地流转“不能被视为市场交易”,所以,“当前中国的农地流转市场仍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仍然很不规范”[20]。不过,虽然从经济学理论上看,这种“缺乏法律规范与制度保障”的自发流转,“导致了土地流转基础的非市场化,土地流转内容的不完整性、土地流转价格的随意性,以及土地流转格局的不稳定性,很难普遍培育出符合市场要求的经营主体”[1]61-66,但熟人社会内生的地方性规范等一整套行为规则仍然能够保证流转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即转出方不会随意把土地收回,造成转入方的经营受损,后者在前者要回土地时,也不会占着不给,双方总能通过协商取得一个双赢的结果。

(二)大规模土地流转与经营模式变化

抱着通过规模经营来提高农业经营效益的目的,在地方政府的主持下,2008年林村开始了大规模土地流转。借助于2007年一项2500多万元的国家级土地整治项目投资,林村将位于圩区的2000多亩耕地全部整理了一遍,原来高低不平、田埂密布、田块细碎和沟渠混乱失修的耕地连成了平整规则的一片,渠系和机耕道也都进行了重建、硬化和拓宽。这些耕地涉及全村21个村民组,平整后耕地面积有所增加,在将老亩折算成市亩后*老亩是当地普遍采用的土地面积计量方式,据老人回忆,这种方式从土改后就一直采用,一般来讲老亩实有面积要比市亩大一些,这样可以减轻税费负担。2007年土地整理后,老亩被统一折算成市亩,各村民组的折算标准不一,最低的1老亩合0.293市亩,最高的1老亩可折算为2.347市亩。原来1456.8老亩耕地,经过平整后面积变为2352.86亩。,这些耕地按照上一次土地调整时的人口数重新均分下去,不过这次分田只是数字上的划分,也就是说实际的地块并没有分,对农民来说,他的土地现在只是一个数字,而具体的位置、肥瘦、耕作条件等一概不知,这样做的目的是方便随后的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

1.大规模土地流转的过程

首先,在土地整治项目完成后,林村成立了新安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由合作社与农户签订协议,后者将土地委托给合作社对外发包。按照法律,村委会是没有权力将农户的土地集中对外流转的,成立这样一个合作社(合作社与村委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就使这一行为具备了合法性。

然后,合作社与曹某联系,双方达成承包协议,合同期8年(2008年5月—2016年4月),林村将2200亩耕地一次性流转给曹。曹某是本镇人,现在镇上经营一家粮食加工厂。寻找流转对象时,合作社经过了慎重考虑,村民的意见是必须找本地人,他们担心如果是外地人,将来经营不善跑掉,他们的损失不好索赔,找本地人“踏实些”“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另外,曹本人也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双方的承包协议中关于租金是这样规定的:第一年,由于土地刚经过整治,耕作条件还不能发挥最好的效果,租金定为每亩350斤常规中熟杂交稻,从次年开始租金为每年每亩400斤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其中有100斤由镇政府补贴,即曹某只需要支付300斤的租金。,租金由农户到曹某的粮食加工厂领取,如果要现金则按上一年的市场价兑付。之所以以粮食而非货币的形式支付租金,是经过村民组长会议商议的,组长们认为货币变动性太大,粮食则要稳定得多。

之后,合作社又出面联系了7个种粮大户,他们分别与曹某签订合同,合同期也是8年,于是2200亩耕地被分割为100~300亩不等的8份,曹本人耕种一块。这样,村民与合作社签订协议,合作社与一级承包大户签订合同,一级承包户再与二级承包户签合同,耕地由二级承包户耕种,农民坐收租金,村委会监督合同执行情况,林村土地流转在程序上完成了。

此次流转共涉及21个村民小组,流转后各组的绝大部分土地都已转包,只有135亩仍由农户经营,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2008年9月林村土地使用情况统计表 单位:亩

2.流转之后的农地经营模式

在政府的推动下,通过大规模的农地流转,林村的绝大部分耕地已经集中到8个二级承包大户手中经营,其经营规模多在200亩以上,见表2。

这8个承包大户中绝大多数是本地人,其中本村的有4人,外地来的也都是与曹某有生意往来的朋友。目前的经营规模已经远超农户自发流转形成的规模,而且经过土地整理后,土地连片,排灌设施齐备,而且经过了严格的法律程序,为承包大户的经营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表2 2008年9月林村承包大户经营规模统计表 单位:亩

这些“承包大户”在经营方式上与“种粮大户”是有差异的。首先,“种粮大户”是基于村庄内部的熟人关系,通过自发土地流转而形成的,“承包大户”是借政府的力量形成的。其次,“种粮大户”一般不需要支付租金,而“承包大户”要支付固定的租金。再次,“种粮大户”一般是依靠家庭劳动力完成耕作活动,机械化程度较低;“承包大户”要靠雇工经营,并要购置大型的农业机械。总而言之,自发土地流转基础上形成的“种粮大户”维持了小农家庭经营模式,而大规模土地流转产生了农业资本化经营模式。

3.农民的流转意愿

在分析土地经营模式变化造成的后果之前,先要分析一下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完全赞同者。这种农户有两类,一类是外出务工者,他们原来将土地交给父母,或流转给亲戚朋友耕种,自己并不从土地上获取收益(除了粮补款),现在他们依然不用耕种土地,却可以坐收每亩400斤稻子的定额租金,自然是非常欢迎;另一类是老年人,他们原来耕种着自己或者子女的土地,但由于年老体弱,非常吃力,流转出去他们同样不费体力就可获得租金。这两类占了全部农户的绝大多数。

二是不愿意流转但最终将土地流转出去者。那些流转前的“种粮大户”是最反对流转的,他们由于家庭原因无法出去打工,但以前可以零租金耕种亲戚朋友的土地,凭夫妻两人的力量能够获得不错的收益。流转后则意味着他们赖以为生的基础丧失了,但亲戚朋友要收回自己的土地他们也无话可说,无可奈何之下最终只能同意。他们是最大的利益受损者,他们的数量不多,每个村民组不过几户。

三是拒绝流转者。这样的农户更少,他们中有的是原来的承包大户,有的则只是耕种着自家的土地,但要么是对土地怀有深刻的感情和依恋,要么想留一点土地通过劳动锻炼身体,要么就是出于对流转的不信任,他们自始至终不愿意将全部土地流转出去,最终留下部分或全部土地。这样的农户比较少,碰到坚决不流转的农户,村委会同意在大块农田的边缘留给部分土地。

三、大规模农地流转的经济后果及其对农民生活的影响

在2008年之前,依据家庭经济收入方式,可以将农民分成三种。第一种是父母在家种几亩地,儿子媳妇在外打工,家庭经济收入由打工收入和务农收入两部分组成;第二种是家里没有老人,年轻夫妇全部外出打工,自家土地全部流转出去,家庭收入主要靠务工;第三种是通过自发的土地流转形成的耕种几十亩的“种粮大户”,他们除了耕种自家的土地之外,还耕种第二种家庭的土地。在土地资源配置上,自发的土地流转使得土地集中到那些种田能手的手中,优化了资源配置;从农民家庭收入上来看,家庭内部的代际分工与不同家庭之间的务农与务工的分工,使得大部分家庭每年都能够获得2~3万元的收入。这是在土地大规模集中之前的农村家庭经济的普遍形态。

(一)大规模农地流转的经济后果

如前所述,目前许多学者认为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要途径,并认为规模经营的效益更高。但是,林村的经验并不能支持这种观点。林村的“承包大户”自2008年以来,每年都是亏本经营的。

我们以姚某为例,分析他在家庭经营和雇工经营中的收益情况。2008年以前,姚某是当地有名的种粮大户,夫妻二人从亲戚朋友手中零租金转入30多亩田,加上自家的土地,总共经营着40多亩的规模。夫妻二人都是40多岁年纪,年富力强,勤劳能干,从种到收都不需要请人工。亩产可以达到1200斤以上,扣除生产成本每年纯收入有2~3万元。经过大规模土地流转,承包面积扩大到300亩以后,亩产量大幅下降至800~1000斤,减产达20%~30%,损失惨重:2008年只种了一季水稻,亏损1.5万,2009年又亏损了3万,2010年180亩早稻遇到寒潮,农业保险款也还没落实,杂交稻又遇上台风,倒伏严重,预计亏损5~8万。承包三年,姚某已经把家里的积蓄全部投入,还欠了外债。姚某遭遇的是林村“承包大户”普遍遭遇的情况,据姚所言,他还是“承包大户”中亏损少的,最多有亏损上百万的。

林村的情况说明了,资本化的规模经营的效益是比较低的。调查发现,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了“承包大户”的亏损。

第一是劳动力成本高昂。小农家庭经营的劳动力不计价,而雇工经营则受劳动力市场波动的影响。由于务农的比较收益低,当地绝大多数青壮年劳动力都在外务工,留在村里的多是五六十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劳动力市场很不发达,因此,雇工相对于雇主就具备更高的谈判能力。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农忙时节及时雇到人工非常重要,这就会造成雇主之间的恶性竞争,结果就是雇主竞相抬高工价争夺稀缺的劳动力,且不敢轻易得罪雇工,否则后者完全可以甩手不干。2008年当地的农业小工日工资是40元,此后每年上涨10元,这还是普通小工的价格,而50多岁的“壮劳力”,工价一般还要高出10元乃至更多。资本化经营一亩土地一年要雇用3、4个工,也就是说每亩的劳动力成本就有200~300元。

第二是农业雇工生产监督困难,管理成本高。基于上述第一个方面的原因,在当地的劳动力市场上,农业小工是占优势的,他们的工资能够得到保障,但在劳动过程中劳动投入的质量很成问题。对于雇主来说,他面对的是数百亩的土地,以及分散各处干活的工人,监督成本非常高,况且即使发现有偷工减料行为,雇主也没法进行有效制约,所以有些“承包大户”无奈地感叹说,“现在雇工生产跟生产队一样,工人喜欢磨洋工”。相比之下,家庭经营的精耕细作则不存在这种问题,“家庭农场可以将管理成本降至最低”[9]17-29。

第三是资本化经营应对风险能力差。承包大户普遍种植优质水稻,但这种水稻虽然价格高,但其抗灾害能力比较差,加上种植面积大且结构单一,一旦遇灾就会造成沉重损失。大规模经营不具有小农经营的灵活性,后者可以根据土地的条件选择不同的品种,虽然商品化程度低,却可以保证稳定的产量。大规模经营对市场依赖程度高,受粮价波动影响大,对于没有多少市场经验的农民(承包大户)来说,风险大且应对能力差。

受上述三个方面原因的影响,原本“种粮大户”耕种几十亩土地能够赚钱,现在扩大规模经营却年年亏损。从承包经营本身来看,多数承包大户是普通的农民,既缺乏管理能力,也缺乏市场经验;并且,承包大户只能将土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不得改变用途,受粮食价格的影响,种植粮食作物的效益有限。因此,林村的情况说明了,大的规模种植粮食作物,实际上是根本不可能产生比小农家庭经营更高的收益的。在现有稳定的粮食价格前提下,规模经营的效益就只能靠降低生产成本来实现,但恰恰是在成本控制上,规模经营,尤其是雇工为主的规模经营远不如小农家庭经营有效。

类似的调查也证明了在种植粮食作物的前提下,经营规模并非越大越好。湖北省委农办课题组对湖北省土地经营规模效益的调查表明,经营规模在50~100亩之间亩平纯收入最高,达565元,超过100亩后效益会大幅下降[21]。陈洁、刘锐、张建伦对安徽省种粮大户的调查也表明,10~100亩组的种植大户每亩净收益最大,达407元,成本收益率达0.76[22]。

(二)大规模农地流转对农民家庭生活的影响

大规模的农地流转改变了村庄内部的土地资源的配置与劳动力的使用,因此也改变了农民家庭经济收入方式。改变最明显的是,一些“种粮大户”变成“承包大户”之后,经营土地连续三年亏损,导致他们家庭负债累累,但又因为签了合同,他们只能借债继续经营土地。除此之外,大规模农地流转对其他家庭经济生活也造成了影响。

首先,对于那些之前就靠打工谋生的农民而言,他们可以通过出租土地获得每年400斤稻谷的租金。相对于之前将土地无偿交给别人耕种而言,土地的大规模流转,给他们带来了额外的收入。这部分人就是前面所讲的,那些土地流转意愿最高的人。

其次,对于那些之前靠耕作谋生的老年人而言,之前他们在家种几亩地来“糊口”,现在则可以靠每年每亩400斤粮食的租金生活了。这些六七十岁的半劳动力,现在可以给“承包大户”当小工挣钱。他们能够出卖劳动力是因为雇主无法获得足够的全劳力,但在雇佣这些半劳力时雇主是有顾虑的:“那么大年纪了,出点事情怎么办?”他们获得的工资要低一些,并且劳动的机会比较少。土地流转后他们虽然通过做临时工增加了货币收入,但却失去了种田时的自由和轻松,那时候,他们在短暂的农忙后可以有时间休息、娱乐、放松,现在却不得不抓住一切能够挣钱的机会,整年都在忙碌。

实际上,受到影响最大的还是之前完全靠务农维持家庭的那些“种粮大户”。他们之前无偿耕种邻居、亲朋的地,可以每年获得2~3万元,相当于夫妻两人外出打工的收入。当大规模土地流转之后,邻居、亲朋没有能力耕种的地,是不可能再无偿交给这些人耕种了。这部分“种粮大户”丧失了土地来源,单靠耕种在家的几亩承包地就无法维持生活。因此,尽管这些“种粮大户”反对土地流转,但是最终也不得不外出打工,将在家的几亩地也流转给“承包大户”了。

小结一下,大规模土地流转的经济效果对不同的农民有不同的表现:对于“承包大户”来说,数百亩的经营规模效益并不高,甚至造成粮食减产和投资亏本;对于举家外出务工农户,他们多了一笔租金收入,获益最大;对于之前的“种粮大户”而言,他们要么通过租入土地变成“承包大户”,从小农家庭经营转变成为资本化经营,要么就放弃土地,变务农为务工,改变家庭经济模式。

四、大规模农地流转的社会后果及其对基层治理的影响

(一)大规模农地流转的社会后果

在大规模农地流转之前,尽管村庄内部的年轻人都外出打工了,但是五十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基本都是留在村内生活。并且,现在外出打工的年轻人,到了五十岁左右,一般就又会回到村庄生活。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循环模式:年轻人外出打工,中老年人在村内经营土地,家庭内部的代际分工,维持了较低的家庭生活成本,在村庄社会层面,那些在家种地的中老年人成为村庄社会生活的主体,他们通过人情、互助、日常娱乐活动等,维系了村庄社会关系。在“人财物”大规模流出村庄的现实下,之前的那些“种粮大户”是村庄内部仅存的少数精英人物,构成了村庄社会的“核心骨”。

在农村社会的“三八六一九九”人群之外,由少数的“种粮大户”构成的群体维系了整个村庄秩序与地方社会规范的再生产,这个群体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生产经验丰富,生产能力强。之前,这个群体的农民绝大多数始终从事农业生产,对土地怀有深厚的感情,在数十年的时间里,他们积累了丰富的生产经验,借助小型机械的辅助和科技要素的投入,他们可以通过家庭经营的方式实现规模效益最大化。

第二,生活经验丰富,社会声望高。在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中,往往是那些亲戚众多、人缘好、为人处事周到的人最容易转入土地,他们是熟人社会内生出来的民间精英,他们最有面子也最在乎自己的面子,因此,把土地转给他们人们更放心。他们是靠遵循地方性规范积累起来的声望资本,故而也是地方性规范最坚定的维护者,他们不仅要自己身体力行地践约,而且面对那些破坏村庄道义、秩序的行为也能够挺身而出,伸张正义。

第三,这个群体是目前各项惠农政策最大的受惠者,构成了乡村社会最稳定最保守的一支力量。他们的收入足以支撑起在农村获得体面的物质生活,并且在季节性的农忙之余,他们拥有大量的闲暇时间和精力,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构成了村民小组长和党员、村干部的主要来源,是村庄治理的积极参与者和支持者。而且,他们也是对国家新农村建设要求最迫切的群体,他们乐见国家通过输入资源改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他们受惠于此,因此对国家普遍怀有高度的认同感。

许多学者看到了农村“空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23-24],然而,绝大多数农村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陷入严重的失序、衰败之中,而是保持了基本的稳定,这与这部分通过土地自发流转形成的“种粮大户”群体在村庄内部发挥的核心作用有关。当前,大规模的农地流转将这个群体“消灭”了,必然进一步加速农村社会的衰败。

(二)大规模农地流转对基层治理的影响

集中的土地流转切断了前面提到的那种农户之间的良性循环,原来的“种粮大户”群体不存在了,他们从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后,迫于生活的压力,只得投入到常年的全天候的打工之中,闲暇时间大为减少,直接影响到他们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对基层治理造成影响。

第一,社区公共事务陷入无治理状况。由于人人都忙着打工挣钱,而且打工这种经济活动与社区本身脱离关系,加剧了家庭之间的分离、孤立倾向,每个家庭都只考虑自家的生活,而不关心社区建设,社区整合将面临解体。

第二,村庄治理丧失积极分子。与第一点类似,当这些民间精英都只埋头于自家的生活,就没有人愿意当小组长,甚至是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在地方都无人执行。在这样一个居住分散而人口众多的行政村内,仅靠几个村干部显然无法实现有效治理,而依托自然村建立起来的村民小组实际上承担了主要的治理任务,村民小组长与村级组织互相配合协调,共同保证了基层治理的有效运转[25]。如今,这样一个低成本而有效率的治理方式正面临解体,国家各项惠农政策和治理目标无法连接起来。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现象引起了我们的关注,即随着土地大规模流转而引发的老人自杀现象。2008年以前,经营土地还能将一些五十岁左右的中年人留在农村,照顾他们的父母,那些七八十岁的一代老年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后,尚能得到儿子的贴身照料。现在,土地集中到“承包大户”手中,那些原本在家种田并照顾老人的中年人离开土地后外出务工,致使高龄老人立即陷入无人照料的困境。土地集中流转后的三年时间里,林村出现多例高龄老人因此而自杀的情况*我们共收集到2007年以来发生的老年人自杀案例11例,其中8例是由于老人独居,无人照料,生活不能自理后自尽而死。,这已经直接影响到老年人对晚年的生活预期。调查中许多独居在家的六十岁以上的老人都认为自己将来也要“走这一步(即自杀)”。高龄老人的生活困境,可能是土地流转一个预期外的后果。

总之,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切断了自发流转形成的农民群体之间的良性循环,消解了原来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中的骨干力量,导致社区公共事务陷入无治理状况,基层治理面临失去主要责任人的困境,对乡村社会秩序造成巨大冲击。

五、结论

林村的集中式土地流转深刻改变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但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来看,这种激进的流转方式造成的后果可能非常严重,我们可以简单总结为如下四点:

第一,以如此大的规模从事粮食种植的经济效益并不高,在与家庭经营的竞争中并不占优势。

第二,农村形成了一个不完全的劳动力市场,身体禀赋的差异由此转化为农民获取货币收入的机会和能力的差异,农民的分化进一步加剧。

第三,农民生活的市场化、货币化程度加深,使老年人面临货币收入少和无人照料的双重压力,晚年生活陷入困境。

第四,切断了农地自发流转形成的良性循环,消解了农村社会的中坚力量,对基层治理、农村社会的秩序和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据此,我们认为,这种集中的大规模的农地流转并不可行,这不只是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在前面已经分析过,大多数农民是认可这种流转方式的),更重要的是将给农村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土地流转应该严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要认识到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虽然在形式上并不符合经济学、法学等要求的规范性,却在大量劳动力流出的情况下,保证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并型塑了一支维护社区秩序和农村稳定的中坚力量。政府应当做的是通过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建设等措施为这种自发的流转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做好社会服务,提高家庭经营的规模效益,以最低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实现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将农村打造成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稳定器和蓄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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