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建忠
(中共甘肃酒泉市委党校,甘肃酒泉735000)
2010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上世纪80、90年代出生,具有农民身份但却在城镇从事工资性收入工作的特殊劳动者。新生代农民工作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新兴劳动群体,在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已占农民工总数的60%左右,新生代农民工相对他们的父辈而言,文化程度较高,思想新颖活跃。社会加速转型的时代背景及其自身因素决定了新生代农民工不同于传统农民工。
1.自身素质相对较高。新生代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社会全面转型催生出的新兴群体。一方面多数新生代农民工都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甚至更高的教育,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综合素质较高;另一方面他们大多都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具有新观念和一技之长。[1]调查显示,酒泉市接受过职业培训的新生代农民工比例达到36.9%,高出传统农民工12个百分点。
2.实现自我价值的期望值较高。新生代农民工对自身价值较为看重,自我实现的期望值较高。传统农民工出外打工的主要目的是经济收入、获得比在农村务农更多的收益,只有单一的经济目的。而新生代农民工是抱着见世面、学技能、谋发展的初衷进入城市,其外出务工不仅为了寻求生存,更是为了追求自己的梦想,改变生活现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其职业分布也开始由父辈们从事的繁重、脏、累等行业向服务业、制造业等技术含量较高的多领域扩展。
3.具有较强的维权意识。新生代农民工出生于改革开放后,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与传统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更强。他们遇到不公正、不公平时,不像传统农民工那样忍气吞声,而是重视维护自己的尊严,注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据调查,酒泉市68.7%的新生代农民工与其所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45.8%的人在遇到困难或纠纷时,懂得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新生代农民工走向社会时就进入城市打工,几乎完全脱离了农业、农村和土地,他们更渴望融入城市社会,与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得到同等的社会保障。然而,由于社会结构、观念和制度等因素的制约,新生代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面临很多问题,严重地阻碍了其市民化进程。
社会保险包括失业、工伤、医疗、养老和生育保险。单从失业保险来看,据农业部2009年的统计,全国范围内只有12.3%的用人单位为农民工购买了失业保险。具体到酒泉市,这一比例还不到10%。据调查,酒泉市41.4%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失业后是靠自己以前的积蓄生活,34.3%是靠家人亲友资助生活。他们远离故土,失去工作时如果又没有任何的社会保障,生活自然会陷入困境。另外,他们工伤保险的形势也不容乐观,新生代农民工劳动保护严重不足,长时间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加之恶劣的工作环境致使工伤事故的隐患随时存在。对他们而言,能让他们解除工作中的后顾之忧的工伤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是其必须享有的合法权益。此外,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生育保险也存在保障水平低、进入门槛高等问题。这使得最需要社会保障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基本权利往往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由于制度设计和体制机制障碍,多年来城乡分离的制度运行的惯性,导致城乡劳动群体社会福利待遇严重不平等。即使在同一个城市甚至在相同的岗位工作,新生代农民工的福利待遇与城镇职工相比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在住房方面,务工地房价居高不下,他们又不能享受当地居民的住房优惠政策,这阻碍了他们在城市长期稳定就业、生活。在教育培训方面,尽管与传统农民工相比,他们受教育和培训的程度相对较高,但还是达不到用工单位对用工的技能要求,他们对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有着非常迫切的需求,可单纯靠他们自己的经济实力无法实现这种需求,而用人单位又很少给他们提供培训的机会。此外,在劳动保护、保健费及子女教育、社区服务等方面,新生代农民工享有的待遇与城镇职工也存在明显差别。
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主要包括生活救助、失业救助、法律援助等。但在实践中救助对象偏重城市群体。加之长期以来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导致城乡严重分离,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市后很难为城市体制所接纳,自然不会得到公平的社会救助,基本权利的缺失使他们进一步沦为弱势群体。在生活救助、失业救助方面,生活在城市中的新生代农民工无法平等地被纳入城市居民已享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在法律援助方面,新生代农民工由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许多情况下无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来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有的则因无力支付法律维权的费用,只能默默忍受权利遭受侵害。
推进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加快城市化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其重要途径。
为推进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必须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2]拆除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樊篱。
1.赋予新生代农民工“国民待遇”。实行以居民身份证为主的证件化管理,把住房、稳定收入等生活基础性条件作为落户标准,消除身份歧视,使新生代农民工以平等的身份进入城市体制中,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使其在公共医疗、住房、就业、子女上学等各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2.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改变依附于旧的户籍制度的行政管理方法。逐步改变现行的以户籍为标准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淡化户籍制度的社会经济功能,消除以户籍差别为核心的社会身份甄别机制,使户籍制度只承担人口基本信息统计和基本状况确认功能,建立统一的对所有社会成员平等的社会管理模式。
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对工作环境及工资水平的预期变化,其就业的流动性比较大,工作地点及岗位不固定,他们经常变换工作,时常处于流动状态,不能成为长期稳定的单位职工。这就造成了他们不能与城市职工同等地享受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福利待遇,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在心理上缺乏归属感,最终难以走出次级劳动力市场,陷入盲目流动的怪圈。只有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平等、有序、高效的劳动力市场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打破新生代农民工城、乡双重边缘化的无奈困境,促使他们平等就业、充分就业、稳定就业,进而顺利地融入城市职工的有效保障体系。
制度保障是刚性的,只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才能有所寄托。当前,针对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社会保障需求,必须加快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1.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必须强制要求用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分散和化解农民工所遭受的职业风险。
2.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确保农民工基本生活保障,要逐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奖金、职务提升等各方面社会待遇及生活福利,使他们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3.完善医疗保障机制。一方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搞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链接,解决他们的基本疾病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新生代农民工收入相对较低,对大病风险的抵御能力十分脆弱,极易因病致贫,因此,要建立相应的风险化解机制,给每个新生代农民工都建立大病统筹医疗强制保险储蓄账户,不管在哪个地区、哪个单位,都要定期存入一定比例的保险金。
1.提高管理水平,强化对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范管理。一要加强用工单位劳动用工合同的监管,强化用人单位的责任,督促用工方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这是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二要对不给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用工单位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对违规者运用法律手段给予制裁,提高其违法成本。
2.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有效转移和接续制度。针对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全国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网络系统,建立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信息登记制度,[3]实现一体化管理。这样,才能够有效保证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流动衔接的可操作性。无论新生代农民工身处何地,都可以通过网上查询来获得他们的社会保障信息,还可以进一步提升系统功能,使他们可以利用网络系统缴纳保险费或获得保障。
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作为单个的社会个体大都处于分散状态,缺乏组织的集合效能。因此,吸纳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工会组织是防止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有效途径。一方面,要根据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建立流动农民工会员制度,发给统一的会员证,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入会率。另一方面,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街道、社区、乡镇组建社区工会,将他们纳入社区社会管理的范畴,或者根据行业特点组织农民工行业工会。通过以上措施充分发挥工会的组织优势、政治优势和民主机制优势,组织农民工以自觉的行为应对用工单位的侵权行为。
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表明,社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是农民实现从农村迁移到城市、从农业转向非农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4]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而言,要想实现在务工地城市长期稳定就业、生活的目标,必须彻底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拆除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樊篱,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完善工伤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等制度,加强用工单位履行劳动用工合同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工会的组织化职能,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这支新型劳动大军健康成长,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1]吴漾 .论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J].东岳论丛,2009,(8).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10893985.htm,2010-3-1.
[3]夏丽霞,高君.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社会保障[J].城市发展研究,2009,(7).
[4]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研究课题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N].工人日报,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