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凯,张斌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 430073)
论法律会话推理
赵 凯,张斌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 430073)
法律会话推理是指受话者在法律语境中,通过基本的语用原则,对法律言语行为基本涵义的推导。初步探讨了法律会话推理的性质、结构与类型,提出法律会话推理可以定位为实用推理、实质推理和司法三段论中关于“小前提”的推理;法律会话推理的结构可以分为一般结构(开头、主体和结尾)和问答互动结构;其基本类型包括缺省的法律会话推理(司法三段论中的大小前提的缺省和结论的缺省)和互动合作的法律会话推理。
语用;会话;会话推理;法律会话推理
1968年,比利时哲学家佩雷尔曼首次以新修辞学的名义,提出了“实用推理”的概念。新修辞学被认为是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古代辩证法以及修辞学和实践理性的传统。学者通常将新修辞学解释为论辩学,是以语言文字为手段,说服听众或者读者的一种活动。以传统的形式逻辑——归纳法或者演绎法进行论证或者说明,注重推理的手段与形式;而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更注重辩证逻辑的目的,以期弥补传统形式逻辑的缺陷。新修辞学主张在逻辑推理中进行价值涉入,除了对最终结论进行推理外,还可以为结论的合理性提供支持。因此,新修辞学与以往逻辑推理有很大不同,除了对推理形式的要求外,还提出了价值判断的多元论。佩雷尔曼认为,在一定制度支持下,人们可以在公共秩序的框架内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规则和伦理标准,各种不同的观点和标准只要不违背公众利益,可以同时是合理的。他提出,“新修辞学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对话、辩论来说服听众或读者,使他们相信,同意自己所提出的观点的价值,在持有不同意见的公众中争取最大限度的支持。”[1]根据他的理论,我们可以认为他所论述的“实用推理”,就是通过对话和辩论来达至对方的理解,使自己的推理结论得到对方的支持,以达到自己的推理目的。因此,对话和辩论对于“实用推理”有重要的意义,是其主要形式和内容。
实用推理以辩论为说服手段,而辩论通常又是通过“问答”这一对话的最典型形式来进行的。因此,实用推理最基本的手段和工具就是问答。在法律会话推理中,会话不仅是推理的客体,更是推理的主要手段,问答也同样是法律会话推理的主要形式,和新修辞学的实用推理有共同的手段和性质。但是,本文和佩雷尔曼的理论还是有所不同,佩雷尔曼认为,“说服性”是法庭审判的全部功能,而我们认为,法庭审判不仅是为了“说服”,更要为审判结果提供正当理由,与“说服”功能相比提供正当理由的功能更为重要。
多数学者都认同“实质推理”与“形式推理”的这一分类,根据休谟的理论,“一切推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明的推理亦即关于观念之间的关系的推理;另一类是或然的推理,亦即关于事实与实际存在的推理。”[2]学者们通常认为:形式推理是指形式逻辑的推理,推理仅针对思维形式,而不涉及思维实质内容,以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为主要形式。而相反的,实质推理并不涉及思维形式是否正确,而是关注这种思维的实质内容如何确定的问题,又可称为辩证推理。通常情况下,形式推理一般只应用于简单案件,实质推理则主要针对于复杂案件。
形式推理注重推理的逻辑形式,虽然严格的形式逻辑思维的推理结果更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但在很多时候不能保证实质内容的正确性。实质推理最主要的特点是会进行价值涉入,根据一定的价值观来做出推导,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这种灵活性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转变成不可掌握性,容易产生司法权力的滥用。通过法律会话推理理论的提出,我们期望能够起到弥补二者优缺点的作用。法律会话推理也具有严格的逻辑形式,但是这种形式逻辑需要在具体的语境下,根据一定的价值观来进行判断,按照这种划分,法律会话推理属于实质推理。
法律会话推理的主要形式是问答。在法庭审判中,问答主要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而且占法庭审判话语的大多数,在这个意义上,法庭审判的主要活动就是推理,“法庭工作组同时在进行法律推理”这一说法,是法庭审判工作的真实写照。法庭调查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双方的举证质证,分析推理案情。而案情的清晰又为最后法律的适用提供依据,因此,法律会话推理属于论证式的具体微观的推理,多是关于事实和证据的推理。“案件实践+法律规定=判决结论”这一案件基础推理公式中,法律会话推理显然多是关于小前提的推理。
法律会话通常是一种完整的言语行为活动,会话结构便是在言语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它是依照实际交际目的而形成和展显出来的功能模式。一般认为,会话结构由开头、主体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故而在“话语逻辑”中,它又被称为“会话三段论”。
1.开头
人们在会话活动中,说话人如果刻意完成某种语旨行为,以取得相应的语效,就往往会先向听话人试探,以便看自己是否可以实施这种语旨行为,这就是会话的开头。例如,会话通常从询问对方一些基本情况开始。会话者所处的地位,会话者之间的知识构成状况等,都会影响到会话开头部分的构成特点。法律会话双方之间的直面会话,主要可分为四种类型:询问型、自述型、辩解型、问答型。
2.主体
参与法律会话者在会话开头,对首先提问的主题所作的回应部分是会话的主体部分。例如法庭会话的发话人在进行会话的开头部分,即在法律程序性的语言或询问对方之后,便要切入话题:以他的推理目的为主导,说明他的问题,获取他想要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加工与语境化的阐释。
3.结尾
法律会话的会话结尾的形式,通常是以问答对话、法庭程序语言结束、引起下一段会话等语言形式出现。在主体和结尾之间有一个过渡,位于过渡阶段的话语具有预示序列的特征,它的作用是使结尾的出现不显得突兀。该预示序列中的始发语,按功用可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结束型与引发型。
在法律会话的宏观结构中,开头、主体、结尾这种类似三段式的结构出现的频率比较高,但它主要是在法律会话从问到答相对完整的交谈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要是发话人只是想获取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阶段的信息,则可以只用一两句话完成,并无所谓开头、主体、结尾之分。从这一角度看,“会话的三段论”不太可能在法律会话的短时间内反复连续使用,也不大可能在交际时间很短的庭审活动中使用。至于为什么我们要谈论这种话语结构,是因为它虽然在法庭会话中很难实现,但是这种结构形式对于法律会话含义的理解有重要意义,即使在缺省的会话形式中,我们依然要通过完整的会话结构来进行考虑:开头部分起沟通信道的作用,主体部分用来传达所要传递的思想、情感,结尾部分起关闭信道的作用等。
各种各样的法律会话,按照曼纳的观点都可以归结于“问与答”的对话方式。法律会话问与答占据了法律会话互动的很大比例。研究问与答的结构,语用用途,判断的方式,类型等都对研究法律会话推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法律会话中的问与答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法律言语交际中,说话人如何向受话人提出问题和受话人如何利用问题的语言形式来推知说话人的话语涵义问题,本文的研究重心放在法庭会话活动中的问与答环节上,以期通过对问答交互行为的结构进行分析,总结出法律会话问与答的类型。
法庭中问与答的主体往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问话的权力掌握在法官、公诉人和律师手中。与问话权力相对的是证明责任的分配,这一方面与法庭诉讼中的责、权、利一致原则相一致,另一方面是由问话的功能决定的,问句的提出是为了渴望得出法律会话交际所需的信息,提问者需要寻求他尚未掌握、或是需要证明澄清的信息。根据诉讼法律的规定,在刑事审判中,控方负有举证责任,即起诉机关需要证明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事实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民事审判中,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原则,通常由原告律师证明违约或侵权事实的存在。因而,指控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证明的过程。起诉方和原告方负有更多的推理责任,也因此提出更多的问句。
问句基本的功能在于可以保证谈话能够按照问话人的意图继续进行,引出新的话题或者与所讨论话题相关联的需要澄清或证明的言语信息。同时通过问话还可以确定受话人一方对会话信息的了解程度。在法律会话推理的问与答形式中,问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得出相关信息,查明事实,为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提供可靠的依据。根据不同的主体,问句在刑事庭审法律会话互动推理中的功能,基本体现为图1。
图1 刑事庭审中问句法律会话推理的功能
法律会话推理以问答和会话为主要的形式,不同于以往形式逻辑推理严格遵照一定的外在形式,推理步骤的缺省是法律会话推理的主要形式特征之一。步骤的缺省又分为前提缺省和结论缺省两种形式。有很多学者试图在理论上为缺省的逻辑形式寻找理论支持,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主张逻辑形式的缺省,主要是因为格莱斯的“合作原则”中“量”的准则在起作用,这一原则也通常被表达为经济原则。
我们认为,经济原则可以从其普遍价值的性质中,对这一结构形式提供支持,但是还不足以表现出法律会话推理本身特质上的原因。我们认为,之所以会产生这种不同于传统形式逻辑的推理结构,主要是法律会话推理的性质、地位、作用及会话的策略因素决定的。在法律会话推理中,问答会话的提出并不能直接地得出结论,需要有对方答话的内容来确定。而且法律会话本身并不能为推理提供理论前提,也无法仅从法律会话中就实现案件结论的最终推导。其前提和结论的实现和产生,都必须借助于其他的言语行为或者会话导语的暗示。另外,会话的策略因素也影响了推理的逻辑形式,推理主体通常会对逻辑形式进行目的选择,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实用目的。下面我们分别对这两种缺省的推理形式进行阐述。
1.三段论中的前提的缺省
推理常见的形式是三段论,三段论的简洁表达方式:
“T→R(对T的每个事例均赋予法效果R)
S=T(S为T的一个事例)
S→R(对于S应赋予法效果R)”①拉伦茨把这些逻辑语式称为“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法”。
我们引用一个案例表述:
原律:请问贵厂有高级工程师几名?
被:没有。
原律:工程师几名?
被:也没有。
原律:技术员呢?
被:两名。
原律:再问一句:两位技术员任职资格由什么机构评定?
被:是由厂务会议决定,职代会通过的。
原律:有没有国家颁发的统一职称证书?
被:暂时没有。
原律:有没有外聘工程师,技术员?
被:也没有。
原律:既然这样,我想请教被告:xx仪器系一种高级精密仪器,贵厂既没有工程师,也没有国家统一考核评定的技术员,又没有外聘技术骨干,你们是怎么保证xx仪器达到国家统一质量标准呢?
被:……[1]
在本案中,问答推理的大前提是省缺的:
1)大前提:生产xx这种高级精密仪器需要一定水平的技术骨干;
2)小前提:该厂没有高级工程师,没有工程师,没有技术员,也没有外聘这些技术骨干。
3)结论:因此,该厂生产的仪器无法达到国家的统一质量标准。
2.结论的缺省
在法律会话推理中,问话人的主要目的是获取信息,推理结论的作出通常不是由问话人本人来进行,很多时候会留给听取会话的法庭其他主体完成。如庭审中的质证与交叉询问多发生在律师之间,原被告之间,律师和证人之间,公诉人和被告之间,但是问话人只是完成问话任务,而结论的做出或者说有效结论的生成,则留给法官来实现。在西方实行陪审团制度的法庭审判中,这种形式尤其常见,作出结论的是陪审团,或者即使问话人作出结论也是在问话活动完成之后的最后总结中。也许会有人因此对这一制度事实产生质疑与不解,认为这一结构是与法律推理的最终目的相违背的。但是,问话人不作出结论并不等于问话行为对于最终结论的实现没有意义,通常情况下在庭审中即使不明确作出结论,结论也已经在问答推理活动中形成。也就是说,只要答话人满足了问话的要求,结论实际上已经得出,只是问话人一般没有用明确的形式表示罢了。
如同一个美国案例所表述的,辩方反询问时,就采用了这样的推理方式:
辩方律师:史密斯先生,您刚才说你和受害人是多年的朋友,是不是?
控方证人:是的,我们是20多年的朋友了。
辩方律师:在受害人被杀前,你一直同他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是不是?
控方证人:是的,我们经常互访,也经常打电话。
辩方律师:你们之间是否无话不谈,是不是?
控方证人:是的。
辩方律师:他曾经对您说过他对生活已经讨厌透了,有一天他会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是不是?
控方证人:他确实这样说过好几次。[4]
在这次询问中,辩方律师将陪审团注意力集中到这样的结论上:被害人的死可能是自杀,而非本案被告人谋杀。或者并不要证明这一点,只要引起疑问就可以了。这是因为,很多时候法律会话推理的结论都是陪审团或法官作出,律师采用了结论缺省的法律会话推理结构形式。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在美国的刑事审判中,证据标准是不能有合理的怀疑。只要控方达不到这个标准,也就是说只要本案有可能是被害人自杀引起的,检方就会面临败诉的危险,被告人也会因此被宣告无罪释放。即使缺省了推理结论,辩方依然达到了他的辩护目的。
在司法活动中,法律案件的审理是通过多主体之间问和答来展开的,问和答是言语行为活动的两极,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问话者通过“问”来探知受话人的意见和观点,实现交流的启动;答话人通过答来回应问话人的提问,表达自己的意见与诉求,完成交流的互动环节,正是一问一答使得交流可以顺利进行。案件审理的参与主体,如法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为了实现案件的审理,相互之间展开的诉讼活动都是在问和答中进行的。尤其在利益相对立的控辩双方之间折中妥协,通过问话和答话来表达和理解会话中的言语意义。因此,法律会话推理的研究在司法活动(特别是法庭会话互动中)展开最为直观。
按照会话互动推理理论,交际者还要联系一定的文化模式,以一定的合作态度来采取话语方式。在法律场域中的主体为了理解语言涵义,也需要遵循这个规则。以法庭会话场景为例,庭审互动的交际主体之间,必然也要遵循互动话语的言语行为规则,比如诉讼参加主体的资格,法官的权力地位,法官、控方、律师、当事人在控辩式、纠问式等庭审模式中的角色关系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如何互动,法官与诉讼主体间应当采取何种言谈的方式,如何以合作和最佳关联来促成诉讼的顺利进行,如何注意互动中的言辞恰当原则等等。在语境因素的影响下,所有参与到互动会话中来的参与者,为了对会话内容和会话涵义进行正确解读,除了要拥有尽量多的文化、法律和社会知识背景,还要有充分合作的态度。在目的冲突的情况下,发话人如何使对方合作,让对方如实回答自己想要获取的信息,对于推理结论的做出有重要意义。另外,基于合作原则,也要对不同的听话人实施不同的策略。
我们用一个庭审案例来表现具体的互动合作法律会话推理形式:
公:我再继续问你啊,因为承包金的问题,你哥哥张某某,当时有没有意见?因为这个张某某不交成包金的问题,有没有意见?
被:有意见。
公:他当时怎么跟你说的?
被:当时他说人家官儿大,耍着手腕,让咱们交了。
公:怎么办的?
被:他没有跟我说怎么办,只说有气,特别气愤。
公:气愤怎么办?
被:他没有(说)。
公:有什么办法?
被:他没有跟我说,没跟我说过。我当时嘛一天有时候半个月见不着他一面儿。他一直是天天上我家里去,我听我媳妇儿说过。当时特别气愤,咱们替他交钱了。
公:怎么着呢?还有什么话啊?当时特别气愤?
被:没别的,没、没说过。
公:气愤怎么办呢?
被:气愤……那怎么怎么办呢?就是说那是……没没、没说过别的,反正。在这个当儿。后来,过了年以后他说他……那家伙买了个别克。
公:过了春节以后?
被:啊
公:嗯。就是这个2000年,就是……春节以后,是吗?
被:是
公:说吧。
被:2000年以后他说他家买了个别克,他说他有钱买卧车,没有钱替咱们交利润,这整个是……就是属于让我们成了冤大头了,就这么回事儿。
公:啊,就说你哥哥说
被:啊。
公:这个张某某,他有钱买车
被:啊。
公:没有钱交承包金
被:是。
公:对吧?
被:对。
公:那打算怎么办呢?
被:他没说怎么办,他说呢那、那个实在我他妈气愤不过,我给他准备给他烧了去,跟我说过这个。
公:噢,跟你说过。
被:……我当时劝过他。
公:好,给你说过吧?
被:啊。
公:说实在我就是气不过把他车给他烧了?。
被:啊。
公:你哥跟你说过?。
被:啊。
公:(好)[1]
这一案例,属于典型的在目的冲突中寻求合作的案例类型。公诉人为了证明被告人的哥哥有报复别人的动机,便问被告人他哥哥在生气时怎么想的,怎么说的,怎么打算的。被告人显然知道公诉人问这个问题的目的,更知道回答这个问题对他的案件性质的影响,所以他一再回避不答,只是说非常气愤。而公诉人却穷追不舍,用了六个话轮,被告不得已才回答说他哥哥准备把车烧了。被告人在关键问题上,采取开始回避合作,在公诉人不达目的问话不止的情况,不得已一步步按照话轮的运转进行了被动合作。
在庭审进程中,不同的语言习惯、不同的民族、甚至不同的文化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有时在所难免。因此,把握法律会话运作的模式及逻辑机制,显然将有助于我们在庭审活动中进行有效的会话,从而实现成功的交流和互动,完成推理目的。
人们实际生活场景中所进行的会话,都会存在着一定停顿以及其他种种语言不流畅的现象,因此作为法律会话的庭审语料也具有这一特点。在法律问答会话过程中常常会采用复线叙事的结构,从一条线的讲述到另一条的讲述是不借助过渡成分的。但是这种“跳跃”的成功是有条件的:第一,跳跃以反复轮转的方式进行,乃至于形成某种节奏。第二,用情节的发展预示跳跃的出现,或者用对比的方法来证明跳跃的合理。因此跳跃不等同于逻辑的中断,相反,它可能意味着新的逻辑线索的开始。在会话的局部结构中,话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例如:
法3:再问你一个,你与罗某某搬到钟锣庄去住的时候,是租房,对吧?
被:对。
法3:啊,你们是怎么跟房主讲的,当时?在租房的时候,怎么跟房东讲的?
被:他那房子根本就不好,他骗了我。(游离于会话进程之外的话轮)
法3:嗯?
被:他那房子不好,和他说的情况完全不一样。
法3:那你租房,为什么要上那儿去租房。租房时跟房东是怎么讲的?(回到老题材)
被:就是一别人给找的,找完了以后就,就搬了,我没有讲啥。
会话是人类所有言语交际活动的核心方式,法律会话是司法审判推理活动的核心,对会话意义的理解正是对会话过程及其所含内容的诠释。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们总是能够善于借助于人类所拥有的历史、文化和生活经验,从法律会话的带有模糊性信息中做出有实质意义的推论。连贯的法律会话是法律会话推理形成的基础,对于法律会话推理的完成有重要意义。
法律会话推理中,影响会话连贯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法律会话推理是把握会话理解力的一个基本方面,应该把它看成是司法审判中最基本的认知和推理过程。由于法律会话也是司法审判的一种重要的交际行为,人们在交谈中通过言语或非言语反应,能够间接含蓄地提示对方应该如何理解自己所说的话,同时还可以向对方表明自己是如何理解他的。因此,当我们对会话人的意图做出猜测或评价时,应该同时依据他的这种言语或非言语的提示,而不能仅仅依据话语内容的字面意义作为研究会话推理的材料。实际上,能够真正有效描述法律会话推理的逻辑框架,肯定应当包括用来构造会话推理的所有因素,如社会文化知识是如何储藏在所有会话者的大脑之中,又如何从记忆中检索出来,社会文化知识在会话中如何与语法、词汇等各种各样的知识相互作用的。可以说,会话推理是综合性的推理,会话推理的逻辑有效性,也是综合的有效性。因此,法律会话者的个人背景、彼此间的态度,对会话双方的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的判断,以及包罗万象的社会价值观,都会在法律会话推理中起到重要作用。尤其是社会文化知识在理解会话的言语情境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将庭审活动中的法律会话的连贯模式以及影响因素表述为图2。
图2 庭审中法律会话的连贯模式
这个模式线条很清楚。语言解码成功,得到规约意义;失败,寻求语境一,成功了则得到含义一;庭审场合因素若帮不了忙,则再往下寻求语境二,成功了则得含义二;互动合作因素若是帮不了忙,则再往下寻求语境三,成功了则得含义三;知识结构因素若帮不了忙,会话归于失败。
在司法审判中,法律会话的参与者常常处于某种不确定的状态,通常是先做出暂时性的推论,当得到进一步的信息时,再在这些推论基础上不断加以修复或确认。这些超出语言本身语法系统和传统推理逻辑形式的推论方式常常依靠有关的背景知识、人际关系知识,以及互动目的知识来推导,并随着会话者的每个话轮进行一次推论,以及时地诠释前一次的话语,从而使法律会话得以延续和连贯。这样复杂的推论过程既是促进成功推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同样可能是导致推理失误的因素之一。对于进行法律会话推理的参与者而言,受话方的合作态度、共有的文化知识与社会知识对于形成会话十分重要。会话时进行的释义活动的任务是分析和探索到底哪些因素能够使会话者觉察,以及会话者理解了哪些线索才能使他们能够适当地做出回应,以成功地实现法律会话的互动推理目标。也就是说,会话人的会话活动能否实现连贯的形式,常常取决于他们对语法、逻辑与文化知识在法律框架内的综合而又灵活地运用。
[1]廖美珍.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Periman Chaim,Olbrehets-Tyteca L.The New Rhetoric[M].John Wilkinson,Purcell Weaver,Trans.Ind:Uniw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69.
[3]休谟.人类理智研究[C]//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524.
[4]李义冠.美国刑事审判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Discussion on Legal Conversation Reasoning
ZHAO Kai,ZHANG Bin-feng
(School of law,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430074,China)
Conversation is the core way in all the human verbal communication activities.Legal conversation is the core of the judicial reasoning activity.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versation significance is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conversation process and content.Legal conversation is a reasoning operated in the context background.It is for the receiver to reason the basic meaning of conversation through the basic pragmatic principle in the law context.This paper orientates legal conversation reasoning into three reasoning,practice reasoning,essence reasoning and reasoning of minor premise in judicial syllogism.The structure of legal conversation reasoning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common structure(the beginning,the main part and the end)and the question and answer mutual structure.Its basic types include default legal conversation reasoning(the default of major premise and minor premise judicial syllogism)and the interactive cooperation reasoning.
pragmatic;conversation;conversation reasoning;legal conversation
D90-051;D0915
A
1674-8425(2011)08-0037-07
2011-06-3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推理研究——语用学与语用逻辑的视角”(07BZX046)的阶段性成果。
赵凯(1984—),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逻辑学;张斌峰(1962—),男,河南光山人,哲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律哲学、法学方法论和法律逻辑学。
(责任编辑 王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