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飞
孙中山先生法律思想概论
刘晓飞
孙中山先生是我国民主革命的先驱,他所提出的三民主义,以及在此思想基础上派生出的以五权宪法为核心的各个部门法的法律思想,当之无愧地成为了我国法律思想史上的一座宝库。
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直接民权;司法独立
在我国历史上,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的法律思想可谓是体系完整、博大精深,定能够为我国进一步的法治建设产生举足轻重的借鉴意义。本文拟以孙中山先生的演讲、专著、颁布的法律以及终其一生的法治实践作为参考,尝试较为完整地论述孙中山先生的法律思想。
正如西方是以“自由、平等、博爱”的资产阶级观念作为他们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一样,孙中山先生以自己所提出的“三民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来指导革命、倡导法治建设,推进法治建设。“三民主义”的主要内容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它是孙中山先生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经济进步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总纲领。
民族主义的基本内容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孙中山先生认为它是三民主义的首要问题。因为在他看来,统治清王朝的满洲贵族已经成为了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联合起来压迫人民的代表,是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首要敌人。孙中山先生早年就认识到了国家的贫弱,他曾向李鸿章建言,可惜没有被封建集团采纳。他在革命的过程当中,明确地向革命同志强调:“我们并不是恨满洲人,是恨害汉人的满洲人。假如我们实行革命的时候,那满洲人不来阻害我们,绝无寻仇之理。”[1]从这些实践活动及讲话中我们不难看出,孙中山的民族主义绝非是狭隘的汉族主义,而是为了各个民族共同福利的民族主义。这种民族主义的思想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有明确体现:“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皆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营业、言论、集会、通信、信教等自由,以及请愿、诉讼、选举与被选举等项权利。”
“民权主义,即人人平等,同为一族,绝不能以少数人压迫多数人,人人有天赋人权,而不能以君主而奴隶臣民。”[2]其基本内容是“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主权在民的民主共和国”,它是三民主义的核心。
随着实践活动和认识的深入,孙中山先生进一步认为,“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有管理众人之事的力量,便是政权,今以人民管理政事,便叫做民权。”[3]这种对民权的深刻认识,是基于对世界形势发展的认同和对封建专制的强烈批判。孙中山先生所要建立的民国,就是要落实主权在民,让人民成为国家的皇帝。孙中山先生的民权主义思想深刻地影响着他的法律思想,可以说先生的法律思想就是对民权思想的落实与贯彻。
孙先生指出:“民生主义,则排斥少数资本家,使人民共享生产上的自由,故民生主义者,即国家社会主义也。”[4]这个纲领的提出,是孙中山先生对民权主义所作的重要补充。他通过对欧美先进国家的考察,发现这些国家的民权虽然已经比较发达,但是社会中工人和资本家的贫富差距巨大,并且这种贫富分化的现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底层民众民权的真正实施。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在民国的建设中出现,孙中山先生提出了伟大的民生主义思想,并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措施:一是平均地权;二是节制资本。另外,他也主张工业化,通过发展实业来强国。
孙中山先生对宪政思想的最大贡献体现在创制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五权宪法”思想。“五权宪法”思想包括“五权分立”和“权能分治”两大学说。孙中山先生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并且他还认为国家的其他法律的制定要以宪法为基础,不得违背宪法的规定。
“五权分立”是指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之外,另立考试权和监督权。这种五权宪法思想是他在深刻认识到西方国家宪法的长处与不足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孙中山先生在对欧美国家的宪法进行详细研究后称道:“兄弟历观各国的宪法,英是不能学的,美是不必学的。”[5]孙先生看到了西方三权分立的不足之处:一是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下并不能保证高素质官员的产生,不能保证政府的有效运转和“全能政府”的建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认为必须限制被选举人的资格。对于人民选举或上级委任的官员,只有通过考试的才能上任。同时,为了避免考试为各方势力所干预而造成考试的虚化,产生新的腐败,他深刻指出,考试权必须得独立,唯有如此,才能让真正贤能的人到政府里面任职。二是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下,容易产生议会专制。孙中山先生以美国为例,认为美国的纠察权归议院掌握,议院往往擅用这项权利要挟行政机关,使行政机关惟命是从,从而形成一种“议院专制”的局面。孙先生认为:“裁判人民的机关已独立,裁判官员的机关却仍在别的机关之下,这也是理论上说不过去的。”因此,孙中山主张建立独立的纠察机构,对其他的四权进行监督,以保证政府的高效运行。
权能分治理论是指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1921年3月6日,孙中山在中国国民党特设办事处召开的成立大会的演讲中,首次提出了“直接民权才是真正民权”的思想。并且认为“美英法虽主张民权主义,仍不是直接民权。兄弟的民权主义,系采瑞士的民权主义,即直接的民权主义……直接民权凡四种:一选择权,一复决权,一创制权,一罢官权。此为具体的民权,乃真正的民权主义。”[6]人民之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与复决权,其中选举权和罢免权是指选举和罢免政府官吏的权力,创制权和复决权是指创制和否决法律的权力。
在这个图中,政权放在最上面,这个政权是人民的政权,具体人民的权利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人民通过这四个权利管理政府的治权,政府的治权包括: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孙中山先生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的民权,保证人民成为真正的国家主人。
孙中山先生在其五权宪法中明确提出了司法独立的思想,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贯彻这种思想。对于司法独立的含义,马克思曾有过经典的表述:“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7]在《咨参议院请核议法官考试委员官职令草案等文》中,孙中山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为独立机关,《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也明确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南京临时政府规定,民国的审判制度是四级三审制。孙中山先生认为上诉权为人民权利的一种,只有保证人民的上诉权,才能够尽可能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律师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在诉讼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维护公民诉讼权利的重要途径。孙中山先生从民权主义的角度出发,强调“大小诉务,仿欧美之法,……许律师代理,务为平允。”[8]在担任临时大总统期间,他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
为了人民能更好地监督司法,能够在诉讼活动中亲身参与司法,在实际中感受司法的权威和学习了解法律,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孙中山先生引进了西方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大小诉务,仿欧美之法,立陪审人员,……务为平允。”[8]这一制度的引进,确保了审判机关深入了解民意,在遵照法律的基础上,结合人民的智慧公正地审案。
为了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着力改善民生,孙中山先生还特别注重从法律方面对其进行规范引导。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后,先生就颁布了 《商业注册章程》、《商业银行则例》等一系列法规。在各国列强均欲瓜分中国的情形下,怎样确保国家的利益不受侵害,怎样确保国家合理有利地利用外资就成为了制定工商事法律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他鼓励有实力的外商参与中国的经济建设,并且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来确保他们在华的合法权益。但是为了防止外商对国内经济的过度干预和竞争而对国内工商业造成损害,他在相关的法律中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第一,在引进外资时,外商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孙中山先生规定外商在中国开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不得发行纸币”。在与日本谈判中日合资企业的时候,日方主张企业应适用日本法律,但是孙中山先生予以强烈反驳,坚持合资企业要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在合资企业中,中方必须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为了防止外资企业通过控股来削弱国家的经济主权,孙中山先生出台法律,确保在企业中中国政府拥有合股公司一半的股份和由中国主管人员最终掌握公司的经营管理大权。
孙中山先生为了维护工人的利益,于1924年制定了《工会条例》。该《条例》承认工会的法人地位,明确规定“劳工团体”与“雇主团体”的平等关系,并且赋予了工会为了维护工人合法利益而享有的各项广泛的权利。
孙中山先生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刑法的目的在于通过酷刑来恐吓民众,维护封建统治,而民国所创立的刑法的目的在于在人道主义的基础上保护国家的公共安全。他提出了朴素的罪责刑相适应的观点。
孙中山先生就任大总统之后,下令“不论行政司法官署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仍不时派员巡视,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智复萌,重煽亡清遗毒者,除禠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
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禁止体罚令》规定,“近世各国刑罚,对于罪人或夺其自由,或绝其生命,从未有滥加刑威,虐及身体,如体罚之甚者……夫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讥讽。”因而必须“申明禁令,迅予革除”,“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鞭笞枷号及其他项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枷号者,悉改罚金,拘留。在死刑上,也坚决反对使用腰斩,枭首,凌迟等刑,主张绞刑或枪决。”
孙中山先生深知,要想实施宪政,必须实行依法治国。同时,政府人员也应严格依法办事,这一方面能够保持政府运转的廉政高效,另一方面也能为人民树立起法治的榜样。
孙中山在不同场合一再强调:治国应“以人就法,不可以以法就人”。他明确指出,在民国中,各级官员包括总统在内,都是人民的公仆,都应遵守宪法和法律并接受舆论的监督。
为了贯彻执行五权宪法中的考试权,切实保证民国官员的素质,减少徇私舞弊、任人唯亲等情况的发生,在任南京临时政府总统时,孙中山督促法制局拟定了文官考试委员会职令、文官考试令等,明确规定考试机关权能。
[1]民族的、国民的、社会的国家//孙中山文集:上卷[M].北京:团结出版社,1997:23,17.
[2]铲除旧思想、发达新思想[M]//孙中山文集:下卷.北京:团结出版社,1997:770.
[3]民权主义第一讲[M]//孙中山文集:上卷[M].北京:团结出版社,1997:130-131.
[4]民生主义并非反对资本[M]//孙中山文集:上卷.北京:团结出版社,1997:34.
[5]孙中山选集:上卷[M].北京:团结出版社,1997:79.
[6]中共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室.三民主义历史文献选编[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30,55.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76.
[8]孙中山全集:第1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2:194.
D920.4
A
1673-1999(2011)12-0084-03
刘晓飞(1987-),男,漳州师范学院(福建漳州363000)政法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201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