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玉兵
摘 要:当前农民维权的种种方式体现出强烈的工具理性特点,沟通理性则明显缺乏。由于工具理性自身的局限性,其带来的必然是压制与反压制,法律只能成为工具选择而不是农民维权中的结构性要素。沟通理性应取代工具理性成为农民理性维权的建构基点。农民维权的利益属性是农民维权沟通理性建立的前提。沟通理性的建构不仅有助于农民权益问题通用解决规则的产生,同时对农民维权法治化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农民维权;工具理性;沟通理性;社会和谐
中图分类号:D42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1)09-0061-03
一、农民维权中的工具主义理性表现
农民维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伴相生是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我国社会发展变迁的显著特点之一。面对此起彼伏的农民维权行动,尤其是面对现实中以自焚、跳楼等极端形式表现出来的农民维权行动,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农民理性维权的呼声日渐高涨。然而何谓理性维权,在理论上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由此而导致的结果是,面对农民同样的行为,有学者认为是非理性行为,而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其恰好是农民理性行为的表现。这种矛盾和混乱充斥农民维权研究的各种文本中,对于农民真正意义的理性维权发展无所助益。造成这种矛盾和混乱的原因,或许在于我们将“理性”一词标签化的运用,然而,这种将“理性”或“非理性”标签化来概括主体权利行为,其本身可能就是“非理性”的;而且仅仅依据个人认知和道德情感偏好而对主体行为给予理性或非理性评价,也并不能说明问题实质所在。因而我们必须从理性内部分析入手,探求农民维权行为表现出来的究竟是何种理性。
理性,是人之为人的重要表征,是支配人的行为的精神力量。这种力量自启蒙时代以来为人们所感知,并随着其对社会生活影响的加深而越来越为人们所熟悉。然而在理论上对理性问题展开详细研究的,当属马克斯·韦伯。他提出了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基本概念。在韦伯的理论中,价值理性是指“建基于某些价值信条之上,以某种特定的终极的量为依归的理性”。与价值理性不同,工具理性则是指“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也即人们为达到既定目的,会精心计算各种可能的手段及其附带的后果,以最有效率、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的手段来实现目的。由此可见,工具理性是一种强调有效性的评价标准和处理事情的态度,集中表现为一切只考虑手段对于目标实现的效用,强调用最少的资源和最快的方法完成任务、达到目的。依此评价标准和处事态度,使人们以冷静的计算手段从事各种活动。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本来同为人的理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然而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价值理性日渐萎缩,而工具理性则无限膨胀,对人们社会生活诸方面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农民维权是农民针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运用各种维权手段展开的社会活动,因而不可能不包含着工具理性的要素,不可能不受着工具理性的影响。借助于对农民维权实践的观察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农民的维权实践具有强烈的工具理性特点,在这种理性支配之下的维权活动中,一切手段都被从实际效用的角度予以考察,手段效用的高低成为其取舍的标准。这在当前农民维权行动中比比皆是。典型的表现是:
1. 法律在农民维权中仅仅被视为维权可资利用的工具。正如有学者在对农民维权行为进行观察后指出的,目前越来越多的农民受到不法侵害时,他们几乎都不是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农民的眼中,“法仅仅是维权博弈中的一种‘势,即可供选择的路径之一,在其他势的影响下,法势往往成为一种姿态而非一种实践”;“ 村民们……不是把司法作为制度或者作为过程去评价,……当法律对己有利时,就坚决要求实施,如果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他们就以不懂‘法为名,不讲‘法,回避‘法。”甚至基层政府权威在村民眼里也具有实用化倾向, “当基层政府权威能为我所用,便以此指责对方胆敢蔑视政府、领导权威,不与上级保持一致;当为我所碍时,则挑战污蔑之。”
2. 弱者身份成为维权的武器。有学者指出,农民在维权抗争中常常利用自己作为弱者的或者自视为弱者的“身份”进行抗争。这种将自身的弱势武器化,以求达到利益抗争的目的,并不是出自农民的初衷,而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而农民之所以选择此种方式, 正在于此种方式符合实用主义的要求,它“既可显性地表达自身利益要求,又可以借‘弱者之壳保护自己”。
3. 制造“問题”以解决问题。从农民维权的具体实践来看,抗争目标总是以具体而明确的问题的方式提出来的,这就有一个“问题化”过程,也即农民要使自己的具体问题纳入政府解决问题的议事日程中,就必须不断运用各种策略和技术把自己的困境建构为国家本身真正重视的社会秩序问题。按照村民的心理,只有发生足够重大的“问题”,其要求才可能为上级重视并得以满足。因而“说”、“闹”、“缠”等成为农民的问题化技术,“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成为农民维权过程中的常见心态。
4. 以身抗争。以身抗争是以血淋淋的身体毁坏、自杀、自焚等极端方式抵抗戕害或不公,或者以强势对方或‘无辜者的血腥戕杀或者毁灭,引起社会或强势者的重视以求解决问题的行为。在这种维权抗争中,身体或生命不过是维权抗争的工具而已。由此可见,在当前农民维权的实践中,工具理性的特点十分明显。
二、工具理性下农民维权行为的缺陷
毫无疑问,基于工具理性而展开的农民维权行动对于农民利益的实现仍旧具有相当的积极作用。在特定情形下的个案中,农民正是借助于各种工具性手段获取了维权某种程度的胜利,尤其是面对生存压力,工具理性之下的维权无疑是一种最为直接、快捷的维护和实现利益的手段。然而,工具理性之下的农民维权固然能够在特定情形下的个案中实现农民权利的维护,但整体上看,工具理性的农民维权是缺乏建设性的,在特定情况下,这种维权反而对农民自身乃至于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其原因在于:
1.工具理性的农民维权无法摆脱工具理性自身自我否定的命运。工具理性固然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有效性的行为评价标准和处理事情的态度,但是工具理性的极度发展,其结果反而是使人类的生活处境更不理性,这是工具理性的自我否定。韦伯认为,这种理性的自我否定,源于理性化过程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按照他的分析,工具理性的伸张,必然会衍生价值非理性的后果,反之亦然。因此,现代人在作出种种抉择时,无可避免地会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为了生存与竞争,必须讲求效率与实绩,但由此而膨胀的工具理性会导致价值上非理性的生活方式,把工具(形式)理性此一手段当作终极目标来追逐,在社会各个领域造成林林总总的异化现象。农民维权过程中工具理性发展的极端,同样也必然是使一切事物均降格为手段,甚至连人也不再作为主体存在,而成为手段。当前农民维权中自焚、跳楼威胁正是将人自身降为手段的体现。当人自身已经成为手段的时候,工具理性下的农民维权在价值上的背反已经不言而喻。
2.工具理性之下农民维权是压力形式的、单向的行动。法兰克福学派曾针对工具理性进行过深入的批判,他们甚至认为,工具理性是现代社会的万恶根源,“这种理性化的潜在逻辑,是加强支配与压迫的逻辑。自然的支配变成了人对人的支配,而且最终会堕入自我支配的噩梦之中。”这一批判虽然过于尖锐,但却也精确地指出了工具理性的逻辑实质。在谋求支配与压制的逻辑之下,一切事项都变成了势力博弈的要素,一方行为的最终目的无非就是形成对对方的单方强势压制。观察当下的农民维权行动,无论是农民的“依法抗争”、“以身抗争”,还是政府机构的应对行为,诸多手段的差别都无法掩盖一方谋求特定时空上博弈优势的目的追求,这是工具理性维权压制性逻辑的必然结果。因而,对农民来讲,在维权过程中,一旦某种手段无法实现目的,能够产生更大压力的手段将会被采用:当个人的维权不起效果,农民就可能聚集起来集体行动;当法律规则不起作用,农民就可能诉诸于“弱者”的身份;当人身之外的手段无法达到目的,农民则唯有诉诸于自己或他人的“人身”。然而,压力可以不断递增,但维权者以及社会所能承受的压力却是有限的。当压力极限一旦突破,那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秩序的极端事件就可能出现,维权者自身利益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但其也必是建立在付出惨重代价的基础上的,至于此种事件对于社会民众整体心态、对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负面影响自不待言。
3.工具理性下的农民维权难以产生共通性、普适性的问题解决规则。工具理性强调手段的有效性,而在不同的个案中,农民可资采用的有效手段则随具体环境而有差别,因而,此时此地之手段不一定就能够完全运用于彼时彼地,彼时彼地之经验也不见得对此时此地之事件解决有助益。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农民运用政策对抗基层政府“土政策”,借助上级高压打击基层政府的“无法”,或者直接把抗争的矛头对准基层政府,不过只是农民抗争技巧、策略上有所不同而已。农民抗争技巧、策略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农民寻求共通性、普适性的问题解决规则的努力,而规则的缺乏则意味着农民维权在一定程度上处于秩序缺乏状态。因为正如英国社会学家科恩总结的那样,“秩序”总是与规则相连,它表明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相互性和稳定性,即人们的行为总是在知道彼此期待的情况下,回答或补充他人的行为,以使社会生活在某种程度上长期保持它的形式。而基于工具理性的农民维权显然无法在谋求共通性、普适性的问题解决规则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三、沟通理性应成为农民理性维权的建构基点
面对工具理性下农民维权的种种缺陷,应该以何种方法加以应对呢?在这个问题上,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或交往理性或许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哈贝马斯批判工具理性,但是却并不完全排斥它。在他看来,工具理性只是工具而已,其既可造福,亦能致祸,因而问题的核心是如何运用以使得工具本身不會自动成为目标,而是为合理的生活目标服务。哈贝马斯认为,这个问题只能通过沟通理性来解决。在哈贝马斯看来,社会的合理性问题,要通过人的行为的合理性来解决,即主要是通过人的交往行为的合理性来解决。工具理性运用于目的已被决定后的阶段,考虑的是为了达成目的而需采用何种最为有效的手段、方法或策略的问题。交往理性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为中表现出来的。当一群人通过理性的商谈和讨论去互相理解、协调行动、解决问题或处理冲突时,这便是交往理性的体现。反过来,如果人类通过诉诸暴力以致战争来解决问题,这便是交往理性的反面。因此,当人们用和平的、理性的语言进行交往时,他们便是在使用和发挥其交往理性。由此看来,与工具理性不同,沟通理性并不想用控制知识的方式引导对方,将对方视为要说服或控制的客体。沟通理性之下的交往蕴涵着平等、合作和求真的深义。它强调在合乎道理的情景下,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以寻求真理,达成共识。
沟通理性的上述特点为农民维权工具理性缺陷的克服指明了方向。在我国当前农民维权工具理性趋势日趋强烈的情况下,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其向沟通理性方向发展应成为农村社会法治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因而,沟通理性应取代工具理性成为农民理性维权建构的基点。具体而言:
1. 农民维权的利益属性是农民维权沟通理性建立的前提。沟通理性之下人们的活动表现为参与者之间商谈、协调、妥协而谋求共识的过程。沟通理性之所以能够实现,其基本前提在于参与者之间存在着利益的根本一致性,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利益的完全剥夺与压制。如果是后者,争议双方之间的问题恐只有“鱼死网破”式的革命行动才能解决。因而,对于农民维权来讲,农民维权沟通理性能否建立,需要我们首先考察农民维权的基本属性。今天,虽然对农民维权的基本属性还存在一些争议,但毋庸置疑的是,无论是学术界还是政界高层,对于农民维权的利益之争属性已经形成共识。人们普遍认为,当前农民展开的各种维权行动,虽然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差异,但总体上都是在承认农民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一致的基础上展开的,农民维权行为是在现行政治框架下的利益表达和争取的行动。农民维权行动的基本动因在于农民特定利益的缺损。即使是针对以群体性事件这种较为剧烈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行动,学者们也认为,只要这种表达是和平进行的,那么也不过是公众正常利益诉求的一种表达形式,其目的在于维护、争取和实现自身利益而不是与政府政治对抗。对于此种事件,与其任由其“无序释放”,还不如认真考虑开启群体事件的“制度化”进程,使以“包容、合作、同化”为取向的“整合”策略取代以“对立、极化、压制”为取向的“排他”策略。上述对于农民维权利益属性的确认为农民维权沟通理性的建立奠定了前提条件。
2.沟通理性是农民维权法治化的基础。法治,是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进行依法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由于法治所内涵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要素以及其规则化的制度体系特征,法治已经成为人们共同的追求。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沟通理性的建立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法治建设中缺失了沟通理性,其结果只能是使法律降格为人世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阶级斗争的工具和社会压迫的武器。这样一来,法律就会远离人们相互交往的精神世界,它不再是我们精神世界的安顿者而是人们自觉精神和伦常道义丧失的替代品;法律在人际交往结构中只能是外在的,而不是内在的;法治从而只能成为人们行动的口号式标签,而不是结构性要素。因而,正如谢晖先生指出的,“法治的基础,就在于沟通理性的建立,在协商精神的成长。”在我国法治化发展中,农民不应被拒之门外,法治化应成为农民维权发展的重要目标。而基于法治与沟通理性之间的内在关联,农民维权法治化发展必然需要建基于沟通理性之上。
3.沟通理性有助于问题解决通用规则的产生,也能够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共识基础。哈贝马斯在其《沟通行为理论:理性和社会的理性化》中指出,“理性可理解为一种言行主体的能力,它反映在具有理由和根据的行为模式中。”沟通理性来自于辩论和对话。在沟通理性的实现过程中,一方并不是将对方视为要说服或控制的客体,而是将对方视为意见交流的主体,借助于程序机制上的话语的表达与交流,最终达成统一、形成共识。因而,围绕着语言或者说话语而展开的沟通理性必然是双向而不是单向的,是谋求共识而不是谋求压制的。在这种情形下,实体的争议问题或许会有不同,但沟通的程序机制却完全能够建立起来,而程序机制恰好是可以运用于不同问题的共通性、普适性规则,这就为维权过程参与者之间话语表达和利益协调提供了基本的解决框架。而借助于这样的程序规则,农民利益诉求的表达和交流获得了沟通的平台,纳入了合法的可控渠道。而当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情绪宣泄通过这些平台和渠道表达出来时,积怨心理和冲突情绪必然能达到相当程度的控制与消解,这无疑也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总之,在现代社会日益多元的情况下,农民利益的维护只有纳入沟通理性的范围中,农民的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才能获得真正理性化的发展。实践已经证明,单纯工具理性指导下的农民维权虽能在特定的个案中起到权益维护的作用,但长远来看,这种维权并没有能够真正开启农民利益制度化表达和协商对话的大门。以观念的变革促进农民维权理性交往程序规则的产生,以正当的程序规则保障农民利益诉求的有效表达,对于化解利益冲突、维护农民利益、消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均具有重要价值,值得我们以切实的行动实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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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