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公共话语场是基于沟通与交往理论而产生的公民表达话语的场所,作为一个人人享有话语权的平等交流与对话的场所,它也是一个多层次、多中心、多方向的不断扩展的场所。公共话语场批判性地继承了“公共领域”及“公共能量场”的思想,并有效克服了“公共领域”及“公共能量场”的不足,成为一个对所有人开放的公共竞技场。公共话语场要有效运转,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正当性的话语规则、公民意识的觉醒、宽松的舆论环境及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话语;公共话语场;公共领域;公共能量场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1)09-0007-03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深入发展,政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公共问题,如贫富差距拉大、社会矛盾突出、群体性事件频发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单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动员整个社会的资源,使政府、市场、非营利部门及公民能够在充分协商的平台上实行合作式民主治理,为此就必须建立一个能够集思广益、让公众广泛参与的公共话语场。公共话语场的提出,一方面继承了公共领域、公共能量场的理论成果,另一方面又有效地克服了公共领域、公共能量场的不足,成为一个维护公民权益、表达公民意愿、实现民主治理的公共场所。
一、公共话语场的产生及其特征
1.公共话语场的形成。经济学有一个重要原理:贸易能使每个人状态更好。[1]意思是说人们之间通过贸易互通有无,可以使每个人从事自己最擅长的活动,从而通过交易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商品和劳务。斯密也指出:“没有成千上万人的帮助和合作,一个文明社会中的最卑贱的工人,就不可能得到他普通所得到的那种平常的简单生活用品。”[2]如果将这里的“交易”和“合作”理解为“人与人之间的沟通”,那么将这个原理应用到公共话语场的研究上,同样适用。我们认为,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也会使每个人的状态变得更好,在沟通中,人们之间可以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来促成相互完善,以达到更好的状态。这种情况就如杜威指出的:“没有任何人和心灵可以因离群索居而获得解放。”[3]135
有效的沟通与交往需要借助于一个公共的平台,桑斯坦指出:“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人们有权接近、使用一个众人汇集的地方。”[3]19当人们聚集在一个空间里(即使是网络空间也是如此),为了一个共同的兴趣、爱好甚至信仰而表达话语时,一个公共话语场就形成了。这里的公共话语场即是公民表达话语的场所,各种汇集起来的话语在这里经过讨论、协商、争辩之后,就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话语输出(见下图),在这里,不分民族、种族、地位、身份、收入、年龄等,各种建议、意见、要求、意图甚至不满都能得到自由讨论、争辩与反馈。
2.公共话语场的特征。首先,公共话语场是一个人人享有话语权的平等交流与对话的场所。在这里,每个公民——不分身份、地位、民族、经济收入、教育素养、来自地域——都平等地享有话语权,都可以在公共话语场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愿望与建议,都可以平等地参与公共生活,特别是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更享有话语表达的权利,因为他们的话语更需要保护、更需要激励、更需要讨论与协商。这种话语表达是平等的、公平的,每个人都可以在话语场中进行平等的交流与对话,只要这种对话与交流符合话语的正当性规则。其次,公共话语场是一个不断扩展的场所,话语表达的空间无限广阔。这种扩展是以话语为核心的扩展,其中最重要的体现即是网络话语的兴起。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分散性等特点使得各种话语——不管这种话语是来自民间还是官方,也不管这种话语是赞扬的还是批评的——都可以汇集在一起,形成网络话语场。网络话语具有充分的自由性、自主性,它不受时间地点限制、不受报刊作品写作规则的限制,不受身份地位的限制,在目前也不受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最能表达公民内心深处的想法,人们能够随时把自己的评论、建议、意见、想法表达出来,赢得社会的关注、重视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对政府治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如“人大代表征集议案广告”、“人大代表工作室”[4]等,通过网络向群众广泛征集议案,汇集各方面意见、建议和想法,成为反映公民话语权的有效公共话语场。再次,公共话语场是一个多层次、多中心、多方向的话语场。这里的多层次,是指公共话语场能够在社会领域的各个层面发挥作用。公共话语场的多中心,是指在一个话语场里,可以有来自多个利益群体的代表,如人民代表大会的话语场,就有来自工人、知识分子、政府官员、私营业主、农民等多个中心的话语,这些话语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争辩与协商。公共话语场的多中心,还可以表示公共话语表达地点的多中心化,话语的表达,既可以在公共场所进行,如上诉行为、公共参与、质询、论坛、协商等;还可以在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介上进行,如网络上的公共讨论、辩论、批判等。公共话语场的多方向,是指公共话语场可以涉及到社会事务的各个方面,如可以就公共环境问题发表有关话语,也可以就妇女儿童健康问题表达话语,还可就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表达话语或就政府的某个公共政策问题表达话语。
二、公共话语场对公共领域及公共能量场的超越
1. 公共话语场对公共领域的超越。较早提出公共领域 (public sphere) 概念的当属阿伦特。在阿伦特看来,公共领域是展现自我的地方,“公共领域是为个性而保留的,它是人们能够显示出真我风采以及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唯一一块地方。”[5]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作了充分的发挥,公共领域在这里指的是“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用哈贝马斯的话说是指“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力之间的社会领域。在这一领域中,人们可以就有关公共利益和影响人们生活的社会规则进行讨论,在讨论中,人们不必求助于传统习俗和教条,也不屈从于政治强权,规范和合理性是通过自由辩论和理性反思来解决的”。[6]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一个历史范畴,其出现是国家与社会分离、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分离的结果。早期的公共领域由于建立在封建等级特权基础之上,被称为代表型公共领域,在哈贝马斯看来,代表型公共领域不是一个社会领域,作为一个公共领域,毋宁说它是一种地位,其出现和发展是与个人的一些标志如权力象征物、生活习惯、行为举止等密切相关的。在17世纪到18世纪,随着革命之后王权的没落,宫廷失去了其在公共领域中的核心地位,咖啡馆和沙龙成为人们社交、聚会的重要场所,这些咖啡馆和沙龙成为一个文学与政治的批判场所,这样,在批评过程中,一个介于贵族社会和市民阶级知识分子之间的有教养的中间阶层开始形成了。“当资产阶级私人转变为公众,进而成为一种新型公共领域的载体时,代表型公共领域的成规旧俗土崩瓦解了”,[7] (序言)6代之而起的就是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中最重要的概念,它在很多时候被简称为“公共领域”,或被认为是公共领域的理想模式。在哈贝马斯看来,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批判性。其批判性的理论基础是操作性的传媒力量,它“创造大众忠诚、需求和‘顺从,用来对抗体制命令”。[7]28二是公共性。即是一个通过公共舆论而获得的公共性的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相抗衡”。[7]2三是开放性与公众参与性。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是建立在交往行为理论的基础上的,具有开放性,公众能够通过交往行为在公共领域中进行协商、辩论、批判,从而形成大众普遍承认的“公共意见,并以‘围攻的方式对官僚体系施加影响”。[7]28由此可见,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理想——建立一个民主的、平等参与的、自由讨论的整合社会,它不过是资产阶级在它初期自由主义阶段的理想的民主范式的又一种表达。[8]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与“公共话语场”有许多相似之处,二者都从理论框架上设想了一个所有人能够表达话语的民主场所,都设想了一个建立在公共舆论基础上的日益扩大的公共话语空间,都把公民参与公共生活作为一个重要的话语途径。但是公共话语场与公共领域存在着重要的区别。首先,从构建的理论前提看,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建立在国家与社会分离、公域与私域分离的基础上,把公共领域视为对抗国家权力的重要领域,但在国家与社会日益融合的情况下,公共领域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哈贝马斯也似乎认识到了这一点。他指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模式的前提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严格分离,其中,公共领域由汇聚成公众的私人所构成,他们将社会需求传达给国家,而本身就是私人领域的一部分。当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发生重叠时,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模式就不再适用了。”[7]201事实上,在公民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国家与社会不是日益分离,而是日益融合,公共事务的治理是一种合作式的治理,政府已不是权力的唯一中心,民众也成为了治理中的一个重要合作伙伴,正是基于这样的一个认识,公共话语场有效地克服了公共领域的这一缺憾。其次,从参与范围看,公共领域的参与范围有限,其本身带有“父权制特征”,[7] (序言)7女性、工人、农民和所谓的“暴民”被排除在公共领域之外;而公共话语场作为表达公民话语、实现公民利益的重要场所,更加侧重弱势群体的话语表达与参与,为所有人的话语表达提供了一个广泛的空间,其触角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次、各个领域。
2 . 公共话语场对公共能量场的超越。公共能量场(Public energy field)由福克斯和米勒在《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中提出。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西方国家在经历经济高增长之后陷入了“滞胀”的困境中,而“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拉链门事件”以及各种激进的社会思潮使得美国公共行政陷入合法性危机之中。在对传统的治理理论模式及其替代模式进行批判后,福克斯和米勒基于后现代社会理论的视角,大胆借鉴了现代现象学、构成主义、结构理论以及能量场的理论成果,创新性地提出了第三种治理理论,即后现代公共行政的“话语理论”。
话语理论的核心概念即是“公共能量场”,这里的“场”利用了库特·卢因的场理论,并利用现象学进行了改造,正如作者指出的:场是作用于情境的力的复合,场的结构并不遵循固定的公式,而是取决于生物界正在发生的事;而能量一词意味着,场中有足够的目标和意图,这些目标和意图使人们被吸引、被激动、被改变。[9]9-10公共事务就是这样一种能量场,在那里,有着各种能量或力的作用,它们各有自己的意向性和目的,从而形成一个公共的能量场。福克斯和米勒认为,“公共能量场”是表演社会政策话语的场所,公共政策在这里制定和修订,其过程同时也是各种话语进行对抗性的交流过程,是具有不同意向性的政策话语在某一重复性实践的语境中为获取意义而相互斗争的过程,在这里,没有一个意义先天地是真的或者说是本体论地确定的。因此,公共能量场是一个开放的能量场,在这种开放的能量场里,话语的准入是有规则的,用作者的话说即是“真诚、切合情境的意向性、参与意愿以及实质性的贡献”。[9]118但是福克斯和米勒又认为,为了防止官僚制的独白性话语以及无政府主义,公共能量场的话语形式只能是一些人的对话。
福克斯和米勒构建了一个表演公共政策话语的“公共能量场”,设想了一个所有人都能参与的“话语民主”理论,但是公共能量场也存在一些无法克服的缺陷:首先,公共能量场并非对所有人开放。福克斯和米勒自己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指出:“话语理论设想了一个所有人的民主,但是只有那些投身于公共事务的人会参与它。”[9]13公共能量场只对那些对公共事务感兴趣的人开放,这样就限制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而本文研究的公共话语场即是要使人人都切实地享有话语权,不管其对公共事务是否感兴趣,因为权益的保障不是以兴趣为基础的。其次,公共能量场只是一些人的对话。福克斯和米勒指出:真正民主的公共的真实话语既不是少数人的对话,也不是多数人的对话,而是一些人的对话。[9]140也就是说,公共能量场只是一些人的话语场,而不是多数人的话语场,这样也限制了能量场的作用范围;而公共话语场是设想了所有人都能参与的话语场,不管出身地位、民族、身份、兴趣,都能在公共话语场里表达利益诉求。再次,公共能量场功能发挥有限。公共能量场设想的话语民主虽然为解决公共行政的危机提出了一个新思路,但是福克斯和米勒并没有对公共能量场进行扩展,这样也大大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而公共话语场具有扩展性,能够随着网络话语场的扩展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表达公民话语、维护公民利益、反映公民心声的活动场所。
三、公共话语场有效运转的条件
首先,遵守正当性的话语规则。话语规则是指公共话语场有效运转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包括进入规则、过程规则、结果正当性规则。进入规则即是话语的进入必须是免费的或者信息成本很低,也就是说,公共话语场不应有身份、地位、经济条件等的限制,如果公共话语场将一部分人的话语权排除在外,就会使公共话语场成为少数精英做出选择或者个人发号施令的场所。过程规则即是公共话语场要让每个人都有表达话语的机会,其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在话语过程中容纳“异质性”,能听到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话语”,以“确保我们可以在过程中听到不同演讲者对不同主题的不同意见”。[3]17公共话语场要使话语结果有正当性,就必须保证话语经过充分的讨论、批判、质疑,这样才能产生真实的话语,防止话语的欺骗性、虚假性和单向性。
其次,公民意识的觉醒。一个对自己权利不知情、对公共生活漠不关心的人,是难以有效地表达话语的。要促进公民意识的觉醒,最重要是必须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传统上,公民被视为被服务者、被统治者、消费者、顾客,使得公民缺乏主体性地位,事实上,公民并非是一个被动的群体,而是有着主动精神的群体,正如博克斯指出的:“民众期望在公共生活中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而不只是作为搭便车者和看门人。”[10]此外,还必须培育一个开放、互惠而诚信的社会,使人们能够对公共事物充满热情,更有效地表达对社会和对他人的关爱,否则,“当社会对公民关起门来时,当社会被各种特权、地位、身份、收入等分割为一个个互不相关的单元时,这个社会是没有公共生活可言的,更不用说保障公民的话语权了。”[11]
第三,宽松的舆论环境。随着现代信息技术、传媒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共时性代替了顺时性而成为现代技术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同一时间内,媒介的传播效应使得众多话语能够在同一时间进入同一空间,这种沟通网络的存在正是公共话语场运作的重要条件。宽松的舆论环境表现为公共传媒要具有公共性,能够自由、独立地关注社会问题,公共传媒不会为某个强势群体或特殊利益集团所操纵而成为“劝服的艺术”;[12]此外,宽松的舆论环境还要求建立一个公共话语的竞技场,为公民话语表达提供一个广阔的网络平台,正如桑斯坦指出的:“最重要的是,一个共和国,或一个异质的社会,需要一个竞技场,让一群经验、见解和想法各异的公民们,可以在此和他们碰面磋商,讨论什么是对大家都好的,什么才是对的。”[3]77
第四,公共话语场的制度保障。体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参与制度的保障。必须不断拓展公民参与的渠道,并保证公民参与过程的平等性,即“每个人必须拥有同样的机会来发表见解和采用其他任何人都可采用的表达方式;每个人也必须拥有同样的进行辩论和商讨相关领域问题的权利,并在决策过程中拥有同等的地位和机会”。[13]另一方面是法律制度的保障,即要从宪政上来保障公民的话语权,改革不利于公民表达话语诉求的制度,如“二元户口制度”、“同审不同案制度”等,同时要努力降低公民话语的进入成本,防止公民因政治贫困或经济贫困而导致“能力失灵”,从而保障公共话语场的有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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